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闹市中心,藏着一口神奇的“古钟”,它除了自带“扬声器”,还有一条奇葩的规定,决不能敲响它。那古人花费大量精力锻造这口古钟,却禁止敲响它。这是什么原因?古钟到底隐藏着什么秘密?为何一根细细的藤蔓,就能把重达几吨的古钟挂了几百年?
关于古钟的来历有三个传说。
第一:古钟当初为镇海之用,古代的广州珠江口曾经是一片大海,时常会狂风大作,还会发生剧烈的海啸。为了震慑海怪,一些名士在珠江边的一个山坡上,建造了高楼和大钟,利用高楼和钟声镇压海怪。
因这座高楼制作的比镇海楼更早,在珠江边屹立着,远远看去高大而雄伟,数百年来被冠以岭南第一楼名号,清代樊封的《南海百咏续编》中记载,岭南第一楼“以压胜海啸,遂为阖郡雄镇”。
第二: 传说这口古钟,古已有之,本是一双,一雌一雄。后来人们打算把它搬到珠江边,可是在搬迁的过程中,雌钟不知为何落入潭底,自此广州有了一个地名,叫做钟落潭,
而剩下的这口古钟,被悬挂在岭南第一楼,当时没敲击一下雄钟,远在百里外的潭底下,雌钟必遥相呼应,而且声音是数日不绝。可是后来,这口钟却出现了意外,因为将之固定的仙藤被换走,导致古钟遂哑然。
第三种说法:可信度比较高,根据地方志记载,明朝洪武初年,朱元璋规划扩大广州府,规划了新城墙。因为地方大了,以前的报时的钟鼓楼已经不适用,就重新选址营建了两座规模宏大的钟鼓楼,
朱元璋下令,这钟鼓楼的声音,一百多里外都可以听到,为此,就下令打造一口巨大的古钟,但一口钟的声音,再怎么传也传不到百里外把,怎么办?
聪明的古代工匠,想到了扬声器原理,为古钟加装了一个特别的扬声器。这可说是现存古代最大的扬声器之一了。
所谓扬声器,就是在古钟下,建造了一个方形竖井,又建造券型门洞与竖井相通,这样就和古钟联为一体,形成了一个巨大“共鸣器”,只要一敲钟,咣的一声,钟鸣声就能传到百多里甚至更远的地方。
这一巧妙的装置表明,中国明朝时期的工匠,已经掌握了先进的声学知识,并且在利用在建筑中,而岭南第一楼,也被誉为“中国古代利用声学建筑钟楼的典范”。
对照这个传说,并且在这口古钟上面还刻有篆文。“大明国洪武十一年岁次戊午孟春十八日辛卯广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铸造”,也证实这个说法是可信度最高。
不过当时工匠们铸造好古钟后,遇上了一个难题,怎么才能把古钟悬挂在高楼上?当然会有人觉得这不是很简单吗?
这个想法是大错特错了,这口钟是广东现存最大、最完整、最重的古钟。钟高接近3.04米,钟口的围度为2.1米,钟体的厚度接近3寸,重量为5吨。
相比其他的古钟,这口钟无论是重量和体积上,都是个大块头,而且南方天气潮湿,木头容易被蛀,导致脆弱不堪,无法承受钟的重量,而当时按传统的悬挂如此重量的古钟,确实是一道难题。
可明朝的工匠,竟然用一种不可思议的方法固定了几吨重的古钟,并且还悬挂了好几百年。这种方法是什么呢?为何现在古钟却是用铁链悬挂的呢?
现在悬挂古钟的是一根特制的钢筋,并且为了稳妥用现代的加固技术,在古钟下方焊烧了工字钢,这样双重的保护是防止古钟,因意外坠落。
可是当时明朝的工匠,没有现代的钢筋和工字钢技术,却令人惊异仅用一根葛藤悬吊起了古钟,悬挂了几百年藤条坚韧如初,没有丝毫的断裂,
这事在典籍中有明确记载,但这根葛藤的由来,带至今已经无从考证,按照民间的说法,这根葛藤是吕洞宾的仙藤。
到了清末民初的时候,一个洋人看到一条细细藤条,悬挂五吨重的古钟,在600多年时光中,还不曾断裂,简直就是一个奇迹。
所以他感觉悬挂古钟这根藤条是个宝贝,并且还听当地人传说,这还是当年祖的“仙藤”,就琢磨了很久,想了一个铁链换藤条的办法,以仙藤不够稳当为由,拿了一条铁链换下了传说的吕祖仙藤,打算带回国。
可是在归途中,他发现藤条挂了几百年有些脏,打算到珠江水里洗一下,没想到这一洗,仙藤就变成了一条鱼,游走了。
至今在广东境内还有一种鱼,长的就和藤条一样。这事后来被清人檀萃记载于《粤囊》中,列为洋人盗宝传说之一。
这钟还有一个最令人费解的事。在明清两代,有严格的规定,决不能敲响它,这是为什么呢?
据说这个规定的理由有点不可思议,一说是:明永乐三年,有人撞击此钟后,恰好城里摊上了大事,次年还是这样,古人比较迷信,所以就禁止敲响此钟,到了清乾隆时期,岭南第一楼重建,大钟重新被敲响,没想到发生了又摊上了事。
上述内容附加了一些夸张的元素。据史料记载,大钟在古代是紧急动员的警钟,如火警、围城等。作为一种重器,它不能被随意地敲响。
岭南第一楼和古钟,以大隐隐于市,成为了岭南文化包容兼顾的代表作,希望喜欢岭南文化的你,有机会可以去看看!
关于古钟的来历有三个传说。
第一:古钟当初为镇海之用,古代的广州珠江口曾经是一片大海,时常会狂风大作,还会发生剧烈的海啸。为了震慑海怪,一些名士在珠江边的一个山坡上,建造了高楼和大钟,利用高楼和钟声镇压海怪。
因这座高楼制作的比镇海楼更早,在珠江边屹立着,远远看去高大而雄伟,数百年来被冠以岭南第一楼名号,清代樊封的《南海百咏续编》中记载,岭南第一楼“以压胜海啸,遂为阖郡雄镇”。
第二: 传说这口古钟,古已有之,本是一双,一雌一雄。后来人们打算把它搬到珠江边,可是在搬迁的过程中,雌钟不知为何落入潭底,自此广州有了一个地名,叫做钟落潭,
而剩下的这口古钟,被悬挂在岭南第一楼,当时没敲击一下雄钟,远在百里外的潭底下,雌钟必遥相呼应,而且声音是数日不绝。可是后来,这口钟却出现了意外,因为将之固定的仙藤被换走,导致古钟遂哑然。
第三种说法:可信度比较高,根据地方志记载,明朝洪武初年,朱元璋规划扩大广州府,规划了新城墙。因为地方大了,以前的报时的钟鼓楼已经不适用,就重新选址营建了两座规模宏大的钟鼓楼,
朱元璋下令,这钟鼓楼的声音,一百多里外都可以听到,为此,就下令打造一口巨大的古钟,但一口钟的声音,再怎么传也传不到百里外把,怎么办?
聪明的古代工匠,想到了扬声器原理,为古钟加装了一个特别的扬声器。这可说是现存古代最大的扬声器之一了。
所谓扬声器,就是在古钟下,建造了一个方形竖井,又建造券型门洞与竖井相通,这样就和古钟联为一体,形成了一个巨大“共鸣器”,只要一敲钟,咣的一声,钟鸣声就能传到百多里甚至更远的地方。
这一巧妙的装置表明,中国明朝时期的工匠,已经掌握了先进的声学知识,并且在利用在建筑中,而岭南第一楼,也被誉为“中国古代利用声学建筑钟楼的典范”。
对照这个传说,并且在这口古钟上面还刻有篆文。“大明国洪武十一年岁次戊午孟春十八日辛卯广东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铸造”,也证实这个说法是可信度最高。
不过当时工匠们铸造好古钟后,遇上了一个难题,怎么才能把古钟悬挂在高楼上?当然会有人觉得这不是很简单吗?
这个想法是大错特错了,这口钟是广东现存最大、最完整、最重的古钟。钟高接近3.04米,钟口的围度为2.1米,钟体的厚度接近3寸,重量为5吨。
相比其他的古钟,这口钟无论是重量和体积上,都是个大块头,而且南方天气潮湿,木头容易被蛀,导致脆弱不堪,无法承受钟的重量,而当时按传统的悬挂如此重量的古钟,确实是一道难题。
可明朝的工匠,竟然用一种不可思议的方法固定了几吨重的古钟,并且还悬挂了好几百年。这种方法是什么呢?为何现在古钟却是用铁链悬挂的呢?
现在悬挂古钟的是一根特制的钢筋,并且为了稳妥用现代的加固技术,在古钟下方焊烧了工字钢,这样双重的保护是防止古钟,因意外坠落。
可是当时明朝的工匠,没有现代的钢筋和工字钢技术,却令人惊异仅用一根葛藤悬吊起了古钟,悬挂了几百年藤条坚韧如初,没有丝毫的断裂,
这事在典籍中有明确记载,但这根葛藤的由来,带至今已经无从考证,按照民间的说法,这根葛藤是吕洞宾的仙藤。
到了清末民初的时候,一个洋人看到一条细细藤条,悬挂五吨重的古钟,在600多年时光中,还不曾断裂,简直就是一个奇迹。
所以他感觉悬挂古钟这根藤条是个宝贝,并且还听当地人传说,这还是当年祖的“仙藤”,就琢磨了很久,想了一个铁链换藤条的办法,以仙藤不够稳当为由,拿了一条铁链换下了传说的吕祖仙藤,打算带回国。
可是在归途中,他发现藤条挂了几百年有些脏,打算到珠江水里洗一下,没想到这一洗,仙藤就变成了一条鱼,游走了。
至今在广东境内还有一种鱼,长的就和藤条一样。这事后来被清人檀萃记载于《粤囊》中,列为洋人盗宝传说之一。
这钟还有一个最令人费解的事。在明清两代,有严格的规定,决不能敲响它,这是为什么呢?
据说这个规定的理由有点不可思议,一说是:明永乐三年,有人撞击此钟后,恰好城里摊上了大事,次年还是这样,古人比较迷信,所以就禁止敲响此钟,到了清乾隆时期,岭南第一楼重建,大钟重新被敲响,没想到发生了又摊上了事。
上述内容附加了一些夸张的元素。据史料记载,大钟在古代是紧急动员的警钟,如火警、围城等。作为一种重器,它不能被随意地敲响。
岭南第一楼和古钟,以大隐隐于市,成为了岭南文化包容兼顾的代表作,希望喜欢岭南文化的你,有机会可以去看看!
【“官司不赢不讨老婆”的船老大解开20多年心结,开始创业了……】“明明是三个人的债,凭什么让我一个人还?”25年前,老李与同村的王某、刘某合伙投资捕鱼亏损17余万元,因未超过其本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而独自承担了债务,交往的女朋友也与他分手。从此,老李走上了马拉松般的诉讼之路。在所有诉讼程序走完后,面对看不到希望的老李,检察机关能为他做些什么?https://t.cn/A6MZhBVI
微信可以被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删除”但事实需要定格在阳光下
我,是兰州的一位公民,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有自己主张权益的经历,也有帮助他人维权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赋予劳动者不只有劳动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与之相关的劳动权益。也希望在十多年间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今天,更好的得到落实。
所以,今天将我对两起行政诉讼案执行结果的“困顿”和请求写出来。希望法律专业人士释理释法,以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方式方法。
我是2019年10月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递交两份投诉,投诉所在央企——隶属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甘单位,一份涉及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变动岗位造成损失等,另一份涉及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养老金等受损(此包括举报,因还涉及其他职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共29页。我主张存在“连续侵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提请实施劳动监察。
坚持主张权益以表明我没有义务为管理者的滥用职权甚至失职买单。
省人社厅有关部门口头答复令找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后给时任省人社厅厅长贾廷权一封信——提出管辖异议,经贾厅长等签批后于2019年10月30日传真给市人社局,后者针对两份投诉分别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均主要以“超过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限”等进行“告知”,后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将省、市两级劳动行政部门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后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两案均责令市人社局“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我的涉案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经历19个月,两起官司终审我赢了。
尤其其中一份判决书中对“2009年6月28日”以EMS形式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投诉书》和《对违法违规处理职工的举报》及其5项投诉请求得到认定,并认定“省人社厅并未举证证明对此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上述举报信是我主张打击报复的“理由之一”。借此机会,我由衷的向两起案件秉持公正的法官团队表示敬意和谢意。
但是,2021年7月19日接到市人社局贾姓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前往该局取到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字[2021]第1号,其显示称“经调查核实,你所投诉问题不属实”,后附单位的2页“情况的说明”(简称)。
尽管从思想上对任何结果都会以乐观待之,但“不属实”之词,的确令人感到的不是实体权益是否得以维护的问题了。随即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也是参加上述两案的受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四次开庭审理的人员、通知本人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贾姓工作人员微信留言,且在朋友圈发消息@他,请对我的质疑“公开”相关证据和依据。后找该局办公室等部门反映,均答复走行政复议,我认为行政复议是我的权利,不是他们规避告知义务的借口。
在此间微信发现场视频(在该局办公室)给贾时,发现被“删除”(当时错以为是被拉黑),即当日给他留言2个多小时后就发现被他“删除”,尽管“删除”是他的私权,但作为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待批评建议的态度我️投诉的权利。“被删除”,从而更加深我对兰州市人社局依法、透明、公正作为的质疑,故此,有必要将事实定格在阳光下,就《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请兰州市人社局公开下列请求:
1、公开判决书中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能够证明“依法”的证据;
2、公开判决书中彰显的“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能够证明“充分调查、检查”的证据;
3、公开两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和判决书中的事实,以及2021年6月2-3日发给工作人员微信和你局新浪微博的《141号案开庭后补充意见》(简称)陈述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得不到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4、公开《不予受理通知书》所附单位“情况的说明”经过哪些“依法”、“充分”调查、检查及其相关证据,尤其“多次通知”的证据和“未领取”的合法依据,以及变动岗位合法和不执行合同约定职务、岗位工资待遇的依据和证据、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的证据;
5、公开对我的两份投诉所附的29张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6、公开两份投诉、两起案件的两份判决,合二为一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依据;
7、公开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受委托代理人一再主张我已通过民事等诉讼,与此次主张权益诉求相同的事实和证据。
最后,我还是以其中一案二审庭审时的结束语作为结尾,罗曼•罗兰说:每人心中都应有两盏灯光,一盏是希望的灯光;一盏是勇气的灯光。我想说有了对法治的憧憬和对侵权拒绝的勇气,就不怕被侵害。
我,是兰州的一位公民,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有自己主张权益的经历,也有帮助他人维权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赋予劳动者不只有劳动的责任和义务,还有与之相关的劳动权益。也希望在十多年间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依法行政的今天,更好的得到落实。
所以,今天将我对两起行政诉讼案执行结果的“困顿”和请求写出来。希望法律专业人士释理释法,以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同时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方式方法。
我是2019年10月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递交两份投诉,投诉所在央企——隶属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甘单位,一份涉及未依法交付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变动岗位造成损失等,另一份涉及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养老金等受损(此包括举报,因还涉及其他职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共29页。我主张存在“连续侵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提请实施劳动监察。
坚持主张权益以表明我没有义务为管理者的滥用职权甚至失职买单。
省人社厅有关部门口头答复令找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后给时任省人社厅厅长贾廷权一封信——提出管辖异议,经贾厅长等签批后于2019年10月30日传真给市人社局,后者针对两份投诉分别下达《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均主要以“超过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查处时限”等进行“告知”,后向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将省、市两级劳动行政部门作为被告,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提起两起行政诉讼。后经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两案均责令市人社局“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就我的涉案投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经历19个月,两起官司终审我赢了。
尤其其中一份判决书中对“2009年6月28日”以EMS形式向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投诉书》和《对违法违规处理职工的举报》及其5项投诉请求得到认定,并认定“省人社厅并未举证证明对此投诉、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上述举报信是我主张打击报复的“理由之一”。借此机会,我由衷的向两起案件秉持公正的法官团队表示敬意和谢意。
但是,2021年7月19日接到市人社局贾姓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前往该局取到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字[2021]第1号,其显示称“经调查核实,你所投诉问题不属实”,后附单位的2页“情况的说明”(简称)。
尽管从思想上对任何结果都会以乐观待之,但“不属实”之词,的确令人感到的不是实体权益是否得以维护的问题了。随即给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也是参加上述两案的受委托代理人之一、参加四次开庭审理的人员、通知本人取《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贾姓工作人员微信留言,且在朋友圈发消息@他,请对我的质疑“公开”相关证据和依据。后找该局办公室等部门反映,均答复走行政复议,我认为行政复议是我的权利,不是他们规避告知义务的借口。
在此间微信发现场视频(在该局办公室)给贾时,发现被“删除”(当时错以为是被拉黑),即当日给他留言2个多小时后就发现被他“删除”,尽管“删除”是他的私权,但作为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对待批评建议的态度我️投诉的权利。“被删除”,从而更加深我对兰州市人社局依法、透明、公正作为的质疑,故此,有必要将事实定格在阳光下,就《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请兰州市人社局公开下列请求:
1、公开判决书中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能够证明“依法”的证据;
2、公开判决书中彰显的“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能够证明“充分调查、检查”的证据;
3、公开两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和判决书中的事实,以及2021年6月2-3日发给工作人员微信和你局新浪微博的《141号案开庭后补充意见》(简称)陈述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得不到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4、公开《不予受理通知书》所附单位“情况的说明”经过哪些“依法”、“充分”调查、检查及其相关证据,尤其“多次通知”的证据和“未领取”的合法依据,以及变动岗位合法和不执行合同约定职务、岗位工资待遇的依据和证据、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的证据;
5、公开对我的两份投诉所附的29张证据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据;
6、公开两份投诉、两起案件的两份判决,合二为一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依据;
7、公开在庭审过程中你们受委托代理人一再主张我已通过民事等诉讼,与此次主张权益诉求相同的事实和证据。
最后,我还是以其中一案二审庭审时的结束语作为结尾,罗曼•罗兰说:每人心中都应有两盏灯光,一盏是希望的灯光;一盏是勇气的灯光。我想说有了对法治的憧憬和对侵权拒绝的勇气,就不怕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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