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报短评#【消除性别歧视需多方合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9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指出要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一直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把女性求职者挡在了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此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行动计划》,明确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无疑是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有力干预。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消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需多方合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人民法院报)
一直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把女性求职者挡在了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此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行动计划》,明确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无疑是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有力干预。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消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需多方合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人民法院报)
#法治微评# 【消除性别歧视需多方合力】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9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指出要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规范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将就业性别歧视问题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中;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一直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把女性求职者挡在了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此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行动计划》,明确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无疑是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有力干预。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消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需多方合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廖卫芳)
一直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把女性求职者挡在了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此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行动计划》,明确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无疑是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有力干预。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消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需多方合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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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把女性求职者挡在了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此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行动计划》,明确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无疑是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有力干预。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消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需多方合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一直以来,一些企事业单位在人员招聘环节当中,往往存有一定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尤其是一些单位的岗位招聘“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把女性求职者挡在了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此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行动计划》,明确招聘不得“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无疑是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有力干预。
但笔者以为,要真正消弭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还需多方合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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