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盗窃手机被免诉# 梁溪检察院:人性化处理涉老刑案】近日,无锡市梁溪检察院针对一起老人盗窃案作出不起诉宣告,并进行了训诫教育,涉案老人表示会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绝不再违法犯罪。案情显示,2021年4月18日下午,花甲老人刘英在无锡市南禅寺某商店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柜台上的手机1部,后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同年7月9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将该案移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了解到,刘英已年逾花甲,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提审时,其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声泪俱下。经调解,刘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考虑到刘英年龄较大,并能积极认罪悔罪,表示谅解。(澎湃新闻)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了解到,刘英已年逾花甲,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提审时,其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声泪俱下。经调解,刘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考虑到刘英年龄较大,并能积极认罪悔罪,表示谅解。(澎湃新闻)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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