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征地维权 |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
01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玲,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文和,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黄玲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李文和、王秀容(甲方)与黄玲以及黄仕琳、周军(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仪陇县自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划出约26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6万元借款;根据借款数额,乙方黄玲占有面积90平方米;楼房抵给乙方后,其产权证暂时保留在甲方,乙方可随时搬入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居住;所抵偿楼房四至界限以墙体外边缘为界。2002年8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签属实。
2007年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需要,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文和抵给黄玲等三人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建筑面积244.79平方米,其中住宅砖混152.49平方米,土木92.30平方米,并在审核通知书上载明:经实地勘查,产权属实,可以发证。5月19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玲等3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松海路区域内进行安置,其中安置房水电气户表工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建房过渡期为一年半,过渡期间,乙方投亲靠友自找房屋暂住,由甲方按《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发给乙方搬家费734.37元/次和过渡费4406.22元/月等,四川省仪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甲方处盖章,黄仕琳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后附有两张表,附表一载明奖励补偿金额1468.37元,《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载明补偿4822元,同时黄玲等三人获取了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松海路还房安置区拆房顺序号0204。
因仪陇县政府发现黄玲和李文和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文和(乙方)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原《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乙方原房屋坐落在大东街1社,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拟安置在松海路安置区。附:原拆迁协议合户汇总表中载明房主李文和,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129.9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129.92平方米,出售黄玲等三人安置序号204号住宅244.79平方米。二、面积认定及处理(一)安置还房面积。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安置还房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认定汇总表:家庭成员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202.3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302.31平方米。三、原拆迁协议涉及违规交易的处理。在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包括违规修建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仕琳、周军、黄玲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并同意放弃安置还房,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的原拆迁协议作废,如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协议有困难的,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文和与黄玲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
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文和进行了安置还房,李文和在《松海路安置还房结算单》上签字。
该院另查明,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黄仕琳、周军解除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中关于黄仕琳和周军的权利义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玲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玲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玲的诉讼请求。
黄玲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玲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文和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玲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玲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玲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玲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黄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玲的再审申请。
03
京尹律师提醒
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01
裁判要点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玲,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宗海,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李文和,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再审申请人黄玲因诉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仪陇县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行终2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4月29日,李文和、王秀容(甲方)与黄玲以及黄仕琳、周军(乙方)签订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四川省仪陇县自建砖混结构的楼房划出约260平方米给乙方作偿还6万元借款;根据借款数额,乙方黄玲占有面积90平方米;楼房抵给乙方后,其产权证暂时保留在甲方,乙方可随时搬入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居住;所抵偿楼房四至界限以墙体外边缘为界。2002年8月2日,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民委员会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签属实。
2007年因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需要,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的房屋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8日,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对李文和抵给黄玲等三人的房屋进行了审核,确定建筑面积244.79平方米,其中住宅砖混152.49平方米,土木92.30平方米,并在审核通知书上载明:经实地勘查,产权属实,可以发证。5月19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与黄玲等3人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在松海路区域内进行安置,其中安置房水电气户表工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算,建房过渡期为一年半,过渡期间,乙方投亲靠友自找房屋暂住,由甲方按《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发给乙方搬家费734.37元/次和过渡费4406.22元/月等,四川省仪陇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甲方处盖章,黄仕琳在乙方处签字。该协议后附有两张表,附表一载明奖励补偿金额1468.37元,《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载明补偿4822元,同时黄玲等三人获取了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松海路还房安置区拆房顺序号0204。
因仪陇县政府发现黄玲和李文和有违规行为,于2012年8月20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甲方)与李文和(乙方)签订了《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一、原《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的签订情况。乙方原房屋坐落在大东街1社,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拟安置在松海路安置区。附:原拆迁协议合户汇总表中载明房主李文和,总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129.9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129.92平方米,出售黄玲等三人安置序号204号住宅244.79平方米。二、面积认定及处理(一)安置还房面积。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安置还房建筑面积504.63平方米,其中住宅房504.63平方米,附安置还房建筑面积认定汇总表:家庭成员分户李旭明安置序号205号住宅202.32平方米,李虎义安置序号206号住宅302.31平方米。三、原拆迁协议涉及违规交易的处理。在房屋拆迁时,乙方将部分被拆迁房屋面积(包括违规修建面积)出售给第三方,并要求甲方与第三方黄仕琳、周军、黄玲签订了原拆迁协议。现乙方同意自行解除与第三方的买卖关系,并同意放弃安置还房,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的原拆迁协议作废,如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协议有困难的,可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人解除买卖关系。协议签订后,李文和与黄玲至今未解除《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
2013年11月15日,四川省仪陇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对李文和进行了安置还房,李文和在《松海路安置还房结算单》上签字。
该院另查明,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黄仕琳、周军解除了《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中关于黄仕琳和周军的权利义务。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玲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大东村村民,李文和与其签订《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协议》系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因其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故黄玲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主体资格不合法,该产权调换协议无效。黄玲要求仪陇县政府履行该协议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驳回黄玲的诉讼请求。
黄玲不服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玲作为城镇居民,与李文和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黄玲并非案涉房屋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四川省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相对人,不具备仪陇县政府拆迁安置中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为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黄玲在二审中申请调取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不予支持。该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黄玲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要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1.再审申请人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且其与仪陇县政府签订《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是基于四川省仪陇县房地产管理所发出的仪房权审字(2008)第07号《仪陇县城镇房屋所有权审核通知书》,该产权认定的行政行为和协议至今未被撤销,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要求履行该协议合理合法。2.一、二审法院以《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无效为由进而认定《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无效,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系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履行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黄玲并非四川省仪陇县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黄玲基于《关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县城建设指挥部签订的《仪陇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黄玲请求仪陇县政府依约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黄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玲的再审申请。
03
京尹律师提醒
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
关键词:【土地征收】、【企业拆迁】、【危房改造】、【商铺拆迁】、【环保关停】、【棚户区改造】、【养殖场拆迁】、【水源地关停】、违法拆迁 、拆迁违建 、拆迁律师、拆迁投诉电话、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纠纷、侵权诉讼、房地产纠纷、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纠纷、婚姻咨询、刑事辩护……
“卫珖很惨,卫氏人都很惨。可在这乱世里,可怜人太多了。纵使我有千万的善心千万的怜悯,也不会愚蠢到将怜悯归于情动!”
“从永凤宫到昭月宫、到沧青阁,到南行路上经过的一个个小镇,一同看过的月升日落山河湖泊,再到浩穹楼。那些属于我们两个人的朝朝暮暮,在你眼里算什么?”
裴徊光眸底的漆色渐浓。
“不是因为见到一个人总是忍不住发笑,才会喜欢上他。而是因为喜欢他,所以见了他才会展露笑颜。不是因为心疼一个可怜人,才生出喜欢之情,而是因为喜欢他,才会心疼。”
沈茴向后退了一步,含在眼眶里许久的泪,终于滚落下来,沿着皙白的面颊,沉甸甸地坠落下来。
“卫珖,你在侮辱我的心。”
裴徊光心里忽然被刺了一下。
他身姿挺拔地孤独静立着,遥遥望着远处的荷景。他一手搭在护栏上,修长的手指有一搭没一搭地轻轻敲叩着。
他不承认。
《宦宠》
“从永凤宫到昭月宫、到沧青阁,到南行路上经过的一个个小镇,一同看过的月升日落山河湖泊,再到浩穹楼。那些属于我们两个人的朝朝暮暮,在你眼里算什么?”
裴徊光眸底的漆色渐浓。
“不是因为见到一个人总是忍不住发笑,才会喜欢上他。而是因为喜欢他,所以见了他才会展露笑颜。不是因为心疼一个可怜人,才生出喜欢之情,而是因为喜欢他,才会心疼。”
沈茴向后退了一步,含在眼眶里许久的泪,终于滚落下来,沿着皙白的面颊,沉甸甸地坠落下来。
“卫珖,你在侮辱我的心。”
裴徊光心里忽然被刺了一下。
他身姿挺拔地孤独静立着,遥遥望着远处的荷景。他一手搭在护栏上,修长的手指有一搭没一搭地轻轻敲叩着。
他不承认。
《宦宠》
十二地支详解—卯木
十二地支——卯木漫谈
卯:为阴木,在人元用事内中藏乙木,它的内在气息清纯,不含其它元素,其受气旺相,其中所含阴木性质能得到良好的发挥,其气息的发生方向,是南北顺逆都能体现其特点。它的存在形式,多数时间以气态的形式表现于人事物中,它能纳水引灯(丁火)砥柱中流,走南闯北调解于寒暖之中。其身招摇,其势宛转,所以在命学中喻为“沐浴桃花“之地,这说明它的可变性、随意性很强。
卯木在《洛书》处四正的震卦之内,在十二支中排第四位,属《河图》的艮位,位于正东方,属于仲春二月之时,阳气抒发万物生长繁茂,气息有上腾蒸发之势,暖气到了二月其内在结构才真正脱离了寒气,而体现出自己的欣欣向荣的特性,其气息再不隐藏,表现出自己花姿一样的迷人景象。
生于此年或二月之人好静随和,形貌俊秀,温存而敏捷,思想细腻,思维独特,举止洒脱,浪漫潇洒。卯又称“琼林”是由”嫦娥奔月的玉兔”而得名,即“兔入月宫”美女俊男相依托,加上露水(癸水)得卯而临长生,由上向下沐洗其身,暖阳中散发出一阵温馨的香气,所以喻为“桃花”之地,好在暖气化阳,倾于南方而成洒脱清高之气,不至于漫无边际,损伤其体。虽有浪漫之情,而无乱世之为。如阳气内敛而在运引入北方,阳气不得抒发,则成贼子之心,贪杯好色之徒。
凡甲木遇卯则为羊刃之地,甲木为直木参天性坚质实,卯木为树藤枝叶,卯、乙木遇寅、甲木之类,皆为“藤萝系甲”,是木的固态与气态相交融之时,所以古命书中有“藤萝系甲可春可秋”之喻,也就是命局结构与行运,是可顺可逆的结构形式,从暖阳之气则南行抒发木性而吐秀,逆行西方雕木而成器,一文一武人的贵气得到发挥。
总的来说:卯为阳气待予抒发,其结构性质是依赖形,得甲助而可顺可逆。得金多只喜阳明的南方,此乃“万绿从中一点红”。得水多而要火土培暖阳之气,遇土多而喜甲木为助。最不宜卯、乙多同类相嫉,终成碌碌无为之人,而贪心被破格局低下,因遇金而成争合,遇土而众比劫财,遇木贫病交加,唯有遇火略好,但卯为湿木难引丁火,卯为花草之木遇丙一晃而过,其光不久远矣,其格局也难于高跃,卯木之特性于斯,喜忌明朗也。
卯木气动体虚,气息细腻,发展隐柔,随遇性强,所以属兔年或卯日生人,形像文静,个性谦和,不喜冒险超作,威严来源于技德,喜标新立意,巧妙智高,敢于利用挖掘潜能,做事以柔胜刚,具有独特的思维层次。
卯木遇亥未而合木,这是卯木顺行的一个周期性反映,是由木的气态之物类聚后而结成固态的一个生态转化过程,凡在命运中遇此三合,则命主就会有较大的变化,因为气态与固态的转化过程,会给人代来一些较明显的表现,如:以前有理想或好幻想的人,在此时就会进入现实的实施阶段。以前在命局中有克财的信息,但没有克财之实情,现在会出现实质性的克财,有的会父亲去世、有的会离婚、有的会退大财等。
如果命局中有火透出,则会形成木火通明之象,其事业、学业、官贵、财运得到发展。如果命局有金,形成交战之势,则要小心损伤筋骨之灾。亥卯未三合局,主要是气态与固态的转化,所以在论断中要特别小心,木性气息的转化关系。凡转化为忌的则要小心处之,命主会有很大不顺或其它六亲关系变化。
卯木逆行遇戌则相合而成火,这是木气得到舒发的过程,是同性的气态反映,所以变化不明显,在人表现为渐渐实施谋件事,转好落实或由易到脱离的过程,它只是一种火力的牵引作用,为喜为忌要视命局而定。它的存在形式只是潜移默化的暗中力量,所以在论断中分析它为喜为忌最重要,过程表现则不重要,为喜则是一种贵人力量,为忌则是一种小人阻隔力量。
卯遇酉为相冲,这是易学中东西方位对待的理论,是气态相对交织的性质差异,是相互之临绝地的争执表现,如果命中土重,则卯木会破损其气,而败绝德行,落于世人的漫骂,损伤其体或伤肝之疾。如果命运中火气旺盛,则会官非牢狱,车祸打架等。如果水气透清,则会工作变动,搬家出门,桃花之应。分析它们表现形式的关键,在于命局气息的倾向,加减参照,方定休咎才能缩小断语的差距。
凡命运中遇此刑、冲、合、害,只要认识其喜忌与损伤之位置,命运中气息的倾向,再根据六亲事务的意象,其事件与喜凶动意,自能了如我们的指掌之间。加强体悟五行十干、十二支的气态与固态的性质与相互之间的转化关系认识,对于我们剖析命运中潜隐的吉凶信息是有很大帮助的。我们研究命学,就是要从简而深刻的理法入手,分门别类甚解命运中的含意与流通去向及阻隔原因,人生没有洞察不了的信息。
1、对应类象:小树木、灌木、花草、柔树(柳树、果树等),门窗、街道、篱笆,有“琼林”之称,风花雪月之场所、花街柳巷、草坪、菜园
2、身体部位:肝、四肢、十指、毛发等。卯木十指内肝方
3、数目:2、3、4、6
《三命通会》批语:
“卯木仲春,气禀繁华,虽用金水,不可太过。若干头庚辛叠见,地支不可见申酉,恐有破伐之害;地支亥子重逢,干头不可见癸壬,主有漂流之伤。见酉则冲,木必落叶,见亥未则合,木必成林。若时日归于金重,大运更向西行,祸患不禁也。”卯为琼林。卯系乙木,居位正东,于时为仲春,万物生焉,色若琅之青,故曰琼林。卯年遇巳未时者,是为兔入月宫之象,主大贵。
卯宫诗曰:
卯木繁华气禀深,仲春难道不嫌金。
庚辛叠见愁申酉,亥子重来忌癸壬。
祸见六冲应落叶,喜逢三合便成林。
若归时日秋金重,更向西行患不禁。
卯为乙木尤如繁华花木,喜生春天但怕金克木。更怕庚多又逢申酉金,亥子水多更忌壬癸水。卯酉六冲尤如落叶多祸患,卯喜亥未三合使之成林。若时候逢庚辛相克日主,不宜行西方(申酉)运。 《渊海子平》批语:二月之林喜三合。
卯木意象:
概念:逃往、振动、摇摆、急促、消耗、失盗、流动、艺术、文化、欢乐、祥和
形态:面长、脸色青白、大脑门、身体细长
性情:冲动、直白、说话不拐弯抹角、性急
人体:十指、毛发、肝
动物:兔子、松鼠、羊、鹿
植物:花草、竹子、植物的茎、农作物
方位:东方
天时:风
色彩:绿
肖像:强时类象为身高中等、脸较园、双眼皮;弱时类象为个子不高、脸青黑、眉毛稀少、脸长
环境:为喜时类象为道路、门窗、小船;为忌时类象为破船、被毁的树木、被弃的花木
人物:为喜时类象为兄弟、姑母;为忌时类象为老姑婆、丈母娘、小偷
人体:不论喜忌均可类象为肝、筋骨、肘、神经、体毛、十指、腋下
动物:兔子
吉凶:喜则出行吉利、车船平安;凶则车船遇险、犯电线杆、树木等煞
疾病:肝腹水、腰椎突出、断腿。
十二地支——卯木漫谈
卯:为阴木,在人元用事内中藏乙木,它的内在气息清纯,不含其它元素,其受气旺相,其中所含阴木性质能得到良好的发挥,其气息的发生方向,是南北顺逆都能体现其特点。它的存在形式,多数时间以气态的形式表现于人事物中,它能纳水引灯(丁火)砥柱中流,走南闯北调解于寒暖之中。其身招摇,其势宛转,所以在命学中喻为“沐浴桃花“之地,这说明它的可变性、随意性很强。
卯木在《洛书》处四正的震卦之内,在十二支中排第四位,属《河图》的艮位,位于正东方,属于仲春二月之时,阳气抒发万物生长繁茂,气息有上腾蒸发之势,暖气到了二月其内在结构才真正脱离了寒气,而体现出自己的欣欣向荣的特性,其气息再不隐藏,表现出自己花姿一样的迷人景象。
生于此年或二月之人好静随和,形貌俊秀,温存而敏捷,思想细腻,思维独特,举止洒脱,浪漫潇洒。卯又称“琼林”是由”嫦娥奔月的玉兔”而得名,即“兔入月宫”美女俊男相依托,加上露水(癸水)得卯而临长生,由上向下沐洗其身,暖阳中散发出一阵温馨的香气,所以喻为“桃花”之地,好在暖气化阳,倾于南方而成洒脱清高之气,不至于漫无边际,损伤其体。虽有浪漫之情,而无乱世之为。如阳气内敛而在运引入北方,阳气不得抒发,则成贼子之心,贪杯好色之徒。
凡甲木遇卯则为羊刃之地,甲木为直木参天性坚质实,卯木为树藤枝叶,卯、乙木遇寅、甲木之类,皆为“藤萝系甲”,是木的固态与气态相交融之时,所以古命书中有“藤萝系甲可春可秋”之喻,也就是命局结构与行运,是可顺可逆的结构形式,从暖阳之气则南行抒发木性而吐秀,逆行西方雕木而成器,一文一武人的贵气得到发挥。
总的来说:卯为阳气待予抒发,其结构性质是依赖形,得甲助而可顺可逆。得金多只喜阳明的南方,此乃“万绿从中一点红”。得水多而要火土培暖阳之气,遇土多而喜甲木为助。最不宜卯、乙多同类相嫉,终成碌碌无为之人,而贪心被破格局低下,因遇金而成争合,遇土而众比劫财,遇木贫病交加,唯有遇火略好,但卯为湿木难引丁火,卯为花草之木遇丙一晃而过,其光不久远矣,其格局也难于高跃,卯木之特性于斯,喜忌明朗也。
卯木气动体虚,气息细腻,发展隐柔,随遇性强,所以属兔年或卯日生人,形像文静,个性谦和,不喜冒险超作,威严来源于技德,喜标新立意,巧妙智高,敢于利用挖掘潜能,做事以柔胜刚,具有独特的思维层次。
卯木遇亥未而合木,这是卯木顺行的一个周期性反映,是由木的气态之物类聚后而结成固态的一个生态转化过程,凡在命运中遇此三合,则命主就会有较大的变化,因为气态与固态的转化过程,会给人代来一些较明显的表现,如:以前有理想或好幻想的人,在此时就会进入现实的实施阶段。以前在命局中有克财的信息,但没有克财之实情,现在会出现实质性的克财,有的会父亲去世、有的会离婚、有的会退大财等。
如果命局中有火透出,则会形成木火通明之象,其事业、学业、官贵、财运得到发展。如果命局有金,形成交战之势,则要小心损伤筋骨之灾。亥卯未三合局,主要是气态与固态的转化,所以在论断中要特别小心,木性气息的转化关系。凡转化为忌的则要小心处之,命主会有很大不顺或其它六亲关系变化。
卯木逆行遇戌则相合而成火,这是木气得到舒发的过程,是同性的气态反映,所以变化不明显,在人表现为渐渐实施谋件事,转好落实或由易到脱离的过程,它只是一种火力的牵引作用,为喜为忌要视命局而定。它的存在形式只是潜移默化的暗中力量,所以在论断中分析它为喜为忌最重要,过程表现则不重要,为喜则是一种贵人力量,为忌则是一种小人阻隔力量。
卯遇酉为相冲,这是易学中东西方位对待的理论,是气态相对交织的性质差异,是相互之临绝地的争执表现,如果命中土重,则卯木会破损其气,而败绝德行,落于世人的漫骂,损伤其体或伤肝之疾。如果命运中火气旺盛,则会官非牢狱,车祸打架等。如果水气透清,则会工作变动,搬家出门,桃花之应。分析它们表现形式的关键,在于命局气息的倾向,加减参照,方定休咎才能缩小断语的差距。
凡命运中遇此刑、冲、合、害,只要认识其喜忌与损伤之位置,命运中气息的倾向,再根据六亲事务的意象,其事件与喜凶动意,自能了如我们的指掌之间。加强体悟五行十干、十二支的气态与固态的性质与相互之间的转化关系认识,对于我们剖析命运中潜隐的吉凶信息是有很大帮助的。我们研究命学,就是要从简而深刻的理法入手,分门别类甚解命运中的含意与流通去向及阻隔原因,人生没有洞察不了的信息。
1、对应类象:小树木、灌木、花草、柔树(柳树、果树等),门窗、街道、篱笆,有“琼林”之称,风花雪月之场所、花街柳巷、草坪、菜园
2、身体部位:肝、四肢、十指、毛发等。卯木十指内肝方
3、数目:2、3、4、6
《三命通会》批语:
“卯木仲春,气禀繁华,虽用金水,不可太过。若干头庚辛叠见,地支不可见申酉,恐有破伐之害;地支亥子重逢,干头不可见癸壬,主有漂流之伤。见酉则冲,木必落叶,见亥未则合,木必成林。若时日归于金重,大运更向西行,祸患不禁也。”卯为琼林。卯系乙木,居位正东,于时为仲春,万物生焉,色若琅之青,故曰琼林。卯年遇巳未时者,是为兔入月宫之象,主大贵。
卯宫诗曰:
卯木繁华气禀深,仲春难道不嫌金。
庚辛叠见愁申酉,亥子重来忌癸壬。
祸见六冲应落叶,喜逢三合便成林。
若归时日秋金重,更向西行患不禁。
卯为乙木尤如繁华花木,喜生春天但怕金克木。更怕庚多又逢申酉金,亥子水多更忌壬癸水。卯酉六冲尤如落叶多祸患,卯喜亥未三合使之成林。若时候逢庚辛相克日主,不宜行西方(申酉)运。 《渊海子平》批语:二月之林喜三合。
卯木意象:
概念:逃往、振动、摇摆、急促、消耗、失盗、流动、艺术、文化、欢乐、祥和
形态:面长、脸色青白、大脑门、身体细长
性情:冲动、直白、说话不拐弯抹角、性急
人体:十指、毛发、肝
动物:兔子、松鼠、羊、鹿
植物:花草、竹子、植物的茎、农作物
方位:东方
天时:风
色彩:绿
肖像:强时类象为身高中等、脸较园、双眼皮;弱时类象为个子不高、脸青黑、眉毛稀少、脸长
环境:为喜时类象为道路、门窗、小船;为忌时类象为破船、被毁的树木、被弃的花木
人物:为喜时类象为兄弟、姑母;为忌时类象为老姑婆、丈母娘、小偷
人体:不论喜忌均可类象为肝、筋骨、肘、神经、体毛、十指、腋下
动物:兔子
吉凶:喜则出行吉利、车船平安;凶则车船遇险、犯电线杆、树木等煞
疾病:肝腹水、腰椎突出、断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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