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纪法周刊”刊发花都研讨文章|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之辨】
【典型案例】
彭某,中共党员,某市某镇A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事实一: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多次对在A村进行违法建设的徐某提出要上报其违建行为,徐某表示“A村还有其他违法建筑,他们能建我为什么不能建”,彭某回答“别人肯花钱就可以建”,徐某害怕彭某上报后其违建厂房会被拆除,于是每个月给彭某3000元,共计7万余元。彭某在此期间未制止、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
事实二:2019年的一天,张某在A村倾倒装修垃圾时被治安队员发现并通知彭某,彭某到达现场后,以限制离开相威胁,对张某“罚款”5000元。后因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到场处理,张某未给付彭某5000元。
事实三:2020年,陈某租用A村一块土地用于建造、经营广告牌,彭某以村委会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要挟陈某,并指使多名治安队员前往现场闹事,骚扰、阻挠陈某施工,要求陈某交“保护费”,陈某被迫按彭某要求给其6万元才得以顺利经营广告牌。
【分歧意见】
对于彭某上述几起索取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三起事实中均利用了职务便利,且事实一中,双方已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不属于索贿,事实二中彭某利用了维护治安的职务便利,事实三中彭某组织治安队员闹事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一种手段,三宗事实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二中采用了胁迫、要挟手段,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三中,其有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行为,又有使用暴力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在事实二中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事实三中,同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和暴力、胁迫方式索要财物,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索要财物,手段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区分二者应注意从行为人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方式、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方交付财物是否基于恐惧心理、是否违背自身意愿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彭某作为A村村委会主任,符合主体要件。
客观方面,该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A村村委在本案中作为属地村委,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职责。彭某利用了上述职务便利,以不上报徐某违建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符合客观要件。
索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暗示。该事实中,彭某虽然没有直接向徐某要钱,但其多次表示要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并且告诉徐某其他人肯花钱就可以违建,足以达到索取的实质效果,应认定为具有索贿情节。
此外,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彭某在事实二中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彭某作为村委会主任,虽然具有对该村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但不具有对他人罚款的处罚权限,其要挟张某的事项与其职务行为并无关联。彭某为牟取私利,要挟张某交付财物,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此外,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彭某未能索得款项,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彭某在事实三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该事实中,彭某为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既利用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不配合办理手续对陈某进行要挟,又通过指使他人闹事等暴力、胁迫手段迫使陈某交付财物。从陈某的自身意愿来看,既为了顺利经营广告牌,又基于恐惧暴力的心理而向彭某交付了财物,彭某的行为既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村委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此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彭某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系列紧密相连的行为,这些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其目的都在于从陈某处索得财物,最后其也通过这一系列行动实际索得了财物,如果对其数罪并罚,不仅无法区分认定各个罪名的犯罪数额,也会导致对其行为的重复评价。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彭某的行为显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同时,彭某指使他人闹事、骚扰施工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彭某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在处理敲诈勒索罪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不同,因而哪一罪名处罚更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此外,由于陈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
【典型案例】
彭某,中共党员,某市某镇A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事实一:2017年至2018年期间,彭某多次对在A村进行违法建设的徐某提出要上报其违建行为,徐某表示“A村还有其他违法建筑,他们能建我为什么不能建”,彭某回答“别人肯花钱就可以建”,徐某害怕彭某上报后其违建厂房会被拆除,于是每个月给彭某3000元,共计7万余元。彭某在此期间未制止、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
事实二:2019年的一天,张某在A村倾倒装修垃圾时被治安队员发现并通知彭某,彭某到达现场后,以限制离开相威胁,对张某“罚款”5000元。后因生态环境部门人员到场处理,张某未给付彭某5000元。
事实三:2020年,陈某租用A村一块土地用于建造、经营广告牌,彭某以村委会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要挟陈某,并指使多名治安队员前往现场闹事,骚扰、阻挠陈某施工,要求陈某交“保护费”,陈某被迫按彭某要求给其6万元才得以顺利经营广告牌。
【分歧意见】
对于彭某上述几起索取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三起事实中均利用了职务便利,且事实一中,双方已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不属于索贿,事实二中彭某利用了维护治安的职务便利,事实三中彭某组织治安队员闹事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一种手段,三宗事实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二中采用了胁迫、要挟手段,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三中,其有利用职务便利索要财物的行为,又有使用暴力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有索贿情节;在事实二中未利用职务便利,构成敲诈勒索罪;在事实三中,同时利用了职务便利和暴力、胁迫方式索要财物,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索要财物,手段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因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区分二者应注意从行为人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方式、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对方交付财物是否基于恐惧心理、是否违背自身意愿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彭某在事实一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身份犯,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其他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彭某作为A村村委会主任,符合主体要件。
客观方面,该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实施或不实施职务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A村村委在本案中作为属地村委,对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职责。彭某利用了上述职务便利,以不上报徐某违建行为为条件索要财物,符合客观要件。
索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暗示。该事实中,彭某虽然没有直接向徐某要钱,但其多次表示要上报徐某的违建行为,并且告诉徐某其他人肯花钱就可以违建,足以达到索取的实质效果,应认定为具有索贿情节。
此外,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彭某在事实二中构成敲诈勒索罪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彭某作为村委会主任,虽然具有对该村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责,但不具有对他人罚款的处罚权限,其要挟张某的事项与其职务行为并无关联。彭某为牟取私利,要挟张某交付财物,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此外,由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彭某未能索得款项,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彭某在事实三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该事实中,彭某为达到索取财物的目的,既利用了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不配合办理手续对陈某进行要挟,又通过指使他人闹事等暴力、胁迫手段迫使陈某交付财物。从陈某的自身意愿来看,既为了顺利经营广告牌,又基于恐惧暴力的心理而向彭某交付了财物,彭某的行为既侵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村委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此种较为复杂的情况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彭某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系列紧密相连的行为,这些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其目的都在于从陈某处索得财物,最后其也通过这一系列行动实际索得了财物,如果对其数罪并罚,不仅无法区分认定各个罪名的犯罪数额,也会导致对其行为的重复评价。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彭某的行为显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同时,彭某指使他人闹事、骚扰施工的行为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彭某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在处理敲诈勒索罪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可能不同,因而哪一罪名处罚更重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此外,由于陈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纪委监委)
Innovation
找到个新的方法去实现目标,以愉快的方式,非暴力,主动寻找机会,以挑战性的思维,go beyond compliance ,以更加新颖聪明的方式达成所愿。做为管理者创造更加开放性的环境,让团队成员发挥革新精神,以创新方式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就像国家强大,人民富裕一样,必须突破旧的框框,改革现行不符合发展的羁绊,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聪明的是自上而下,不至于天翻地覆,失去根基,没有源泉!
有了目标,需要途径!需要方法,需要激励,需要改革!
一滩死水,要活起来才不会腐腐朽,化腐朽为神奇。 https://t.cn/RyhXg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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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林说史# 本是斯大林心腹,拒当屠夫遭处决,临死前感叹“上帝真的存在”
所谓伴君如伴虎,跟领导共事要拿捏好尺度,拍得太过不行,拍得不到位更不行;做事光靠勤快也是不够的,有时候还得多动脑筋,揣摩领导“更深层”的意思。咱们几天就来讲一位十分悲剧的人物,本来握着一手好牌,却因为太过老实而落了个悲惨下场。
1926年7月,捷尔任斯基逝世后,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落到了维亚切斯拉夫·鲁道福维奇·缅因斯基手中。此君非常有手段,在权斗中为了达成目的可以不惜任何代价,怎奈他体弱多病,无力掌控局面,于是该部门的领导权更多地被二把手亨利希·格利戈里耶维奇·亚戈达掌握。别看这老哥在那个年代并不算十分有名头的角色,其后台还是挺硬的。
亚戈达很早就跟苏维埃政权早期“三巨头”之一的斯维尔德洛夫熟识,一说当时亚戈达在中学毕业后曾替后者的父亲工作,也有说法称他是斯维尔德洛夫的表哥。他得势很早,早在苏俄内战期间就曾以最高军事监察员的身份莅临东线和南线督战。1919年11月3日,亚戈达被调派到契卡,次年便进入契卡主席团,一年后又被提拔为副主席。契卡改组为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格别乌)后,捷尔任斯基担任局长,缅因斯基和亚戈达分别担任第一和第二副局长。
果然是上头有人好办事,30岁的亚戈达就已经混到了普通人一辈子都不敢想的层次。然而倘若分析一下局势,咱们就会发现他得到的可不仅仅是高官厚禄,而是难以想象的无限可能。
捷尔任斯基逝世那会儿,苏联高层正经历了一次大洗牌:列宁逝世留下的巨大的权力真空尚未填满,前有风头正盛的托洛茨基,后有狡猾善变的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组合,中间还夹着渐渐起势的斯大林,可谓是大山头一座座。这些大佬争得头破血流的目的无非就一个,那便是问鼎头把交椅——谁的权势越大,争取到的朋友越多,那么谁就能笑到最后。
另有一点尤其值得注意:捷尔任斯基在世时,契卡也好,国家政治保卫总局也罢,他一直致力于下辖部门的独立性与道德性,拒绝沦为掌权者的附庸。虽然列宁曾多次试图将这个国家暴力部门发展成展现自己执政意志的工具和手段,但无论怎么敲打,捷尔任斯基就是懒得搭理。显然,亚戈达是不具备这种层次的水平与魄力的,格别乌的“沦陷”便进入了倒计时。
有这样一股足以左右局势的力量出现,大佬们还不抢疯了?换个角度来考虑,虽然亚戈达无力独当一面,但他完全可以待价而沽,用国家政治保卫总局这个筹码尽可能兑现更多的红利,不必着急表态。能在这场交易中获得优势,对他个人而言绝对超值。然而,亚戈达的格局与野心并不大,老实本分的他就想尽早找个靠谱的领导,然后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本分工作。于是,他自然而然地选择了渐渐掌握主动的斯大林。
苏联历史上,亚戈达是一位非常难以评判的人物。他能力究竟如何,到底是好人还是坏人,这些需要分开来看。
首先,能在那个年代混到高位的,没点真本事也不可能。虽说没有多少高明的政治手腕,亚戈达在工作的落实上还是没得挑的。例如在苏联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他就曾以强制手段推波助澜,使得上头派下来的几乎不可能完成的指标“按时完成”,获得了领导赏识,先后两次被授予红旗勋章;1932年,亚戈达又被派往乌克兰监督粮食收购工作,再一次出色地完成了使命。结果,他前脚刚走,当地后脚就发生了大饥荒,饿殍遍野,甚至连人肉贩卖都成了“合法”行当,其中的利害想必不用多讲。
总而言之,亚戈达像一头忠心耿耿的老黄牛,只管干活从不多嘴,派下来啥工作他都能按时完成,哪有领导不喜欢这样的下属?于是,斯大林对其十分欣赏,缅因斯基逝世两个月后,他立马将亚戈达扶正。没过多久,后者就迎来了自己职业生涯的重头戏。
1934年12月1日,基洛夫遇刺身亡,斯大林震怒,亲赴列宁格勒监督案件的审理工作,不久就借口搞起了“内部整顿”。这场政治变故直接成就了历史上臭名昭著的贝利亚,事实上,亚戈达才是它的第一任直接负责人。在这个过程中,他依旧延续了自己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领导说啥就做啥,吩咐咋做就咋做;不但亲自批准逮捕了大批犯人,还未经公正审判就处决了不少人。亚戈达心里很清楚自己被当成了干脏活的工具,但他也只管埋头苦干,从来不过问也不抱怨。然而,纵使不遗余力地完成上级交代下来的工作,尽可能讨好领导,他依旧算漏了一着。
亚戈达的“错误”依旧在于他的老实。众所周知,斯大林想要依靠这种方式坐稳权位,但在亚戈达看来,既然是罪犯就该审判,有罪的就要处决,没罪的自然要放掉。因此,他始终没能放开手,虽说在逮捕时风风火火,最终被判处极刑的却只有一小部分。一般罪犯还好说,亚戈达对待那些“重量级人物”的态度尤其令斯大林不满意:虽然当局是以“涉嫌谋杀基洛夫”的罪名逮捕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的,但亚戈达却只给了两人十年监禁;直到2年后,他才在莫斯科公审上改判二人死刑。更令斯大林冒火的是,亚戈达竟然自作主张地放掉了许多人,其中包括不少季、加集团成员。
总而言之,正如我们刚刚所说,亚戈达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场整肃的严重性,还以为它真的是在审判罪犯。虽然斯大林嘴上不说什么,但他渐渐对亚戈达的工作方式失去了耐心。1936年9月25日,斯大林作出指示:“亚戈达同志显然在揭露托洛茨基一季诺维也夫集团的工作中未能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国家政治保安总局在这项工作上延误了4年时间。”
捷尔任斯基是个大公无私的人,深受这位伟大的领导者影响,亚戈达也没多少野心。然而,身处这样的位置无异于逆水行舟,你不想着“进取”,自然很快就会被人代替。果然没过多久,斯大林就选好了取代者——被称为“血腥的侏儒”的、几乎没有任何政治才华只会杀人的叶若夫坐上了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席位,而亚戈达被调任为邮电委员,没多久就因“叛国罪”、“阴谋颠覆苏维埃”等许多莫须有的罪名被判处死刑。两个月后,他的妻子也获罪被捕,当日便被处决。
亚戈达是好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正是在他的影响下,古拉格迎来了充满血色的“繁荣”;然而他也不该被视为彻底的坏人,毕竟在那场人性泯灭的动荡中,他还算是保留了一些良知,也因此遭到猜忌与失宠。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亚戈达应该是想通了一些事情。临刑前,他曾在狱中拜托叶若夫捎给斯大林同志一些话:他抱怨自己忠心耿耿了一辈子,最终不但什么也没得到,反而落了一身罪名。他并没有试图向叶若夫求情,在发泄完了牢骚后,意味深长地感叹:“看来上帝真的存在……”
所谓伴君如伴虎,跟领导共事要拿捏好尺度,拍得太过不行,拍得不到位更不行;做事光靠勤快也是不够的,有时候还得多动脑筋,揣摩领导“更深层”的意思。咱们几天就来讲一位十分悲剧的人物,本来握着一手好牌,却因为太过老实而落了个悲惨下场。
1926年7月,捷尔任斯基逝世后,苏联国家政治保卫局落到了维亚切斯拉夫·鲁道福维奇·缅因斯基手中。此君非常有手段,在权斗中为了达成目的可以不惜任何代价,怎奈他体弱多病,无力掌控局面,于是该部门的领导权更多地被二把手亨利希·格利戈里耶维奇·亚戈达掌握。别看这老哥在那个年代并不算十分有名头的角色,其后台还是挺硬的。
亚戈达很早就跟苏维埃政权早期“三巨头”之一的斯维尔德洛夫熟识,一说当时亚戈达在中学毕业后曾替后者的父亲工作,也有说法称他是斯维尔德洛夫的表哥。他得势很早,早在苏俄内战期间就曾以最高军事监察员的身份莅临东线和南线督战。1919年11月3日,亚戈达被调派到契卡,次年便进入契卡主席团,一年后又被提拔为副主席。契卡改组为国家政治保卫总局(格别乌)后,捷尔任斯基担任局长,缅因斯基和亚戈达分别担任第一和第二副局长。
果然是上头有人好办事,30岁的亚戈达就已经混到了普通人一辈子都不敢想的层次。然而倘若分析一下局势,咱们就会发现他得到的可不仅仅是高官厚禄,而是难以想象的无限可能。
捷尔任斯基逝世那会儿,苏联高层正经历了一次大洗牌:列宁逝世留下的巨大的权力真空尚未填满,前有风头正盛的托洛茨基,后有狡猾善变的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组合,中间还夹着渐渐起势的斯大林,可谓是大山头一座座。这些大佬争得头破血流的目的无非就一个,那便是问鼎头把交椅——谁的权势越大,争取到的朋友越多,那么谁就能笑到最后。
另有一点尤其值得注意:捷尔任斯基在世时,契卡也好,国家政治保卫总局也罢,他一直致力于下辖部门的独立性与道德性,拒绝沦为掌权者的附庸。虽然列宁曾多次试图将这个国家暴力部门发展成展现自己执政意志的工具和手段,但无论怎么敲打,捷尔任斯基就是懒得搭理。显然,亚戈达是不具备这种层次的水平与魄力的,格别乌的“沦陷”便进入了倒计时。
有这样一股足以左右局势的力量出现,大佬们还不抢疯了?换个角度来考虑,虽然亚戈达无力独当一面,但他完全可以待价而沽,用国家政治保卫总局这个筹码尽可能兑现更多的红利,不必着急表态。能在这场交易中获得优势,对他个人而言绝对超值。然而,亚戈达的格局与野心并不大,老实本分的他就想尽早找个靠谱的领导,然后踏踏实实地做自己的本分工作。于是,他自然而然地选择了渐渐掌握主动的斯大林。
苏联历史上,亚戈达是一位非常难以评判的人物。他能力究竟如何,到底是好人还是坏人,这些需要分开来看。
首先,能在那个年代混到高位的,没点真本事也不可能。虽说没有多少高明的政治手腕,亚戈达在工作的落实上还是没得挑的。例如在苏联农业集体化的过程中,他就曾以强制手段推波助澜,使得上头派下来的几乎不可能完成的指标“按时完成”,获得了领导赏识,先后两次被授予红旗勋章;1932年,亚戈达又被派往乌克兰监督粮食收购工作,再一次出色地完成了使命。结果,他前脚刚走,当地后脚就发生了大饥荒,饿殍遍野,甚至连人肉贩卖都成了“合法”行当,其中的利害想必不用多讲。
总而言之,亚戈达像一头忠心耿耿的老黄牛,只管干活从不多嘴,派下来啥工作他都能按时完成,哪有领导不喜欢这样的下属?于是,斯大林对其十分欣赏,缅因斯基逝世两个月后,他立马将亚戈达扶正。没过多久,后者就迎来了自己职业生涯的重头戏。
1934年12月1日,基洛夫遇刺身亡,斯大林震怒,亲赴列宁格勒监督案件的审理工作,不久就借口搞起了“内部整顿”。这场政治变故直接成就了历史上臭名昭著的贝利亚,事实上,亚戈达才是它的第一任直接负责人。在这个过程中,他依旧延续了自己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领导说啥就做啥,吩咐咋做就咋做;不但亲自批准逮捕了大批犯人,还未经公正审判就处决了不少人。亚戈达心里很清楚自己被当成了干脏活的工具,但他也只管埋头苦干,从来不过问也不抱怨。然而,纵使不遗余力地完成上级交代下来的工作,尽可能讨好领导,他依旧算漏了一着。
亚戈达的“错误”依旧在于他的老实。众所周知,斯大林想要依靠这种方式坐稳权位,但在亚戈达看来,既然是罪犯就该审判,有罪的就要处决,没罪的自然要放掉。因此,他始终没能放开手,虽说在逮捕时风风火火,最终被判处极刑的却只有一小部分。一般罪犯还好说,亚戈达对待那些“重量级人物”的态度尤其令斯大林不满意:虽然当局是以“涉嫌谋杀基洛夫”的罪名逮捕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的,但亚戈达却只给了两人十年监禁;直到2年后,他才在莫斯科公审上改判二人死刑。更令斯大林冒火的是,亚戈达竟然自作主张地放掉了许多人,其中包括不少季、加集团成员。
总而言之,正如我们刚刚所说,亚戈达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场整肃的严重性,还以为它真的是在审判罪犯。虽然斯大林嘴上不说什么,但他渐渐对亚戈达的工作方式失去了耐心。1936年9月25日,斯大林作出指示:“亚戈达同志显然在揭露托洛茨基一季诺维也夫集团的工作中未能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国家政治保安总局在这项工作上延误了4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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