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污名化” 维护学校应有尊严】#中教君评论# 近日,一则关于北京西城学区房的文章在教育界引发广泛关注。经查发现,该文系某房地产公司哄抬学区房价格的营销手段。相关人员虽已被严厉处罚,但该文所传播的“渣校”概念及其不良影响仍需要引起警惕。查询可见,“渣校”概念并不新鲜也不鲜见,相似的还有“菜校”“坑校”,均是对区域内较薄弱学校的俗称,常见于各种小升初论坛和网站。只不过,“渣校”的侮辱性和贬抑性更为强烈也更有冲击力。此类概念虽名称不同、破坏力不等,但同属污名学校的社会现象。
概念蕴含并表达着情感。中性词“薄弱学校”缘何成为贬义词“渣校”?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诉求从“有学上”转向了“上好学”,但优质教育资源总是稀缺的,相对意义上的“薄弱学校”总是存在的。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诉求,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探索改革措施,颁布相关政策以改进薄弱学校。但改革具有复杂性、滞后性、周期性甚至反复性,其效果呈现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急切盼望相比,常常显得比较缓慢。换言之,我们必须承认,人民群众的教育期待与政府不断改造薄弱学校的行动之间还存在着一定距离。这种距离既是客观的也是历史的,相信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该距离会越来越小。但是,在资本的曲意解读和刻意引领之下,正在改进路上的“薄弱学校”却被冠以“渣校”之名,并通过网络流传开来,本就有心理落差的家长们被“渣校”之名刺痛了眼睛、刺激了神经,来不及等待也来不及思考便接受了这一概念,进而做出相应的教育决策。
正如社会学研究所发现的,污名化在任何一个社会领域都是非正义的。在“污名化”现象中,污名施加者表面弘扬公意,实则包藏私心。污名承受者不仅遭受着外在侮辱、刻板印象、身份歧视等公众污名,更承受着羞愧、自我低评、自我贬损、自我低效能等自我污名。在双方主体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第三方——污名围观者,正是他们的存在,使得污名化现象有了真正的伤害力。因为,对污名施加者而言,污名承受者只是他们施加污名行为的中介,其最终企图在于改变污名围观者的认知,进而引导其行为。
在污名学校的行为中,以不良房地产商或培训机构为代表的一方,正是通过将某些学校命名为“渣校”“坑校”“菜校”,贬低学校的教育质量,以此实现高价兜售房屋和课程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是那些正在努力改革以提高学校育人质量的、奋进中的“薄弱学校”。在如此社会文化之下,那些被污名的学校及其中的教育工作者,他们奋进的动力和勇气极可能在污名化过程中消减,其所思或许更多地在于如何逃离这所学校。
受到伤害的还有政府苦心推行的相关教育政策。分析各种污名化学校的文本可以发现,所谓“渣校”主要是在升学和分数上落后于其他学校,其在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方面并无不当,甚至在关爱每一个孩子、为每一个孩子提供信心和希望等方面做得更好。这样的学校何渣之有?名以“渣校”,又何尝不是以分数意义上的“智育”取代“五育并举”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努力、薄弱学校改进的相关政策,也因“渣校”流行而受到质疑和阻滞。
最后,学生及其家长是污名学校现象的最终埋单人。为了逃离所谓“渣校”,他们斥巨资以换房子来择校,最终却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对孩子们而言,“渣校生”的身份让他们背负了不必要的心理负担。而不良资本方则成为唯一的受益方。长远来看,污名学校的现象之下,没有一方不是受害者。
消除污名学校的现象,不仅是还学校应有的尊严,还是弘扬尊师重教的精神,更是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举措。社会学派将污名归结为权力差异,那么消除污名就需要消解污名施加者的权力。鉴于污名学校现象主要发生在网络上,因此可通过网络语言的教育性审查制度来抑制污名话语权的滥用。政治学则开出了赋权的药方,鼓励污名承受者自我认同、自我表达,建立自主组织,以此来发声,不做沉默的大多数。认知理论则指出要提高污名围观者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判断能力,对此可通过教育科普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普及国家教育改革的政策精神与具体规定,从而构建风清气正的教育话语体系。 (作者:牛楠森 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概念蕴含并表达着情感。中性词“薄弱学校”缘何成为贬义词“渣校”?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诉求从“有学上”转向了“上好学”,但优质教育资源总是稀缺的,相对意义上的“薄弱学校”总是存在的。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诉求,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探索改革措施,颁布相关政策以改进薄弱学校。但改革具有复杂性、滞后性、周期性甚至反复性,其效果呈现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急切盼望相比,常常显得比较缓慢。换言之,我们必须承认,人民群众的教育期待与政府不断改造薄弱学校的行动之间还存在着一定距离。这种距离既是客观的也是历史的,相信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该距离会越来越小。但是,在资本的曲意解读和刻意引领之下,正在改进路上的“薄弱学校”却被冠以“渣校”之名,并通过网络流传开来,本就有心理落差的家长们被“渣校”之名刺痛了眼睛、刺激了神经,来不及等待也来不及思考便接受了这一概念,进而做出相应的教育决策。
正如社会学研究所发现的,污名化在任何一个社会领域都是非正义的。在“污名化”现象中,污名施加者表面弘扬公意,实则包藏私心。污名承受者不仅遭受着外在侮辱、刻板印象、身份歧视等公众污名,更承受着羞愧、自我低评、自我贬损、自我低效能等自我污名。在双方主体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第三方——污名围观者,正是他们的存在,使得污名化现象有了真正的伤害力。因为,对污名施加者而言,污名承受者只是他们施加污名行为的中介,其最终企图在于改变污名围观者的认知,进而引导其行为。
在污名学校的行为中,以不良房地产商或培训机构为代表的一方,正是通过将某些学校命名为“渣校”“坑校”“菜校”,贬低学校的教育质量,以此实现高价兜售房屋和课程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是那些正在努力改革以提高学校育人质量的、奋进中的“薄弱学校”。在如此社会文化之下,那些被污名的学校及其中的教育工作者,他们奋进的动力和勇气极可能在污名化过程中消减,其所思或许更多地在于如何逃离这所学校。
受到伤害的还有政府苦心推行的相关教育政策。分析各种污名化学校的文本可以发现,所谓“渣校”主要是在升学和分数上落后于其他学校,其在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方面并无不当,甚至在关爱每一个孩子、为每一个孩子提供信心和希望等方面做得更好。这样的学校何渣之有?名以“渣校”,又何尝不是以分数意义上的“智育”取代“五育并举”呢?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政策努力、薄弱学校改进的相关政策,也因“渣校”流行而受到质疑和阻滞。
最后,学生及其家长是污名学校现象的最终埋单人。为了逃离所谓“渣校”,他们斥巨资以换房子来择校,最终却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对孩子们而言,“渣校生”的身份让他们背负了不必要的心理负担。而不良资本方则成为唯一的受益方。长远来看,污名学校的现象之下,没有一方不是受害者。
消除污名学校的现象,不仅是还学校应有的尊严,还是弘扬尊师重教的精神,更是构建良好教育生态的举措。社会学派将污名归结为权力差异,那么消除污名就需要消解污名施加者的权力。鉴于污名学校现象主要发生在网络上,因此可通过网络语言的教育性审查制度来抑制污名话语权的滥用。政治学则开出了赋权的药方,鼓励污名承受者自我认同、自我表达,建立自主组织,以此来发声,不做沉默的大多数。认知理论则指出要提高污名围观者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判断能力,对此可通过教育科普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普及国家教育改革的政策精神与具体规定,从而构建风清气正的教育话语体系。 (作者:牛楠森 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江西理工大学[超话]#
【学院介绍—今日解锁:信息工程学院】
江西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成立于2001年4月,是由原自动化系(部分)和学校计算中心组建而成。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对IT人才需求的急剧上升,信息工程学院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现已成为江西省IT行业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之一。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创办于1984年,是江西省内较早从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研究的高校之一,先后获批计算机应用技术“十一五”和“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是江西省特色专业和江西省品牌专业,2019年在国家“双万”计划评选中被评为国家“一流专业”建设项目。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创办于1999年,2007年被评为首批校级重点学科,2009年被评为江西省省级特色专业。
建院十几年来以培养素质高、基础扎实、适应面宽、创新能力强的高级人才为目标,形成了教学特色鲜明、科研成果突出、学生培养质量高的办学特色,为国家输送了7500余名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切合市场需要的信息技术人才,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
学院拥有一支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充满凝聚力的优秀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7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45人,其中包括4名专业外教,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72人,占教师比例93.5%,拥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拥有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8人,江西省高校教学名师2人,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2人,江西省模范教师1人。现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7个本科专业,学院下设三个实验中心,分别为信息技术实验中心、通信与光电技术实验中心、计算中心。现有实验室面积2300余平方米,实验室设备总价值2700万元,建有高性能计算中心、H3C网络实验室、信息安全实验室、综合布线实验室、计算机硬件实验室、嵌入式系统实验室、现代通信技术实验室、光学系统实验室、光电技术实验室等20个专业实验室。学院十分重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环节的培养,现与海康威视、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等企业建立了深入的校企合作关系,组织学生参与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大数据挑战赛以及智能创意赛、中国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校密码数学挑战赛、江西省大学生科技创新与职业技能竞赛(信息技术知识赛)、信息安全赛等与专业相关的科技竞赛,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探索精神,信息工程学院借鉴工作室模式,在前期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推动本科生导师制的创新工作室建设,为每个工作室提供场地,建设“工作室+专业实验室”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其中工作室包括硕导工作室和创新工作室。综合考虑专业的覆盖面、专业特色、学生的受益面,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原则为“四个一”,即每一个专业至少建一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至少有一个专业方向,每个方向至少配备一位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工作室和对外开放的专业实验室一起形成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训练项目、实际科研项目等实践内容融为一体基于OBE的开放式实践平台。创新工作室主要由计算机创新、电信通信创新、光电创新三个子平台组成,包括智能硬件与物联网创新工作室、Delta工作室、企桥工作室、程序设计与编程创新工作室、信息安全工作室、医学图像处理工作室、全同光电创新活动室等工作室。此外,搭建“IT培训+认证考试”特色平台,学院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江西理工大学报名点(考点),并建有普尔文授权考试中心。
学院毕业生广泛就业于珠三角、长三角、闽三角等地区,就业行业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高等学校、政府机关等。就业单位包括中铝集团、宝钢集团、华为、阿里巴巴、百度、网易、字节跳动、深信服、泰豪集团等知名企业,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在继续深造方面,每年均有不少学生保研或考取中国科学院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等名牌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近几年学生就业率和升学率屡创新高,升学率高达27.66%。学院现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同时具有招收“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与通信工程”工程硕士领域,以及“计算机应用技术”和“通信与信息系统”高校教师硕士研究生资格,自2005年起与泰国宋卡王子大学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
【学院介绍—今日解锁:信息工程学院】
江西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成立于2001年4月,是由原自动化系(部分)和学校计算中心组建而成。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对IT人才需求的急剧上升,信息工程学院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现已成为江西省IT行业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之一。其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创办于1984年,是江西省内较早从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研究的高校之一,先后获批计算机应用技术“十一五”和“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是江西省特色专业和江西省品牌专业,2019年在国家“双万”计划评选中被评为国家“一流专业”建设项目。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创办于1999年,2007年被评为首批校级重点学科,2009年被评为江西省省级特色专业。
建院十几年来以培养素质高、基础扎实、适应面宽、创新能力强的高级人才为目标,形成了教学特色鲜明、科研成果突出、学生培养质量高的办学特色,为国家输送了7500余名专业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切合市场需要的信息技术人才,深受用人单位的好评。
学院拥有一支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充满凝聚力的优秀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7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45人,其中包括4名专业外教,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72人,占教师比例93.5%,拥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拥有江西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8人,江西省高校教学名师2人,江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2人,江西省模范教师1人。现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网络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专业、信息安全、人工智能等7个本科专业,学院下设三个实验中心,分别为信息技术实验中心、通信与光电技术实验中心、计算中心。现有实验室面积2300余平方米,实验室设备总价值2700万元,建有高性能计算中心、H3C网络实验室、信息安全实验室、综合布线实验室、计算机硬件实验室、嵌入式系统实验室、现代通信技术实验室、光学系统实验室、光电技术实验室等20个专业实验室。学院十分重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环节的培养,现与海康威视、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迪普科技有限公司、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等企业建立了深入的校企合作关系,组织学生参与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大数据挑战赛以及智能创意赛、中国大学生服务外包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校密码数学挑战赛、江西省大学生科技创新与职业技能竞赛(信息技术知识赛)、信息安全赛等与专业相关的科技竞赛,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探索精神,信息工程学院借鉴工作室模式,在前期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推动本科生导师制的创新工作室建设,为每个工作室提供场地,建设“工作室+专业实验室”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其中工作室包括硕导工作室和创新工作室。综合考虑专业的覆盖面、专业特色、学生的受益面,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原则为“四个一”,即每一个专业至少建一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至少有一个专业方向,每个方向至少配备一位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工作室和对外开放的专业实验室一起形成将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训练项目、实际科研项目等实践内容融为一体基于OBE的开放式实践平台。创新工作室主要由计算机创新、电信通信创新、光电创新三个子平台组成,包括智能硬件与物联网创新工作室、Delta工作室、企桥工作室、程序设计与编程创新工作室、信息安全工作室、医学图像处理工作室、全同光电创新活动室等工作室。此外,搭建“IT培训+认证考试”特色平台,学院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江西理工大学报名点(考点),并建有普尔文授权考试中心。
学院毕业生广泛就业于珠三角、长三角、闽三角等地区,就业行业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高等学校、政府机关等。就业单位包括中铝集团、宝钢集团、华为、阿里巴巴、百度、网易、字节跳动、深信服、泰豪集团等知名企业,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在继续深造方面,每年均有不少学生保研或考取中国科学院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大学等名牌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近几年学生就业率和升学率屡创新高,升学率高达27.66%。学院现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同时具有招收“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与通信工程”工程硕士领域,以及“计算机应用技术”和“通信与信息系统”高校教师硕士研究生资格,自2005年起与泰国宋卡王子大学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
从敦煌借贷契约看唐代担保制度文化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03-26
唐代是我国古代经济社会较为繁荣的时期,在当时繁荣的商业活动中,为了保障契约关系而产生的担保制度也得到迅速发展。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唐代的担保制度更为先进,对于完善我国现代担保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从敦煌借贷契约的内容、保人代偿制度及质典制度三个方面对敦煌借贷契约所体现的唐代担保制度文化作初步分析研究。
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与“债”相伴相生的便是“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事双方均有权向对方行为提出要求,而担保就是为了保护双方这种权利。
唐代是我国古代经济社会较为繁荣的时期,在当时繁荣的商业活动中,为了保障契约关系而产生的担保制度也得到迅速发展。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唐代的担保制度更为先进,对于完善我国现代的担保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敦煌莫高窟第17窟是晚唐开凿的一个洞窟,与16号窟是同时代开凿的。1900年,人们在清理洞窟的流沙时发现了这个洞窟,里面藏有大量的古代佛教经典和社会文书等许多珍贵文物,为我们研究这段重要历史时期的担保制度文化,提供了宝贵的信息。本文拟从敦煌借贷契约的内容、保人代偿制度及质典制度三个方面对敦煌借贷契约所体现的唐代担保制度文化作初步分析研究。
借贷契约的内容
以一份契约为例进行分析:
酉年十一月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为纳突不办,于灵图寺僧海清处便佛麦陆硕。其麦限至秋八月内还足。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倍),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便麦人张七奴年卌(押)
保人男黑奴十三
保人张风蓋 风立年十一
见人索海奴
从这段契约可以看出,唐代借贷契约中一般对于借贷的事由都有所交代,例如在上面这件张七奴便麦契中借贷事由是“纳突不办”,也就是向政府缴纳突田税。
借贷事实条款在借贷契约中是必须存在的一项内容,不可缺少。同样以张七奴便麦契为例,借贷事实就是“酉年十一月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于灵图寺僧海清处便佛麦陆硕。”从灵图寺僧人海清借“佛麦陆硕”还贷期限为“秋八月内还足”,既是“佛麦”,含救济之意。在敦煌借贷契约中有很多从寺院便种子年粮的契约。敦煌系佛教圣地,寺院在当地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分有永业田和口分田,承担政府的赋税、劳役等,因此,寺院也是重要的民事契约主体。这种从寺院借贷的契约,依据借贷人的身份,按不同方式借贷。
上述张七奴便麦契中的约定还款内容是“其麦限至秋八月内还足”以及当借入人死亡或逃亡时的“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倍),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保人妻子和兄弟代为偿还,中间遇到国家大赦免除债务也不影响到此件契约的约定效力。这件约定还贷条款中值得注意的是出现了保人及家人代为偿还和民间抵制国家赦免私人债务的条款,从中可以推测出国家的政策变化和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采取的种种措施。
违约责任条款在契约内容中不是必须存在的一部分,有的契约约定的有,而有的契约中就不存在。在本举例契约中体现为“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可见,如果在借贷契约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都是要任意拿走借入方的家庭财产包括物品而不管借入方同不同意来抵充借入方无法偿还的债务。
我们阅读大量敦煌契约文书发现,在契约的结尾处都有借入方签字或者用手指画的红印,契约如果有保证人和见证人就在借入方后面附有保证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画押。譬如张七奴便麦契中:
保人男黑奴十三
保人张风蓋 风立年十一
见人索海奴
大多数的契约原件中,借出方最多只写了麦主或钱主,而很少写清楚麦主和钱主的姓名,更没有画押,而在麦主或钱主后面则是把借入方的姓名年龄以及保证人和见证人的姓名年龄记载的非常清楚,并且还要签名或者用手指点上朱印。这一特点在借贷契约中最为常见,只有在一些极为个别的契约中出现借出方的姓名和画押。
保人代偿制度
《唐律疏议》根据严格的计算方式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进行处罚。尽管如此,该法典强调偿还债务是一种责任,但没有详细谈到可能偿还的方法。契约填补了法律上的这一空白,并考虑到了另一可能性——债务人逃脱。
还是以张七奴便麦契为例。解决债务人逃脱引起的侵害债权人权利最主要的方法就是保人代偿制度,“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所以债务人逃债,找担保人负责是法律许可的,“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在张七奴便麦契的例子中明确规定了保人的担保责任,“即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可以理解为“不管债务人身处东或西(逃脱),都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这一契约条款虽清楚体现了唐代保人享有一定的风险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行为,保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偿还债务的责任。但是担保人应当偿还些什么呢?根据当时法律的严苛要求,最有可能的假设是,担保人须替债务人偿还所有的债务,甚至包括利息和法律规定的,因无力偿还而受到的罚款。
在保人担保的借贷契约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保人的偿还义务如何实现。在以前的契约中,妻子和子女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担保人。如果一家之主逃跑了,那么债权人自然而然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偿还债务:“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为了提醒妻子和儿女所应承担的责任,契约只是简单地讲明,由于逃债,父亲将失去对他家庭财富的占有权,而他的妻子儿女从此将受债权人的支配,以偿还其债务。尽管担保人对债务有担保,但担保人的财产有别于债务人的财产,担保的责任还是非常有限的。
保人代偿制度是唐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重要特色,并且因为法律的严格规定,更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唐代借贷关系中债权的实现,解决借贷纠纷的同时促进了唐代借贷关系的流转。
质典制度
敦煌借贷契约中所涉及的质典契约,就是以某物作为留置担保,与抵押不同,其财产是掌握在债权人手中的。如果某物是可增值财产,债权人同样有权享用其增值部分。在契约有效期内,债权人成了真正享有收益权的人,尽管该物的所有者是债务人。在我国古代,质典作为一种较为流行的担保方式,通常也被称之为“典”“当”“押”“抵”“典贴”“质卖”等。这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就是用来表示质典,或者说是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留置担保,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以物质钱”。
此处仅以建中三年马令痣举钱契为例:
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健儿马令痣为急要钱用,交无得处,遂于护国寺僧虔边举钱壹仟文。其钱每月头分生利[贰]佰文。如虔英自要钱用,即仰马令痣本利并还。如不得,一任虔英牵掣令疼[家]资牛畜,将充钱直,有剩不追。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画指为记。
举钱人 马令痣 年廿
同取人 母苑二娘 年五十
同取人 妹马二娘 年十二
在这份契约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借款人马令痣和债权人护国寺僧人虔英,借款金额为1000文,未约定质押,但约定还款的到期日为债权人虔英需要用钱之时。这一约定,意即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启动带有担保性质的惩罚性条款,即“一任虔英牵掣令痣家资牛畜,将充钱直,有剩不追”。最后是立契人名单,分别是“钱主”、马令痣和两位“同取人”,即保人。保人是马令痣的母亲和妹妹,故此处还体现了这是以他们的共同财产为债务作整体担保的,为将来万一发生纠纷后的执行预设了可操作性。
在敦煌发现的经济文书中,借贷契约占一半以上,而担保作为借贷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从众多的契约来看,敦煌地区的物质生活状况并不丰裕,但契约所表现的内容、形式、制度等仍显示出较高的立契水准,为我国古代经济以及法律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穆永强)
(责任编辑:刘海滨)
民主与法制时报 2021-03-26
唐代是我国古代经济社会较为繁荣的时期,在当时繁荣的商业活动中,为了保障契约关系而产生的担保制度也得到迅速发展。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唐代的担保制度更为先进,对于完善我国现代担保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从敦煌借贷契约的内容、保人代偿制度及质典制度三个方面对敦煌借贷契约所体现的唐代担保制度文化作初步分析研究。
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与“债”相伴相生的便是“担保”。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事双方均有权向对方行为提出要求,而担保就是为了保护双方这种权利。
唐代是我国古代经济社会较为繁荣的时期,在当时繁荣的商业活动中,为了保障契约关系而产生的担保制度也得到迅速发展。与之前的朝代相比,唐代的担保制度更为先进,对于完善我国现代的担保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敦煌莫高窟第17窟是晚唐开凿的一个洞窟,与16号窟是同时代开凿的。1900年,人们在清理洞窟的流沙时发现了这个洞窟,里面藏有大量的古代佛教经典和社会文书等许多珍贵文物,为我们研究这段重要历史时期的担保制度文化,提供了宝贵的信息。本文拟从敦煌借贷契约的内容、保人代偿制度及质典制度三个方面对敦煌借贷契约所体现的唐代担保制度文化作初步分析研究。
借贷契约的内容
以一份契约为例进行分析:
酉年十一月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为纳突不办,于灵图寺僧海清处便佛麦陆硕。其麦限至秋八月内还足。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倍),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便麦人张七奴年卌(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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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索海奴
从这段契约可以看出,唐代借贷契约中一般对于借贷的事由都有所交代,例如在上面这件张七奴便麦契中借贷事由是“纳突不办”,也就是向政府缴纳突田税。
借贷事实条款在借贷契约中是必须存在的一项内容,不可缺少。同样以张七奴便麦契为例,借贷事实就是“酉年十一月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于灵图寺僧海清处便佛麦陆硕。”从灵图寺僧人海清借“佛麦陆硕”还贷期限为“秋八月内还足”,既是“佛麦”,含救济之意。在敦煌借贷契约中有很多从寺院便种子年粮的契约。敦煌系佛教圣地,寺院在当地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分有永业田和口分田,承担政府的赋税、劳役等,因此,寺院也是重要的民事契约主体。这种从寺院借贷的契约,依据借贷人的身份,按不同方式借贷。
上述张七奴便麦契中的约定还款内容是“其麦限至秋八月内还足”以及当借入人死亡或逃亡时的“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倍),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保人妻子和兄弟代为偿还,中间遇到国家大赦免除债务也不影响到此件契约的约定效力。这件约定还贷条款中值得注意的是出现了保人及家人代为偿还和民间抵制国家赦免私人债务的条款,从中可以推测出国家的政策变化和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采取的种种措施。
违约责任条款在契约内容中不是必须存在的一部分,有的契约约定的有,而有的契约中就不存在。在本举例契约中体现为“任掣夺家资杂物牛畜等”。可见,如果在借贷契约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都是要任意拿走借入方的家庭财产包括物品而不管借入方同不同意来抵充借入方无法偿还的债务。
我们阅读大量敦煌契约文书发现,在契约的结尾处都有借入方签字或者用手指画的红印,契约如果有保证人和见证人就在借入方后面附有保证人和见证人的签字画押。譬如张七奴便麦契中:
保人男黑奴十三
保人张风蓋 风立年十一
见人索海奴
大多数的契约原件中,借出方最多只写了麦主或钱主,而很少写清楚麦主和钱主的姓名,更没有画押,而在麦主或钱主后面则是把借入方的姓名年龄以及保证人和见证人的姓名年龄记载的非常清楚,并且还要签名或者用手指点上朱印。这一特点在借贷契约中最为常见,只有在一些极为个别的契约中出现借出方的姓名和画押。
保人代偿制度
《唐律疏议》根据严格的计算方式对无力偿还债务的债务人进行处罚。尽管如此,该法典强调偿还债务是一种责任,但没有详细谈到可能偿还的方法。契约填补了法律上的这一空白,并考虑到了另一可能性——债务人逃脱。
还是以张七奴便麦契为例。解决债务人逃脱引起的侵害债权人权利最主要的方法就是保人代偿制度,“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所以债务人逃债,找担保人负责是法律许可的,“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在张七奴便麦契的例子中明确规定了保人的担保责任,“即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可以理解为“不管债务人身处东或西(逃脱),都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这一契约条款虽清楚体现了唐代保人享有一定的风险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行为,保人负有不可推卸的偿还债务的责任。但是担保人应当偿还些什么呢?根据当时法律的严苛要求,最有可能的假设是,担保人须替债务人偿还所有的债务,甚至包括利息和法律规定的,因无力偿还而受到的罚款。
在保人担保的借贷契约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保人的偿还义务如何实现。在以前的契约中,妻子和子女所扮演的角色并不是一个真正的担保人。如果一家之主逃跑了,那么债权人自然而然要求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偿还债务:“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为了提醒妻子和儿女所应承担的责任,契约只是简单地讲明,由于逃债,父亲将失去对他家庭财富的占有权,而他的妻子儿女从此将受债权人的支配,以偿还其债务。尽管担保人对债务有担保,但担保人的财产有别于债务人的财产,担保的责任还是非常有限的。
保人代偿制度是唐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大重要特色,并且因为法律的严格规定,更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唐代借贷关系中债权的实现,解决借贷纠纷的同时促进了唐代借贷关系的流转。
质典制度
敦煌借贷契约中所涉及的质典契约,就是以某物作为留置担保,与抵押不同,其财产是掌握在债权人手中的。如果某物是可增值财产,债权人同样有权享用其增值部分。在契约有效期内,债权人成了真正享有收益权的人,尽管该物的所有者是债务人。在我国古代,质典作为一种较为流行的担保方式,通常也被称之为“典”“当”“押”“抵”“典贴”“质卖”等。这些约定俗成的说法,就是用来表示质典,或者说是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留置担保,也就是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以物质钱”。
此处仅以建中三年马令痣举钱契为例:
建中三年七月十二日,健儿马令痣为急要钱用,交无得处,遂于护国寺僧虔边举钱壹仟文。其钱每月头分生利[贰]佰文。如虔英自要钱用,即仰马令痣本利并还。如不得,一任虔英牵掣令疼[家]资牛畜,将充钱直,有剩不追。恐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平章,画指为记。
举钱人 马令痣 年廿
同取人 母苑二娘 年五十
同取人 妹马二娘 年十二
在这份契约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借款人马令痣和债权人护国寺僧人虔英,借款金额为1000文,未约定质押,但约定还款的到期日为债权人虔英需要用钱之时。这一约定,意即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启动带有担保性质的惩罚性条款,即“一任虔英牵掣令痣家资牛畜,将充钱直,有剩不追”。最后是立契人名单,分别是“钱主”、马令痣和两位“同取人”,即保人。保人是马令痣的母亲和妹妹,故此处还体现了这是以他们的共同财产为债务作整体担保的,为将来万一发生纠纷后的执行预设了可操作性。
在敦煌发现的经济文书中,借贷契约占一半以上,而担保作为借贷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从众多的契约来看,敦煌地区的物质生活状况并不丰裕,但契约所表现的内容、形式、制度等仍显示出较高的立契水准,为我国古代经济以及法律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穆永强)
(责任编辑: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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