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被工作折磨到崩溃,为什么不能都做好自己的工作,非要搞站队,排除异己。如果每个人都能好好完成自己的工作,而不是搞事,我想每个企业都能业绩翻倍吧。。。
每当我觉得很难,很累,想算了,不想干这b工作的时候,就想他比我承受的更多,都没有放弃,我有什么理由放弃。。。
好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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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这个图案让我有点说不准是罗汉还是达摩,对于佛教的雕刻图案总是有点傻傻弄不清,这个料子个头不算大,但是很厚实,非常有立体感,颜色上有黄色,褐色,还有藏青色,油青底色,过渡色非常的多,是不是感觉有一点三彩的味道,来看他的雕刻,虽说我认不出这到底是哪一位,但是这个雕工看起来是非常精致细腻的,局部的细节调整都很到位,老板娘说这个雕工都1800,我是感觉有些不敢相信,开价倒是不高,只要4000,这种东西喜欢的人会感觉非常好,不喜欢的人会感觉这个雕刻为什么感觉有些恐怖的样子,其实很多佛像都是这样雕刻的,包括我们去寺庙里边看的那些罗汉,面部都是有点吓人的,或许是要降魔的原因吧,起步1200,后续给到1500,老板娘说有距离,要三字头才有的谈,料子是非常有质感,但是相对来说比较小众,因为这类雕刻不讨喜,大多数人都是选择笑呵呵的多一点。题材比较挑人
图二的这两条手镯,这个料子看起来颜色非常的多,当我问价的时候,老板娘说一千五一条把我吓了一跳,我真的以为自己是听错了,于是向她确认了一下,她说是的,是不是有点不可置信?当然,这一切肯定是有原因的,这个料子是糯化种豆绿色,正常来说,有这么多的颜色,肯定不可能,这个价格唯一的可能就是料子有比较大的瑕疵,拿起来一看,乖乖嘞,帝王裂!小型蜘蛛网的裂缝效果,价格虽然便宜但是有点吓人。当然没有裂纹的话,一条肯定需要万数左右了。毕竟有这么多的颜色
图三的这两条手镯,属于算是春带彩的范畴吧,非常淡的绿色和非常淡的紫色,但是这个料质地比较好,水头很不错,所以看起来会有非常温润的效果,很甜很淡雅,卖价三万五一对,在外面看了半天,于是回去试探询问老板娘一万多有没有机会?老板娘说是一条还是两条,我说当然是两条的价格,她说没可能的,目前的市场几千块一条不可能有这样的料子,好吧,是我有些唐突了,但是整体而言,过万一条的价格的确是有些看不到,这类料子的波动应该是有一点大,喜欢的人可能会看的比较高,毕竟也属于有种有色了。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有点看不到价但东西的确不错
图四的这两条糯冰种飘蓝花手镯,这两条拍不出来效果,但是他的价格还真的是不便宜,三万五一对,质地非常细腻,种比较老,但是它的光感好像闷在里边起不来的样子,飘花也不错,这两条属于猛一下看非常不起眼的货,但是比较耐看,这类东西我很少去挑选,因为的确不太亮眼,但不可否认这种料子的市场价值并不低,右边飘蓝花的这一个市场价值通常都在一万往上,虽然开的价格倒是可以谈,但是个人眼光的原因所以没有选择去谈。在这个价位上面的选择,我通常比较喜欢相对亮眼一点,有特点的料子,最起码要有一种明亮感,不能太过于内敛,选择方向不同。
图五的这一个手镯,这个料子属于白底青,底子很白,颜色非常正,但是这个颜色大家可以看到是飘在这样一边,这种情况下就相对比较影响价值,如果是在正中间的位置,价值可能要翻倍,这一点都不夸张,开价4500,听到这个开价,我就感觉机会来了,老板娘说这是今天刚起的新货,我是第一个看的,目前还没有人给价,我就喜欢看这样的东西,毕竟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可以开开心心的还价。这个料子肉质很细,底子很白,白绿分明,唯一挑剔的就是颜色没有在正中,起步还价2000,整体完美度比较高,质地也非常对我的眼缘,价格很快加到了2500,这时她说没有开价,开的都是卖价,最低也要3800,剩下的就是慢慢加价了,最终加价300拿下,比我心目中的极限价格还要再低一点,算是一件不错的收获了。开心
图六的这几个手镯是今天的收获,两个紫罗兰是前段时间淘的那个料子起的新货,由于拿过同样的料子,所以谈起价来就非常容易了,这两个的颜色没有之前淘的那两只颜色那么艳,但是在质地上要比之前的要润一点,圈口也大一点点,一手的料子部位通常表现都会有所不同,有的位置种水好一点,有的位置颜色好一点,这是非常正常的,一块石头通常都会先做出几条来看一下起货效果,所以你会发现市场上一块石头做成成品的周期可能会有几个月甚至一年都有可能。大多数人并不会选择一下子把全部的料子一次性做出来,下期专门开个单章说说这个里边的一些事
我是啊强,一个普通的从业者,带你看一些好玩的,真实的市场。喜欢我的原创,请帮忙留言转发点赞
图二的这两条手镯,这个料子看起来颜色非常的多,当我问价的时候,老板娘说一千五一条把我吓了一跳,我真的以为自己是听错了,于是向她确认了一下,她说是的,是不是有点不可置信?当然,这一切肯定是有原因的,这个料子是糯化种豆绿色,正常来说,有这么多的颜色,肯定不可能,这个价格唯一的可能就是料子有比较大的瑕疵,拿起来一看,乖乖嘞,帝王裂!小型蜘蛛网的裂缝效果,价格虽然便宜但是有点吓人。当然没有裂纹的话,一条肯定需要万数左右了。毕竟有这么多的颜色
图三的这两条手镯,属于算是春带彩的范畴吧,非常淡的绿色和非常淡的紫色,但是这个料质地比较好,水头很不错,所以看起来会有非常温润的效果,很甜很淡雅,卖价三万五一对,在外面看了半天,于是回去试探询问老板娘一万多有没有机会?老板娘说是一条还是两条,我说当然是两条的价格,她说没可能的,目前的市场几千块一条不可能有这样的料子,好吧,是我有些唐突了,但是整体而言,过万一条的价格的确是有些看不到,这类料子的波动应该是有一点大,喜欢的人可能会看的比较高,毕竟也属于有种有色了。这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有点看不到价但东西的确不错
图四的这两条糯冰种飘蓝花手镯,这两条拍不出来效果,但是他的价格还真的是不便宜,三万五一对,质地非常细腻,种比较老,但是它的光感好像闷在里边起不来的样子,飘花也不错,这两条属于猛一下看非常不起眼的货,但是比较耐看,这类东西我很少去挑选,因为的确不太亮眼,但不可否认这种料子的市场价值并不低,右边飘蓝花的这一个市场价值通常都在一万往上,虽然开的价格倒是可以谈,但是个人眼光的原因所以没有选择去谈。在这个价位上面的选择,我通常比较喜欢相对亮眼一点,有特点的料子,最起码要有一种明亮感,不能太过于内敛,选择方向不同。
图五的这一个手镯,这个料子属于白底青,底子很白,颜色非常正,但是这个颜色大家可以看到是飘在这样一边,这种情况下就相对比较影响价值,如果是在正中间的位置,价值可能要翻倍,这一点都不夸张,开价4500,听到这个开价,我就感觉机会来了,老板娘说这是今天刚起的新货,我是第一个看的,目前还没有人给价,我就喜欢看这样的东西,毕竟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可以开开心心的还价。这个料子肉质很细,底子很白,白绿分明,唯一挑剔的就是颜色没有在正中,起步还价2000,整体完美度比较高,质地也非常对我的眼缘,价格很快加到了2500,这时她说没有开价,开的都是卖价,最低也要3800,剩下的就是慢慢加价了,最终加价300拿下,比我心目中的极限价格还要再低一点,算是一件不错的收获了。开心
图六的这几个手镯是今天的收获,两个紫罗兰是前段时间淘的那个料子起的新货,由于拿过同样的料子,所以谈起价来就非常容易了,这两个的颜色没有之前淘的那两只颜色那么艳,但是在质地上要比之前的要润一点,圈口也大一点点,一手的料子部位通常表现都会有所不同,有的位置种水好一点,有的位置颜色好一点,这是非常正常的,一块石头通常都会先做出几条来看一下起货效果,所以你会发现市场上一块石头做成成品的周期可能会有几个月甚至一年都有可能。大多数人并不会选择一下子把全部的料子一次性做出来,下期专门开个单章说说这个里边的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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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劳动者“加班”一定可以主张加班工资吗?
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
离职时,主张加班费
会被支持吗?
今年1月,广州市某医院救护车司机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一百余万元。为此,医院委托我所应诉。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帮医院“打回”这一不合理诉求。
那么案件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什么说申请人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呢?经办律师胡文明就此做如下分享: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入职广州市某医院,担任120救护车司机。
基本工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该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张某的工作量、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分配给当月的绩效奖金及其他工资。
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月13日,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一百余万元。
张某在离职前12个月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每月按照底薪5000元加上急救出车工作量计发奖金计算总额。张某实际工作时间是因出勤变化而变化的。
仲裁意见
仲裁委认为本案焦点: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确认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
同时,张某从入职起便知道其工作时间,张某一直遵循该工作模式直至离职,对其工资计算方法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从而认定张某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工资待遇的计算方式的,且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折算的工资总额,所以仲裁委不支持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与张某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张某确认该合同是其所签,但是该合同是在2020年5月时倒签。仲裁委认定倒签的劳动合同不是未签劳动合同,是张某对之前的劳动合同的认可。所以仲裁委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医院)的代理人,就案件几点内容简要阐述我们律师的看法:
针对问题一:本案作为120救护车司机对实际工作时间大于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可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120救护车司机、保安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将用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中包括绩效奖金、提成工资,所以属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所以在劳动者之前没有对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的,仲裁时一般默认劳动者认同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此时再主张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釆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针对问题二:倒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每天上班都超过8小时
离职时,主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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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广州市某医院救护车司机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一百余万元。为此,医院委托我所应诉。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帮医院“打回”这一不合理诉求。
那么案件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什么说申请人的主张是不合理的呢?经办律师胡文明就此做如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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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于2007年入职广州市某医院,担任120救护车司机。
基本工资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该用人单位每月根据张某的工作量、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分配给当月的绩效奖金及其他工资。
双方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2021年1月13日,张某以“每天上班超过8小时,未支付加班费、未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加班费(包括: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一百余万元。
张某在离职前12个月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每月按照底薪5000元加上急救出车工作量计发奖金计算总额。张某实际工作时间是因出勤变化而变化的。
仲裁意见
仲裁委认为本案焦点:加班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确认工作标准和工资支付等事项,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范畴。
同时,张某从入职起便知道其工作时间,张某一直遵循该工作模式直至离职,对其工资计算方法及每月的工资数额没有提出异议,从而认定张某接受用人单位对其工资待遇的计算方式的,且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时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折算的工资总额,所以仲裁委不支持张某主张的加班费(延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中用人单位举证的《劳动合同》显示其与张某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张某确认该合同是其所签,但是该合同是在2020年5月时倒签。仲裁委认定倒签的劳动合同不是未签劳动合同,是张某对之前的劳动合同的认可。所以仲裁委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我所律师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医院)的代理人,就案件几点内容简要阐述我们律师的看法:
针对问题一:本案作为120救护车司机对实际工作时间大于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可否主张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120救护车司机、保安等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将用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中包括绩效奖金、提成工资,所以属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者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所以在劳动者之前没有对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的,仲裁时一般默认劳动者认同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此时再主张加班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支持。
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第三条:“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釆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第四条:“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针对问题二:倒签劳动合同可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
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落款时间是2020年5月19日。依据《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虽然开始时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倒签”劳动合同,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达到,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
第三条 在审理加班工资争议案件中,对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月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人民法院对该抗辩理由可予以采信,不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四条 对于在岗时间较长、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或间断性、具有提成性工资性质的特殊行业岗位,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工资,从严掌握。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3)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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