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无证美容院:患者十级伤残!
基本案情: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情况下,设置经营“A美容室”。2019年1月1日,曾某某前往“A美容室”做脸部祛斑,程某某通过在曾某某脸上点上药水进行祛斑并收取费用1800元,还售卖两瓶“修护霜”(日霜和晚霜各一瓶)让曾某某回去擦患处。2019年1月11日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其脸部掉疤、出现凹坑,程某某回复称每个人都这样,正常事,凹坑过一段时间就会平掉。后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搽抹“修护霜”后出现痒痛、长出肉突疙瘩等状况,程某某回复称是曾某某个人皮肤问题,疙瘩会慢慢散掉,还指导曾某某用红霉素眼膏涂抹患处。
2019年4月4日,曾某某到B医院门诊检查,医生临床诊断:面部瘢痕。医生诊治建议:积极抗瘢痕治疗,可脉冲染料激光+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或等离子治疗,注意防晒,清淡饮食。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曾某某多次到C医院接受脸部瘢痕脉冲激光治疗。曾某某已经发生医疗费共计8132元。2019年5月19日,案外人周某某(曾某某家属)报警,报警事项为“曾某某与A美容室(程某某)医疗美容纠纷”。2019年5月27日,程某某接受社会事业管理局的询问,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A美容室”由其个人设置经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曾某某到“A美容室”做祛斑等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两个项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曾某某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程某某不具备任何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通过采取药水点斑等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曾宪芬的脸部容貌进行修复、再塑,客观证明该行为具有创伤性,导致曾某某脸部遗留块状瘢痕,其依法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曾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程某某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方法等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曾某某对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自负20%,其余80%的损失由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陈浩澜#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
基本案情: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卫生许可证》情况下,设置经营“A美容室”。2019年1月1日,曾某某前往“A美容室”做脸部祛斑,程某某通过在曾某某脸上点上药水进行祛斑并收取费用1800元,还售卖两瓶“修护霜”(日霜和晚霜各一瓶)让曾某某回去擦患处。2019年1月11日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其脸部掉疤、出现凹坑,程某某回复称每个人都这样,正常事,凹坑过一段时间就会平掉。后曾某某通过微信告知程某某搽抹“修护霜”后出现痒痛、长出肉突疙瘩等状况,程某某回复称是曾某某个人皮肤问题,疙瘩会慢慢散掉,还指导曾某某用红霉素眼膏涂抹患处。
2019年4月4日,曾某某到B医院门诊检查,医生临床诊断:面部瘢痕。医生诊治建议:积极抗瘢痕治疗,可脉冲染料激光+二氧化碳点阵激光治疗或等离子治疗,注意防晒,清淡饮食。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曾某某多次到C医院接受脸部瘢痕脉冲激光治疗。曾某某已经发生医疗费共计8132元。2019年5月19日,案外人周某某(曾某某家属)报警,报警事项为“曾某某与A美容室(程某某)医疗美容纠纷”。2019年5月27日,程某某接受社会事业管理局的询问,程某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A美容室”由其个人设置经营,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曾某某到“A美容室”做祛斑等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某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两个项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曾某某的伤残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程某某不具备任何从事医疗美容的资质条件,私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通过采取药水点斑等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曾宪芬的脸部容貌进行修复、再塑,客观证明该行为具有创伤性,导致曾某某脸部遗留块状瘢痕,其依法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曾某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程某某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方法等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曾某某对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自负20%,其余80%的损失由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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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陈浩澜#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
[开学季][每日法律条文]#法硕#
今天新酱要来科普民法典的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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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酱要来科普民法典的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1️⃣3️⃣6️⃣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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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乳腺癌手术及化疗后脑炎死亡,医方未尽详尽告知义务植树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日,李某因乳腺癌术后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拟进行第四次化疗。经过入院查体及头颅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下午李某出现发烧,被告予以输液,后李某出现神志不清等症状,经被告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宣布死亡。
司法鉴定:死者李某死于乳腺癌切除及化疗后脑炎。审阅病史资料可知李某入院后因体温异常予以相关治疗,随即出现输液反应,立即予以处理,症状减轻。后症状反复并加重,出现神志不清、烦躁、血压下降至休克压并嗜睡,抢救不见好转,紧急转至ICU。后于ICU抢救无效死亡。院方诊疗过程中辅助检查受限不能完善未告知患者家属,未尽到详尽告知义务。院方自患者入院直至患者高烧、寒战、休克前未见脑炎相关体症记载,同时未考虑到患者存在脑炎的可能并予以鉴别。出现休克后予以常规抢救,无相关检查不能对症治疗。系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某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因乳腺癌切除及化疗后脑炎死亡)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40%-60%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应关系,故被告应赔偿死者李某亲属的损失。鉴定机构出具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40%-60%,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参与度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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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刘慧#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日,李某因乳腺癌术后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拟进行第四次化疗。经过入院查体及头颅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下午李某出现发烧,被告予以输液,后李某出现神志不清等症状,经被告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宣布死亡。
司法鉴定:死者李某死于乳腺癌切除及化疗后脑炎。审阅病史资料可知李某入院后因体温异常予以相关治疗,随即出现输液反应,立即予以处理,症状减轻。后症状反复并加重,出现神志不清、烦躁、血压下降至休克压并嗜睡,抢救不见好转,紧急转至ICU。后于ICU抢救无效死亡。院方诊疗过程中辅助检查受限不能完善未告知患者家属,未尽到详尽告知义务。院方自患者入院直至患者高烧、寒战、休克前未见脑炎相关体症记载,同时未考虑到患者存在脑炎的可能并予以鉴别。出现休克后予以常规抢救,无相关检查不能对症治疗。系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某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因乳腺癌切除及化疗后脑炎死亡)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40%-60%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应关系,故被告应赔偿死者李某亲属的损失。鉴定机构出具的过错参与度建议为40%-60%,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参与度为50%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本文作者:张文波医疗律师团队刘慧#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医疗##科普大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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