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阳城首例:不开车也会成为“醉驾”,意不意外?
“我没有开车,我就是将车交给喝了酒的同事进行驾驶.....”
2021年9月24日,我院当庭宣判了一起车主将机动车提供给醉酒者进行驾驶的案件,车主与驾驶员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和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和马某系同事,2021年4月27日晚,曹某与马某等人在阳城县凤城镇某村一饭店把酒言欢后,曹某在明知马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马某驾驶,行驶过程中,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曹某虽然没有自己驾车,但其在明知驾驶人已饮酒的情况下,仍交予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同样应受到刑罚处罚。
法官提醒:国庆节将至,朋友聚会、家庭聚餐在所难免,希望大家在开怀畅饮后,不仅要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也要做到不对他人劝酒,不向醉酒人提供车辆,做一个健康酒文化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员。
“我没有开车,我就是将车交给喝了酒的同事进行驾驶.....”
2021年9月24日,我院当庭宣判了一起车主将机动车提供给醉酒者进行驾驶的案件,车主与驾驶员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和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4000元的刑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和马某系同事,2021年4月27日晚,曹某与马某等人在阳城县凤城镇某村一饭店把酒言欢后,曹某在明知马某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由马某驾驶,行驶过程中,被阳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曹某虽然没有自己驾车,但其在明知驾驶人已饮酒的情况下,仍交予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同样应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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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紫公益紫[超话]##跟着杨紫做公益#
民法典普法大使
中国消防宣传公益使者
国家反诈中心守护大使
法治观察员、网络安全教育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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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扶贫基金会扶贫宣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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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宝典# 【青春不“毒”行,禁毒防毒进人心】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禁毒意识,9月10日,和县公安局民警走进和县第一中学开展禁毒知识宣传讲座。普法宣传员针对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自制力较差,好奇心强这一特点,多角度多方位对学生进行禁毒法制教育,引导青少年学生远离毒品、自觉抵制毒品诱惑。讲座结束时,全体同学在民警的带领下进行禁毒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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