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年轻人租房痛点 北京住房租赁立法草案发布#租房#
据新华网和自如友家公寓发布的《2020中国青年租住生活蓝皮书》显示,目前中国房屋租赁人数已超两亿人,两年后预计将达到2.4亿人。在很多年轻人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上,房租贵、二房东跑路、装修质量堪忧等问题成了他们租房的痛点。
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6章81条,对长租公寓监管、租金贷、网络房源发布、群租房等热点问题进行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表示,《条例》体现了国家管理住房市场的政策背景和未来趋势。在长期贯彻和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的前提下,国家高度重视城镇住房结构问题,注重大城市新市民和年轻人的住房权益保护。
“过去,国内房地产业以售房为中心,房屋租赁市场较不成熟。未来,中央将聚焦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通过立法规范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成熟是未来发展趋势。”秦虹说。
在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看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北京是首个将党中央“房住不炒”定位、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写入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与一般的政策文件相比,地方性法规是城市立法的最高等级。
房租压力大
“房住不炒”的操作方案
对于大城市的一些年轻居民来说,房租是一项重要支出。北京市住房保障决策咨询专家组成员马力介绍,《条例》协调住建、价格管控等部门,制订房租价格调控操作方案。
国家版《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合理调控”。
此次《条例》细化调控措施,第六十条拟规定:“本市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根据中央发布的租金调控思想,北京提出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实行佣金、租金指导价等具体操作。
马力对此表示,佣金是租客的经济负担之一。2016年以来,租房中介费由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即由政府设定封顶价改为双方协商的市场价,一般由租客交纳,标准多为1个月租金。而实行佣金指导价将有助于减轻承租人的实际负担。
“实行租金指导价,是之前不少百姓呼吁的。”马力说,租金指导价即由政府分区域规定租金的上限或涨幅,确保租金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这个区域可能是某些价格上涨过快的区域,也可能是全部范围。”
租房时斗智斗勇
保护承租人权益
房东突然涨租、二房东跑路、黑中介拒退押金……对部分缺乏租房经验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有时需要和多方斗智斗勇,其权益时常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条例》通过细化各类措施,强调保护承租人权益,拟规定: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经承租人同意;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押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还租赁住房或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不得出租。
此外,《条例》拟规定,北京市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信息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并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
通过全市统一的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意味着给租赁市场提供了一项公共基础设施,出租人不用“一事两跑”,也不用担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楼建波介绍,《条例》规定“承租人可以凭备案的租赁合同作为依法申请办理积分落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凭证”,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租金变贷款,品牌爆雷
严管长租公寓
近年来,在资本的驱动下,长租公寓长收短付、高收低出、爆雷、甲醛超标等乱象不断,严重损害了租住双方的权益。
为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利用“资金池”无序扩张,《条例》拟规定: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
北京自如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有利于指导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维护清朗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进一步保障业主和租客的正当利益,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稳健运营。企业将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在合规经营、信用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与有关部门对接,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秦虹说,下一步,国家将大力发展由机构统一持有、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管理品质相对较完整、服务水平相对较高的租赁住房市场。“解决好年轻人当下的租房刚需,将有利于保障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稳定。”#房产微盘点#
据新华网和自如友家公寓发布的《2020中国青年租住生活蓝皮书》显示,目前中国房屋租赁人数已超两亿人,两年后预计将达到2.4亿人。在很多年轻人步入社会的必经之路上,房租贵、二房东跑路、装修质量堪忧等问题成了他们租房的痛点。
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6章81条,对长租公寓监管、租金贷、网络房源发布、群租房等热点问题进行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城市更新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表示,《条例》体现了国家管理住房市场的政策背景和未来趋势。在长期贯彻和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的前提下,国家高度重视城镇住房结构问题,注重大城市新市民和年轻人的住房权益保护。
“过去,国内房地产业以售房为中心,房屋租赁市场较不成熟。未来,中央将聚焦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通过立法规范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成熟是未来发展趋势。”秦虹说。
在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看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北京是首个将党中央“房住不炒”定位、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写入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与一般的政策文件相比,地方性法规是城市立法的最高等级。
房租压力大
“房住不炒”的操作方案
对于大城市的一些年轻居民来说,房租是一项重要支出。北京市住房保障决策咨询专家组成员马力介绍,《条例》协调住建、价格管控等部门,制订房租价格调控操作方案。
国家版《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合理调控”。
此次《条例》细化调控措施,第六十条拟规定:“本市建立租金监测和发布机制。住房租金快速上涨时,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等措施,调控住房租赁市场。必要时可以实行佣金或租金指导价。”
根据中央发布的租金调控思想,北京提出限制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房源的租金涨幅、查处哄抬租金行为、实行佣金、租金指导价等具体操作。
马力对此表示,佣金是租客的经济负担之一。2016年以来,租房中介费由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即由政府设定封顶价改为双方协商的市场价,一般由租客交纳,标准多为1个月租金。而实行佣金指导价将有助于减轻承租人的实际负担。
“实行租金指导价,是之前不少百姓呼吁的。”马力说,租金指导价即由政府分区域规定租金的上限或涨幅,确保租金保持在合理范围内,“这个区域可能是某些价格上涨过快的区域,也可能是全部范围。”
租房时斗智斗勇
保护承租人权益
房东突然涨租、二房东跑路、黑中介拒退押金……对部分缺乏租房经验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有时需要和多方斗智斗勇,其权益时常无法得到保障。
为此,《条例》通过细化各类措施,强调保护承租人权益,拟规定:合同期限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经承租人同意;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押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还租赁住房或承担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不得出租。
此外,《条例》拟规定,北京市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利用科技手段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信息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并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出租人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同步完成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
通过全市统一的租赁平台网签租赁合同,意味着给租赁市场提供了一项公共基础设施,出租人不用“一事两跑”,也不用担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楼建波介绍,《条例》规定“承租人可以凭备案的租赁合同作为依法申请办理积分落户、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凭证”,实现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租金变贷款,品牌爆雷
严管长租公寓
近年来,在资本的驱动下,长租公寓长收短付、高收低出、爆雷、甲醛超标等乱象不断,严重损害了租住双方的权益。
为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利用“资金池”无序扩张,《条例》拟规定: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总和,押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
北京自如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有利于指导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维护清朗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进一步保障业主和租客的正当利益,也有利于企业自身稳健运营。企业将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在合规经营、信用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与有关部门对接,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秦虹说,下一步,国家将大力发展由机构统一持有、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管理品质相对较完整、服务水平相对较高的租赁住房市场。“解决好年轻人当下的租房刚需,将有利于保障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和家庭稳定。”#房产微盘点#
#房地产##房产# 这两天正在给一家开发商新合作的项目写准入报告,收到过那么多家开发商提供的可研报告,给这家的逗乐了[嘻嘻]
他们提供的可研报告里面,向我们阐述:开发的这个地块,没有需要保留的文物、古树、地下也没有埋藏文物 [笑cry][笑cry]
我说这家开发商,你们开发的这块地,也不是在西安、南京、北京的老皇城根子城墙下面,如果有珍稀文物的话,还没等到你们动工,国家文物总局、中国考古队、盗墓贼早就赶过来了。[嘻嘻][嘻嘻]
大家猜猜是哪家开发商?
他们提供的可研报告里面,向我们阐述:开发的这个地块,没有需要保留的文物、古树、地下也没有埋藏文物 [笑cry][笑cry]
我说这家开发商,你们开发的这块地,也不是在西安、南京、北京的老皇城根子城墙下面,如果有珍稀文物的话,还没等到你们动工,国家文物总局、中国考古队、盗墓贼早就赶过来了。[嘻嘻][嘻嘻]
大家猜猜是哪家开发商?
银行存款将被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
来源:成道社
徐宏波: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徐宏波,著名经济学家,武汉理工大学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处长,副研究员。2020年9月,被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评为:“武汉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正文】
一、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必要性
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我国出现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现象,导致以下几个问题的出现和日趋严重化,迫切要求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
(一)经济增速放缓。随着我国GDP规模的不断壮大,经济增长率逐年呈下降趋势,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11%左右逐步降至7%以下。这与货币财产过度集中密切相关。
货币财产越来越集中,是社会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这一规律,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框架下,依然清晰可见。货币财产的过度集中导致购买力下降,商品相对过剩,继而导致经济增速放缓。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由于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大量的消费剩余货币财产沉淀在银行里,货币流通靠贷款运行,经营者背着包袱进行生产经营,再加上商品相对过剩的压力,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降成为必然结果
(三)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当前,我国失业率在4%左右,在国际上属于中等水平,一些负面影响已经开始逐步显现。如果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现象继续加剧,那么,劳动力资源过剩问题也将呈严重化趋势,失业率将会继续上升。
(四)贫富差距过大。据国际社会舆论反映,95%的货币财产掌握在5%的人群手中,这比较典型地反映出社会个人货币财产的过度集中现象,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人口生活相对贫困,扩大贫富差距,还会激化社会矛盾。
(五)信贷危机频现。大量个人货币财产储存在银行里,信贷成为企业经营资金的主流,负债经营和负债消费现象常态化,企业靠借钱维持经营,个人靠借钱维持消费,在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情况下,继而导致企业和个人信贷偿还能力的下降,频现信贷危机。
二、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模型
(一)征收对象:个人货币财产。
(二)征收范围: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居民持有现金,居民储备黄金。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包括:居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和居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以及非金融机构存款。非金融机构存款包括:居民在支付宝、微信、唯品会、拼多多等各类存款。居民持有现金包括:个人持有现金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部分。居民储备黄金包括:居民银行代管黄金,居民个人家庭储备黄金,居民个人购置黄金装饰、首饰等
(三)起征点:个人货币财产税以一个人为征收单位,以个人货币财产一百万元为起征点,对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部分征税。考虑到城市规模不同消费水平存在差异,起征点适当进行10%-30%的上浮。
(四)征期:按月计算,按年征收。
(五)税率:实行四十级超额累进税率。五十万元为一个级距。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一;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二百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二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以此类推,税率累进至百分之四十封顶。
(六)征税的法律保障及征收管理:第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货币财产税法》。第二,征收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第三,以《征管法》为基础,结合个人货币财产调节税的特点制定征收管理法规、条例、制度及办法。
三、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开征货币财产税,必然增加财政收入,会进一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财政职能作用。
(二)促进经济增长。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增加的财政收入将会通过政府履行职能再次投入到流通中去,政府以改善民生或者经济建设等需求的方式吸引供应方扩大生产,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是将会显现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一部分个人货币财产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纳税负担,会主动寻找机会向市场投放剩余货币财产,这样,会使得流通领域货币量增加,促进经济增长。
(三)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既然流通领域得到来自以上两个方面的资金投入,市场供求会进一步升温,产能会进一步扩大,企业信贷包袱也会进一步减轻,必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升。
(四)优化金融环境。流通领域由于来自以上两个方面的货币资金投入,企业资产会得到不断盘活,企业与企业之间信用债务链条会得到解锁,实现货币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促进劳动力就业。经济的增长必然会带来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将形成人人有活干、人人有钱挣、人人有钱花的局面。
(六)缩小贫富差距。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后,个人拥有的巨额货币财产将会逐年减少,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亿万存款富翁将成为历史名词。
(七)给世界各国解决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问题提供借鉴。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是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如果在我国能够率先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将给世界各国解决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提供成功借鉴。
四、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家政权是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可靠保障。强制性是税收的特征之一,国家认为有必要开征新税种,就可以依据职能,实施强制性手段,无偿性地开征新税种。
(二)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对民生负面影响极小。本文在设计起征点和税率时,将对民生的负面影响作为重要考量:一是起征点为个人拥有货币财产一百万元。假设:一个三口人家庭拥有货币财产为居民储蓄存款三百万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货币财产税。二是实行税负区别对待,个人货币财产越少,税率越低,纳税越少;个人货币财产越多,税率就越高,纳税也越多。
(三)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对金融系统的冲击性极小。预计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影响有三种情形:一是由于居民纳税导致储蓄存款较少。二是由于促使居民将储蓄存款转向消费导致储蓄存款较少。三是促使居民将储蓄存款向相关产业投资导致储蓄存款减少。四是为了逃避纳税私自存放现金导致储蓄存款较少。关于第一种情形,居民储蓄存款变成了税收,这些税收会通过财政支出投入到民生产业中去,会依然以货币的形式流通于金融系统中,其实质是货币此增彼减的变化而已。关于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同第一种情形原理相同。关于第四种情形,会存在很大风险,一是处罚,二是被盗,三是损毁。
(四)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个人货币财产税属于财产税系列,同房产税、契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征收性质相同。
我国对上述税种对应的财产都有个人财产征税项目,既然都是个人财产,对个人货币财产征税就不应该予以否定。上述税种对应的个人财产从理论上讲都是税后形成的财产,因此,用重复征税的观点来质疑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开征是占不住脚的。
来源:成道社
徐宏波: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徐宏波,著名经济学家,武汉理工大学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处长,副研究员。2020年9月,被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评为:“武汉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正文】
一、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必要性
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我国出现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现象,导致以下几个问题的出现和日趋严重化,迫切要求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
(一)经济增速放缓。随着我国GDP规模的不断壮大,经济增长率逐年呈下降趋势,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11%左右逐步降至7%以下。这与货币财产过度集中密切相关。
货币财产越来越集中,是社会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这一规律,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框架下,依然清晰可见。货币财产的过度集中导致购买力下降,商品相对过剩,继而导致经济增速放缓。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由于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大量的消费剩余货币财产沉淀在银行里,货币流通靠贷款运行,经营者背着包袱进行生产经营,再加上商品相对过剩的压力,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降成为必然结果
(三)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当前,我国失业率在4%左右,在国际上属于中等水平,一些负面影响已经开始逐步显现。如果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现象继续加剧,那么,劳动力资源过剩问题也将呈严重化趋势,失业率将会继续上升。
(四)贫富差距过大。据国际社会舆论反映,95%的货币财产掌握在5%的人群手中,这比较典型地反映出社会个人货币财产的过度集中现象,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人口生活相对贫困,扩大贫富差距,还会激化社会矛盾。
(五)信贷危机频现。大量个人货币财产储存在银行里,信贷成为企业经营资金的主流,负债经营和负债消费现象常态化,企业靠借钱维持经营,个人靠借钱维持消费,在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情况下,继而导致企业和个人信贷偿还能力的下降,频现信贷危机。
二、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模型
(一)征收对象:个人货币财产。
(二)征收范围: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居民持有现金,居民储备黄金。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包括:居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和居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以及非金融机构存款。非金融机构存款包括:居民在支付宝、微信、唯品会、拼多多等各类存款。居民持有现金包括:个人持有现金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部分。居民储备黄金包括:居民银行代管黄金,居民个人家庭储备黄金,居民个人购置黄金装饰、首饰等
(三)起征点:个人货币财产税以一个人为征收单位,以个人货币财产一百万元为起征点,对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部分征税。考虑到城市规模不同消费水平存在差异,起征点适当进行10%-30%的上浮。
(四)征期:按月计算,按年征收。
(五)税率:实行四十级超额累进税率。五十万元为一个级距。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一;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二百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二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以此类推,税率累进至百分之四十封顶。
(六)征税的法律保障及征收管理:第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货币财产税法》。第二,征收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第三,以《征管法》为基础,结合个人货币财产调节税的特点制定征收管理法规、条例、制度及办法。
三、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开征货币财产税,必然增加财政收入,会进一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财政职能作用。
(二)促进经济增长。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增加的财政收入将会通过政府履行职能再次投入到流通中去,政府以改善民生或者经济建设等需求的方式吸引供应方扩大生产,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
二是将会显现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一部分个人货币财产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纳税负担,会主动寻找机会向市场投放剩余货币财产,这样,会使得流通领域货币量增加,促进经济增长。
(三)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既然流通领域得到来自以上两个方面的资金投入,市场供求会进一步升温,产能会进一步扩大,企业信贷包袱也会进一步减轻,必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升。
(四)优化金融环境。流通领域由于来自以上两个方面的货币资金投入,企业资产会得到不断盘活,企业与企业之间信用债务链条会得到解锁,实现货币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促进劳动力就业。经济的增长必然会带来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将形成人人有活干、人人有钱挣、人人有钱花的局面。
(六)缩小贫富差距。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后,个人拥有的巨额货币财产将会逐年减少,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亿万存款富翁将成为历史名词。
(七)给世界各国解决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问题提供借鉴。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是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如果在我国能够率先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将给世界各国解决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提供成功借鉴。
四、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家政权是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可靠保障。强制性是税收的特征之一,国家认为有必要开征新税种,就可以依据职能,实施强制性手段,无偿性地开征新税种。
(二)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对民生负面影响极小。本文在设计起征点和税率时,将对民生的负面影响作为重要考量:一是起征点为个人拥有货币财产一百万元。假设:一个三口人家庭拥有货币财产为居民储蓄存款三百万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货币财产税。二是实行税负区别对待,个人货币财产越少,税率越低,纳税越少;个人货币财产越多,税率就越高,纳税也越多。
(三)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对金融系统的冲击性极小。预计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影响有三种情形:一是由于居民纳税导致储蓄存款较少。二是由于促使居民将储蓄存款转向消费导致储蓄存款较少。三是促使居民将储蓄存款向相关产业投资导致储蓄存款减少。四是为了逃避纳税私自存放现金导致储蓄存款较少。关于第一种情形,居民储蓄存款变成了税收,这些税收会通过财政支出投入到民生产业中去,会依然以货币的形式流通于金融系统中,其实质是货币此增彼减的变化而已。关于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同第一种情形原理相同。关于第四种情形,会存在很大风险,一是处罚,二是被盗,三是损毁。
(四)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个人货币财产税属于财产税系列,同房产税、契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征收性质相同。
我国对上述税种对应的财产都有个人财产征税项目,既然都是个人财产,对个人货币财产征税就不应该予以否定。上述税种对应的个人财产从理论上讲都是税后形成的财产,因此,用重复征税的观点来质疑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开征是占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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