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一审宣判】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https://t.cn/A6MPWtvy
【某省高法原院长受贿7000余万元被判15年】当前,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政法队伍也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不断强化,在严明的法纪考量之下,一大批腐败的、不合格的、庸碌的政法干部跌落马下,被清除政法队伍。9月14日(昨天),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坚利用担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厅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人事调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其中2403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坚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刑法》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即,(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张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法院综合考虑其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对于这名副省级高官的果断查处和依法判决,再次彰显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只有把那些隐藏在司法领域的“老虎”和“苍蝇”清理干净,才能构建出一个更加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希望警钟长鸣,可以警醒每一名在位干部:初心不可忘,使命不可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才能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和道德防线。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坚利用担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厅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人事调动、案件审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其中2403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坚收受部分财物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权钱交易是受贿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人没有相应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刑法》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即,(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张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9万余元,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法院综合考虑其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对于这名副省级高官的果断查处和依法判决,再次彰显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只有把那些隐藏在司法领域的“老虎”和“苍蝇”清理干净,才能构建出一个更加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希望警钟长鸣,可以警醒每一名在位干部:初心不可忘,使命不可忘!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才能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和道德防线。
「一个“钱”字害死很多人」
安徽高院原院长张坚,一审获刑15年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安徽高院原院长张坚,一审获刑15年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坚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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