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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73----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善林金融分公司店长,犯罪金额3400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是2-3年,若是退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公司非法所得是42万,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57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5万元,(2020)津0106刑初90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案发时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12月1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以下简称紫芥园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庞某某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00余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2.系从犯;3.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非法吸收的款项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职级相当于大团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向12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11万元,造成损失569万余元。
被告人庞某某自在善林金融任职以来违法所得42.9万余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庞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共计57万元。
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案发时系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户籍地及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2017年12月1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紫芥园分公司(以下简称紫芥园分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庞某某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00余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若积极退赃,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2.系从犯;3.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非法吸收的款项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4.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庞某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任紫芥园分公司店长(职级相当于大团经理)期间其本人及管理的团队业务员采用上述方式,向12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11万元,造成损失569万余元。
被告人庞某某自在善林金融任职以来违法所得42.9万余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庞某某退赔违法所得和预缴罚金共计57万元。
被告人庞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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