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报告#:建议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市场参与主体和产品设准入门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5日在北京正式发布《商业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研究报告》。报告建议,立足于中国国情和防范风险,应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经验、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管理水平等,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和合格产品设置一定准入门槛和规范标准。详情戳>>> https://t.cn/A6Mhpk03
#北京银保监建立保险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个别机构75%销售人员购买“自杀保单” 北京银保监局出“双拳”规范】9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两个对北京保险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文件,一是《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二是《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
据了解,《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通知》旨在规范人身险行业个险渠道常见的自保互保问题,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详情戳>>> https://t.cn/A6Im0g8F
据了解,《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通知》旨在规范人身险行业个险渠道常见的自保互保问题,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详情戳>>> https://t.cn/A6Im0g8F
【#北京保险业将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北京银保监局今天发布了《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过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自从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被引入人身险行业,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保险销售人员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促进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其中人身险公司11.9万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3万人,保险经纪公司2.6万人。
目前,销售队伍良莠不齐,监管中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
2012年8月,本市发布了《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上线运行信息系统,也被行业称为“黑名单”制度, 2015年,行业协会正式印发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并运行至今,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次, 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扩大了信息收集范围,同时将使用决定权交给市场主体,由保险机构充分参考处罚信息、自主决定销售人员的录用,保险机构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办法》强调在人员招录中应充分参考处罚信息,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机构要综合考量招录人员的诚信背景情况,对于有过记录的人员要从严把握。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如果发现违规责任人属于系统登记人员,且保险机构在准入中未尽到审查责任,监管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管理责任。
《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作为北京构建清廉金融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立足于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自从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被引入人身险行业,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保险销售人员发挥了巨大作用,不仅促进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也推动了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其中人身险公司11.9万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3.3万人,保险经纪公司2.6万人。
目前,销售队伍良莠不齐,监管中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
2012年8月,本市发布了《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上线运行信息系统,也被行业称为“黑名单”制度, 2015年,行业协会正式印发警示信息管理办法并运行至今,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次, 建立了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扩大了信息收集范围,同时将使用决定权交给市场主体,由保险机构充分参考处罚信息、自主决定销售人员的录用,保险机构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办法》强调在人员招录中应充分参考处罚信息,其实也是要求保险机构要综合考量招录人员的诚信背景情况,对于有过记录的人员要从严把握。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如果发现违规责任人属于系统登记人员,且保险机构在准入中未尽到审查责任,监管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机构管理责任。
《办法》从信息获取和使用等方面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定期通报执行情况,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送北京银保监局。针对保险机构瞒报、漏报等违规行为,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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