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9岁男童小区遇害#见死不救,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人的本质都是自私的,必须付诸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秦朝《唐律疏议》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明朝《大明律》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贼十名以上,各与一官”。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盗贼)者,官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
《唐律疏议》第56条:
【律文】諸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
【疏文】議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處徒一年;或應徒一年,合加一等,處徒一年半之類,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應減一等,處杖一百;或犯杖一百,應減一等,決杖九十,是名「就輕次」。
【律文】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
【疏文】議曰:假有犯罪合斬,從者減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減一等,即處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其加役流應減者,亦同三流之法。
注意:「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只是在减刑时适用,在加刑时仍按一等一等逐级递加,这个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者的仁政和慎罚思想
【律文】諸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
【疏文】議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處徒一年;或應徒一年,合加一等,處徒一年半之類,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應減一等,處杖一百;或犯杖一百,應減一等,決杖九十,是名「就輕次」。
【律文】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
【疏文】議曰:假有犯罪合斬,從者減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減一等,即處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其加役流應減者,亦同三流之法。
注意:「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只是在减刑时适用,在加刑时仍按一等一等逐级递加,这个规定反映了唐朝统治者的仁政和慎罚思想
《唐律疏议》第56条:
【律文】諸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
【疏文】議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處徒一年;或應徒一年,合加一等,處徒一年半之類,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應減一等,處杖一百;或犯杖一百,應減一等,決杖九十,是名「就輕次」。
【律文】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
【疏文】議曰:假有犯罪合斬,從者減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減一等,即處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其加役流應減者,亦同三流之法。
【律文】諸稱「加」者,就重次;稱「減」者,就輕次。
【疏文】議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處徒一年;或應徒一年,合加一等,處徒一年半之類,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應減一等,處杖一百;或犯杖一百,應減一等,決杖九十,是名「就輕次」。
【律文】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
【疏文】議曰:假有犯罪合斬,從者減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減一等,即處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其加役流應減者,亦同三流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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