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第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
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第七条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条 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二)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实施。
实施前本院发布的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再适用。
题目:歌舞厅案列分析,到底怎么做才合格
情景描述
某商业中心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0m,耐火等级一级,每层层高均为5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0000m2,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某歌舞厅位于该商业中心的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每层歌舞厅的建筑面积均为3000m2,位于地下一层和地上四层的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均不大于200m2。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分析情景描述中的歌舞厅如何按照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楼层位置、厅室建筑面积,安全出口位置、数量和宽度,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建筑内部装修不能遮挡消防设施以及不能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平面布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歌舞厅宜设置在商业中心首层和地上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商业中心首层和地上二、三层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二)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因该商业中心地上建筑层数超过2层,故其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因该商业中心地下室仅为1层,且其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故其地下室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另外,该歌舞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该歌舞厅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一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但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房间,均可设置1个疏散门。
2)该歌舞厅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及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均不应大于22m;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25%。
3)该歌舞厅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也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该歌舞厅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该歌舞厅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该歌舞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0人/m2计算确定。
7)该歌舞厅各层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的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的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或以下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或楼下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8)该歌舞厅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9)该歌舞厅疏散用的楼梯间应能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应敷设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10)该歌舞厅的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用的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问隔开;
②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③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④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11)该歌舞厅如设置室外楼梯,则其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除疏散门外,其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12)该歌舞厅如设置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用的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②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
③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④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⑥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13)地下室与地上层的共用楼梯问,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4)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15m处。
(三)室内装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的规定,该歌舞厅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2)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6)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7)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8)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10)地上4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1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因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首层至地上三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情景描述
某商业中心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为20m,耐火等级一级,每层层高均为5m,每层建筑面积均为10000m2,按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及器材。某歌舞厅位于该商业中心的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每层歌舞厅的建筑面积均为3000m2,位于地下一层和地上四层的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均不大于200m2。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分析下列内容:
分析情景描述中的歌舞厅如何按照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楼层位置、厅室建筑面积,安全出口位置、数量和宽度,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的宽度,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建筑内部装修不能遮挡消防设施以及不能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
关键知识点及依据
(一)平面布置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该歌舞厅宜设置在商业中心首层和地上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当必须布置在商业中心首层和地上二、三层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层。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二)安全疏散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因该商业中心地上建筑层数超过2层,故其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因该商业中心地下室仅为1层,且其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故其地下室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另外,该歌舞厅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该歌舞厅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一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但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地下房间,均可设置1个疏散门。
2)该歌舞厅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及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均不应大于22m;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上述规定增加25%。
3)该歌舞厅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也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该歌舞厅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该歌舞厅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该歌舞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0人/m2计算确定。
7)该歌舞厅各层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确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的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的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或以下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或楼下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8)该歌舞厅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9)该歌舞厅疏散用的楼梯间应能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应敷设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10)该歌舞厅的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用的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封闭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问隔开;
②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③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④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
11)该歌舞厅如设置室外楼梯,则其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除疏散门外,其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12)该歌舞厅如设置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疏散用的楼梯间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设施;
②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
③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④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⑥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13)地下室与地上层的共用楼梯问,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14)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15m处。
(三)室内装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 50222--1995)的规定,该歌舞厅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2)封闭楼梯问、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6)不宜设置采用B3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火源或热源。
7)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8)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10)地上4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1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11)因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首层至地上三层厅、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其他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1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抗癌故事:将爱的传递进行到底 点击可查看更多 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经过不断的努力,2017年,我成为国家一级播音员,由我主创的《孝老爱亲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4部公益广告在北京市多家媒体播出,我用声音讲好孝老爱亲的故事,讲好北京故事。同时,在重阳节之际,我组织年轻人走进幸福晚年驿站,为老年人送去慰问品和精彩的演出,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https://t.cn/AiNVUf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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