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11月11日发表公报:当天下午,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会见传媒。

以下是林郑月娥的开场发言:

行政长官: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今日闭幕的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后作出了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我现在联同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向大家介绍这个决定的内容、这件事件的背景和特区政府须跟进的工作。

首先,我必须在此重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这个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有权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亦有权对《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具有法律效力。

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的问题,是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在今年八月十一日决定延长了的第六届立法会的延任资格。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特区政府不能够自行决定,必须要从宪制层面上加以解决。

要了解我们现时出现了的宪制性问题,我们须先掌握《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的要求、这个要求的内涵和我们现时面对的一个具体情况。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是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当然亦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会成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我们在就职时必须要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家都会记得,四年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上任时出现了一个“宣誓风波”,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须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条的规定,对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针对宣誓后出任所列的公职──在今次的个案就是立法会议员──是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每一位曾经在二〇一六年宣誓就任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这个具法律约束力的宣誓仍然有效。

我们面对的特殊情况就是,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特区政府于七月三十一日宣布,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并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把二〇二〇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举行。为了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十一日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大家要留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在八月十一日的决定,处理的是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并没有触及到第六届立法会议员的“去留”。

另一个具体情况就是四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包括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梁继昌,他们四人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二〇二〇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七月三十日)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因此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

我们重温当时选举主任作出这个裁决的考虑。选举主任明确指出他们的提名无效,是因为他们不被认定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即是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主任当时指出,参照特区原讼法庭就陈浩天案的判词,在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下拥护《基本法》的意图,不是仅仅为了遵守《基本法》,而是更需支持、推广和信奉《基本法》。因此,选举主任认为,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宪制责任,支持香港独立、以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进行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原则上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及将其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并在香港公布实施;表明意图在确保立法会占多数后,行使立法会议员权力无差别地否决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任命、拨款申请及《财政预算案》,以迫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等行为的人士──上述我说了一连串不能够接受的行为──如果这些人士有此等行为,他们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因此是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选举主任考虑了上述一系列情况后,依法进行审核,在七月三十日公布决定包括上述四人在内一共十二名获提名人士的提名是无效,当时特区政府亦在同日发出新闻公报,表示认同和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

综合我以上向大家的解说,我们现在要处理的问题是这样的:有四个经依法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被裁定提名无效,即不具备参选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人,我们应否容许他们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从简单的逻辑来看,一个不符合参选立法会议员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自然都不具备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如果我们容许一些不符合《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要求的人出任立法会议员,明显是偏离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里的这段说话──在二〇一六年人大常委就着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是这样说的──规定“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月十一日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特区政府是不能自行决定,因此特区政府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现在向大家介绍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共有三点: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二)本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

今后参选或者出任立法会议员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适用本决定。

(三)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的决定,特区政府在今天约中午时发出了新闻公报,宣布四名原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举行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被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和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今天稍后,我们会将这个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并刊宪,而政务司司长亦已刚刚去信立法会主席,要求他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安排立法会秘书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5(1)条,宣布这四人的立法会议席自今年七月三十日起出现空缺。

我必须强调,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至于特区政府方面,今次的做法亦不是针对任何一位议员,纯粹是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及今次因为疫情延后选举而发生了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八月十一日以决定方式让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职不少于一年的特殊性。这安排是为了确保延任的议员均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最后,我向大家交代有关特区政府须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二〇一六年的《解释》完善本地法例的工作。事实上,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之后,特区政府一直积极研究如何修订本地法例,以更好地反映《解释》就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要求。

目前,有关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要求主要载于《宣誓及声明条例》,而有关参选的条件则载于不同的选举法例,包括《立法会条例》。在检视本地法例的过程中,我们认为需要理顺本地的法例,让特区政府可以更准确地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宪制责任。

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需要理顺的范畴可能包括订明具体的宣誓仪式、监誓人的安排和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及后果等。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研究和这些法案的草拟工作,希望能够尽早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以贯彻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解释》的宪制责任。我的介绍到此为止,欢迎大家提问。

【林郑月娥: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林郑月娥11月11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会见传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此发布新闻公报。

以下是林郑月娥的开场发言:

行政长官: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今日闭幕的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后作出了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我现在联同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向大家介绍这个决定的内容、这件事件的背景和特区政府须跟进的工作。

首先,我必须在此重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这个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有权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亦有权对《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具有法律效力。

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的问题,是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在今年八月十一日决定延长了的第六届立法会的延任资格。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特区政府不能够自行决定,必须要从宪制层面上加以解决。

要了解我们现时出现了的宪制性问题,我们须先掌握《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的要求、这个要求的内涵和我们现时面对的一个具体情况。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是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当然亦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会成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我们在就职时必须要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家都会记得,四年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上任时出现了一个“宣誓风波”,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须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条的规定,对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针对宣誓后出任所列的公职──在今次的个案就是立法会议员──是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 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每一位曾经在二0一六年宣誓就任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这个具法律约束力的宣誓仍然有效。

我们面对的特殊情况就是,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特区政府于七月三十一日宣布,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并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把二0二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举行。为了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十一日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大家要留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在八月十一日的决定,处理的是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并没有触及到第六届立法会议员的“去留”。

另一个具体情况就是四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即包括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梁继昌,他们四人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二0二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在提名期结束前(七月三十日)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因此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

我们重温当时选举主任作出这个裁决的考虑。选举主任明确指出他们的提名无效,是因为他们不被认定符合《立法会条例》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即是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主任当时指出,参照特区原讼法庭就陈浩天案的判词,在第40(1)(b)(i)条的声明要求下拥护《基本法》的意图,不是仅仅为了遵守《基本法》,而是更需支持、推广和信奉《基本法》。因此,选举主任认为,拥护《基本法》是立法会议员的基本宪制责任,支持香港独立、以民主自决或支持香港独立作为自决前途选项来处理香港体制;进行寻求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干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原则上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及将其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并在香港公布实施;表明意图在确保立法会占多数后,行使立法会议员权力无差别地否决任何政府提出的立法建议、任命、拨款申请及《财政预算案》,以迫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及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宪制地位等行为的人士──上述我说了一连串不能够接受的行为──如果这些人士有此等行为,他们不可能真诚拥护《基本法》,因此是不可能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选举主任考虑了上述一系列情况后,依法进行审核,在七月三十日公布决定包括上述四人在内一共十二名获提名人士的提名是无效,当时特区政府亦在同日发出新闻公报,表示认同和支持选举主任的决定。

综合我以上向大家的解说,我们现在要处理的问题是这样的:有四个经依法认定并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被裁定提名无效,即不具备参选立法会议员资格的人,我们应否容许他们继续履行立法会议员的职责。从简单的逻辑来看,一个不符合参选立法会议员法定要求和条件的人,自然都不具备出任立法会议员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如果我们容许一些不符合《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要求的人出任立法会议员,明显是偏离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解释》里的这段说话──在二0一六年人大常委就着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是这样说的──规定“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月十一日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特区政府是不能自行决定,因此特区政府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现在向大家介绍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共有三点: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二) 本决定适用于在原定于二0二0年九月六日举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提名期间,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

今后参选或者出任立法会议员的,如遇有上述情形,均适用本决定。

(三) 依据上述规定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

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的决定,特区政府在今天约中午时发出了新闻公报,宣布四名原定于二0二0年九月六日举行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被依法裁定提名无效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杨岳桥、郭荣铿、郭家麒和梁继昌,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今天稍后,我们会将这个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并刊宪,而政务司司长亦已刚刚去信立法会主席,要求他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安排立法会秘书处根据《立法会条例》第35(1)条,宣布这四人的立法会议席自今年七月三十日起出现空缺。

我必须强调,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是必要的,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至于特区政府方面,今次的做法亦不是针对任何一位议员,纯粹是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及今次因为疫情延后选举而发生了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八月十一日以决定方式让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职不少于一年的特殊性。这安排是为了确保延任的议员均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最后,我向大家交代有关特区政府须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二0一六年的《解释》完善本地法例的工作。事实上,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通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之后,特区政府一直积极研究如何修订本地法例,以更好地反映《解释》就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要求。

目前,有关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要求主要载于《宣誓及声明条例》,而有关参选的条件则载于不同的选举法例,包括《立法会条例》。在检视本地法例的过程中,我们认为需要理顺本地的法例,让特区政府可以更准确地履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宪制责任。

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需要理顺的范畴可能包括订明具体的宣誓仪式、监誓人的安排和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及后果等。特区政府会尽快完成研究和这些法案的草拟工作,希望能够尽早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审议,以贯彻落实《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解释》的宪制责任。我的介绍到此为止,欢迎大家提问。



2020年11月11日(星期三)

【#河南##2021河南高考报名工作即将正式启动#】2021年河南高考报名工作即将正式启动!省招生办昨日发文明确具体时间安排、流程,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政策】网上统一报名https://t.cn/A6G5fhhC

202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流程包括:网上信息采集、现场信息采集与确认、符合政策的资格条件申报、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资格审核。

网上报名统一从https://t.cn/A6G5fhzP ,其中,艺术、体育类考生的报名截止时间是https://t.cn/A6G5fhZJ 、体育类考生的报名截止时间是https://t.cn/A6G5fhwi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规定的时间登录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www.heao.gov.cn),进入“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解读】音乐、美术、书法、编导制作类不可兼报

按照报名文件要求,艺术类专业省统考包括7大类,分别为:美术类、音乐类(分声乐和器乐,考生任选其一)、编导制作类、书法类、播音与主持类、表演类和舞蹈类(分艺术舞蹈和国际标准舞,考生任选其一),艺术类考生须选择其中至少一类报考。

其中,音乐、美术、书法、编导制作类之间不可兼报;在报名考试时,这四类中任意一类均可与其余艺术类兼报,其余艺术类之间也可以兼报,但在报志愿时考生只能选报一类。

三类体育考生报名要求不一样

体育相关专业考生包括三种类型: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等使用我省体育专业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相关专业的考生;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简称“体育单招”);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

其中,只报考“体育单招”的考生,须按普通高考文、理科报名并选择“兼报体育单招”选项;只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按普通高考文、理科报名;兼报类型的考生,如“体育单招”考生或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参加“体育专业考试”,须按体育专业高考报名(“体育单招”考生仍须选择“兼报体育单招”选项),并参加我省体育专业统一考试及高考文化考试。

【政策】“资格条件申报”时间与网上报名时间一致

网上报名之后,考生须向学校或报名点交验报名所需证件,进行现场照相、采集指纹和身份证信息。考生应认真核对报名登记表上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省招生办提醒,需要进行“资格条件申报”的考生,在网上完成报名信息采集之后,还应在报名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开始与结束时间与网上报名时间一致。

【解读】完成资格条件申报,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申请享受相应的照顾或专项等政策的考生,其“资格条件申报”应在网上提交申请,具体操作办法是:考生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进入“资格条件申报”页面,选择相应项目进行申请。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多项分别申请。要注意申报时间与报名时间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网上“资格条件申报”的考生,无法进行资格审核,将不能享受相应的照顾或专项等政策。

今年需要进行“资格条件申报”的考生中,新增了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另外,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无需进行网上申报,将根据其户口簿及身份证信息进行审核。

【政策】不同类型考生需提供报名材料不同

高考报名时考生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我省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学籍所在地报名,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我省户籍的往届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同等学力的社会考生,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直属报名点报名,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我省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或学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直属报名点报名,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籍证明。

户籍在我省,但在外省就读、学籍在外省的应届毕业生,如在我省报考,须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直属报名点报名,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读学校所在地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档案资料等。

在我省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的随迁子女,父母一方须有合法职业和稳定住所,考生须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并具有当地学校正式学籍,随学籍所在的学校参加报名。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父母一方在报名所在地的居住证,并按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条件申报”。考生不可在“流入”和“流出”两地同时参加高考报名。 

【解读】高考报名信息与学籍信息“硬挂钩”

为维护教育公平,坚决防止各类违规报考,我省实行高考报名信息与普通高中学籍信息“硬挂钩”,报名系统通过考生身份证号将网上报名信息与报名点、普通高中学籍等信息对接,如果发现不一致的情况,将会逐一查清。省招生办将对全省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汇总核验,并与公安户籍信息对比,进一步核实考生户籍、身份、民族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考生资格审核一律要求提供证件原件,同时上交复印件,招考部门将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逐项审核,确保内容准确、完整。重点加强对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考生、往届生、同等学力、高校退学、外省户籍等情况考生的资格审核,杜绝各类违规报考。

为防范省外“高考移民”违规在我省报名,高考网上报名系统接入省电子政务网,在线核查户籍信息,对于未取得我省户籍的,将逐一进行严格核查。

对往年已被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考生,考生须提供录取院校出具的未报到证明;不能提供未报到证明的,须上交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完整的纸介质档案。

报名结束后,省招办及教育部考试中心还将对所有报名数据进行重复和违规报名情况筛查,凡弄虚作假、骗取报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规取消其当年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诚信档案。(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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