【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史记卷一百九•李将军列传第四十九》:"太史公曰:传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李将军之谓也。余睹李将军,悛悛如鄙人,口不能道辞。及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彼其忠实心诚信于士大夫也。谚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此言虽小,可以谕大也。"#读书笔记#
《史记卷一百九•李将军列传第四十九》:"太史公曰:传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李将军之谓也。余睹李将军,悛悛如鄙人,口不能道辞。及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彼其忠实心诚信于士大夫也。谚曰:'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此言虽小,可以谕大也。"#读书笔记#
#原来宋朝这么有趣#
【宋朝以后,婚书文风大变】
元朝人的婚书,开始摒弃文绉绉的修辞。《元典章》要求,“凡婚书不能用彝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大概元人认为,婚书不需要虚文,关键是要写明聘财数目,结亲双方、元刻本《事林广记》收录的宋代婚书格式保亲、媒人分别签字,以免日后发生悔婚及财产分割的纠纷。
我们看元人的婚书,也确实写得很实在。来看《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收录的元代纳聘书式:“某州某县某处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长男名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第几令爱名某姐,见年几岁,缔亲,备到纳聘财礼若干。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
女方的回聘书式则是:“具乡贯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第几女名某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长男名某,见年几岁,结亲,领讫财礼若干。自受聘后,一任择日成亲,所愿夫妻保守□续繁昌,今立婚书为用者。”
从某个角度来说,元人的婚书更具“现代性”,体现了将婚书当成民事合同的趋势。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何尝不是一种粗鄙化的表现?
说回“放妻书”。如果我们将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书”与后世的“休书”放在一起做对比,也会真切感受到:时代不同了,文明失落了,离婚文书的风格也发生了巨大的嬗变。
台湾学者编辑的《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有多份清代台湾社会的离婚协议书,我选摘了其中一份“离缘字”;辽宁省档案馆也收藏有一件民国时期的休书,我也抄录下来,大家可以跟唐宋“放妻书”略做比较:
辽宁省档案馆藏休书:
立永绝休书。李海山,有妻姜氏,年二十五岁。因不孝翁姑,不睦宗族,败坏门风。夫妻反目,惩戒不悛。屡经劝导,毫无度日之心。故夫妻情乖。同亲族议定,决意休黜,永远离决。自休之后,任嫁张李,与李海山毫不相干。自此离婚后,永断葛藤。 倘有悔心或亲族狡辗,有离婚书为凭。
叔父:李风歧(手指印:左手食指斗)
舅父:赵延禄
遇字人:东 山
壬子年三月初六日 立休书李海山(手指印:左全手萁)
《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的“离缘字”:
立离缘宇人陈九五,前年曾娶过李四之女为妻,名唤阿叶,今年二十三岁。当日凭媒面议,聘金贰百大元正,交收足讫。兹因违逆翁姑,时闻交谪之声,更复不能安贫,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妇人四德,实有可出之条,虽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无益。故不得已再托冰人,向外家李四重议废亲,聘金愿折其半,妆奁则听其取去,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此系父母之命,抑亦与吾缘绝,即日收回聘金,彼妇听媒率去,任凭别嫁,一出千休,情根永断。口恐无凭,即立离缘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九五同媒亲收过字内聘金银壹百大元正足讫,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张金生
为媒人 黄水池
知见人 陈火木
立离缘字人 陈九五
如果说唐宋时代的“放妻书”是一种“格式合同”,不代表离婚签字人的实际教养,那为什么唐宋时至少敦煌一带的民间能够普遍采用这一“格式合同”,而之后元、明、清时期的政府与社会,却放弃了这种温文尔雅的“放妻书”格式?我觉得还是社会粗鄙化、文明退化的原因。
传送门:https://t.cn/A6cM0iFt
【宋朝以后,婚书文风大变】
元朝人的婚书,开始摒弃文绉绉的修辞。《元典章》要求,“凡婚书不能用彝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大概元人认为,婚书不需要虚文,关键是要写明聘财数目,结亲双方、元刻本《事林广记》收录的宋代婚书格式保亲、媒人分别签字,以免日后发生悔婚及财产分割的纠纷。
我们看元人的婚书,也确实写得很实在。来看《新编事文类要启札青钱》收录的元代纳聘书式:“某州某县某处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长男名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第几令爱名某姐,见年几岁,缔亲,备到纳聘财礼若干。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
女方的回聘书式则是:“具乡贯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第几女名某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长男名某,见年几岁,结亲,领讫财礼若干。自受聘后,一任择日成亲,所愿夫妻保守□续繁昌,今立婚书为用者。”
从某个角度来说,元人的婚书更具“现代性”,体现了将婚书当成民事合同的趋势。然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何尝不是一种粗鄙化的表现?
说回“放妻书”。如果我们将敦煌出土的唐宋“放妻书”与后世的“休书”放在一起做对比,也会真切感受到:时代不同了,文明失落了,离婚文书的风格也发生了巨大的嬗变。
台湾学者编辑的《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有多份清代台湾社会的离婚协议书,我选摘了其中一份“离缘字”;辽宁省档案馆也收藏有一件民国时期的休书,我也抄录下来,大家可以跟唐宋“放妻书”略做比较:
辽宁省档案馆藏休书:
立永绝休书。李海山,有妻姜氏,年二十五岁。因不孝翁姑,不睦宗族,败坏门风。夫妻反目,惩戒不悛。屡经劝导,毫无度日之心。故夫妻情乖。同亲族议定,决意休黜,永远离决。自休之后,任嫁张李,与李海山毫不相干。自此离婚后,永断葛藤。 倘有悔心或亲族狡辗,有离婚书为凭。
叔父:李风歧(手指印:左手食指斗)
舅父:赵延禄
遇字人:东 山
壬子年三月初六日 立休书李海山(手指印:左全手萁)
《台湾私法人事编》收录的“离缘字”:
立离缘宇人陈九五,前年曾娶过李四之女为妻,名唤阿叶,今年二十三岁。当日凭媒面议,聘金贰百大元正,交收足讫。兹因违逆翁姑,时闻交谪之声,更复不能安贫,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妇人四德,实有可出之条,虽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无益。故不得已再托冰人,向外家李四重议废亲,聘金愿折其半,妆奁则听其取去,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此系父母之命,抑亦与吾缘绝,即日收回聘金,彼妇听媒率去,任凭别嫁,一出千休,情根永断。口恐无凭,即立离缘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九五同媒亲收过字内聘金银壹百大元正足讫,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书人 张金生
为媒人 黄水池
知见人 陈火木
立离缘字人 陈九五
如果说唐宋时代的“放妻书”是一种“格式合同”,不代表离婚签字人的实际教养,那为什么唐宋时至少敦煌一带的民间能够普遍采用这一“格式合同”,而之后元、明、清时期的政府与社会,却放弃了这种温文尔雅的“放妻书”格式?我觉得还是社会粗鄙化、文明退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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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智伯以絺疵之言告二子,二子曰:“此夫谗臣欲为赵氏游说,使主疑于二家而懈于攻赵氏也。不然,夫二家岂不利朝夕分赵氏之田,而欲为危难不可成之事乎?”二子出,絺疵入曰:“主何以臣之言告二子也?”智伯曰:“子何以知之?”对曰:“臣见其视臣端而趋疾,知臣得其情故也。“智伯不悛。絺疵请使于齐。
赵襄子使张孟谈潜出见二子,曰:“臣闻唇亡则齿寒。今
赵襄子使张孟谈潜出见二子,曰:“臣闻唇亡则齿寒。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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