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蓝天救援队# 2021年02月27日沧州红十字蓝天救援队4车11人,来到沧州市新华区育红小学、中宇小学、沧州市第九中学、石化小学、沧炼嘉泰幼儿园,沧州市运河区童乐正达园、童乐慧信园、童乐慧诚园、童乐童学慧、童乐儿童之家颐和家园园、御河新城园,颐和家园小区、署光居小区进行全面防疫消毒任务,本次共给11栋教学楼、6栋居民楼、7排平房消毒。消毒面积:193795万平方米,受益人数:19026人。
【#沧州# 荣盛花语城3# 楼深基坑未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监理河北新龙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处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建)罚字(2020)第(134)号
当事人: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D座十层A、B、C、 D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2259N
经查明:你单位监理的荣盛花语城项目,未对3#楼深基坑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 贰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项目总监张超处叁任元的罚款,并将你 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 统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依法、依规积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_开户行:沧州建行运河支行
帐号:13001695108050002792地址:沧州市西环中街。到期 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_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10000003。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6.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 https://t.cn/RJZk0ky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建)罚字(2020)第(134)号
当事人: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D座十层A、B、C、 D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2259N
经查明:你单位监理的荣盛花语城项目,未对3#楼深基坑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 贰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项目总监张超处叁任元的罚款,并将你 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 统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依法、依规积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_开户行:沧州建行运河支行
帐号:13001695108050002792地址:沧州市西环中街。到期 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_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10000003。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6.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 https://t.cn/RJZk0ky
【#沧州# 荣盛花语城3# 楼深基坑未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监理河北新龙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处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建)罚字(2020)第(134)号
当事人: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D座十层A、B、C、 D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2259N
经查明:你单位监理的荣盛花语城项目,未对3#楼深基坑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 贰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项目总监张超处叁任元的罚款,并将你 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 统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依法、依规积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_开户行:沧州建行运河支行
帐号:13001695108050002792地址:沧州市西环中街。到期 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_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10000003。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6.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 https://t.cn/RJqDh8L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建)罚字(2020)第(134)号
当事人:河北新隆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商贸中心D座十层A、B、C、 D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22259N
经查明:你单位监理的荣盛花语城项目,未对3#楼深基坑实施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七条及《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 贰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项目总监张超处叁任元的罚款,并将你 单位此次违法行为,记入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 统的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依法、依规积极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_开户行:沧州建行运河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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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_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没许可证编号10000003。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6.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 https://t.cn/RJqDh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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