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江:“稻虾共养”助农增收】4月10日,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马河村龙虾养殖专业合作人员正在给幼苗小龙虾喂食,为小龙虾生长提供良好生长环境。眼下,正是小龙虾大田育苗的时候,农民正在收获移栽水草供稻田饲养的小龙虾吃食,水草还不仅可以改善水质,还给小龙虾提供活动、脱壳场所。
庐江县是全省水产大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该县全力推进稻田综合种养,实现了“一田两用、粮虾双赢、增收增效”的良好效果。
目前,庐江县稻渔综合种养面积接近10万亩,精养龙虾面积6000亩,总产值3.8亿元,亩均增收3000元。(周跃东 摄)
庐江县是全省水产大县,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该县全力推进稻田综合种养,实现了“一田两用、粮虾双赢、增收增效”的良好效果。
目前,庐江县稻渔综合种养面积接近10万亩,精养龙虾面积6000亩,总产值3.8亿元,亩均增收3000元。(周跃东 摄)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水污染防治法》你应该知道这些】一、问:《水污染防治法》于哪年修正?
答:该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多少章节?
答:修正后共8章103条。
三、问:《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
答: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问:《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五、问: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六、问:《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河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约谈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等。
七、问:《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府的规定?
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八、问:排放水污染物的基本要求?
答: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九、问: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性规定?
答: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等废液;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4.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等企业、场所和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十、问:工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控;加强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治理,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等。
十一、问: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的管控。
十二、问: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十三、问: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编制方案,并且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十四、问: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5.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供水相关环境状况调查,并对威胁供水安全的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控制措施;
7.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
8.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问:其他重要水体保护保护的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十六、问:水污染事故的处置规定?
答: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严格执行水污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及规定。
十七、有关专业用语:
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4.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5.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答:该法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该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问: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多少章节?
答:修正后共8章103条。
三、问:《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
答: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问:《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五、问: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答: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六、问:《水污染防治法》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河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限期达标制度,水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约谈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重要水体保护制度等。
七、问:《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府的规定?
答: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八、问:排放水污染物的基本要求?
答: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九、问: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性规定?
答: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等废液;2.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4.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等企业、场所和设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十、问:工业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控;加强企业排放工业废水治理,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生产项目等。
十一、问:城镇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的管控。
十二、问: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防止农药对水体造成污染,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十三、问:船舶水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作业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措施,编制方案,并且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十四、问: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规定有哪些?
答:1.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且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5.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与供水相关环境状况调查,并对威胁供水安全的实行风险管理,采取控制措施;
7.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
8.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五、问:其他重要水体保护保护的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十六、问:水污染事故的处置规定?
答: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严格执行水污染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及规定。
十七、有关专业用语:
1.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3.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4.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5.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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