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面对一些事和人,我们选择沉默,不是因为理亏,也不是因为畏惧,而是用不说证明自己。清者自清,无需争辩;人品端正,无需多言。面对不讲道理的人,我们不说,是为了减少矛盾;面对不怀好意的人,我们不说,是为了远离祸事;面对斤斤计较的人,我们不说,是为了节省精力。说,是一种表态,不说,是一种心态。只要人品端正,即使不说,时间帮你澄清;就算不说,自有上天眷顾! https://t.cn/8kdK5lK
#法考# #决战法考#
[星星]【答案】BD
[星星]【解析】《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诉讼之前在对账单上的承认不构成自认。只有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才构成自认,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
证据是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对账单由天河公司提供,由宝华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以可以作为证明拖欠货款金额的证据。B项正确。
案件中的事实,可能会有多个证据可以证明。拖欠货款的金额,可能会有多个证据证明,对账单只是其中一个证据,如果有其他证据和对账单内容相左,则拖欠货款的金额就不能确定是450万元。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星星]【答案】BD
[星星]【解析】《民诉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诉讼之前在对账单上的承认不构成自认。只有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才构成自认,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
证据是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事实,对账单由天河公司提供,由宝华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以可以作为证明拖欠货款金额的证据。B项正确。
案件中的事实,可能会有多个证据可以证明。拖欠货款的金额,可能会有多个证据证明,对账单只是其中一个证据,如果有其他证据和对账单内容相左,则拖欠货款的金额就不能确定是450万元。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很多时候,面对一些事和人,我们选择沉默,不是因为理亏,也不是因为畏惧,而是用不说证明自己。清者自清,无需争辩;人品端正,无需多言。面对不讲道理的人,我们不说,是为了减少矛盾;面对不怀好意的人,我们不说,是为了远离祸事;面对斤斤计较的人,我们不说,是为了节省精力。说,是一种表态,不说,是一种心态。只要人品端正,即使不说,时间帮你澄清;就算不说,自有上天眷顾[合十][合十][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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