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作为流言的对象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已婚
而且流言初起时我与旁人并不相熟
此留言已有长达一年的历程
离谱的是
这一年内我日日在眼前
却从不想着向我本人求证
时至今日还深刻认定我已婚确为事实
(这谣言我都不知因何而起,根本就没有征兆,这也是为何我被谣传却不自知,若不是朋友顺嘴一提有好奇者问她们,我至今仍未可知)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传已婚
而且流言初起时我与旁人并不相熟
此留言已有长达一年的历程
离谱的是
这一年内我日日在眼前
却从不想着向我本人求证
时至今日还深刻认定我已婚确为事实
(这谣言我都不知因何而起,根本就没有征兆,这也是为何我被谣传却不自知,若不是朋友顺嘴一提有好奇者问她们,我至今仍未可知)
区分友情与爱情可以采用以下标准:
对方对我有无性吸引;别人与对方交往时,我是否会嫉妒(吃醋);离开对方,我是否会感到刻骨铭心的想念;看到对方,我是否会高兴;看到对方的物品,我是否想接触或占为已有;我是否会拿对方与自己理想中的对象进行比较;看到好的物品和景物,我是否想与对方一起分享。一般来说,这些标准中,肯定的答案越多,越有可能是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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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改编真实案例是否侵权# #民法典# #名誉权# #隐私权# #著作权# #我不是药神# 我国《民法典》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如果作品以真人真事为描述对象,含有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则需承担责任;如果仅仅是与某特定事件情节相似,则不承担责任。
这么说可能一般人有点难以理解,举一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现实主义题材电影#我不是药神[电影]# 叫好又叫座,大众也知道这是以湖南#陆勇# 案为基础改编而成,其中情节颇有出入;当事人并未去起诉,我们也认为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大多数艺术作品是以真实事件为灵感来源加工而成,符合#民法典[超话]#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如果是“指名道姓”或者宣称经过当事人授权,而在作品中有歪曲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诽谤行为,又或者在作品中侵犯他人隐私的,那就需要承担责任,不过这样的情况在实务中属于少数。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以影射手法,恶意丑化他人,虽未指名道姓,但公众均知晓其所指的对象,从而侵害特定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类似判例。当然我们认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谨慎考量,例如对“恶意”的认定应当有一个合理标准,不宜过分扩大化,否则将会限制创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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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大多数艺术作品是以真实事件为灵感来源加工而成,符合#民法典[超话]#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但如果是“指名道姓”或者宣称经过当事人授权,而在作品中有歪曲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诽谤行为,又或者在作品中侵犯他人隐私的,那就需要承担责任,不过这样的情况在实务中属于少数。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以影射手法,恶意丑化他人,虽未指名道姓,但公众均知晓其所指的对象,从而侵害特定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也有许多类似判例。当然我们认为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谨慎考量,例如对“恶意”的认定应当有一个合理标准,不宜过分扩大化,否则将会限制创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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