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理州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公告

大理州建投工程有限公司是经大理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大理州建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在大理州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2020年6月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云南举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古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混泥土;水泥预制构件的加工;机械设备销售;租赁;施工劳务;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建筑销售等。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现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9名,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考核),综合评定,择优聘用。

二、招聘岗位要求及工资底薪

(一)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持证)2人

1.年龄30-50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被评为省级以上奖项者优先;

2.近5年内担任过1个25层以上或5万平方米以上竣工工程项目经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者优先;

3.从事项目工程管理年限5年以上,具有相应管理经验;

4.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且具备实际担任项目经理能力工资12000元/月起,无实际担任项目经理能力者按担任岗位工资+证书补贴。

(二)土建工长(主施工员)5人

1.年龄25-45岁,建筑工程类专业,具有独立施工管理能力;

2.须持有云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中级以上工程管理类职称;

3.从事施工现场主施工员或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工作年限或完成过2个中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4.担任主工长工资8000元/月起。

(三)材料员3人

1.年龄22-50,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财务工作能力者优先;

2.须持有材料员从业资格证或两年以上相关材料管理工作经历;

3.工资4000元/月起。

(四)专职安全员3人

1.年龄22-45岁,中专及以上学历;

2.须持有云南省统一下发的企业安全管理C证,无证者需具备报考条件且本人自愿从事该岗位,入职后6个月内考取证书;

3.熟悉施工现场临水、临电、临设等;

4.从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3年以上或从事过1个项目的专职安全员工作者优先;

5.工资4000元/月起。

(五)劳资管理员2人

1.年龄22-40岁,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及以上证书;

2.能独立完成工作;

3.工资4000元/月起。

(六)施工机械管理员2人

1.年龄25-50岁,具有机械员执业资格证书,以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为主;

2.熟悉施工现场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独立完成过1个以上施工机械管理工作;

3.从事施工机械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应管理经验;

4.月工资:6000元/月起。

(七)专职电工2人

1.年龄25-50岁,具有电工执业资格证书,具有实际操作能力;

2.熟悉施工现场高低压配电系统、用电设备,独立完成过1个以上单位施工用电管理工作;

3.从事施工用电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应管理经验;

4.月工资:6000元/月起。

三、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经历、学历、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要求;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和工作经历时间认定计算截止2020年8月30日前;职称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均应为2020年8月30日前获得;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报考。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2、现役军人;3、2014年以来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被认定在各级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而被禁考的人员;4、2020年6月30日前未办结辞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0年9月14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大理州建投工程有限公司二楼综合部(大理市下关镇南涧路47号天泰•大理十畝直行100米后左转)。

4.报名需提供的材料:A. 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B. 个人简历纸质版一份;C. 本人近期免冠红底一寸照片3张。

(二)资格审核

由大理州建投工程有限公司考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参加笔试,笔试通过参加面试,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由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选,经体检合格、考察合格、无异议者予以聘用。

五、考核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应聘者需参加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工作时间及薪酬待遇

公司部门工作时间:一周工作六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夏、冬令时适时调整。项目部工作时间依据项目部规定执行。薪酬待遇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公司按国家相应标准缴纳五险一金。

七、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与招聘岗位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验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合格者即为拟聘用人员。未按要求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根据综合成绩由考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再确定是否按本岗位应聘人员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办理聘用手续

考核及体检合格的应聘者,工作试用期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设定试用期,待试用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由公司办理聘用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1年1签),并缴纳相应各项社会保险。

九、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参加考核招聘报名、考试期间食宿、交通、体检等费用自理,并注意来往途中安全。

(二)应聘者在报名时,必须准确、如实地提供本人的信息及联系方式。若因联系不上而影响招聘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举办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本公告由考核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系人:熊女士      联系电话:0872-309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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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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