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若干实务问题解析(上)| 海辉执行
参与分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参与分配一直都是重点和难点,主要是因为涉及多个债权人、不同的执行法院、不同性质的执行案由等。拿笔者所在的江苏地区来讲,全省三级法院,甚至是同一城市的同一级别的法院,在参与分配的具体实践中都存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为此,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多年实务经验的同时,将不同的操作方法予以统一和规范,达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纵览该份《指导意见》,里面不乏诸多“硬核”规定及亮点,笔者结合工作经历,将部分“亮点”进行呈现,和诸位同仁一起总结提升。
【 亮点一 】《指导意见》第8条和第21条第3款完善了关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点问题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但如何理解“执行终结”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在执行实务中主要存在拍卖成交日、执行款发放日、过户(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日等主流观点。由于千变万化的执行进展情况,上述观点都无法完全适用于每一类执行案件,《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不同的处置方法、不同的送达方式加以区分,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平原则。就无锡地区而言,相较之前最特别的一点在于,对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该意见改变了之前以拍卖、变卖成交前一日作为参与分配时点的规定。
【 亮点二 】《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了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结合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均不难看出参与分配需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为前提。在执行实务中,主持分配法院考虑到“执行到位率”这一考核因素,往往会寻找理由不准许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使得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获得更多的受偿金额。《指导意见》将“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细化后,本质上维护了他案债权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若主持分配法院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被执行人能够用于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一方面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救济的权利,可谓两全其美。
【 亮点三 】《指导意见》第6条明确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正在诉讼、仲裁、公证程序中,应当在参与分配程序中预留财产份额的情形
6.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1)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债权人为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3)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4)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5)人民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已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只有在对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才能在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假设没有明确这六种特殊情况,即便执行法官考虑到民生疾苦,也无法依职权对款项主动进行分配,否则势必会有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不仅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还会引来这六类人群的申诉、上访等事件。《指导意见》突破了这一规定后,使得执行法官有法可依,既肯定了首查封债权人的保全行为,又保护了涉民生案件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满足了该类人群的生活保障,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笔者看来,执行程序被看作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参与分配制度对胜诉案件的债权人而言往往又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江苏高院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了强制执行程序中最大、最繁琐的一个难点,对律师同仁来说,学好、用好参与分配制度至关重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与分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多个金钱债权竞合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参与分配一直都是重点和难点,主要是因为涉及多个债权人、不同的执行法院、不同性质的执行案由等。拿笔者所在的江苏地区来讲,全省三级法院,甚至是同一城市的同一级别的法院,在参与分配的具体实践中都存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为此,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总结多年实务经验的同时,将不同的操作方法予以统一和规范,达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纵览该份《指导意见》,里面不乏诸多“硬核”规定及亮点,笔者结合工作经历,将部分“亮点”进行呈现,和诸位同仁一起总结提升。
【 亮点一 】《指导意见》第8条和第21条第3款完善了关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点问题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但如何理解“执行终结”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在执行实务中主要存在拍卖成交日、执行款发放日、过户(以物抵债)裁定送达日等主流观点。由于千变万化的执行进展情况,上述观点都无法完全适用于每一类执行案件,《指导意见》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不同的处置方法、不同的送达方式加以区分,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公平原则。就无锡地区而言,相较之前最特别的一点在于,对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该意见改变了之前以拍卖、变卖成交前一日作为参与分配时点的规定。
【 亮点二 】《指导意见》第5条明确了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公司股权,该股权明显无财产价值、价值较小或者难以变现的;(4)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为难以现状处置的无证房产或者农村宅基地上房产的;(5)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结合参与分配制度的定义,均不难看出参与分配需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为前提。在执行实务中,主持分配法院考虑到“执行到位率”这一考核因素,往往会寻找理由不准许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使得其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获得更多的受偿金额。《指导意见》将“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细化后,本质上维护了他案债权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若主持分配法院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被执行人能够用于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一方面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赋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救济的权利,可谓两全其美。
【 亮点三 】《指导意见》第6条明确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正在诉讼、仲裁、公证程序中,应当在参与分配程序中预留财产份额的情形
6.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1)债权人对执行财产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2)债权人为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3)受害人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4)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5)人民调解协议的债权人已申请司法确认的;(6)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表明,原则上只有在对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情况下,才能在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下申请参与分配。假设没有明确这六种特殊情况,即便执行法官考虑到民生疾苦,也无法依职权对款项主动进行分配,否则势必会有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不仅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还会引来这六类人群的申诉、上访等事件。《指导意见》突破了这一规定后,使得执行法官有法可依,既肯定了首查封债权人的保全行为,又保护了涉民生案件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满足了该类人群的生活保障,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笔者看来,执行程序被看作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参与分配制度对胜诉案件的债权人而言往往又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江苏高院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了强制执行程序中最大、最繁琐的一个难点,对律师同仁来说,学好、用好参与分配制度至关重要,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种容易二婚的八字
婚姻的失败,往往会对一个人的一生造成很大的影响。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来说,是一种不幸的人生经历,如果有孩子的话,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的教育和心理更是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命理中看的话,八字中哪种男女最容易遭遇婚姻两次以上的婚姻呢?
1、男命中偏正财两透、女命中偏正官两透,容易遭遇二次婚姻。
八字中男命以正财定义为妻,偏财定义为不稳定的非正式的妻子,为情人或者不稳定的异性缘分;女命中以正官定义为夫,而七杀则定义为非正式的丈夫,属于不稳定的异性情分,同时,八字中在正、偏具有的情形下,偏星也表示次第关系。八字中的天干,表示这种关系是公开的,毫不隐瞒的关系。这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婚姻关系俱透,说明日主极力想将这种关系变成现实,让社会承认,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容易造成两次以上的婚姻。
2、女命正官不透,而透伤官和七杀,日支不坐正官,夫宫又遇严重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男命中正财不透,而透劫财和偏财,日支不坐正财,妻宫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
正官、正财不透,而透露出七杀或者偏财,表示正式的婚姻关系不太稳定,所以日主也不想大家知道存在这种婚姻关系。但是八字中又有正式的丈夫或者妻子,只是它们又不能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在家或者与日主的生活和工作距离很远,有也相当于没有。夫妻宫、星在八字原局或者行运中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表示自己的配偶或者会遭遇外界的其他的人打击、压制,或者外遇,甚至遭遇其本人无法预料的事情的冲击,致使配偶丧失或者离弃,或者家庭不稳,所以也容易遭遇两次以上的婚姻。
3、女命中天干先透正官,后透七杀,地支亦先见正官后见七杀,而夫宫在八字原局、或者所行岁运中又逢严重刑、冲、克、化,亦为二次婚姻之象;男命中天干先透正财、后透偏财,地支中亦为先见正财、后见偏财,而妻宫日支在八字原局中、或者所行的岁运中又遭严重的刑、冲、克、合的,也是一生中定会有二次以上婚姻之象。
前面说过,偏星也代表了一种次第关系,偏、正俱透,正星在前,也就说明了日主的婚姻关系的次序的排定。而八字中或者岁运中的夫妻宫在遇刑、冲、克、合,均表示会有来自外界的人或者事,阻扰或者破坏其本人的家庭的稳定,如果情形严重的,自然难有稳定的婚姻关系,两次以上的婚姻关系必定成立。
4、日支与它柱地支伏吟(即地支相同),即使伏吟不为官星、财星本气,夫、妻宫(日支)再遇逢冲的,克夫或者克妻后再嫁,亦为二次婚姻之象。
日支代表夫妻宫,日支与它柱地支相同,表明夫妻宫所居的人势力很大,特别是与月支、时支相同的,因为距离日主很近,就会加剧这种情形。在八字命局中成为忌神的可能性很高。在遇岁运又来扶助夫宫的话,其配偶势力更大,婚姻的平衡关系很容易打破,所以婚姻难以顺利。如果这种伏吟的十神,又是配偶星的克星的话,情形就会加剧。同时,夫妻宫伏吟,更主要体现在岁运的介入下,无论出现克、刑、冲哪种关系,都会同时出现同时引动配偶宫和婚姻宫,婚姻动摇的可能性很大,即使遇合,也会出现争合的局面,亦为二次婚姻之兆。
5、男、女命中夫、妻星遭严重刑、冲、克、破,多有两次婚姻之兆
男女命中的夫妻星,代表其配偶本人,八字中配偶星遭遇严重的刑、冲、克、破,表示配偶星势弱,难以抵御夫妻星遇刑、冲、克、破的岁运的冲击,特别是形成三冲一的局面,遇之则容易丧偶或者夫妻分离的事情发生,所以遭遇两次婚姻。
6、原命局中财、官星主气全无,八字中又干支多合,两次婚姻在所必然
八字中财官本气全无,本来就代表配偶缘分较差;八字中干支多合的人,一般多为善于交际,乐于交际的人,这种交际大多是去找自己没有的人,自然容易出现婚姻不顺,二次婚姻自是容易。
7、男命中比劫气盛、女命中食伤气盛,而夫妻星又重复出现,又或合化为它物,恐为三婚四嫁之命。
男命中的比劫,女命中的食伤,均为配偶的“敌人”,“敌人”气势虽然强盛,而配偶星又重复出现,配偶的势力也不会差。形成了比劫与财星交战,食伤与官星交战的局面。遇到岁运中扶起男命中的比劫,或者女命中的食伤,婚姻都难以稳定,离婚自是极为可能。当然,如果官星又被合化成它物的,岁运中遇到解合,婚姻状态改变的频率很高,所以三婚四嫁,也就比较容易。
8、女命中月干伤官,月支七杀的,一般多为三婚之命;
女命月支七杀为偏,七杀得令,为偏星得气为旺,月干伤官虽然紧贴克制七杀,形成七杀旺而不旺的局面,当然,就看岁运扶助哪一方了。但是月干又透出伤官,遇到岁运天干扶助官星的大运或者流年,官星势力必然减力,婚姻自然状态不佳;行运到地支伤官的大运,必然引通命局中的月干发挥作用,因为紧贴,作用更大,所以婚姻状态改变的机率很大。所以古有“伤官坐杀,杀逢月令,必是喝三口井水之人”的说法。
9、女命中原局中食伤并透,食伤自坐官、杀,夫宫自坐官星墓库的,多为两次婚姻
食伤并透,代表自己个性很强,丈夫因为自己的个性,难于安身立命;同时,配偶星必因克制而损伤无力,表示丈夫能力也不会大,自己有看不起丈夫的心性;另外,夫宫官星坐墓,一般都会配偶日支被本气所克,墓库逢冲、逢合丈夫必然有灾,如果夫宫为命局中喜用,日主也会有灾,所以两次婚姻极有可能。#八字命理八字合婚星座命理##八字看桃花##算八字看婚姻感情##八字算命#
婚姻的失败,往往会对一个人的一生造成很大的影响。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来说,是一种不幸的人生经历,如果有孩子的话,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的教育和心理更是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命理中看的话,八字中哪种男女最容易遭遇婚姻两次以上的婚姻呢?
1、男命中偏正财两透、女命中偏正官两透,容易遭遇二次婚姻。
八字中男命以正财定义为妻,偏财定义为不稳定的非正式的妻子,为情人或者不稳定的异性缘分;女命中以正官定义为夫,而七杀则定义为非正式的丈夫,属于不稳定的异性情分,同时,八字中在正、偏具有的情形下,偏星也表示次第关系。八字中的天干,表示这种关系是公开的,毫不隐瞒的关系。这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婚姻关系俱透,说明日主极力想将这种关系变成现实,让社会承认,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容易造成两次以上的婚姻。
2、女命正官不透,而透伤官和七杀,日支不坐正官,夫宫又遇严重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男命中正财不透,而透劫财和偏财,日支不坐正财,妻宫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
正官、正财不透,而透露出七杀或者偏财,表示正式的婚姻关系不太稳定,所以日主也不想大家知道存在这种婚姻关系。但是八字中又有正式的丈夫或者妻子,只是它们又不能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在家或者与日主的生活和工作距离很远,有也相当于没有。夫妻宫、星在八字原局或者行运中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表示自己的配偶或者会遭遇外界的其他的人打击、压制,或者外遇,甚至遭遇其本人无法预料的事情的冲击,致使配偶丧失或者离弃,或者家庭不稳,所以也容易遭遇两次以上的婚姻。
3、女命中天干先透正官,后透七杀,地支亦先见正官后见七杀,而夫宫在八字原局、或者所行岁运中又逢严重刑、冲、克、化,亦为二次婚姻之象;男命中天干先透正财、后透偏财,地支中亦为先见正财、后见偏财,而妻宫日支在八字原局中、或者所行的岁运中又遭严重的刑、冲、克、合的,也是一生中定会有二次以上婚姻之象。
前面说过,偏星也代表了一种次第关系,偏、正俱透,正星在前,也就说明了日主的婚姻关系的次序的排定。而八字中或者岁运中的夫妻宫在遇刑、冲、克、合,均表示会有来自外界的人或者事,阻扰或者破坏其本人的家庭的稳定,如果情形严重的,自然难有稳定的婚姻关系,两次以上的婚姻关系必定成立。
4、日支与它柱地支伏吟(即地支相同),即使伏吟不为官星、财星本气,夫、妻宫(日支)再遇逢冲的,克夫或者克妻后再嫁,亦为二次婚姻之象。
日支代表夫妻宫,日支与它柱地支相同,表明夫妻宫所居的人势力很大,特别是与月支、时支相同的,因为距离日主很近,就会加剧这种情形。在八字命局中成为忌神的可能性很高。在遇岁运又来扶助夫宫的话,其配偶势力更大,婚姻的平衡关系很容易打破,所以婚姻难以顺利。如果这种伏吟的十神,又是配偶星的克星的话,情形就会加剧。同时,夫妻宫伏吟,更主要体现在岁运的介入下,无论出现克、刑、冲哪种关系,都会同时出现同时引动配偶宫和婚姻宫,婚姻动摇的可能性很大,即使遇合,也会出现争合的局面,亦为二次婚姻之兆。
5、男、女命中夫、妻星遭严重刑、冲、克、破,多有两次婚姻之兆
男女命中的夫妻星,代表其配偶本人,八字中配偶星遭遇严重的刑、冲、克、破,表示配偶星势弱,难以抵御夫妻星遇刑、冲、克、破的岁运的冲击,特别是形成三冲一的局面,遇之则容易丧偶或者夫妻分离的事情发生,所以遭遇两次婚姻。
6、原命局中财、官星主气全无,八字中又干支多合,两次婚姻在所必然
八字中财官本气全无,本来就代表配偶缘分较差;八字中干支多合的人,一般多为善于交际,乐于交际的人,这种交际大多是去找自己没有的人,自然容易出现婚姻不顺,二次婚姻自是容易。
7、男命中比劫气盛、女命中食伤气盛,而夫妻星又重复出现,又或合化为它物,恐为三婚四嫁之命。
男命中的比劫,女命中的食伤,均为配偶的“敌人”,“敌人”气势虽然强盛,而配偶星又重复出现,配偶的势力也不会差。形成了比劫与财星交战,食伤与官星交战的局面。遇到岁运中扶起男命中的比劫,或者女命中的食伤,婚姻都难以稳定,离婚自是极为可能。当然,如果官星又被合化成它物的,岁运中遇到解合,婚姻状态改变的频率很高,所以三婚四嫁,也就比较容易。
8、女命中月干伤官,月支七杀的,一般多为三婚之命;
女命月支七杀为偏,七杀得令,为偏星得气为旺,月干伤官虽然紧贴克制七杀,形成七杀旺而不旺的局面,当然,就看岁运扶助哪一方了。但是月干又透出伤官,遇到岁运天干扶助官星的大运或者流年,官星势力必然减力,婚姻自然状态不佳;行运到地支伤官的大运,必然引通命局中的月干发挥作用,因为紧贴,作用更大,所以婚姻状态改变的机率很大。所以古有“伤官坐杀,杀逢月令,必是喝三口井水之人”的说法。
9、女命中原局中食伤并透,食伤自坐官、杀,夫宫自坐官星墓库的,多为两次婚姻
食伤并透,代表自己个性很强,丈夫因为自己的个性,难于安身立命;同时,配偶星必因克制而损伤无力,表示丈夫能力也不会大,自己有看不起丈夫的心性;另外,夫宫官星坐墓,一般都会配偶日支被本气所克,墓库逢冲、逢合丈夫必然有灾,如果夫宫为命局中喜用,日主也会有灾,所以两次婚姻极有可能。#八字命理八字合婚星座命理##八字看桃花##算八字看婚姻感情##八字算命#
九种容易二婚的八字
婚姻的失败,往往会对一个人的一生造成很大的影响。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来说,是一种不幸的人生经历,如果有孩子的话,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的教育和心理更是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命理中看的话,八字中哪种男女最容易遭遇婚姻两次以上的婚姻呢?
1、男命中偏正财两透、女命中偏正官两透,容易遭遇二次婚姻。
八字中男命以正财定义为妻,偏财定义为不稳定的非正式的妻子,为情人或者不稳定的异性缘分;女命中以正官定义为夫,而七杀则定义为非正式的丈夫,属于不稳定的异性情分,同时,八字中在正、偏具有的情形下,偏星也表示次第关系。八字中的天干,表示这种关系是公开的,毫不隐瞒的关系。这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婚姻关系俱透,说明日主极力想将这种关系变成现实,让社会承认,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容易造成两次以上的婚姻。
2、女命正官不透,而透伤官和七杀,日支不坐正官,夫宫又遇严重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男命中正财不透,而透劫财和偏财,日支不坐正财,妻宫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
正官、正财不透,而透露出七杀或者偏财,表示正式的婚姻关系不太稳定,所以日主也不想大家知道存在这种婚姻关系。但是八字中又有正式的丈夫或者妻子,只是它们又不能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在家或者与日主的生活和工作距离很远,有也相当于没有。夫妻宫、星在八字原局或者行运中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表示自己的配偶或者会遭遇外界的其他的人打击、压制,或者外遇,甚至遭遇其本人无法预料的事情的冲击,致使配偶丧失或者离弃,或者家庭不稳,所以也容易遭遇两次以上的婚姻。
3、女命中天干先透正官,后透七杀,地支亦先见正官后见七杀,而夫宫在八字原局、或者所行岁运中又逢严重刑、冲、克、化,亦为二次婚姻之象;男命中天干先透正财、后透偏财,地支中亦为先见正财、后见偏财,而妻宫日支在八字原局中、或者所行的岁运中又遭严重的刑、冲、克、合的,也是一生中定会有二次以上婚姻之象。
前面说过,偏星也代表了一种次第关系,偏、正俱透,正星在前,也就说明了日主的婚姻关系的次序的排定。而八字中或者岁运中的夫妻宫在遇刑、冲、克、合,均表示会有来自外界的人或者事,阻扰或者破坏其本人的家庭的稳定,如果情形严重的,自然难有稳定的婚姻关系,两次以上的婚姻关系必定成立。
4、日支与它柱地支伏吟(即地支相同),即使伏吟不为官星、财星本气,夫、妻宫(日支)再遇逢冲的,克夫或者克妻后再嫁,亦为二次婚姻之象。
日支代表夫妻宫,日支与它柱地支相同,表明夫妻宫所居的人势力很大,特别是与月支、时支相同的,因为距离日主很近,就会加剧这种情形。在八字命局中成为忌神的可能性很高。在遇岁运又来扶助夫宫的话,其配偶势力更大,婚姻的平衡关系很容易打破,所以婚姻难以顺利。如果这种伏吟的十神,又是配偶星的克星的话,情形就会加剧。同时,夫妻宫伏吟,更主要体现在岁运的介入下,无论出现克、刑、冲哪种关系,都会同时出现同时引动配偶宫和婚姻宫,婚姻动摇的可能性很大,即使遇合,也会出现争合的局面,亦为二次婚姻之兆。
5、男、女命中夫、妻星遭严重刑、冲、克、破,多有两次婚姻之兆
男女命中的夫妻星,代表其配偶本人,八字中配偶星遭遇严重的刑、冲、克、破,表示配偶星势弱,难以抵御夫妻星遇刑、冲、克、破的岁运的冲击,特别是形成三冲一的局面,遇之则容易丧偶或者夫妻分离的事情发生,所以遭遇两次婚姻。
6、原命局中财、官星主气全无,八字中又干支多合,两次婚姻在所必然
八字中财官本气全无,本来就代表配偶缘分较差;八字中干支多合的人,一般多为善于交际,乐于交际的人,这种交际大多是去找自己没有的人,自然容易出现婚姻不顺,二次婚姻自是容易。
7、男命中比劫气盛、女命中食伤气盛,而夫妻星又重复出现,又或合化为它物,恐为三婚四嫁之命。
男命中的比劫,女命中的食伤,均为配偶的“敌人”,“敌人”气势虽然强盛,而配偶星又重复出现,配偶的势力也不会差。形成了比劫与财星交战,食伤与官星交战的局面。遇到岁运中扶起男命中的比劫,或者女命中的食伤,婚姻都难以稳定,离婚自是极为可能。当然,如果官星又被合化成它物的,岁运中遇到解合,婚姻状态改变的频率很高,所以三婚四嫁,也就比较容易。
8、女命中月干伤官,月支七杀的,一般多为三婚之命;
女命月支七杀为偏,七杀得令,为偏星得气为旺,月干伤官虽然紧贴克制七杀,形成七杀旺而不旺的局面,当然,就看岁运扶助哪一方了。但是月干又透出伤官,遇到岁运天干扶助官星的大运或者流年,官星势力必然减力,婚姻自然状态不佳;行运到地支伤官的大运,必然引通命局中的月干发挥作用,因为紧贴,作用更大,所以婚姻状态改变的机率很大。所以古有“伤官坐杀,杀逢月令,必是喝三口井水之人”的说法。
9、女命中原局中食伤并透,食伤自坐官、杀,夫宫自坐官星墓库的,多为两次婚姻
食伤并透,代表自己个性很强,丈夫因为自己的个性,难于安身立命;同时,配偶星必因克制而损伤无力,表示丈夫能力也不会大,自己有看不起丈夫的心性;另外,夫宫官星坐墓,一般都会配偶日支被本气所克,墓库逢冲、逢合丈夫必然有灾,如果夫宫为命局中喜用,日主也会有灾,所以两次婚姻极有可能。#算命算八字看姻缘 运势 事业##八字看财运##八字命理#
婚姻的失败,往往会对一个人的一生造成很大的影响。离婚不仅对夫妻双方来说,是一种不幸的人生经历,如果有孩子的话,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的教育和心理更是有极大的负面影响。从命理中看的话,八字中哪种男女最容易遭遇婚姻两次以上的婚姻呢?
1、男命中偏正财两透、女命中偏正官两透,容易遭遇二次婚姻。
八字中男命以正财定义为妻,偏财定义为不稳定的非正式的妻子,为情人或者不稳定的异性缘分;女命中以正官定义为夫,而七杀则定义为非正式的丈夫,属于不稳定的异性情分,同时,八字中在正、偏具有的情形下,偏星也表示次第关系。八字中的天干,表示这种关系是公开的,毫不隐瞒的关系。这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婚姻关系俱透,说明日主极力想将这种关系变成现实,让社会承认,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以一夫一妻制为基础的,容易造成两次以上的婚姻。
2、女命正官不透,而透伤官和七杀,日支不坐正官,夫宫又遇严重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男命中正财不透,而透劫财和偏财,日支不坐正财,妻宫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的,定为二次婚姻。
正官、正财不透,而透露出七杀或者偏财,表示正式的婚姻关系不太稳定,所以日主也不想大家知道存在这种婚姻关系。但是八字中又有正式的丈夫或者妻子,只是它们又不能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在家或者与日主的生活和工作距离很远,有也相当于没有。夫妻宫、星在八字原局或者行运中又遇严重的刑冲克合,表示自己的配偶或者会遭遇外界的其他的人打击、压制,或者外遇,甚至遭遇其本人无法预料的事情的冲击,致使配偶丧失或者离弃,或者家庭不稳,所以也容易遭遇两次以上的婚姻。
3、女命中天干先透正官,后透七杀,地支亦先见正官后见七杀,而夫宫在八字原局、或者所行岁运中又逢严重刑、冲、克、化,亦为二次婚姻之象;男命中天干先透正财、后透偏财,地支中亦为先见正财、后见偏财,而妻宫日支在八字原局中、或者所行的岁运中又遭严重的刑、冲、克、合的,也是一生中定会有二次以上婚姻之象。
前面说过,偏星也代表了一种次第关系,偏、正俱透,正星在前,也就说明了日主的婚姻关系的次序的排定。而八字中或者岁运中的夫妻宫在遇刑、冲、克、合,均表示会有来自外界的人或者事,阻扰或者破坏其本人的家庭的稳定,如果情形严重的,自然难有稳定的婚姻关系,两次以上的婚姻关系必定成立。
4、日支与它柱地支伏吟(即地支相同),即使伏吟不为官星、财星本气,夫、妻宫(日支)再遇逢冲的,克夫或者克妻后再嫁,亦为二次婚姻之象。
日支代表夫妻宫,日支与它柱地支相同,表明夫妻宫所居的人势力很大,特别是与月支、时支相同的,因为距离日主很近,就会加剧这种情形。在八字命局中成为忌神的可能性很高。在遇岁运又来扶助夫宫的话,其配偶势力更大,婚姻的平衡关系很容易打破,所以婚姻难以顺利。如果这种伏吟的十神,又是配偶星的克星的话,情形就会加剧。同时,夫妻宫伏吟,更主要体现在岁运的介入下,无论出现克、刑、冲哪种关系,都会同时出现同时引动配偶宫和婚姻宫,婚姻动摇的可能性很大,即使遇合,也会出现争合的局面,亦为二次婚姻之兆。
5、男、女命中夫、妻星遭严重刑、冲、克、破,多有两次婚姻之兆
男女命中的夫妻星,代表其配偶本人,八字中配偶星遭遇严重的刑、冲、克、破,表示配偶星势弱,难以抵御夫妻星遇刑、冲、克、破的岁运的冲击,特别是形成三冲一的局面,遇之则容易丧偶或者夫妻分离的事情发生,所以遭遇两次婚姻。
6、原命局中财、官星主气全无,八字中又干支多合,两次婚姻在所必然
八字中财官本气全无,本来就代表配偶缘分较差;八字中干支多合的人,一般多为善于交际,乐于交际的人,这种交际大多是去找自己没有的人,自然容易出现婚姻不顺,二次婚姻自是容易。
7、男命中比劫气盛、女命中食伤气盛,而夫妻星又重复出现,又或合化为它物,恐为三婚四嫁之命。
男命中的比劫,女命中的食伤,均为配偶的“敌人”,“敌人”气势虽然强盛,而配偶星又重复出现,配偶的势力也不会差。形成了比劫与财星交战,食伤与官星交战的局面。遇到岁运中扶起男命中的比劫,或者女命中的食伤,婚姻都难以稳定,离婚自是极为可能。当然,如果官星又被合化成它物的,岁运中遇到解合,婚姻状态改变的频率很高,所以三婚四嫁,也就比较容易。
8、女命中月干伤官,月支七杀的,一般多为三婚之命;
女命月支七杀为偏,七杀得令,为偏星得气为旺,月干伤官虽然紧贴克制七杀,形成七杀旺而不旺的局面,当然,就看岁运扶助哪一方了。但是月干又透出伤官,遇到岁运天干扶助官星的大运或者流年,官星势力必然减力,婚姻自然状态不佳;行运到地支伤官的大运,必然引通命局中的月干发挥作用,因为紧贴,作用更大,所以婚姻状态改变的机率很大。所以古有“伤官坐杀,杀逢月令,必是喝三口井水之人”的说法。
9、女命中原局中食伤并透,食伤自坐官、杀,夫宫自坐官星墓库的,多为两次婚姻
食伤并透,代表自己个性很强,丈夫因为自己的个性,难于安身立命;同时,配偶星必因克制而损伤无力,表示丈夫能力也不会大,自己有看不起丈夫的心性;另外,夫宫官星坐墓,一般都会配偶日支被本气所克,墓库逢冲、逢合丈夫必然有灾,如果夫宫为命局中喜用,日主也会有灾,所以两次婚姻极有可能。#算命算八字看姻缘 运势 事业##八字看财运##八字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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