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去年粉丝行为,偶像买单[打脸]
今年偶像行为,粉丝原罪[打脸]
追星人果然是网络世界下等人
感谢凤凰网娱乐带我见识网络世界
这位撰稿人是不是就是如果犯了罪还要怪你妈生了你的那种人啊[吐]
娱乐圈男明星们拜托也好好学学男德吧,把握住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高压线,管住自己的下半身,实在不行给你们指第二条路——适龄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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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当我们谈论商品化权时,都在讨论什么?
这年头,商品市场越来越专业了,买个东西都带商标的。
可是就算商标满大街,你听说过商品化权吗?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本案创设了就特定名称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条件。我国法院并没有提出商品化权这一概念,只是在判决中提出,特定名称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的三种条件:具有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已与该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乔丹案引起了大家对商品化权的关注与研讨。姓名商品化权始于传统人格权中的隐私权。1903年纽约州议会颁布了法律,规定为了广告或商业的目的,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属于侵权和轻罪。1953年的“海兰”一案,弗兰克法官明确提出了“形象权”超越传统的隐私权,把它定义为一种财产权,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中写到:“我们认为,除了独立的隐私权外(他是不可转让的,人格性的),一个人对他的肖像的经济价值还拥有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可以被称为形象权。形象权必须是一种可以对第三者主张的排他性权利,否则,其经济价值难以实现。”自此,美国法院逐渐接受了“形象权”这种新型权利。
1什么是商品化权利?
形象的商品化权利在中国没有统一的称谓,有人以形象的对象的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商品化权,指将具有知名度,能产生大众需求的真人肖像、姓名、虚构角色、名称、标题、语言等特征性标记用于商业性或营利性使用的权利;另一类是小商品化权,仅指将作品中的角色用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商品权中,角色商品权是最受瞩目的。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报告,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形象、角色等商品化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润由此可见一斑。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厂商未经权利人允许就擅自使用知名人士或虚构角色的形象,独享利益。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益之争此起彼伏,擅自使用知名形象为商标、字号或应用于广告的纠纷日益增多。知名形象的商品化成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才促使大家关注这种权利。
2“商品化权”争议多!
无独有偶,“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案也涉及了商品化权的问题。
关于此商标,有一系列的案件和判决,其中有些是一、二审法院都支持“商品化权”的主张,有些是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支持。比如,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功夫熊猫”作为该影片的名称,构成一种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先权利”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益等。
二审法院认为,“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但其内涵和边界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确,商评委应在重新评审时综合考虑知名度高低、影响力强弱以及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同的情况中,一审法院认为: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明确设定,并对其取得要件、保护内容等均作出相应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未明确设定的权利均不被认定为法定权利。鉴于现有的法律中并未将所谓“商品化权”设定为一种法定权利,故其并不属于在先权利中的法定权利。此外,“商品化权”亦非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其权益内容和权益边界均不明确。
二审法院则认为:当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由于一定的知名度而不再局限于电影本身时,将此形象或名称与电影之外的商业活动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对电影的情感及于该形象或名称,因而对与形象或名称相结合的商业活动进行消费支持,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在先权利的商品化权,“功夫熊猫”正是如此。
商品化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没有立法之前,对商品化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在个案中寻找司法认定的原则,抵制恶意侵害在先“商品化权”的行为。
参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李明德
撰稿人:李陆红
版权归属:众乐乐娱乐法
版权事宜,请致电400-800-5148
参考文献详见附录
这年头,商品市场越来越专业了,买个东西都带商标的。
可是就算商标满大街,你听说过商品化权吗?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本案创设了就特定名称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条件。我国法院并没有提出商品化权这一概念,只是在判决中提出,特定名称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的三种条件:具有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已与该自然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
乔丹案引起了大家对商品化权的关注与研讨。姓名商品化权始于传统人格权中的隐私权。1903年纽约州议会颁布了法律,规定为了广告或商业的目的,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属于侵权和轻罪。1953年的“海兰”一案,弗兰克法官明确提出了“形象权”超越传统的隐私权,把它定义为一种财产权,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纽约州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中写到:“我们认为,除了独立的隐私权外(他是不可转让的,人格性的),一个人对他的肖像的经济价值还拥有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可以被称为形象权。形象权必须是一种可以对第三者主张的排他性权利,否则,其经济价值难以实现。”自此,美国法院逐渐接受了“形象权”这种新型权利。
1什么是商品化权利?
形象的商品化权利在中国没有统一的称谓,有人以形象的对象的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商品化权,指将具有知名度,能产生大众需求的真人肖像、姓名、虚构角色、名称、标题、语言等特征性标记用于商业性或营利性使用的权利;另一类是小商品化权,仅指将作品中的角色用于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商品权中,角色商品权是最受瞩目的。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报告,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形象、角色等商品化所带来的巨大商业利润由此可见一斑。巨额利润的驱使下,一些厂商未经权利人允许就擅自使用知名人士或虚构角色的形象,独享利益。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益之争此起彼伏,擅自使用知名形象为商标、字号或应用于广告的纠纷日益增多。知名形象的商品化成为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才促使大家关注这种权利。
2“商品化权”争议多!
无独有偶,“功夫熊猫KUNGFUPANDA”商标案也涉及了商品化权的问题。
关于此商标,有一系列的案件和判决,其中有些是一、二审法院都支持“商品化权”的主张,有些是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支持。比如,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功夫熊猫”作为该影片的名称,构成一种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先权利”包括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益等。
二审法院认为,“功夫熊猫KUNGFUPANDA”作为在先知名的电影名称及其中的人物形象名称应当作为在先“商品化权”得到保护,但其内涵和边界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明确,商评委应在重新评审时综合考虑知名度高低、影响力强弱以及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一、二审法院判决不同的情况中,一审法院认为:法定权利是指法律明确设定,并对其取得要件、保护内容等均作出相应明确规定的权利,法律未明确设定的权利均不被认定为法定权利。鉴于现有的法律中并未将所谓“商品化权”设定为一种法定权利,故其并不属于在先权利中的法定权利。此外,“商品化权”亦非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其权益内容和权益边界均不明确。
二审法院则认为:当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由于一定的知名度而不再局限于电影本身时,将此形象或名称与电影之外的商业活动相结合,相关公众将对电影的情感及于该形象或名称,因而对与形象或名称相结合的商业活动进行消费支持,使权利人据此获得电影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交易机会时,则该电影名称或电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称可构成适用在先权利的商品化权,“功夫熊猫”正是如此。
商品化权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没有立法之前,对商品化权利的保护,我们需要在个案中寻找司法认定的原则,抵制恶意侵害在先“商品化权”的行为。
参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李明德
撰稿人:李陆红
版权归属:众乐乐娱乐法
版权事宜,请致电400-800-5148
参考文献详见附录
《一个广告人的自白》
第六章 怎样写有效力的文案
奥格威如何写“正文”!
原文:
当你开始坐下来写正文的时候,不妨假设你是在晚宴上和坐在你右手边的那位妇女交谈。她问你我考虑买一部新车,您推荐哪种牌子?你呢,就好像在回答这个问题那样写你的广告文案。
1.不要旁敲侧击,要直截了当,避免那些差不多、也可以等含糊其辞的语言,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通常会被误解。
评(要直接,不要绕弯子,三绕两绕就把读者绕晕了。)
2.不要用最高级形容词、一般化字眼和陈词滥调。要热诚、友善并且使人难以忘怀,把事实讲的引人入胜。
文案该有多长?这取决于产品。若是你在为口香糖坐广告,那就没有多少可说的,当然就写短文。你若是在为一种有各种各样特征需要加以介绍产品坐广告,那就写长文,你介绍得越详细,销售得就越多。
评(多用动词、名词、陈述句、行动句。)
3.你应该常在文案中使用用户的经验之谈,读者更易相信消费者的现身说法……有时你可以把整个文案写成用户经验的形式。
评(用户的亲身体验、现身说法效果最好,药品就不允许出现患者,容易产生误导。每每看到电视购物般的疯狂我就蠢蠢欲动。)
4.另外一种很有利的诀窍是向读者提供有用的咨询或者服务。以这种方法写成的文案,可以比单纯讲产品本身的文案多招来75%的读者。
评(产品—-服务—-资讯,价值链条的递进。)
5.广告文案不能是文学派,一点事实都不提供给读者的广告是没有销售力的,奥格威说很同意克劳德霍普金斯的观点,高雅的文字对广告是明显的不利因素,精雕细刻的笔法也是如此,喧宾夺主把对广告的主题注意力摄取走了。
评(我们的文案依然在卖弄文采,没有经过“长征”很难体会里面的艰难!)
6.避免唱高调。雷蒙 罗必凯写的有名的广告语“任何产品的无价要素是这种产品生产者的诚实和正直”,自吹自擂、自炫都应避免,但是完美和操行却应发扬光大。
评(你做什么事就有什么口碑。)
7.除非有特别的原因要在广告里使用严肃、庄重的字,通常使用顾客在日常交谈中用的通俗语言写成文案。
评(消费者原话最易获得,俗称“说人话”!)
8.不要贪图写哪种获奖文案,我得了奖,当然很感激,但是绩效很好的广告却从来没有得过奖,因为广告并不是要把注意力吸引到广告本身,颁奖的评委们对他们要打分的广告绩效如何所知甚少,得不到关于这些广告绩效的信息,他们只能依赖自己的见解,而自己的见解又总是偏向广告的文辞表现。
评(该获大奖的都在商超货架上。)
9.优秀的文案撰稿人从不会从文字娱乐读者的角度去写广告文案,衡量他们成就的标准是看他们使多少新产品在市场上腾飞。
评(这是真功夫!不过就新产品而言,失败是常态,成功是偶然的。)
第六章 怎样写有效力的文案
奥格威如何写“正文”!
原文:
当你开始坐下来写正文的时候,不妨假设你是在晚宴上和坐在你右手边的那位妇女交谈。她问你我考虑买一部新车,您推荐哪种牌子?你呢,就好像在回答这个问题那样写你的广告文案。
1.不要旁敲侧击,要直截了当,避免那些差不多、也可以等含糊其辞的语言,事实已经证明了这种模棱两可的说法通常会被误解。
评(要直接,不要绕弯子,三绕两绕就把读者绕晕了。)
2.不要用最高级形容词、一般化字眼和陈词滥调。要热诚、友善并且使人难以忘怀,把事实讲的引人入胜。
文案该有多长?这取决于产品。若是你在为口香糖坐广告,那就没有多少可说的,当然就写短文。你若是在为一种有各种各样特征需要加以介绍产品坐广告,那就写长文,你介绍得越详细,销售得就越多。
评(多用动词、名词、陈述句、行动句。)
3.你应该常在文案中使用用户的经验之谈,读者更易相信消费者的现身说法……有时你可以把整个文案写成用户经验的形式。
评(用户的亲身体验、现身说法效果最好,药品就不允许出现患者,容易产生误导。每每看到电视购物般的疯狂我就蠢蠢欲动。)
4.另外一种很有利的诀窍是向读者提供有用的咨询或者服务。以这种方法写成的文案,可以比单纯讲产品本身的文案多招来75%的读者。
评(产品—-服务—-资讯,价值链条的递进。)
5.广告文案不能是文学派,一点事实都不提供给读者的广告是没有销售力的,奥格威说很同意克劳德霍普金斯的观点,高雅的文字对广告是明显的不利因素,精雕细刻的笔法也是如此,喧宾夺主把对广告的主题注意力摄取走了。
评(我们的文案依然在卖弄文采,没有经过“长征”很难体会里面的艰难!)
6.避免唱高调。雷蒙 罗必凯写的有名的广告语“任何产品的无价要素是这种产品生产者的诚实和正直”,自吹自擂、自炫都应避免,但是完美和操行却应发扬光大。
评(你做什么事就有什么口碑。)
7.除非有特别的原因要在广告里使用严肃、庄重的字,通常使用顾客在日常交谈中用的通俗语言写成文案。
评(消费者原话最易获得,俗称“说人话”!)
8.不要贪图写哪种获奖文案,我得了奖,当然很感激,但是绩效很好的广告却从来没有得过奖,因为广告并不是要把注意力吸引到广告本身,颁奖的评委们对他们要打分的广告绩效如何所知甚少,得不到关于这些广告绩效的信息,他们只能依赖自己的见解,而自己的见解又总是偏向广告的文辞表现。
评(该获大奖的都在商超货架上。)
9.优秀的文案撰稿人从不会从文字娱乐读者的角度去写广告文案,衡量他们成就的标准是看他们使多少新产品在市场上腾飞。
评(这是真功夫!不过就新产品而言,失败是常态,成功是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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