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一半的人读了中专高职 就不会再有人发现这个世界的㊙️㊙️
剩下的另一半也不会说 因为他们经过了集体的化学阉割 长着同一条舌头
没有人会搞明白 也不会再有人想搞明白
想搞明白的人 因缺了能搞明白的能力和工具而永远不会搞明白
活着就是最美好的事情
像河边游泳的小鸭子 比拼谁每天下的蛋蛋多
一个冷知识:
猪的智商蛮高的 所以这是我不用猪举例子的原因
永远不要羞辱高智商动物 [微笑]
剩下的另一半也不会说 因为他们经过了集体的化学阉割 长着同一条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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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典随心笔谈——威胁恐吓与敲诈勒索
陈露和霍尊的事件看似复杂,其实就是三件事被纠缠到了一起。
第一件事,是陈露揭发霍尊在群聊中发表不当言论。应该说,陈露对霍尊的揭露是证据确凿,一击即中,陈露是勇敢的揭发者。虽然,霍尊对此自称是口嗨,且影院风流也并无实证,但霍尊作为公众人物在群聊中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应该已经够资格让道德委员对其发起一至五年的行业抵制。
第二件事,是陈露在揭发霍尊在群聊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同时,公开披露了自己与霍尊的爱恨情仇。应该说,一场长达近九年的恋爱没能结出正果,双方都不能独善其身。虽然说,身处恋爱中的人一般智商都不会高,但谁都不是真正的傻子,钱往往是能让“糊涂蛋”迅速回归理智的良药。虽然说,事后诸葛亮们都会检讨某一方的缺点,但不得不说,在恋爱过程中没有真正的“坏蛋”,他(她)只是被她(他)爱过的人。人在失恋后,检讨自己的得失远比指责对方的过错更为重要,因为无论哪一种恋爱经历都会让自己更能找准人生方向,而绝不是成为美好人生的障碍。因爱生恨,是人生大忌!
第三件事,是霍尊在即将面临行业抵制的情况下,面对陈露公开披露两人的爱恨情仇,作出自动“退圈”的决定。虽然说,霍尊的“退圈”极不光彩,但相比一至五年的行业抵制,显然是霍尊已下定决心放弃所有要与陈露血战到底,即使打败陈露也不足以消除行业对他的抵制。自此,引发了双方支持者的代表为双方代言而宣战。其实,被曝光的很多资料无非都在为证明对方是“坏蛋”增强说服力,哪还有什么金童玉女可言?随着,陈露方指责霍尊对其实施威胁恐吓,霍尊方控诉陈露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双方还都报了警,这场沸沸扬扬的闹剧终于暂告段落。
本人在《告密与揭发》一文中,已经对这三件事有过一个小结:第一件事,霍尊确有言论不当,陈露是正义的揭发;第二件事,陈露在揭发时夹杂了私利,存在报复心理,使用了保藏私心的正义;第三件事,支持法律维权,谁是威胁恐吓,谁是敲诈勒索,交给警方甄别。补充一点:若警方证实或法院裁定,只要两人中有一人存在违法行为,那么陈露与霍尊的爱恨情仇尚存在积极意义,否则就是私人事务侵占或浪费公共资源。
虽然暂时认为陈露与霍尊的爱恨情仇属于八卦,但还是能理解双方的支持者,毕竟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对人和对事的衡量标准,以批判不良社会现象为前提的不同观点,理应得到理解很尊重,法律问题交给司法解决更是值得称赞。然而,美女博主@灵蛇女媚cc 在博文中给陈露提出的几点法律建议,还是让我产生了不少疑惑。为什么平时有正义感,颇具法律精神的美女,在选边站队后发表的言论竟然是回避事实。(博文见图)
首先,【违法撤销赠与合同 】。基本事实是:陈露拿了霍尊群聊记录的打印材料,与霍尊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合同,有人说这是保密合同,也有人说这是赠与合同。这个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这是不是一份“赠与合同”,再谈是不是违法撤销。
疑问一:霍尊和陈露签订的究竟是什么合同?其实,从陈露的报警记录就能看出,这是一份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
疑问二:既然霍尊的群聊是公开言论,为什么霍尊只是和陈露签订保密合同?答案不言而喻,陈露是最有可能公开这个“秘密”的人。
疑问三:为什么不在分手时协商赠与合同?陈露自称开价900万是提高分手门槛,显然所谓陈露主动提出分手不过是恋人之间常玩的小伎俩而已,陈露自称“恋爱脑”也证实了这点,这份材料至少有50%的可能是陈露主动寻求的结果,所谓“发现他的分手原因和事实完全不符 ,心中有怒火”的说法至少要打对折。
疑问四:为什么要签订一份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而不是分别签订保密合同和赠与合同?答案是明显的,只有签订一份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才配得上900万的要价。
疑问五: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一定合乎情理,但是不是合法?众所周知,保密内容如有涉及违法违规事实的,那么该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霍尊的不当言论是触犯行业规范的,一旦被公布道德委员会将发起对霍尊的行业抵制。既然如此,依法中止这样的合同,怎么会是违法撤销?让霍尊拿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去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撤销,岂非天大的笑话!
疑问六:如果这份赠与合同只字未提保密内容,是不是合法?应该说,从表面来看是合法的。但网络已经发酵至此,再说这仅仅是一份赠与合同,没有任何保密意图一定是徒劳的。
其次,【捏造事实让他人负刑事责任 】【恐吓他人消除对自身不利的证据 】。 现在的事实是,陈露拿了霍尊群聊记录的打印材料,与霍尊协商后签订了一份非法合同。正是这份非法的合同,让本来名正言顺的赠与性质变得不合法。霍尊的律师就此对陈露提出口头法律建议,何来捏造事实?至于是不是霍尊有让陈露删除黑材料的行为,目前来看仅仅是一面之词,希望陈露在警方调查或法院庭审中拿出实质证据,现在就下定义对大众而言真的为时过早。
恐吓威胁属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是违法犯罪,都要受到行政或刑事的处罚。而且双方都已报警,都是意图让对方负责,又何必只苛责一方?无论谁先谁后,等警方或法院裁定后再做结论,一定比现在片面强调更有意义。
还有,【侵害未成年人制造谣言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基本事实是,霍尊在文章中写着他朋友的孩子在幼儿园被辱骂 ,8月份是幼儿园的暑假时间 。现在教育局不让暑假补课,私立学校也停止了暑期班 。
应该说,美女博主的逻辑推理是对的,但作出的结论又显然是欲加之罪。霍尊有可能是夸大了事实,虽然不能完全说是霍尊造谣,但霍尊一定避不开有传谣的可能,批一批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这里完全没有霍尊侵害未成年人的事实,至于所谓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也只能表示最大限度的理解了。
再次重申,我非常能理解每一个人因不同立场带来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但一定不能苟同在批判不良社会现象时为黑而黑和回避事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无非是另一种形式的不良社会现象罢了。
#霍尊# #陈露谈与霍尊九年恋情# #陈露晒霍尊聊天记录# #陈露索要900万分手费算敲诈吗#
陈露和霍尊的事件看似复杂,其实就是三件事被纠缠到了一起。
第一件事,是陈露揭发霍尊在群聊中发表不当言论。应该说,陈露对霍尊的揭露是证据确凿,一击即中,陈露是勇敢的揭发者。虽然,霍尊对此自称是口嗨,且影院风流也并无实证,但霍尊作为公众人物在群聊中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应该已经够资格让道德委员对其发起一至五年的行业抵制。
第二件事,是陈露在揭发霍尊在群聊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同时,公开披露了自己与霍尊的爱恨情仇。应该说,一场长达近九年的恋爱没能结出正果,双方都不能独善其身。虽然说,身处恋爱中的人一般智商都不会高,但谁都不是真正的傻子,钱往往是能让“糊涂蛋”迅速回归理智的良药。虽然说,事后诸葛亮们都会检讨某一方的缺点,但不得不说,在恋爱过程中没有真正的“坏蛋”,他(她)只是被她(他)爱过的人。人在失恋后,检讨自己的得失远比指责对方的过错更为重要,因为无论哪一种恋爱经历都会让自己更能找准人生方向,而绝不是成为美好人生的障碍。因爱生恨,是人生大忌!
第三件事,是霍尊在即将面临行业抵制的情况下,面对陈露公开披露两人的爱恨情仇,作出自动“退圈”的决定。虽然说,霍尊的“退圈”极不光彩,但相比一至五年的行业抵制,显然是霍尊已下定决心放弃所有要与陈露血战到底,即使打败陈露也不足以消除行业对他的抵制。自此,引发了双方支持者的代表为双方代言而宣战。其实,被曝光的很多资料无非都在为证明对方是“坏蛋”增强说服力,哪还有什么金童玉女可言?随着,陈露方指责霍尊对其实施威胁恐吓,霍尊方控诉陈露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双方还都报了警,这场沸沸扬扬的闹剧终于暂告段落。
本人在《告密与揭发》一文中,已经对这三件事有过一个小结:第一件事,霍尊确有言论不当,陈露是正义的揭发;第二件事,陈露在揭发时夹杂了私利,存在报复心理,使用了保藏私心的正义;第三件事,支持法律维权,谁是威胁恐吓,谁是敲诈勒索,交给警方甄别。补充一点:若警方证实或法院裁定,只要两人中有一人存在违法行为,那么陈露与霍尊的爱恨情仇尚存在积极意义,否则就是私人事务侵占或浪费公共资源。
虽然暂时认为陈露与霍尊的爱恨情仇属于八卦,但还是能理解双方的支持者,毕竟每个人心里都有自己对人和对事的衡量标准,以批判不良社会现象为前提的不同观点,理应得到理解很尊重,法律问题交给司法解决更是值得称赞。然而,美女博主@灵蛇女媚cc 在博文中给陈露提出的几点法律建议,还是让我产生了不少疑惑。为什么平时有正义感,颇具法律精神的美女,在选边站队后发表的言论竟然是回避事实。(博文见图)
首先,【违法撤销赠与合同 】。基本事实是:陈露拿了霍尊群聊记录的打印材料,与霍尊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合同,有人说这是保密合同,也有人说这是赠与合同。这个问题上,首先要明确这是不是一份“赠与合同”,再谈是不是违法撤销。
疑问一:霍尊和陈露签订的究竟是什么合同?其实,从陈露的报警记录就能看出,这是一份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
疑问二:既然霍尊的群聊是公开言论,为什么霍尊只是和陈露签订保密合同?答案不言而喻,陈露是最有可能公开这个“秘密”的人。
疑问三:为什么不在分手时协商赠与合同?陈露自称开价900万是提高分手门槛,显然所谓陈露主动提出分手不过是恋人之间常玩的小伎俩而已,陈露自称“恋爱脑”也证实了这点,这份材料至少有50%的可能是陈露主动寻求的结果,所谓“发现他的分手原因和事实完全不符 ,心中有怒火”的说法至少要打对折。
疑问四:为什么要签订一份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而不是分别签订保密合同和赠与合同?答案是明显的,只有签订一份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才配得上900万的要价。
疑问五:带有保密性质的赠与合同一定合乎情理,但是不是合法?众所周知,保密内容如有涉及违法违规事实的,那么该合同将不受法律保护。显然,霍尊的不当言论是触犯行业规范的,一旦被公布道德委员会将发起对霍尊的行业抵制。既然如此,依法中止这样的合同,怎么会是违法撤销?让霍尊拿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去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撤销,岂非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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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捏造事实让他人负刑事责任 】【恐吓他人消除对自身不利的证据 】。 现在的事实是,陈露拿了霍尊群聊记录的打印材料,与霍尊协商后签订了一份非法合同。正是这份非法的合同,让本来名正言顺的赠与性质变得不合法。霍尊的律师就此对陈露提出口头法律建议,何来捏造事实?至于是不是霍尊有让陈露删除黑材料的行为,目前来看仅仅是一面之词,希望陈露在警方调查或法院庭审中拿出实质证据,现在就下定义对大众而言真的为时过早。
恐吓威胁属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是违法犯罪,都要受到行政或刑事的处罚。而且双方都已报警,都是意图让对方负责,又何必只苛责一方?无论谁先谁后,等警方或法院裁定后再做结论,一定比现在片面强调更有意义。
还有,【侵害未成年人制造谣言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基本事实是,霍尊在文章中写着他朋友的孩子在幼儿园被辱骂 ,8月份是幼儿园的暑假时间 。现在教育局不让暑假补课,私立学校也停止了暑期班 。
应该说,美女博主的逻辑推理是对的,但作出的结论又显然是欲加之罪。霍尊有可能是夸大了事实,虽然不能完全说是霍尊造谣,但霍尊一定避不开有传谣的可能,批一批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但这里完全没有霍尊侵害未成年人的事实,至于所谓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也只能表示最大限度的理解了。
再次重申,我非常能理解每一个人因不同立场带来的不同观点和意见,但一定不能苟同在批判不良社会现象时为黑而黑和回避事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无非是另一种形式的不良社会现象罢了。
#霍尊# #陈露谈与霍尊九年恋情# #陈露晒霍尊聊天记录# #陈露索要900万分手费算敲诈吗#
岁月若水,走过才知深浅;时光如歌,唱过方品心音。爱情因珍惜而美好;友情因真诚而长久;亲情因相依而温暖。人与人之间,就是一份缘;情与情之中,就是一颗心。若爱,请珍惜。情最浓,时间久了,也会淡忘;爱最深,回应少了,也会心凉;心最热,冷漠惯了,也会冷却;人最好,疲惫累了,也会离开。#情感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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