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意!事关转岗聘用】近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转发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工作的通知》。一起来看看《通知》中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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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提出
转岗聘用应本着工作需要
人岗相适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
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方法。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聘用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转岗聘用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三)事业单位转岗工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对规模小、人员少、集中设岗聘用的事业单位,也可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岗聘用条件
(一)转聘管理岗位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首次转聘管理岗位,一般应竞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副职及以下岗位。转聘管理岗位后,原则上不再兼聘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聘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有关规定执行。
(3)在本单位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4)转聘五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转聘六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上满5年;转聘七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转聘八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满5年;转聘九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转聘十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
2.工勤技能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所竞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4)首次转聘管理岗位,一般应竞聘事业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下岗位,最高不超过管理七级岗位。
(5)转聘七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在工勤二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5年;转聘八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及以上满5年;转聘九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5年;转聘十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工勤技能五级及以上岗位满5年。
(二)转聘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要求
1.取得所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竞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准入资格。
2.具有所竞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符合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设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4.管理人员应在本单位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工勤技能人员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首次转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参加相应层次专业技术最低等级岗位的竞聘。
6.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转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应符合所竞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同时在本单位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并取得与相应岗位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资格。
转岗程序
(一)制定转岗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实施方案》,明确竞聘岗位、条件要求及工作程序,实施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发布转岗信息。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资格审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人员资格条件。
(四)组织竞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可选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可选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其中,普通工岗位一般采取直接考察方式进行。
(五)集体研究。主要综合分析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等,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拟聘人选。
(六)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办理转岗手续。按照现行岗位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其中,对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岗聘用至管理岗位的,办理转岗手续前填写《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管理岗位备案表》(点击文字下载),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相关事宜
(一)工作人员在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二)涉密岗位、上级党政机关任命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其他不宜实行竞聘的,可不实行竞聘。
(三)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期间和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不得参加竞聘。
(四)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聘期内不能进行转岗聘用。
(五)工作人员转岗聘用后执行新的工资待遇,在新的岗位类别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竞聘上一个岗位等级。
(六)转岗到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按照《河北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冀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通过组织选拔任用程序转岗聘用到省管高校管理岗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的,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冀组发〔2020〕11号)、《河北省高等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冀教工委〔2020〕17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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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提出
转岗聘用应本着工作需要
人岗相适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
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聘用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方法。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聘用在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转岗聘用应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限额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三)事业单位转岗工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对规模小、人员少、集中设岗聘用的事业单位,也可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岗聘用条件
(一)转聘管理岗位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首次转聘管理岗位,一般应竞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副职及以下岗位。转聘管理岗位后,原则上不再兼聘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聘任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2007〕76号)有关规定执行。
(3)在本单位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4)转聘五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转聘六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上满5年;转聘七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满2年;转聘八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满5年;转聘九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满3年;转聘十级管理岗位,须聘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及以上岗位。
2.工勤技能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所竞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2)一般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及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4)首次转聘管理岗位,一般应竞聘事业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下岗位,最高不超过管理七级岗位。
(5)转聘七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聘在工勤二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5年;转聘八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二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及以上满5年;转聘九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工作满5年;转聘十级管理岗位,须聘在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上岗位,或聘在工勤技能五级及以上岗位满5年。
(二)转聘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要求
1.取得所竞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竞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取得相应专业技术准入资格。
2.具有所竞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符合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设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4.管理人员应在本单位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工勤技能人员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首次转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参加相应层次专业技术最低等级岗位的竞聘。
6.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转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应符合所竞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同时在本单位上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并取得与相应岗位对应的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资格。
转岗程序
(一)制定转岗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实施方案》,明确竞聘岗位、条件要求及工作程序,实施方案须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发布转岗信息。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资格审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人员资格条件。
(四)组织竞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可选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可选取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其中,普通工岗位一般采取直接考察方式进行。
(五)集体研究。主要综合分析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同行评议、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年度、聘期考核结果等,全面考察竞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对是否适合和胜任竞聘岗位作出评价,经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拟聘人选。
(六)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范围应与竞聘范围一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办理转岗手续。按照现行岗位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其中,对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转岗聘用至管理岗位的,办理转岗手续前填写《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岗聘用管理岗位备案表》(点击文字下载),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相关事宜
(一)工作人员在近两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二)涉密岗位、上级党政机关任命到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其他不宜实行竞聘的,可不实行竞聘。
(三)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期间和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不得参加竞聘。
(四)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党政机关任命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聘期内不能进行转岗聘用。
(五)工作人员转岗聘用后执行新的工资待遇,在新的岗位类别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竞聘上一个岗位等级。
(六)转岗到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按照《河北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冀办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通过组织选拔任用程序转岗聘用到省管高校管理岗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的,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冀组发〔2020〕11号)、《河北省高等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冀教工委〔2020〕17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社厅
海淀共有产权房“霸王条款”后续:分歧仍存,开发商单方面解约?
新京报
今年年初,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折腾’了半年多,部分问题不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等到了开发商给我们发的单方解约通知。而我们之前除了缴纳了10万元认购定金外,部分人还已经缴纳了房屋首付款。”
据悉,8月23日,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向部分购房人发出《告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
就整个事件来看,开发商与购房人为何难以就部分合同问题达成一致?开发商又能否以“购房人到期未签订合同”为由单方面要求解约?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又该如何处理?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可以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的购房资格。
历经各方协商,合同内容有部分修改
对于上述合同问题解决方法,2月26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在北京市住建委和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我公司以示范文本为基础,充分考虑购房人需求,全面汇总购房人意见,结合与代表们多次沟通形成的建议,确认合同条款修订内容,并于今日起公示15个工作日至2021年3月18日。有关修订的具体内容可阅读金隅凤栖家园项目《附加补充协议》文本。”据介绍,此次合同条款修订内容降低了入住后购房人退房需承担的房屋使用费标准;约定了利息支付利率;增加了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重新约定了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取消了屋面外墙免费广告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可选择自行办理;修订了关于房屋质量、交付、规划设计变更处理方式等其他方面的内容。4月2日,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再次发文称,就部分条款修订达成一致,拟定了《附加补充协议》。
5月27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根据汇总的购房人的反馈意见,此前购房人提出并广泛关注的诸多条款比如违约金使用费过高、车位使用管理、利息支付标准等诸多问题,对本次合同修订没有再提出异议。但是仍有部分购房人对修订的一些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交房时间、质量违约金问题等等。对于购房者的不同意见,该文中,金隅程远公司也给出了解释。
金隅程远公司进一步表示,在5月28日新《预售合同》和《附加补充协议》公示结束后,在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公示的新《预售合同》及《附加补充协议》又进行了3处内容完善,其中包括取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缴纳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费用、前置条件约定等条款。
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简称“海淀区房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合同条款修订及签约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海淀区房管局对两项目合同条款问题高度重视,于3月19日、3月26日、5月20日搭建金隅凤栖家园三方平台,沟通购房人提出的异议条款。”“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淀区房管局及法律顾问最终审核,金隅凤栖家园项目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显失公平、违反诚实守信的内容。”
而在该《通知》中,海淀区房管局公示了金隅凤栖家园新《预售合同》签约版本和《附加补充协议》签约版本,并责成项目开发企业启动签约工作前,在售楼处同步公示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供广大购房人提前查阅。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依旧不肯接受上述公示的改后版合同。该项目多位购房人表示,金隅程远公司确实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但在一些方面依旧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
焦点1:部分购房人对改后版合同仍有质疑
对于新版购房合同,购房人李盛(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细读海淀房管局公示的上述改后版合同不难发现,这份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是开发商私下作出的修改,对于交房时间、违约金赔偿等方面内容的约定,我们仍难以接受。”而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则对交房、赔偿金额等部分问题作出了回应。
·交房时间等问题上双方依然存在分歧
“在此次公开的购房合同中,有一条极为不合理,主合同显示,开发商应该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交付房子,但是后面的补充合同又显示,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这就难免让人产生很多质疑,属于交付时间约定不明。如果签了这份合同,开发商不通知交房即不会产生逾期交房,可以永久不交房而不用担责任。”李盛如是称。
与此同时,李盛表示,改后版合同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款项中约定,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全部房价款的2%,“我和很多其他购房人都认为,开发商违约成本太低,按一套400万的房子来算,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只需支付8万元左右的赔偿,此处,应将赔付金额改为不超过购房款的一倍。”
另外,李盛称,购房人和开发商曾协商一致,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即购房人)的沟通、承诺,均作为合同内容;但是现在开发商公示的合同显示,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的沟通、承诺,均以《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从开发商方面来看,对于交付时间约定的问题,金隅程远公司于今年5月27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解释称,“主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补充协议第八条‘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并没有对交房日期2023年11月15日作出任何调整、变更,因此,补充协议的通知必须也当然是在2023年11月15日之前,之所以要约定‘以甲方通知为准’,目的在于2848个购房家庭不可能集中在11月15日一天办理入住手续,只能提前分批分次办理。”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金隅程远公司表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即使出现,具体问题可能很大,大到理论上存在房屋倒塌可能;也可能很小,经过维修即可解决,甚至可能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出现质量问题,按损失全部赔偿合情合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过维修不影响使用,但要求开发商承担房价一倍的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白送一套房子,请换位思考。我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有义务保护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多少损失,我公司就愿意赔偿多少损失,但超出合理范围的无理要求,我公司无法接受。”
而对于购房人所提出的其他问题,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了金隅程远公司所公示的多部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8月31日,记者又与金隅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也未得到进一步回应。
·律师:改后版合同中部分条款仍不太合理
8月31日,新京报记者就购房者所提出的问题与海淀区房管局多个科室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该局于7月11日公示的新版购房合同是经过审核的,购房人可以以此合同为样本签订合同;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细节,购房人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不属于房管局管理范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合同等材料不难看出,上述改后版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还是不太合理。在常规的购房合同中,都会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并且会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补偿金。常规情况下,主合同往往比较正规,是住建委的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往往是为了规避责任而制定的,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主、附合同(补充合同)往往前后内容不一致。
而关于备受争议的广告宣传条款,戴金花律师解释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作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一点,今年4月22日,北京住建委发布通知,重点整治“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等行为。
焦点2:协商未果,购房人超时未签合同,开发商能解约吗?
据了解,金隅凤栖家园2021年7月12日启动签约,8月22日截止签约。在李浩(化名)等购房人还在进一步争取修改合同时,8月23日,其收到了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发来的《告知函》。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开发商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如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已经支付的10万元认购金不予退还。
而金隅程远公司于8月22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因为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22日结束项目签约工作,所以除因疫情防控隔离或派驻境外等原因已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外,其他尚未与该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海淀房管局: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
“我们的认购书中已约定了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及具体门牌号等信息,而开发商却单方面解约,直接剥夺了我们的购房资格。我们基本都是交了10万元认购定金,部分人还交了首付款,开发商称解约只退还我们9.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等于直接扣了5000元定金。”金隅凤栖家园购房人李浩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发告知函、自己是因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未签约的问题,很多购房人再次向海淀区房管局进行了反映,明确表示不接受开发商这一系列行为。
金隅程远公司则在上述公告中称,“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认购书》(简称《认购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认购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亦未公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认购书,本认购书不再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已经支付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但考虑到购房人的实际资金情况,公司酌情处理,购房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至金隅凤栖家园展示中心办理退款手续的,公司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
8月24日,部分未签约而被通知解除《认购书》的购房人收到了由海淀房管局发出的《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表示,经研究,海淀房管局将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就相关合同版本争议事项与购房家庭搭建沟通平台,在争议事项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前,暂缓开发建设单位向海淀区房管局报送递补房源。
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称,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属于半商品房半保障性住房属性,开发商可以自由进行买卖,即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仍然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的购房资格。对于购房人所提及的损失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购房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解决。
而对于购房人质疑其单方解约,以及究竟涉及多少位购房人未签约等问题,金隅程远公司方面未给出进一步回应。
·业内:共有产权房买卖程序应受政府监管
对于上述事件,戴金花律师认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不属于一般的商品房项目,建议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指导,不能将所有的纠纷都交由法院去处理。当然,如果求助行政救济不能,则建议购房人及时提起诉讼。
而对于引起争议的《认购书》解约,戴金花律师解释称,普通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如果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约,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一般需要退还认购金,因购房人存在较为重大过失等原因的除外。但是,共有产权房目前暂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显示,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转让以及监督管理。而从目前的《办法》来看,也暂未有明确的申购者能否推迟签约以及如何退出购房程序的规定。
新京报
今年年初,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折腾’了半年多,部分问题不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等到了开发商给我们发的单方解约通知。而我们之前除了缴纳了10万元认购定金外,部分人还已经缴纳了房屋首付款。”
据悉,8月23日,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向部分购房人发出《告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
就整个事件来看,开发商与购房人为何难以就部分合同问题达成一致?开发商又能否以“购房人到期未签订合同”为由单方面要求解约?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又该如何处理?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可以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的购房资格。
历经各方协商,合同内容有部分修改
对于上述合同问题解决方法,2月26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在北京市住建委和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我公司以示范文本为基础,充分考虑购房人需求,全面汇总购房人意见,结合与代表们多次沟通形成的建议,确认合同条款修订内容,并于今日起公示15个工作日至2021年3月18日。有关修订的具体内容可阅读金隅凤栖家园项目《附加补充协议》文本。”据介绍,此次合同条款修订内容降低了入住后购房人退房需承担的房屋使用费标准;约定了利息支付利率;增加了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重新约定了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取消了屋面外墙免费广告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可选择自行办理;修订了关于房屋质量、交付、规划设计变更处理方式等其他方面的内容。4月2日,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再次发文称,就部分条款修订达成一致,拟定了《附加补充协议》。
5月27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根据汇总的购房人的反馈意见,此前购房人提出并广泛关注的诸多条款比如违约金使用费过高、车位使用管理、利息支付标准等诸多问题,对本次合同修订没有再提出异议。但是仍有部分购房人对修订的一些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交房时间、质量违约金问题等等。对于购房者的不同意见,该文中,金隅程远公司也给出了解释。
金隅程远公司进一步表示,在5月28日新《预售合同》和《附加补充协议》公示结束后,在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公示的新《预售合同》及《附加补充协议》又进行了3处内容完善,其中包括取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缴纳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费用、前置条件约定等条款。
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简称“海淀区房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合同条款修订及签约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海淀区房管局对两项目合同条款问题高度重视,于3月19日、3月26日、5月20日搭建金隅凤栖家园三方平台,沟通购房人提出的异议条款。”“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淀区房管局及法律顾问最终审核,金隅凤栖家园项目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显失公平、违反诚实守信的内容。”
而在该《通知》中,海淀区房管局公示了金隅凤栖家园新《预售合同》签约版本和《附加补充协议》签约版本,并责成项目开发企业启动签约工作前,在售楼处同步公示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供广大购房人提前查阅。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依旧不肯接受上述公示的改后版合同。该项目多位购房人表示,金隅程远公司确实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但在一些方面依旧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
焦点1:部分购房人对改后版合同仍有质疑
对于新版购房合同,购房人李盛(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细读海淀房管局公示的上述改后版合同不难发现,这份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是开发商私下作出的修改,对于交房时间、违约金赔偿等方面内容的约定,我们仍难以接受。”而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则对交房、赔偿金额等部分问题作出了回应。
·交房时间等问题上双方依然存在分歧
“在此次公开的购房合同中,有一条极为不合理,主合同显示,开发商应该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交付房子,但是后面的补充合同又显示,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这就难免让人产生很多质疑,属于交付时间约定不明。如果签了这份合同,开发商不通知交房即不会产生逾期交房,可以永久不交房而不用担责任。”李盛如是称。
与此同时,李盛表示,改后版合同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款项中约定,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全部房价款的2%,“我和很多其他购房人都认为,开发商违约成本太低,按一套400万的房子来算,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只需支付8万元左右的赔偿,此处,应将赔付金额改为不超过购房款的一倍。”
另外,李盛称,购房人和开发商曾协商一致,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即购房人)的沟通、承诺,均作为合同内容;但是现在开发商公示的合同显示,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的沟通、承诺,均以《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从开发商方面来看,对于交付时间约定的问题,金隅程远公司于今年5月27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解释称,“主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补充协议第八条‘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并没有对交房日期2023年11月15日作出任何调整、变更,因此,补充协议的通知必须也当然是在2023年11月15日之前,之所以要约定‘以甲方通知为准’,目的在于2848个购房家庭不可能集中在11月15日一天办理入住手续,只能提前分批分次办理。”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金隅程远公司表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即使出现,具体问题可能很大,大到理论上存在房屋倒塌可能;也可能很小,经过维修即可解决,甚至可能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出现质量问题,按损失全部赔偿合情合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过维修不影响使用,但要求开发商承担房价一倍的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白送一套房子,请换位思考。我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有义务保护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多少损失,我公司就愿意赔偿多少损失,但超出合理范围的无理要求,我公司无法接受。”
而对于购房人所提出的其他问题,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了金隅程远公司所公示的多部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8月31日,记者又与金隅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也未得到进一步回应。
·律师:改后版合同中部分条款仍不太合理
8月31日,新京报记者就购房者所提出的问题与海淀区房管局多个科室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该局于7月11日公示的新版购房合同是经过审核的,购房人可以以此合同为样本签订合同;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细节,购房人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不属于房管局管理范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合同等材料不难看出,上述改后版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还是不太合理。在常规的购房合同中,都会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并且会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补偿金。常规情况下,主合同往往比较正规,是住建委的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往往是为了规避责任而制定的,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主、附合同(补充合同)往往前后内容不一致。
而关于备受争议的广告宣传条款,戴金花律师解释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作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一点,今年4月22日,北京住建委发布通知,重点整治“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等行为。
焦点2:协商未果,购房人超时未签合同,开发商能解约吗?
据了解,金隅凤栖家园2021年7月12日启动签约,8月22日截止签约。在李浩(化名)等购房人还在进一步争取修改合同时,8月23日,其收到了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发来的《告知函》。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开发商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如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已经支付的10万元认购金不予退还。
而金隅程远公司于8月22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因为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22日结束项目签约工作,所以除因疫情防控隔离或派驻境外等原因已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外,其他尚未与该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海淀房管局: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
“我们的认购书中已约定了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及具体门牌号等信息,而开发商却单方面解约,直接剥夺了我们的购房资格。我们基本都是交了10万元认购定金,部分人还交了首付款,开发商称解约只退还我们9.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等于直接扣了5000元定金。”金隅凤栖家园购房人李浩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发告知函、自己是因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未签约的问题,很多购房人再次向海淀区房管局进行了反映,明确表示不接受开发商这一系列行为。
金隅程远公司则在上述公告中称,“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认购书》(简称《认购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认购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亦未公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认购书,本认购书不再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已经支付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但考虑到购房人的实际资金情况,公司酌情处理,购房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至金隅凤栖家园展示中心办理退款手续的,公司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
8月24日,部分未签约而被通知解除《认购书》的购房人收到了由海淀房管局发出的《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表示,经研究,海淀房管局将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就相关合同版本争议事项与购房家庭搭建沟通平台,在争议事项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前,暂缓开发建设单位向海淀区房管局报送递补房源。
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称,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属于半商品房半保障性住房属性,开发商可以自由进行买卖,即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仍然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的购房资格。对于购房人所提及的损失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购房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解决。
而对于购房人质疑其单方解约,以及究竟涉及多少位购房人未签约等问题,金隅程远公司方面未给出进一步回应。
·业内:共有产权房买卖程序应受政府监管
对于上述事件,戴金花律师认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不属于一般的商品房项目,建议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指导,不能将所有的纠纷都交由法院去处理。当然,如果求助行政救济不能,则建议购房人及时提起诉讼。
而对于引起争议的《认购书》解约,戴金花律师解释称,普通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如果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约,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一般需要退还认购金,因购房人存在较为重大过失等原因的除外。但是,共有产权房目前暂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显示,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转让以及监督管理。而从目前的《办法》来看,也暂未有明确的申购者能否推迟签约以及如何退出购房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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