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高考第一天】2020年全国高考于7月7日—8日举行。
7月7日一大早,河南省伊川县公安、交警、爱心车辆已提前到达考点,确保道路畅通和学生的出入安全。带队老师给学生入场前发放准考证,以保证准考证不能丢失,学生进入考场后,老师在门口等待学生出场。伊川滨河高中安排车辆接送,负责带队的老师们,在考点门口举着几号车的牌子,等待学生辨认车辆。伊川公益顺风车全程负责接送学校,朝天门火锅店为全县考生和监考老师免费提供就餐。(图片摄影:曹光伟)
#伊川[超话]##伊川身边事# https://t.cn/AigLEoKM
7月7日一大早,河南省伊川县公安、交警、爱心车辆已提前到达考点,确保道路畅通和学生的出入安全。带队老师给学生入场前发放准考证,以保证准考证不能丢失,学生进入考场后,老师在门口等待学生出场。伊川滨河高中安排车辆接送,负责带队的老师们,在考点门口举着几号车的牌子,等待学生辨认车辆。伊川公益顺风车全程负责接送学校,朝天门火锅店为全县考生和监考老师免费提供就餐。(图片摄影:曹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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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一党员骗贷70余万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单县**镇**庄**村**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栋**室。因赌博于2011年9月4日被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乙、穆某某、穆某乙名义,通过虚构买车困难、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需要贷款向单县**镇**信用社提出申请,**镇**信用社向王某乙发放5万元贷款、向穆某发放3万元贷款、向穆某某发放3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将该11万元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11万元。
2.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谢某某的名义,通过虚构经营副食批发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理由,向**镇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镇信用社向谢某某发放20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拿到该20万元后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20万元。
3.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周某某的名义,通过虚构购买挖掘机困难、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为由向**镇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镇信用社向周某某发放20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将该20万元贷款取出后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20万元。
4.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时某某的名义,通过虚构买车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为由,向单县**镇信用社提出申请,**镇信用社向时某某发放20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将该20万元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款手续、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谢某某谢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单县**镇**庄**村**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栋**室。因赌博于2011年9月4日被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王某乙、穆某某、穆某乙名义,通过虚构买车困难、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需要贷款向单县**镇**信用社提出申请,**镇**信用社向王某乙发放5万元贷款、向穆某发放3万元贷款、向穆某某发放3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将该11万元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11万元。
2.2012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谢某某的名义,通过虚构经营副食批发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理由,向**镇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镇信用社向谢某某发放20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拿到该20万元后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20万元。
3.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周某某的名义,通过虚构购买挖掘机困难、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为由向**镇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镇信用社向周某某发放20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将该20万元贷款取出后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20万元。
4.2012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时某某的名义,通过虚构买车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贷款为由,向单县**镇信用社提出申请,**镇信用社向时某某发放20万元贷款。被告人王某甲将该20万元使用,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致使**镇信用社损失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款手续、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周某某、谢某某谢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国统一行动日,河南许昌高速交警严查危化品运输车违法在行动】7月5日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 “除隐患、防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第一次全国统一行动日。河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全省联动,严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违法,全面开展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交通安全“除隐患、防风险”专项整治行动,总队领导分九组督导,媒体随警报道,形成严管严查高压态势,消除安全隐患,守护群众出行平安。#平安中原·高速交警##文明交通·安全伴您行##河南高警百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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