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开心的出门 准备晚上去gai上溜达会
吃了高中时候和小景最爱吃的那家过桥米线 (这次小景来我家住了几天 走得太匆忙 没和她一起去吃也是可惜了)我们都觉得是这个小县城最好吃的一家米线(光盘行动了今天[苦涩])还是原来的那个味道 希望一直开下去 祝店家生意兴隆(大概毕业后就再也没有吃过了 汤都喝完了 吓到自己 下次请小杨同学和飞飞童鞋一起出来吃哇[二哈])
然后 真的很“倒霉”(我好久没出过门了) 突然下大雨嘞[单身狗]
没带伞嘞 在大雨中跑了一整条街终于找到了一家卖伞的 (不过在大雨中跑真的还就挺舒服的 烦恼都被冲没了 尽管白裤子白鞋都脏了 那也没关系)
买了把伞 好生浪漫了(从来没有在这么大的雨中走过路)

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上班第一天辞职以后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
来源于东方资讯https://t.cn/A6IZv8SJ 08:50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全国多地遭遇极端特大暴雨,打工人下班路上出现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下面这则法院判决可能给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张XX系死者杜某的妻子,2016年3月1日杜某与第三人石家庄市XXXX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漫水桥被洪水冲走。

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XX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法院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杜某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张XX及第三人公司进行了送达。

杜某的妻子张XX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杜某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杜某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一审法院认为:张XX、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时,未向以上二人核实相关情况,没有确认杜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事实不清;张XX主张即便不能定性杜某的行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认定杜某为工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因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全面查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未落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杜某工伤认定,只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结合河北省工伤保险认定中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判断。
故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杜某遭受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XX之夫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石家庄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张XX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行为,该事实在原审中仅有公司单方说明,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中均未提起此事。

在本案再审期间,张XX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某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因此,张XX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

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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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第1天就辞职 回家途中车祸死亡 法院:算工伤

员工离职实属正常,若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来看看这则判例。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X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X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X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中X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过,天降横祸。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决定:悦X公司派遣至中X公司员工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后,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8]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送达。悦X公司、中X公司不服,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判决: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X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X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X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两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判得非常正确,且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故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两个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2017年7月31日上午7时整至13时30分位于XX路(靠近XX大道XX号)的道路交通视频。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能充分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事实,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述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

苏州人吃汤面,有多讲究?

『这就是美食的魅力,它给了我们故事与传承。』

“燕子,赶紧起床了。约好了去吃头汤面的。快点快点!”耳边隐隐传来小姐妹的喊声。
苏州这座兼容了古典文化与现代艺术的城市,在这晨光中慢慢苏醒过来,静谧之地,不慕繁华,不舍安宁。我们闲步走在古城的街巷中,沿着凹凸不平青石路,感受着这座城市的故事。清澈的古城河沿着老街蜿蜒流淌,斑驳的粉墙,陈旧的门板,闲坐的老人,嬉戏的孩子,构成了一幅幅诗般画卷。
苏州面食众多,而最让苏州人跃跃欲试,充满执念的,便是那热气腾腾的头汤面。这是老苏州人深埋于血液里的悸动。所谓的头汤面,就是指清晨面馆刚开门时,用锅里清水下的第一碗面。当清水沸腾后,大师傅用一根长筷子将面放下,水开后再次放入凉水沸腾一次后捞出。自早到午,面馆锅里的水只添不换,后面的水就会浑浊。故而清晨的第一锅清水下的面最佳,碱水味最少。碱水越重,出水的面就会越粘,口感就会差了很多。
关于面条的学问,苏式面条和北方的拉面、手擀面、宽面、刀削面等大有不同。北方面条追求的是入口的嚼劲。但是苏式面条不仅追求口感,对于造型也有要求。大师傅一筷子面条盛入碗中,要整整齐齐,丝丝分明。面条的口感为了契合食客的偏好,又有“硬面”、“烂面”之分,这指的是面条煮的时间长短,时间短的称为硬面,多煮一会的称为烂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烂面并不是说面条真的烂了,糊在一起,只是软一些,更适合少儿及老年人食用。
对于离家多年的我来说,心里念念不忘的便是这碗刚刚出锅的汤面,那是记忆里的味道。儿时父母每到周末,便会带我去面馆吃上一碗热气腾腾的汤面。一个红木桌子,四边各摆上一条长椅,食客们围坐一起,一边品尝美食,一边闲聊家常。刚踏进店里,门口的阿姨就热情的和我打着招呼:“小姑娘,来尝头汤面呀?” 我点头笑道 ,“是呀,难得回家一趟,最想念的便是这家的焖肉面了。”“那是要红汤还是白汤呀?”店员一边下单一边问着,我熟练地报上“白汤,免青,宽汤。”
苏州汤面点面也很有讲究。面汤分为“红汤”、“白汤”。苏州的红汤不是红辣油的红,而是酱油配合高汤原料调配成汤底的红色。红汤适合冬天,味道浓郁鲜美。白汤则是高汤为底,不添加酱油,适合夏天,其味道清爽可口。苏式面汤最为讲究的就是这份汤底,汤底要求清而不油,味道鲜美,食后回味无穷,却不口干。
这些特点就对汤面的熬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面汤需要采用鳝、鱼骨头、筒子骨等众多食材原料,配上各家独特秘制的调料,文火慢熬成汤,“吊”出鲜味汤底。每一家面店都将自己的汤底作为自家的独家秘方,绝不外传。苏州人常说:“吃面要吃汤,听戏要听腔”,可以看出苏州人对于面汤的注重。老苏州人点面常会提到“宽汤”、“紧汤”,便是说碗里的汤要多少,紧汤就是少加汤,宽汤则是相反,要多加汤。
中国的饮食文化,讲究色香味俱全。苏式汤面在满足了香和味后,当然还少不了“色”。一碗汤面端至食客手里时,还会撒上葱花蒜叶,以提升其色泽和食客的食欲。面面俱到的苏州面馆大师傅们,当然也不会忘了一些不爱葱蒜的人。所以在苏州面馆点面,还经常会听到行话“重青”、“免青”。重青和免青即是漂在面汤上的葱蒜的多少。重青就是多放葱蒜,免青即是相反,不放葱蒜。
为何说每一碗苏式汤面都是私人定制的,花色繁多?那是因为每一位食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自己喜欢的“浇头”。浇头是指佐面的菜肴,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师傅们在后厨现炒的,如虾仁、鳝丝、三鲜、腰花等。还有一种是提前做好的,如焖肉、爆鱼、雪菜肉丝、香菇面筋等。浇头的点法也很有名堂,分为浇头和过桥。浇头就是将菜肴直接放在面上,过桥则是将浇头另外用小碟子盛放,不浸于面汤中。食客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浇头,可以是单一的,可以是双浇头,当然也可选择“浇头+过桥”等多种豪华吃法,万般搭配,任君挑选。
双手接过跑堂递来的汤面,鲜美的汤汁,细软的面条,入口即化的焖肉,再加上那一小碟切得细细的姜丝配菜,可谓是适适意意,笃笃悠悠。或许正是因为这一份惬意自在,才让江南人对于汤面情有独钟。
来苏州品尝苏式汤面,不可不尝的,便是这枫镇大肉面,其被誉为苏州“最难做、最精细、最鲜美”的一碗面。苏州人饮食听从时令,枫镇的大肉面就是其典型之一,作为一款夏季令面食,其汤底用酒酿吊香,汤清无色,醇香扑鼻。
碗面中的焖肉,虽然长相普普通通,但其做法却又极其讲究。我们需要挑选一块上好新鲜的五花肉,带皮带骨。然后每一面都抹上盐,用石板压实,腌制五六个小时,这样处理后的五花肉肉质才会更紧实。压实后的肉再洗净焯水,处理干净,配上葱、姜和各类香料进行焖煮。焖煮时,锅内的水量须以刚好盖住肉为最佳,这样的肉感吃起来不会感觉干涩或者松散。焖肉煮熟冷却后,就可以进行切片了。
每片肉的大小需要控制在1.2两左右,每片厚度和宽度也需要保持一致。老苏州人是这样评价一块极品焖肉:肉质烂而不散,肥而不腻,浸入面汤后,凝脂消融,入口即化,满口鲜汁,食之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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