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安日记#
——“要不要再见面 没办法还是想念 忽然想看你的脸 熟悉的感觉”
这是你不在我身边的第三天 又是没有你在就难以入眠的夜晚 乌漆嘛黑的房间里多少有点不心安 试图拉开窗帘照进一些能给予安慰的光 熟练的打开音乐APP 调小音量 随机播放起音乐 这时的咪崽已经醒来了 打了一个大大的哈欠睡眼朦胧的看着我 似乎想说:“你又一个人在那emo了吗?”是的啦 想你妈了 赶紧睡吧大肥咪
这时的音乐刚好播放着'等你的季节' 一股回忆涌上心头了 嘴角不自觉的扬起了甜蜜的笑容那一年我们还没在一起 那天的公交车上 我和你坐一起 你问我要不要一起听歌 我说好 带起另一只耳机 里面播放的就是这首歌 下一首就是'恋人未满' 一路我们没有怎么说话 但那旋律那歌词却早已深深刻在脑海里 后来我总会回想起 那时候的你是不是在用歌来提醒我 “只想让你知道 我真的很好 爱一生恋一世我也会等你到老” “再向前一点点 我就会点头 再冲动一点点 我就不闪躲 不过三个字 别犹豫这么久....”
确实啊 那时候我们的关系就像恋人未满 到现在我们也在一起不知不觉已经快5年多了 回想起过去的点点滴滴 真的是羡煞旁人 我们有着别人羡慕的感情 有着别人对我们真心的祝福 真的是很甜蜜欸
诶 很晚啦 咪崽已经睡的跟头猪一样嘞 你要照顾好自己啊 你不是一个人 我一直都在 只是 现在换成我来等你了@我是小疯子万事胜意yu
——“等夏天等秋天等下个季节 要等到月亮变缺 你才会回到我身边”
—— “只想让你知道放不下也忘不掉 你的笑你的好是我温暖的依靠”
——“要不要再见面 没办法还是想念 忽然想看你的脸 熟悉的感觉”
这是你不在我身边的第三天 又是没有你在就难以入眠的夜晚 乌漆嘛黑的房间里多少有点不心安 试图拉开窗帘照进一些能给予安慰的光 熟练的打开音乐APP 调小音量 随机播放起音乐 这时的咪崽已经醒来了 打了一个大大的哈欠睡眼朦胧的看着我 似乎想说:“你又一个人在那emo了吗?”是的啦 想你妈了 赶紧睡吧大肥咪
这时的音乐刚好播放着'等你的季节' 一股回忆涌上心头了 嘴角不自觉的扬起了甜蜜的笑容那一年我们还没在一起 那天的公交车上 我和你坐一起 你问我要不要一起听歌 我说好 带起另一只耳机 里面播放的就是这首歌 下一首就是'恋人未满' 一路我们没有怎么说话 但那旋律那歌词却早已深深刻在脑海里 后来我总会回想起 那时候的你是不是在用歌来提醒我 “只想让你知道 我真的很好 爱一生恋一世我也会等你到老” “再向前一点点 我就会点头 再冲动一点点 我就不闪躲 不过三个字 别犹豫这么久....”
确实啊 那时候我们的关系就像恋人未满 到现在我们也在一起不知不觉已经快5年多了 回想起过去的点点滴滴 真的是羡煞旁人 我们有着别人羡慕的感情 有着别人对我们真心的祝福 真的是很甜蜜欸
诶 很晚啦 咪崽已经睡的跟头猪一样嘞 你要照顾好自己啊 你不是一个人 我一直都在 只是 现在换成我来等你了@我是小疯子万事胜意yu
——“等夏天等秋天等下个季节 要等到月亮变缺 你才会回到我身边”
—— “只想让你知道放不下也忘不掉 你的笑你的好是我温暖的依靠”
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票据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第6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中文名
回头背书
外文名
Return Endorsement
别名
还原背书或逆背书
背书人
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
相关法律
《票据法》
快速
导航
具体情形格式与原则回头背书规则
特点
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
具体情形
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其自身和回头范围内的背书人即D、E、F没有追索权。
如A——B——C——D——B
在上图的情况下,B只能对A行使追索权。理由如下:
①B不能对自身行使追索权,因为此时债权债务归于B一身,发生了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混同,属债权消灭原因,故B不能对B行使追索权。
②B不能对C、D行使追索权,因为此时C、D既在B之后背书,有债权,又在B之后背书,有债务。即B与C、D属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现象,发生了民法上的抵消,抵消亦属债权消灭的原因,故B不能对C、D行使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格式与原则
回头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没有特别之处,可以是完全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
回头背书在原则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有权利移转、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的效力。
回头背书规则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追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2.1.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追索,被追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
2.1.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追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1.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2.1.4:持票人为保证人时:因回头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的与被保证人的地位相同,被保证人的追索权有什么限制,保证人就有什么限制。这一点不同于因履行了保证责任而持有票据的情形,此时的保证人可以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均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以行使迫索权。
2.1.5持票人为参加付款人时:与保证人为持票人相同,除可以向被参加入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被参加人的地位。
2.1.6:持票人为未承兑的付款人、未参加承兑的预备付款人以及担当付款人时:因为这三种人都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此当他们依回头背书取得票据以后,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
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票据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第69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中文名
回头背书
外文名
Return Endorsement
别名
还原背书或逆背书
背书人
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
相关法律
《票据法》
快速
导航
具体情形格式与原则回头背书规则
特点
其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
具体情形
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当票据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即以往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他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如此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背书人为持票人。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实的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其自身和回头范围内的背书人即D、E、F没有追索权。
如A——B——C——D——B
在上图的情况下,B只能对A行使追索权。理由如下:
①B不能对自身行使追索权,因为此时债权债务归于B一身,发生了民法理论上的债的混同,属债权消灭原因,故B不能对B行使追索权。
②B不能对C、D行使追索权,因为此时C、D既在B之后背书,有债权,又在B之后背书,有债务。即B与C、D属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现象,发生了民法上的抵消,抵消亦属债权消灭的原因,故B不能对C、D行使追索权。
(3)承兑人为持票人。当票据辗转流通到承兑人之手时,承兑人作为现实的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应自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票据不获付款,因而,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
(4)保证人为持票人。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格式与原则
回头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没有特别之处,可以是完全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
回头背书在原则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有权利移转、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的效力。
回头背书规则
(1)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2)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追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2.1.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法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此时的持票人,即出票人是票据上所有前手的最端首,但同时又是所有其他背书或签名人的后手。如果允许出票人向其前手追索,被追索的前手可以后手的身份再向出票人追索,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简单循环,既增加了追索数额,又累及每一个背书人,毫无实际意义。
2.1.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追索权。因为戊既是丁的后手,同时又是丁的前手,若丁向戊迫索,戊亦可以后手的身份对丁追索。同样造成济循环追索,毫无意义。
2.1.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2.1.4:持票人为保证人时:因回头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的与被保证人的地位相同,被保证人的追索权有什么限制,保证人就有什么限制。这一点不同于因履行了保证责任而持有票据的情形,此时的保证人可以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均取得持票人的资格,’可以行使迫索权。
2.1.5持票人为参加付款人时:与保证人为持票人相同,除可以向被参加入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被参加人的地位。
2.1.6:持票人为未承兑的付款人、未参加承兑的预备付款人以及担当付款人时:因为这三种人都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此当他们依回头背书取得票据以后,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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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开心,觉得生活没那么如意,觉得努力没有结果,也千万不要气馁,吃个冰淇淋,感受一下甜蜜的冷静,然后深呼吸,告诉自己不妨再努力一点,好结果都在你向前走的路上。 ――《至正在努力的你》
♡
#桦衫班服# #励志语录# #每日一善#
如果你不开心,觉得生活没那么如意,觉得努力没有结果,也千万不要气馁,吃个冰淇淋,感受一下甜蜜的冷静,然后深呼吸,告诉自己不妨再努力一点,好结果都在你向前走的路上。 ――《至正在努力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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