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实施!#广州机动车停放最新收费标准公布#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via:中新网
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via:中新网
【9月1日起实施!#广州机动车停放最新收费标准公布#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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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停车场建设,推动“放管服”改革取得新的进展,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详见附件)。
(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及管理权限。
1.对于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核定。
2.对于以下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经营者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方案,按照精细化管理、减少纠纷的思路,落实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应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管理,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
(2)景区配套停车场;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
上述停车场因经营成本等因素影响,确需超出统一的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可以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前,市、区人民政府已依法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权转让,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后转让合同期限未届满的,合同双方应当依法依约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后由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按签订转让合同时政府规定的价格管理方式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政府定价程序。
1.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前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收费核定手续的申请书(说明申请单位性质、经营状况、车位设置、车位数量、申请收费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情况);
(2)收费标准合理性报告、收费方案公开征求收费对象意见的情况说明(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及收费方案的影响评估;
(3)停车场经营者经营资质材料;
(4)停车场配套属性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须提供材料。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批复。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停车场经营者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间。
未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2.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其经营者应将收费方案及时上传至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加强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三)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泊位数量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量10%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按机械式停车泊位比例的1.5倍执行,最高不超过50%。
三、推进其他停车场服务收费市场化。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对于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场及住宅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对于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四、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政策,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白云国际机场A、B到达区,广州南站火车站南北区停车场快速接客区等另有特殊规定的区域按其规定执行;
2.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并充电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且在24小时内未享受过此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
3.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消防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车辆。
如上述第1、第2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规定时限或第2类车辆24小时内已享受过同项优惠政策的,则不再享受本款优惠政策,应当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服务费用。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停车场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三)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场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五、健全配套监管措施,多角度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新格局。
(一)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使用事项,提倡业主使用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公示。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规范,协同各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构建停车资源共享平台,推广“错时、共享、智慧”停车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
(三)对于停车场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服务规范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对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级价格、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各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落实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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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大师的武侠作品是YYDS,无论翻拍多少个版本,总会轻易勾起几代人的回忆,哪怕是没有成长在金庸大师武侠书籍世界中的新一代年轻人,也会被各大改编版的武侠影视作品所吸引。这是金庸大师武侠世界的魅力,这也是为何总会有影视人不断推陈出新翻拍经典作品的原因。因此,2021版本的《天龙八部》上线后引发极大的关注和播放量。全新的演员阵容演绎经典的武侠故事,爱恨情仇刀光剑影,武侠精神的追逐,一代又一代人的情怀。2021版本《天龙八部》最大的看点之一便是演员阵容,除了主角“三兄弟”引发观众关注外,其他角色的演员阵容也让人惊喜,比如“段正淳”的“王妃”刀白凤,以及她众多的情敌。新版刀白凤是由徐冬冬扮演,而新版角色的造型也让人眼前一亮,月牙薄纱的头冠缀满晶莹的玉石,一身白衣飘飘更衬托出刀白凤的大气沉静,整体的造型飘逸不失气场,不愧是王妃出身的“玉虚散人”。在金庸老先生的原著中这样描写刀白凤:【午后日光斜照在她面颊之上,晶莹华彩,虽已中年,芳姿不减,木婉清心道:段郎的妈妈美得很啊,这模样挺像是画中的观音菩萨。】徐冬冬版本的刀白凤,也十分贴近角色,面容清丽气质典雅,很好地贴近角色。其实刀白凤虽然心中装满失望与无奈才离开王府,但出身酋长女儿的大气与皇室历练的贵气,她从未真正置身红尘之外。徐冬冬在表演上也贴合角色的身世特点,贵气难掩气度雍容,所以她扮演的刀白凤一出场便引发观众的惊喜感。很多观众在弹幕纷纷留言狂喊“大嫂”、“大嫂”、“东嫂”,观众一眼认出新版刀白凤正是由徐冬冬扮演,所以纷纷大喊她经典角色“大嫂”,这也看出新版刀白凤人气很高,徐冬冬给角色加分很多。有网友疑问新版刀白凤选角是不是太年轻了点?毕竟之前几个版本的刀白凤都是中年女演员出演。确实31岁的徐冬冬在年龄上与刀白凤有一定的差距,但根据原著中介绍,刀白凤16岁左右遇到段正淳,而段誉比18岁的木婉清大一岁,所以刀白凤其实只有36岁左右。刀白凤虽到中年但出身贵气又天生丽质,因此更显得比同龄人娇美年轻,这也是为何木婉清初见刀白凤时,将她认作是段誉的“情人”。尽管徐冬冬是超龄饰演刀白凤,但论气质和风韵她与角色特别贴近。当然,徐冬冬与新版刀白凤的贴合,不只是颜值与气质,更有她对角色的理解和演绎。刀白凤作为摆夷大酋长的掌上明珠,自然是娇气又尊贵,嫁给段正淳又成了王妃,身份显赫。但即便从小尊贵,奈何段正淳花心不定,吃够了爱情苦,攒够了失望的刀白凤,最终舍弃身份出家。所以,当刀白凤无奈再见段正淳时,徐冬冬演绎出角色内心的无奈与惆怅。在刀白凤心中,她是因为太爱段正淳,才会出家,但为了儿子的安危,又不得不重回王府,这其中的复杂情绪,被徐冬冬刻画的细腻入微。因为深爱,所以恨极!当刀白凤得知木婉清刺杀自己的真实原因后,她原本对段正淳最后的那一点希望和期待也瞬间幻灭。一句“何必放在心上?可人家放在心上!”怒气盛极的刀白凤对着段正淳怒吼,也道出自己多年来的酸苦,她深爱着的这个男人,却花心多情,如今更因为这份多情,差点要了自己和段誉的性命!徐冬冬这段戏演的自然到位,没有歇斯底里的发狂,也没有喋喋不休的指责,眼中噙着泪水,忍着伤心和痛苦,说出刀白凤对段正淳那份心底的失望。因为失望,满眼的嫉恨。刀白凤遇到秦红棉,情敌见面分外眼红,两人对打招招凌厉狠辣。这段打戏也看出徐冬冬的身手不错,其实这些年来徐冬冬也演过不少动作戏,比如《特工狂花》、《盗圣一枝梅》等等,所以她的武打动作完成度细看徐冬冬的表演,在动作戏中不忘沉浸式的演绎角色内心的仇恨与决绝,秦红棉是情敌,更是致命的死对手。新仇旧恨,如何不全力以赴?徐冬冬眼神到位,连嘴角都在用力,满是戏。这段打戏很精彩,徐冬冬的动作完成挺干净利落。最关键的是这场打戏,也看出刀白凤对段正淳的感情,当段正淳被攻击时,分身乏术的刀白凤仍关心丈夫的安危。所谓恨源自爱,真真地体现在刀白凤这场戏中。当然,徐冬冬对刀白凤的演绎,不只是刻画好角色的爱恨情仇,更拿捏出母性的温柔与决绝。段誉的安危,牵动着母亲的心,当儿子为自己挡箭时,刀白凤深深地明白,儿子对自己的爱与孝道。所以,刀白凤将儿子受伤的心疼,全都记恨在段正淳的身上,而徐冬冬也比较精准地把握住角色母亲的特质。其实,以徐冬冬的年龄和现实生活经历来说,她无法切身体会一个36岁中年母亲的心境。但徐冬冬可以通过表演和感悟,去贴近角色的心境,感受到刀白凤作为母亲所经受的欢喜与悲痛。通过徐冬冬对刀白凤母性细腻的刻画,可以看出她演技的扎实度与经验值。作为年轻一辈的演员来说,徐冬冬表现确实很不错,尤其这次她能胜任超龄成熟的角色,更是看出其表演实力。徐冬冬是有戏骨型潜力的,这也是导演选择她的原因。徐冬冬有的不只是颜值、身材和气质,更有可以担起角色的能力与可塑性,这才是演员的专业与素养。也难怪很多观众会在2021版《天龙八部》的弹幕为徐冬冬呐喊,演员只要有角色和潜力,就会有长远的演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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