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弱点》卡耐基
此处长眠之人,幸甚曾得智者常伴左右。
勿惧临城之敌,慎信善柔之友。
澄明吾心,溢美之言,不受亦不予。
夫知人之性,莫难察焉。美恶既殊,情貌不一。
置身庸碌生活之中,我们往往对自身处境和命运的混沌面貌不自知。只有将时间的比例尺缩小,人类命运的脉络才会清晰浮现在眼前。 https://t.cn/R08TnmV
![](https://wx2.sinaimg.cn/large/005KqoYTly1gstgjr7sp3j30u0140ju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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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客知识产权‖梦洁家纺“寐”商标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以此看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闹得沸沸扬扬的梦洁家纺“寐”商标著作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寐”商标创作人终于搞清楚了。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设计师陈顺泽起诉梦洁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终审判决,省高院认为,陈顺泽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寐”商标著作权人,原审法院关于陈顺泽系“寐”商标著作权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至此,耗时一年之久的“寐”商标著作权纠纷案以上诉人陈顺泽败诉告终,梦洁公司最终赢回“寐”商标所有权。
案件回放
“设计者”起诉梦洁索赔790万元
“寐”商标是一个斜望上方的女人头像Logo,是梦洁家纺旗下已沿用十多年的高端品牌,其著作权纠纷起源于去年5月,长沙设计师陈顺泽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一纸诉状。
根据陈顺泽的说法,2002年,他就职于梦洁公司,受梦洁董事长姜天武所托设计出“寐”商标。“当时我向自己年过六旬的老师求教,并在另一位朋友的帮助下,连夜赶制了一个图文并茂的商标——一个斜望上方的女人头像。”陈顺泽说,他的设计灵感来自俄罗斯名画《无名女郎》,此外他还修改了梦洁手提袋包装设计。
陈顺泽称,12年来梦洁一直在使用这个商标,却没支付相关设计费用,自己多次向梦洁索取设计费,但屡遭推诿,不得已将对方告上法庭,并索赔790万元。
梦洁家纺否认了“寐”品牌的图形商标系陈顺泽设计一说,表明“寐”图形商标是出自梦洁的设计团队,与原告没有关联。
在一审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顺泽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及证人证言,证明了创作作品的过程及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梦洁家纺向法院提交了商标注册证书,但无法证明其取得涉案著作权的事实。法院一审认定,“寐”图形作品创作人为陈顺泽,判决梦洁家纺支付陈顺泽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焦点
设计师对创作素材等陈述多处自相矛盾
一审宣判后,陈顺泽及梦洁公司均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双方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顺泽认为10万元赔偿太少;梦洁家纺则坚称,“寐”品牌的图形商标完全出自梦洁的设计团队,与陈顺泽没有关联。
今年5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省高院认为,根据原卷材料、庭审情况以及双方诉辩意见,该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陈顺泽是否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二是梦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寐”图形商标到底是谁设计的,成为该案的核心问题。
陈顺泽在二审庭审时主张他是依据一张角度与《无名女郎》很接近的照片手绘之后,再由潘波使用电脑技术最终生成涉案作品,他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人证言及《家庭导报》相关报道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陈顺泽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其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远远晚于2003年梦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时间,因此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陈顺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对“寐”商标创作素材、来源、过程的陈述多处自相矛盾:一审时其在庭后向原审法院提交的《陈顺泽:我与梦洁那些不得不说的故事》中主张创作灵感来源于俄罗斯名画《无名女郎》,二审时却主张涉案作品来源于一张角度与无名女郎很接近的照片,后又陈述其来源于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很接近的照片。
庭审现场
原告数次改变说辞,双方当庭比试
案件二审出现转折是在梦洁家纺向法院申请一名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莫邑曾是梦洁公司一名设计师,现已离职,他提供的证言称:“寐”商标系其及团队利用电脑PS软件,将梦洁公司资料库里的女人头像照片分别进行反黑、反白处理,电脑抠图所形成,后来最终选择了这张反黑的图形……梦洁公司还提供了一张2002年时的VIP卡,以证明“寐”商标正是来源于这张VIP卡上的女人头像。
一审时陈顺泽陈述其系依据手绘稿,由潘波在电脑上绘制出涉案作品,二审中陈述系将手绘稿和据以手绘的照片一起扫描才能创作出涉案作品。特别是在法院就司法鉴定听取双方意见时,陈顺泽在先听取了梦洁公司向法院就“寐”商标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的同源性及相似度申请鉴定之后,突然改变之前关于手绘来源于《无名女郎》的主张,转而主张手绘来源于姜天武提供的一张角度与“寐”商标很类似的女人头像照片。而《无名女郎》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的拍摄角度完全不一致,两幅图片女人在眼睛的闭合、嘴唇上扬角度、鼻子长短和侧面幅度等具有明显区别。而以普通公众视角,能够第一眼识别出“寐”商标是来源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
陈顺泽称必须先通过手绘,再扫描才能制作出“寐”商标,而莫邑则称只需电脑PS软件抠图、羽化技术就能完成。于是法院让两人同堂进行比试,陈顺泽用手绘,莫邑用电脑制作,最终莫邑只用了10分钟便制作出与“寐”商标极其相似的图案,而陈顺泽并没有当场完成。
法院认为,陈顺泽数次改变说辞,突然改变对其不利的陈述,又无合理解释,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不予采信。
最终省高院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该民事判决进行撤销,驳回上诉人陈顺泽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4200元,由上诉人陈顺泽负担。
以案说法
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蒋志培 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从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二审庭审过程很细致,对焦点问题也抓得很准。对这类著作权纠纷案件,首要解决的是商标著作权到底是谁的。在庭审中,首先抓住双方的举证和认证,看双方当事人能否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特别是这种过去十多年的案件,必须以确凿的证据说话。
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通过这一案件,建议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著作权、商标权、技术专利等,都应得到有效保护。著作权委托创作、转让、许可等,都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委托双方应签订相应合同,在商标投入使用前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规定对方使用作品的范围、期限。同时,设计者在作品完成后,应在作品原稿上署名,以防被冒用或伪造,并及时对作品进行登记注册,证明作品为自己所有。
摘自网络,侵权删除!
ノ☀我终于相信,每一条走上来的路,都是有它不得不那样跋涉的理由。生活就是这样,脚长在自己身上,往前走就对了,直到向往的风景,变成走过的地方!早安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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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陈顺泽及梦洁公司均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双方均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顺泽认为10万元赔偿太少;梦洁家纺则坚称,“寐”品牌的图形商标完全出自梦洁的设计团队,与陈顺泽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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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陈顺泽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登记“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其登记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远远晚于2003年梦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时间,因此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陈顺泽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对“寐”商标创作素材、来源、过程的陈述多处自相矛盾:一审时其在庭后向原审法院提交的《陈顺泽:我与梦洁那些不得不说的故事》中主张创作灵感来源于俄罗斯名画《无名女郎》,二审时却主张涉案作品来源于一张角度与无名女郎很接近的照片,后又陈述其来源于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很接近的照片。
庭审现场
原告数次改变说辞,双方当庭比试
案件二审出现转折是在梦洁家纺向法院申请一名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莫邑曾是梦洁公司一名设计师,现已离职,他提供的证言称:“寐”商标系其及团队利用电脑PS软件,将梦洁公司资料库里的女人头像照片分别进行反黑、反白处理,电脑抠图所形成,后来最终选择了这张反黑的图形……梦洁公司还提供了一张2002年时的VIP卡,以证明“寐”商标正是来源于这张VIP卡上的女人头像。
一审时陈顺泽陈述其系依据手绘稿,由潘波在电脑上绘制出涉案作品,二审中陈述系将手绘稿和据以手绘的照片一起扫描才能创作出涉案作品。特别是在法院就司法鉴定听取双方意见时,陈顺泽在先听取了梦洁公司向法院就“寐”商标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的同源性及相似度申请鉴定之后,突然改变之前关于手绘来源于《无名女郎》的主张,转而主张手绘来源于姜天武提供的一张角度与“寐”商标很类似的女人头像照片。而《无名女郎》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的拍摄角度完全不一致,两幅图片女人在眼睛的闭合、嘴唇上扬角度、鼻子长短和侧面幅度等具有明显区别。而以普通公众视角,能够第一眼识别出“寐”商标是来源于梦洁公司VIP卡上的女人头像图片。
陈顺泽称必须先通过手绘,再扫描才能制作出“寐”商标,而莫邑则称只需电脑PS软件抠图、羽化技术就能完成。于是法院让两人同堂进行比试,陈顺泽用手绘,莫邑用电脑制作,最终莫邑只用了10分钟便制作出与“寐”商标极其相似的图案,而陈顺泽并没有当场完成。
法院认为,陈顺泽数次改变说辞,突然改变对其不利的陈述,又无合理解释,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不予采信。
最终省高院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该民事判决进行撤销,驳回上诉人陈顺泽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4200元,由上诉人陈顺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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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蒋志培 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从二审判决书可以看出,二审庭审过程很细致,对焦点问题也抓得很准。对这类著作权纠纷案件,首要解决的是商标著作权到底是谁的。在庭审中,首先抓住双方的举证和认证,看双方当事人能否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特别是这种过去十多年的案件,必须以确凿的证据说话。
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通过这一案件,建议企业和个人都应注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著作权、商标权、技术专利等,都应得到有效保护。著作权委托创作、转让、许可等,都应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委托双方应签订相应合同,在商标投入使用前要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规定对方使用作品的范围、期限。同时,设计者在作品完成后,应在作品原稿上署名,以防被冒用或伪造,并及时对作品进行登记注册,证明作品为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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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的应用实践。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令众多企业头疼的一个问题应运而生,即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在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的探讨中,多数人认为“恶意注册”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恶意”的含义
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即通过恶意占有、恶意抗辩得到具体体现。
在笔者看来,“恶意注册”中的恶意应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1. 认识主义,即明知某种情形存在,仍然施行相关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知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的不当行为;
2. 意思主义的恶意,即与刑法中的主观恶意类似,即指动机不良的主观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而施行某种行为。
在实践中,恶意注册人大量抢注或囤积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真实目的即通过转让、侵权索赔等牟取高额费用。该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权利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价值,如纵容该种行为,将对企业创新造成损害。
二、“恶意注册”行为的根源
据了解,2020年全年完成国内商标注册审查878.4万件,其中累计驳回“恶意”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过15万件。
这一社会现象背后原因包括:
1. 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低廉;
2. 商标审理周期短: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改革,商标审理的周期逐渐缩短,恶意注册人可很快将注册商标投入市场交易;
3. 恶意注册商标的获利高:多数恶意注册人已经对品牌有所了解,便坐等真正权利人前来谈判沟通,或通过侵权诉讼等手段获取高额不当费用;
4. 恶意注册商标的举证责任小:即便恶意注册人遭遇异议、无效宣告或者诉讼等措施,也可选择不答辩,而即便真正权利人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也经常会被裁定认为“证据不充分”,这也使得恶意注册人几乎不必投入便可获得有利结果。
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商标被当作一门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使得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将该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为一项创收的举措,这便进一步促使了恶意注册行为的激增。
三、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以及《商标法》第四条适用范围
01.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及适用困境
近年来,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推行了一系列的举措,并涌现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指导案例,现就适用法条总结如下:
由上分析可知,改法前在适用上述法条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困境:
① 目前针对“恶意注册”并无单独的法条予以规制,仍需要受到知名度,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等其他因素的约束;
② 基于如上法条主张“恶意注册”过程中,仍需真正权利人证明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在先使用,且多数法条需证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这便增加了在先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③ 在相对理由条款适用过程中,对权利主张的提出主体资质具有要求,这也缩小了社会监督的范围,使得恶意占有公共资源的现象频发。
02.《商标法》第四条修改内容及适用范围
在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
经分析,该条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如下几点为此条修正的亮点及意义所在:
① “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积极向他人出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恶意商标注册人”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人存在上述恶意注册行为时,该恶意注册人应不仅局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也应包括与该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其他特定联系人。
③ 作为实体性绝对理由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围扩大化
在业界,普遍认为该条款的修改的立法意义即在于增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根据后续的关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所适用的法条设置来看,该法条可单独适用于案件中,并提出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
④ 该条款以依职权审理为要旨
以第四条的文理解释可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故该法条可适用于商标驳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可依据自身职权,参考第三方举报信息作出驳回决定。此举措将打击恶意注册的节点前置,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周期。
03.参考案例
通过如上适用情形分析可知,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在先案例等因素。
如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参考: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在商评字[2020]第0000004186号关于《第35702039号“XBWolfCl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此案为典型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中申请人,“深圳市我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外贸相关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注册近900枚商标,并且涉及多个领域,可推定其注册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数量等)。
在商评字[2019]第0000150255号《关于第29290309号“漓江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共申请150余枚商标,其中包含了大量‘漓江情’、‘中原情’、‘浦江情’、‘西湖情’等类似组合形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且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知名度商标近似状况、申请数量等)。
商评字[2019]第0000306744号《关于第3012093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申请商标与相关公众已在社交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表情标识在构图、主要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本案中为典型的恶意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为主要的考量因素。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与他人企业字号、名称等近似性程度等)。
在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0075号关于《第28882012号“夏熙XIAXI0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知识产权局认为: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商标文字“夏熙”并非通用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异议人商号及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同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使用范围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何碧红”作为个体工商户,共申请注册了184枚商标,其中涉及了珠宝首饰、箱包皮具、服饰鞋帽等多个领域,并且其中部分商品存在与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的情形,故判定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实践审理中,越来越多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并通过该举措,自2019年4月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自13368件,截止到2020年9月的2747件来看,仅仅一年多时间,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实现了79.5%的下降幅度,足以可见,该条修改与适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四、面临的挑战
随着《商标法》第四条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如:
1.关联公司分别少量申请商标,或者分批少量多次申请商标如何规制?2.随着主动驳回请求的案件急剧增加,如何减轻审理压力,更有效率地依职权针对性打击恶意注册?3.由于主动驳回请求案件缺乏质证程序,是否会存在“错杀”的风险?4.由于第四条主要规制的仍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针对大量抢注特定民事主体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修法都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在短期内难以应用到所有具体案件中。而针对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更应着重讨论,探寻出一条较为通用的标准,从而促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更好威慑恶意注册的行为。
五、结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通过依职权审查审理,公众自主举报等双向措施结合,不断针对涌现出的问题及挑战探索解决之道,逐步确立完善针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我们终将抑制恶意注册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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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的探讨中,多数人认为“恶意注册”不仅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会损害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恶意”的含义
恶意,作为相对于善意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即通过恶意占有、恶意抗辩得到具体体现。
在笔者看来,“恶意注册”中的恶意应包含以下两种含义:
1. 认识主义,即明知某种情形存在,仍然施行相关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知行为的相对人不享有权利的不当行为;
2. 意思主义的恶意,即与刑法中的主观恶意类似,即指动机不良的主观故意,并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目的而施行某种行为。
在实践中,恶意注册人大量抢注或囤积与他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真实目的即通过转让、侵权索赔等牟取高额费用。该种行为直接损害了权利人通过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价值,如纵容该种行为,将对企业创新造成损害。
二、“恶意注册”行为的根源
据了解,2020年全年完成国内商标注册审查878.4万件,其中累计驳回“恶意”和“囤积”商标注册申请超过15万件。
这一社会现象背后原因包括:
1. 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低:商标注册申请成本低廉;
2. 商标审理周期短: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改革,商标审理的周期逐渐缩短,恶意注册人可很快将注册商标投入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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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恶意抢注商标被当作一门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使得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将该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作为一项创收的举措,这便进一步促使了恶意注册行为的激增。
三、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以及《商标法》第四条适用范围
01.打击恶意注册的举措及适用困境
近年来,从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方面推行了一系列的举措,并涌现出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指导案例,现就适用法条总结如下:
由上分析可知,改法前在适用上述法条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困境:
① 目前针对“恶意注册”并无单独的法条予以规制,仍需要受到知名度,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等其他因素的约束;
② 基于如上法条主张“恶意注册”过程中,仍需真正权利人证明在中国市场上具有在先使用,且多数法条需证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具有一定或较高知名度,这便增加了在先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③ 在相对理由条款适用过程中,对权利主张的提出主体资质具有要求,这也缩小了社会监督的范围,使得恶意占有公共资源的现象频发。
02.《商标法》第四条修改内容及适用范围
在2019年4月23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
经分析,该条的适用范围如下: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如下几点为此条修正的亮点及意义所在:
① “无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积极向他人出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恶意商标注册人”的判定
针对商标注册人存在上述恶意注册行为时,该恶意注册人应不仅局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也应包括与该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其他特定联系人。
③ 作为实体性绝对理由条款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范围扩大化
在业界,普遍认为该条款的修改的立法意义即在于增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的力度。
根据后续的关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所适用的法条设置来看,该法条可单独适用于案件中,并提出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
④ 该条款以依职权审理为要旨
以第四条的文理解释可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故该法条可适用于商标驳回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可依据自身职权,参考第三方举报信息作出驳回决定。此举措将打击恶意注册的节点前置,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周期。
03.参考案例
通过如上适用情形分析可知,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在先案例等因素。
如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参考:
① 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在商评字[2020]第0000004186号关于《第35702039号“XBWolfCla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900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此案为典型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其中申请人,“深圳市我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外贸相关的企业,在短时间内注册近900枚商标,并且涉及多个领域,可推定其注册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② 大量提交包含“行政区划名称、山川名称、景点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公共资源名称,申请数量等)。
在商评字[2019]第0000150255号《关于第29290309号“漓江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申请人共申请150余枚商标,其中包含了大量‘漓江情’、‘中原情’、‘浦江情’、‘西湖情’等类似组合形式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且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情形。”
③ 大量复制、摹仿、抄袭不特定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知名度商标近似状况、申请数量等)。
商评字[2019]第0000306744号《关于第30120934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
“申请商标与相关公众已在社交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表情标识在构图、主要特征等方面基本相同,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告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且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我局决定予以驳回。”
本案中为典型的恶意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其中,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为主要的考量因素。
④ 大量提交将企业字号、电商名称等商业性标识、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考虑因素:申请数量,指定类别,与他人企业字号、名称等近似性程度等)。
在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0075号关于《第28882012号“夏熙XIAXI0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中,知识产权局认为: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商标文字“夏熙”并非通用词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异议人商号及在先实际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同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其正常经营使用范围以及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在本案中,被异议人,“何碧红”作为个体工商户,共申请注册了184枚商标,其中涉及了珠宝首饰、箱包皮具、服饰鞋帽等多个领域,并且其中部分商品存在与他人在先商号名称相同的情形,故判定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实践审理中,越来越多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并通过该举措,自2019年4月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自13368件,截止到2020年9月的2747件来看,仅仅一年多时间,打击恶意注册申请数量实现了79.5%的下降幅度,足以可见,该条修改与适用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正面的作用。
四、面临的挑战
随着《商标法》第四条的广泛应用,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如:
1.关联公司分别少量申请商标,或者分批少量多次申请商标如何规制?2.随着主动驳回请求的案件急剧增加,如何减轻审理压力,更有效率地依职权针对性打击恶意注册?3.由于主动驳回请求案件缺乏质证程序,是否会存在“错杀”的风险?4.由于第四条主要规制的仍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那么针对大量抢注特定民事主体的商标的行为如何进行有效规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类型的恶意注册行为会以多种形式出现。在历史上,任何国家,修法都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在短期内难以应用到所有具体案件中。而针对所面临的新的问题,新的挑战,我们更应着重讨论,探寻出一条较为通用的标准,从而促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更好威慑恶意注册的行为。
五、结语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从立法到司法实践,通过依职权审查审理,公众自主举报等双向措施结合,不断针对涌现出的问题及挑战探索解决之道,逐步确立完善针对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我们终将抑制恶意注册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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