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眼中的中国教师和中国教育事业

今天是教师节,首先要祝我国所有的教师节日快乐了。教师节这天应该很多地方都是不放假的,其实这不太合理。最好的情况就是,教师节里,学校的老师们最多就上午进一进教室、走一下流程,然后全体老师和学生们进行联欢,中午之后全体老师就直接放假了。教师节里,不给老师放个半天假似乎也不太对得住他们,虽然很多学校也是刚刚开学。

而关于如今我国整体的教师质量和我国的教育事业,其实也是有一些问题可以探讨的。基于教育资源和教师水平各地差异相对较大的原因,其实我国各个地区的教育存在着相当的不平衡、甚至于不公平。重点地区和重点学校里,就能得到更好的师资和更好的教学环境,落后地区和普通学校就显得教育资源贫乏。日本对于教师资源的分配方式是,由政府教育机构统一管理,整体调配,进行全国范围内公平的流动。高中及其以下年级的学校,不分重点学校和普通学校,全国各种教学水平的教师在全国各地流动教学。这样,在最大限度内,就保证了国内教育资源和教学水平的平衡。当然,我国的国土面积这么大,各省教师的年年流动也显得比较麻烦,但我们可以实行省内流动、或者是临近省份的师资力量流动。让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学生也能受到高水平师资力量的教育,减少我国国内基础教育的受教育权不平衡。教师资源,应该被视同我国的国家资源,是应该全力服从我国教育部门的指令和规划的。教育是关系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百年大计,教育、尤其是高中年级以下的基础教育私立化,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取的。

而师资力量的全国、全省范围内的流动,也能减少一些学校形成特定势力、并减少我国长久以来的教育腐败问题。因为教师是流动的,所以他们也无法在流动性的教学环境里实行一些敛财手段。当然,我们的教育管理部门和社会大众也有必要对我们的学校和老师进行一定的监督。从历年来学校和教师层面出现的种种问题来讲,其实他们还是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的。比如说很多学校的敛财问题,比如早些年的劣质校服、这些年常见的强制购买各种低端的电子用品,一些老师的变相或强制索要财物,很多老师对学生作业和学生成绩的负责度不足、让家长来辅导孩子、包括一些学校和老师甚至对孩子有一些犯罪行为等等,其实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监督。当然,从一些方面说,我们的教师们也需要保护。比如如今孩子的受挫能力较差情绪不稳定、之前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学生各种心理问题等等,使老师对学生的继续教育难免产生难题。因为中国式教育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们对于教师资源还是要有一定保护的。尤其是出现一些由孩子本身思想不成熟、自己走绝路、或是违法犯罪的反常现象时,我们对于我们的教师队伍也不能过于苛责。因为,总有一些人,他们对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危险行为是没那么负责的,他们的死亡或者犯罪,也只能由他们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哪怕他们还是孩子。

而关于我国的基础教育,其实我国的基础教育、也就是义务教育有几个目的。第一就是分类选拔人才,通过暂时看起来还非常公平的考试来筛选水平不同的学生,筛选后使他们分别进入不同的人生阶段,或是继续深造,或是参与社会工作。第二就是保障社会稳定。毕竟,国家需要把我国的青少年好好管理和教育起来,使他们进入一个受相对严格管理和教育的环境,使他们成长为对这个国家的稳定不说有益、至少无害的人。从很多方面说,学校,其实就是一个更自由、要求更低的军营。当然,军营里的军人是要完全服从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的,学校只是用温和一点的手段、用教育来使青少年和年轻人们学会服从。当然,这一点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来说,也是完全必要的。

而有关我国如今各类考试、尤其是高考的选拔机制,其实我个人早些年就有过一些建议。一是建议我国的高考制度进行改革,每一年进行两次高考,即夏季高考和冬季高考。夏季高考可以是我们这么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全国统考;而冬季高考,则是我国开放具有相当水平、相当资质的高等学府进行更大数量的自主招生。允许这些水平相对较高的学校进行有相当自主权的自主招生,允许他们自己出试题、允许他们有自己的选拔机制、允许那些偏科但某些学科具备超高水平的学生拥有进入相应高等学府的权利。时代越发展,我国越需要的越不是全面人才,而是专业人才。那些有特定学科超高水平的学生应该享有进入高等学府深造的权利。对于那些具备一定水平的高等院校自主招生,我国政府也应该适度的放开一些口子,只需要在招生的具体方式和流程上加强管控和社会监督就行了。

其次,对于我国如今的教育教学内容,我国应该每年都举行大规模的社会意见征集、尤其是听取我国那些杰出科技与教育人才的建议,适度的进行我国各级教育机构教学内容的改革。比如最近一段时间,和我国伟大的民族企业华为公司进行深度合作的西安交大校长王树国先生说,华为公司作为一个民间企业,他们已经研究出了世界顶级的通信技术和基础架构,我们的大学如今是远远落后在当今社会的尖端科技之后的。大学本来应该是带动新科技、新文化、新思潮兴起和蓬勃发展的重点地带,然而他们现在教出来的学生竟然远远的落后于这个社会的科技水平了,那这样落后的教育还有什么价值?而且,我国如今的大学教育充满着各种名利味道和官僚气息,学术腐败和学阀问题严重,争夺经费、看重名利、各种小人做派和墨守成规的恶劣现象层出不穷。我国的高等教育从业人员是急需整顿的,我国高等学府的教学内容也是急需更新的。王树国校长还提出了一个极其鲜明的观点,就是,有了华为这样开创性突破尖端科技的例子,我国的高等教育内容是不应该一直跟在美国和西方的屁股后面的,我们也应该建立起由中国文化、中国科技力量主导的高等教育体系,实现我国先进教育内容和教育理念对全世界的输出。我们只能够跟在美国人和欧洲人屁股后面去亦步亦趋、跟随他们的科技方向么?中国人,也应该尽快更新我国自己的教育与科技研究和发展的方向了。我们如果一成不变,这个世界可是一直在变的。你自己没有重大的改进和革新,你就会步步落后,永远跟不上别人一直前进的脚步。

最高法《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民间借贷几个问题(下)
四、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中常有借款人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支付利息,后又向法院主张追回利息的情况。背后原因有二:一种是双方出于信任口头约定利息,借款人履约后反悔。此时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只是在事实认定上存在证据不足的困难;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借款人随后出于情谊、维护商业关系等多种原因自愿支付了利息。
此前在实务中,部分借款人认为没有约定而支付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希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规定,起诉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
事实上,“获利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的关键,而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
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最高法指出,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利息,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这一法律分析逻辑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版,以下称《旧规》)施行时期也得到了体现。《旧规》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借款人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高法虽然在书中重申了借款人在约定外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却没有提及若自愿支付的利息超过新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新规》虽然删除了《旧规》第三十一条的相关内容,但结合《新规》第二十五条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仍不得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
首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是《民法典》明令禁止的债务,不具有合法性。出借人受领该款项没有依据。其次,如果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各方可能利用该条规定,私自约定高额利息,假称“自愿支付”,形成“私下支付,不得追究”的潜规则,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违反了国家借《新规》严厉打击高利贷,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立法意图。
五、民间借贷中约定了以物抵债的,该“物”偿还借款时折算金额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存在出借人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约定还款时以一定的物进行偿还,而到还款时,由于物的价格上涨,约定所偿还的物折算为金钱数额,实际超过以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计算的本息之和的情况。
最高法认为:当事人约定以物偿还债务的,其实质上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贷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偿还借款时所折算的金钱数额,也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人民法院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
求不予支持。要正确理解最高法的观点,首先要明确以物抵债与流质流押、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的区别。
(一)以物抵债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以物抵债”属于对金钱债务的替代履行,即借款清偿期届满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偿还借款,双方达成合意,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清偿债务,特定物所有权转移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流质流押”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当事人以特定物担保债权(如抵押、质押),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该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民法典》施行以前,司法实践一般将流质、流押条款认定为无效。《民法典》施行后,根据其第四百零一条以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流质流押”条款虽不能产生当事人约定的效果(即债权人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但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担保物财产优先受偿。
而“让与担保”是指用特定物担保债权,同时将该物转让给债权人,若债务及时清偿,担保物及其所附权利返还原所有人,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其本质是通过物权转让为债权的实现“再加一重保险”,并无转移标的物的意思。“后让与担保”则是对 “抵债物”未进行了公示的让与担保。
最高法民间借贷第五个问答的前提是以物所体现的价值来代替借款人所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只有以物抵债才符合该规定的前提。
(二)民间借贷中“抵债物”的处置
最高法院在书中只提到“对出借人就超出部分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却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支持”后,到底如何处理用来清偿债务的“抵债物”。
笔者认为,要讨论“抵债物”的处置方式,首先要深入理解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是否约定消灭原有的债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债的更新,即当事人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此时民间借贷的债务已经消灭,此时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另一种则是新债清偿,即成立一个与旧债务并存的新债务,债权人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即请求债务人交付物),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履行旧债务(即归还借款)。而民间借贷中以物抵债的“抵债物”处置属于新债与旧债并存情形,因此本文仅在新债清偿情形下予以探讨。
由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做出的安排,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以物抵债协议发生效力、完成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抵债物”的价格上涨,出借人仍可以请求借款人交付该“抵债物”。最高人民法院在瑞丽市宝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云南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同样肯定了以物抵债协议赋予出借人对“抵债物”的交付请求权。
在新债清偿情况下,若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恢复旧债务的履行,或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但由于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在于实现债务的清偿,而非让债权人通过协议谋取额外收益,债务人可以以完全清偿旧债务为条件对抗债权人对“抵债物”的交付请求。
故而,在“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时,债务人请求直接清偿旧债务、请求法院执行其他财产以清偿旧债务、请求法院直接执行“抵债物”以清偿旧债务的,法院应当支持。“抵债物”变现后超出民间借贷年利率法定上限的部分,理应归债务人所有。这样既不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又符合以物抵债清
偿债务的内涵,也能更好的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结语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凭借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的状况,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日渐活跃,最高法于2020年8月和2020年12月两次对《旧规》进行重大修改。此次,最高法民一庭又就《新规》施行后借款利息、借款形式等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答复,不仅为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民间借贷的直接参与者适应新的法律和市场环境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军事新闻# 美俄争相“爆兵”的巡航导弹核潜艇,为何中国一直“慢吞吞”的?

前段时间,咱向大家简单介绍了苏联红海军水下战部队最后的骄傲、强大的949A型“安泰”级巡航导弹核潜艇,文后有不少读者询问大伊万,既然949A型核潜艇的战术性能极其强大,同时还具备了极强的战术隐蔽性,那么咱们有没有必要研发并装备类似的巡航导弹核潜艇呢?

其实,在大伊万看来,尽管从各主要军事强国在巡航导弹核潜艇的研发和装备情况看,美国海军水下战部队、苏联和俄罗斯海军的核潜艇部队都装备有大量的巡航导弹核潜艇,但美国海军、苏联红海军对巡航导弹核潜艇的热衷所基于的战术考量并不一致,无法直接对比。同时,无论是美国海军、苏联红海军还是俄罗斯海军,它们对于巡航导弹核潜艇这一水下战斗力的定位和运用,也无法直接套用到中国海军头上,对于中国海军来说,起码从目前的情况看并不适合装备巡航导弹核潜艇。

当然,这么一大段话听起来也确实比较拗口,咱们接下来可以用一篇文章的工夫来把它掰开来细细分析。

说美国海军、苏联红海军装备的巡航导弹核潜艇数量“极其巨大”,只要简单盘点一下两国海军具备发射巡航导弹能力的核潜艇完全就可以看出来了:

从美国海军的角度来说,目前有4艘专门的巡航导弹核潜艇, 也就是4艘726“俄亥俄”级弹道导弹核潜艇的早期型号,这4艘核潜艇的24个导弹发射井被进行了技术改造,每个发射井可以容纳7枚UGM-109“潜射战斧BlockIV”型攻陆巡航导弹,但由于其中2个发射井被改造为供水下特种部队进出的过渡舱段,故而每一艘“俄亥俄”级巡航导弹核潜艇实际可以携带154枚“战斧BlockIV”巡航导弹;

除此之外,美国海军的688“洛杉矶”级攻击型核潜艇的BlockII批次、774“弗吉尼亚”级潜艇也均具备垂直发射巡航导弹的能力。譬如688 BlockII、774 BlockI、II三个批次共约40艘核潜艇均在艇艏部位安装有12个MK-45导弹垂直发射井,每个发射井均可以装填一枚潜射“战斧”导弹。而到“弗吉尼亚”Block III批次之后,艇艏部位的12个独立的垂发井被代替为两个“负载式发射管”(VPT),相比老旧的MK-45型独立发射装置,VPT将6个独立的垂直发射系统整合到一个“大筒”垂发内,减少了在艇体表面的开口,使得潜艇具备了更好的水声学性能,但是全艇的总载弹量依然维持在12枚巡航导弹不变。

值得一提的是,如咱之前提过很多次的那样,目前美国海军已经启动了“俄亥俄”级巡航导弹核潜艇的更新换代计划,主要原因是4艘“俄亥俄”巡航导弹核潜艇已经过于老旧、不敷使用,准备在2030年前退出现役了。而预计用于替代这四艘“俄亥俄”的,则是起码10艘“弗吉尼亚”BlockV型,相比之前四个批次的“弗吉尼亚”级,“弗吉尼亚”BlockV加长了艇体舯部,在加长的艇段上增加了四个“载荷式发射装置”(VPM),每个发射装置实际上就是一个集束式导弹发射井、可以携带7枚UGM-109“潜射战斧”。

加上原本安装在艇艏的两个VPT发射装置,意味着每艘“弗吉尼亚”BlockV理论上可以携带40枚“潜射战斧”,此外,美国海军还准备为“弗吉尼亚”BlockV配备正在研发的海基高超音速打击器CPS,只是目前还不清楚每一艘的备弹量到底有多少。

相比美国海军,苏联红海军和俄罗斯海军对巡航导弹核潜艇的热衷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早在上世纪50年代末期就开始研发第一代659型巡航导弹核潜艇了,1961年,659型1号艇正式服役,标志着苏联红海军正式进入了水下导弹战时代。

而从1961年到1982年,苏联红海军连续发展出三代、五型巡航导弹核潜艇,包括第一代659型、675型,第二代的661型、670/670M型和第三代的949/949A型,根据苏联红海军的定义,巡航导弹核潜艇的精确命名为“核动力水下巡洋舰”(АРПККР)。而从装备数量上来说,苏军共建造了5艘659型、前后共建造了29艘675型、1艘试验性的661型(此型号不算成功)、11艘670型和6艘670M型、2艘949型和11艘949A型巡航导弹核潜艇,以上所有巡航导弹核潜艇的建造数量加在一起,高达65艘之多。

即使在冷战结束后,俄罗斯海军在万般困难的情况下,也没有放弃对巡航导弹核潜艇的建设,作为苏军最后一代巡航导弹核潜艇的949A型,俄罗斯海军甚至在最困难的90年代还续建了两艘、目前依然保持着7到8艘的装备数量,同时还在试图对现役的所有949A型实施技术改造,这部分949A型被拆除了艇体舯部两侧的CM-225A型倾斜式发射井,而代之以通用的KBSK型集束式发射筒,每个发射筒内可以携带4到5枚新一代战役反舰导弹,使得949A型巡航导弹核潜艇的载弹量骤然上升到一百枚以上。

同时,根据俄罗斯海军建造新一代885/885M“白蜡树”级攻击型核潜艇的计划,在正在试航的885M“喀山”号上也安装了8个KBSK型垂直发射系统,从而使得每艘“白蜡树-M”级也可以携带40枚左右的战役反舰导弹。这一技术路线有些类似于美国海军的“弗吉尼亚”BlockV,但由于俄罗斯海军在下一代“哈士奇”级攻击型核潜艇上又准备取消KBSK发射系统、或只准备保留两个发射模块,故而大伊万认为,俄罗斯海军目前对于巡航导弹核潜艇的现状、未来发展还是抱有较大的摇摆、是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的。

尽管美国海军、苏联红海军在研发力量、装备数量上对巡航导弹核潜艇都极其热衷,但从二者对巡航导弹核潜艇的战术定位、作战运用上来说,可谓是大相径庭、完全不是一码事:

咱们还是先说美国海军好了,其实美国海军研发巡航导弹潜艇的时间并不晚,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就试图把“天狮星”巡航导弹装到常规动力潜艇上,但由于技术问题太多最终没有弄成。而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美国海军战略思路的变化,尤其是90年代、苏联解体后美国海军越来越看重所谓的“由海向陆”进攻,给大量的巡洋舰、驱护舰配备了“战斧”式巡航导弹承担对陆攻击任务,水下战部队的巡航导弹核潜艇才被重新重视起来。

正因如此,美国海军对巡航导弹核潜艇的战术定位、作战运用,从来都是以廉价且规模较大的对陆火力投送为主,无论是688 BlockII、还是774都是如此,而那4艘可以说完全是“废物利用”的726型核潜艇就更是如此了。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发现,目前美国海军正在建造、备料待建的10艘774 BlockV型巡航导弹核潜艇,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美国海军的“军备建设惯性”使然,本质上就是替代马上就要退役的726型巡航导弹核潜艇的产物。

相对于美国海军的巡航导弹核潜艇承担的任务以“对陆攻击”为主,苏联红海军的巡航导弹核潜艇承担的任务则干脆就以制海作战任务为主了:

毕竟咱们之前做过科普,以苏联的地理位置、北极冰海的水文环境来说,在严寒的冬季能够全天候完成出航准备、部署到海上承担制海作战任务的,只有能在冰面下航行的巡航导弹核潜艇才能完成,任何水面舰艇在冰封的北极冰海都是不可靠的。这才是苏联红海军、俄罗斯海军为何长期以来极其倚重巡航导弹核潜艇的根本因素。

毕竟对红海军来说,跨过北大西洋、远道而来的美军航母战斗群才是最为重要的敌人没有之一,而装备有强大的战役反舰导弹、理论上比水面导弹舰更为可靠的巡航导弹核潜艇才是最值得信赖的打击力量。同时,由于巡航导弹核潜艇自身态势感知和目标指示能力相当有限,相当依赖于空基、天基目标侦察和指示系统的火控引导。在这个意义上讲,苏军60年代的“成功-1”型空基目标指示系统、以及更为著名的上世纪70年代搞的“神话”天基目标指示系统,本质上都是为了巡航导弹核潜艇能够完成制海攻击而准备的。

在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海军的战略思想和战术思路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俄军开始为22350“戈尔什科夫海军元帅”级护卫舰 、20385“轰鸣”级护卫舰甚至22800“红带蛛”级小型导弹舰等中、小型水面舰艇配备舰射巡航导弹,用于遂行所谓的“混合战争”。

但饶是如此,俄罗斯海军的巡航导弹核潜艇在俄军这么多年打的好几场“混合战争”中,依然处于缺席状态,尽管有部分949A型核潜艇经过改进、已经具备了携带3M14“口径”巡航导弹的能力。这已经部分说明,巡航导弹核潜艇之于俄罗斯海军来说,依然是遂行制海作战尤其是舰队决战的主力,这种昂贵的大型“决战兵器”,很大程度上是不会投入到低强度、费拉不堪的“混合战争”中去的。

中国需要这类武器吗?

那么,在搞明白了美、俄两国为何对巡航导弹核潜艇如此热衷的原因后,中国海军是否需要巡航导弹核潜艇、是否需要类似于949A或者774 BlockV这种装备就不难考量了:

从“对陆攻击”任务来说,中国海军目前并无必要由巡航导弹核潜艇来担负此类任务、甚至“对陆攻击”对于中国海军来说本身就是一个紧迫性不是很强的战术任务;

而从“制海作战”任务来说,也许巡航导弹核潜艇具备一定的战术和技术优势,但考虑到949A之类的核潜艇一艘的造价基本相当于1143.5重型载机巡洋舰(“库兹涅佐夫”级航空母舰)的1/2。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海军完全没有必要去建造这种昂贵的玩意儿,造更多的055型大型驱逐舰难道不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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