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真 家粉丝给我一种像极了王者荣耀里面的小学生幼稚又可笑
最开始的改番位(本就是官方认定的平番)到造女主黄谣 到现在该女主名字 乔晶晶改成毛晶晶 做错了事还一本正经
超话本就是安利剧的地方 搞得乌烟瘴气的
还有都2021年了 你家的演技还停留在肖奈时候 油的一P[微笑]
#你是我的荣耀超话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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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马拉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发布,大量细节首次披露】甘肃省政府官网25日刊发《白银景泰“5·22”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责任事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详细记述了事件发生经过、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等。
报告显示,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于2021年5月22日举办,包括5公里乡村振兴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越野赛三个组别,其中乡村振兴健康跑参加1700人(不含游客);21公里越野赛报名人数120人,实际参赛93人;100公里越野赛报名187人,实际参赛172人。本届赛事未向中国田径协会申报认证。
报告还详细阐释了事发经过。2021年5月22日9时,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正常开赛,5公里乡村振兴健康跑于10时30分左右结束,21公里越野赛于12时30分左右结束。
10时00分~11时03分,172名百公里越野赛参赛选手全部通过1号打卡点。
10时42分~11时46分,131名百公里越野赛参赛选手通过2号打卡点。
14时27分~16时18分,4名百公里越野赛参赛选手通过3号打卡点。
11时50分,参赛选手罗词华(编号M162)通过GPS定位设备发出求救信息(未得到回应)。
12时03分,白银蓝天救援队队长张龙接到在赛段现场驻守的1号队员张伟报告,称现场风雨太大、自身体力不支,请求撤回,张龙同意其撤回并安排人员支援。
12时17分左右,晟景公司监事张小燕、赛事总监郑世荣及赛事工作微信群先后收到参赛选手、蓝天救援队人员求救信息。
12时20分,晟景公司监事张小燕接到有参赛选手退赛的报告后,租用车辆收容赛事现场退赛选手。
12时30分,参赛选手罗元(编号M136)将手机拍摄照片发送至赛事官方微信群,照片中有10人在抱团御寒。
12时56分,景泰县110指挥中心接到参赛选手黄兴刚(编号M096)的求助报警电话,县公安局指令石林派出所所长罗文波出警前往救援。
13时10分左右,白银蓝天救援队1号队员张伟因将防护装备送给参赛选手,出现失温症状不能行动,被赶到的其他救援人员救下。
13时56分,白银蓝天救援队队长张龙接到晟景公司监事张小燕电话,要求上山救援体力不支参赛选手。张龙随即召集所有男队员赶赴事发赛段支援。
14时10分左右,大批参赛选手退赛,赛事被迫中止。赛事组织机构开始实施救援,但未宣布停赛。
报告称,这是一起由于极限运动项目百公里越野赛在强度难度最高赛段遭遇大风、降水、降温的高影响天气,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报告还分析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直接原因包括天气方面原因:5月22日上午9时赛事开始后,大多数参赛选手穿着短袖短裤,未随身携带冲锋衣等保暖装备。上午10时30分左右,赛事区域开始降水,12时左右,131名参赛选手通过2号打卡点,进入2号打卡点至4号打卡点之间赛段,该赛段全长14公里,海拔高度最高为2230米。13时前后,3号打卡点附近气温降至4℃左右,平均风力可达6~7级,最大阵风8~9级,伴有累计降水量3~5毫米,部分赛段可能出现霰(冰粒),受大风、降水影响,体感温度下降到-5~-3℃,至15时前大部分时段体感温度低于0℃,参赛选手经历了持续最低体感温度时段,加之野外高原环境和衣着单薄等多种因素,导致部分参赛选手因急性失温死亡。
工作方面原因:赛事举办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赛前收到气象部门气象信息专报和大风蓝色预警后,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未按高海拔赛事标准,将防风保暖装备列入强制装备清单;赛道补给点设置不合理,在最难最险的高海拔赛段(2230米)未设置医疗救助和补给点;未采取加强和改善通讯条件的措施,导致最危险时刻通讯联络不畅。赛事承办执行和运营单位组织、管理、运营水平低,未按规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安保措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严重不足;在收到请求救援、大范围退赛信息后,前期救援统筹不够、组织不力。
间接原因:
1.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白银市委市政府、景泰县委县政府对此次重大活动,均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白银市委、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在开赛前3天才下发《活动方案》,致使相关部门单位准备不足,未能采取有效落实措施;景泰县委、县政府作为承办单位,《实施方案》只上报未下发,导致部分相关部门职责任务不清;景区管委会《执行方案》照抄照搬,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安保方案;晟景公司组建的赛事运营机构专业人员力量严重不足,11名工作人员负责43项赛事工作,其中最多的1人负责9项,赛事医疗、安保、志愿者服务3个总指挥均由1名临时聘用人员担任。由于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导致事前风险防范不足,事发后应对处置不力。
2.安全监管措施不落实。白银市、景泰县体育赛事管理部门未认真落实体育赛事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在此类赛事的事前审批取消后,忽视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未主动为赛事的竞赛组织、参赛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求,对赛事执行运营单位制定的安保方案、采取的安保措施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源头隐患和安全风险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3.救援力量准备不到位。赛事组委会及其办公室和运营单位在《实施方案》和相关预案中,没有作出应急救援力量部署,仅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调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安保和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准备不足,导致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才增派力量、物资、车辆开展救援。
4.安全保障条件不充分。此赛事场地设在黄河石林大景区范围内,已经连续三年举办百公里越野赛,赛道通信、医疗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改善。在已知部分区域(赛道)网络信号存在弱覆盖或无覆盖的情况下,未采取改善通讯条件的具体措施,未在3号打卡点最高处架设对讲机中继信号站,造成求助信息、人员伤亡情况不能及时传递,事发初期救援指挥通讯不畅,影响救援效率。医疗急救保障准备不充分,在3号打卡点仅有2名工作人员,未设置医疗人员和救护设备,未能及时有效实施救援。
报告还列出详细建议,对运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主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具体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具体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
5月22日,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在白银市景泰县黄河石林大景区举行,比赛期间遭遇突发降温、降水、大风的高影响天气发生公共安全责任事件,造成21名参赛选手死亡,8人受伤。
6月11日,甘肃白银景泰“5•22”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责任事件调查和处理结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通报,对事件中违纪、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27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包括5名省管干部和22名非省管干部。#侨报新闻速递# https://t.cn/A6fq5C5y
报告显示,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于2021年5月22日举办,包括5公里乡村振兴健康跑、21公里越野赛、100公里越野赛三个组别,其中乡村振兴健康跑参加1700人(不含游客);21公里越野赛报名人数120人,实际参赛93人;100公里越野赛报名187人,实际参赛172人。本届赛事未向中国田径协会申报认证。
报告还详细阐释了事发经过。2021年5月22日9时,2021年(第四届)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暨乡村振兴健康跑正常开赛,5公里乡村振兴健康跑于10时30分左右结束,21公里越野赛于12时30分左右结束。
10时00分~11时03分,172名百公里越野赛参赛选手全部通过1号打卡点。
10时42分~11时46分,131名百公里越野赛参赛选手通过2号打卡点。
14时27分~16时18分,4名百公里越野赛参赛选手通过3号打卡点。
11时50分,参赛选手罗词华(编号M162)通过GPS定位设备发出求救信息(未得到回应)。
12时03分,白银蓝天救援队队长张龙接到在赛段现场驻守的1号队员张伟报告,称现场风雨太大、自身体力不支,请求撤回,张龙同意其撤回并安排人员支援。
12时17分左右,晟景公司监事张小燕、赛事总监郑世荣及赛事工作微信群先后收到参赛选手、蓝天救援队人员求救信息。
12时20分,晟景公司监事张小燕接到有参赛选手退赛的报告后,租用车辆收容赛事现场退赛选手。
12时30分,参赛选手罗元(编号M136)将手机拍摄照片发送至赛事官方微信群,照片中有10人在抱团御寒。
12时56分,景泰县110指挥中心接到参赛选手黄兴刚(编号M096)的求助报警电话,县公安局指令石林派出所所长罗文波出警前往救援。
13时10分左右,白银蓝天救援队1号队员张伟因将防护装备送给参赛选手,出现失温症状不能行动,被赶到的其他救援人员救下。
13时56分,白银蓝天救援队队长张龙接到晟景公司监事张小燕电话,要求上山救援体力不支参赛选手。张龙随即召集所有男队员赶赴事发赛段支援。
14时10分左右,大批参赛选手退赛,赛事被迫中止。赛事组织机构开始实施救援,但未宣布停赛。
报告称,这是一起由于极限运动项目百公里越野赛在强度难度最高赛段遭遇大风、降水、降温的高影响天气,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报告还分析导致此次事故的原因。直接原因包括天气方面原因:5月22日上午9时赛事开始后,大多数参赛选手穿着短袖短裤,未随身携带冲锋衣等保暖装备。上午10时30分左右,赛事区域开始降水,12时左右,131名参赛选手通过2号打卡点,进入2号打卡点至4号打卡点之间赛段,该赛段全长14公里,海拔高度最高为2230米。13时前后,3号打卡点附近气温降至4℃左右,平均风力可达6~7级,最大阵风8~9级,伴有累计降水量3~5毫米,部分赛段可能出现霰(冰粒),受大风、降水影响,体感温度下降到-5~-3℃,至15时前大部分时段体感温度低于0℃,参赛选手经历了持续最低体感温度时段,加之野外高原环境和衣着单薄等多种因素,导致部分参赛选手因急性失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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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全网公开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做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拒不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发现太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严重违反严格执行中央《三个规定的落实》违纪违法插手案件包庇纵容,以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实体违反法,程序违法纵容任有会违纪犯罪,下附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文书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枉法决定书???
菏检说法 | 宅基地房屋,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3月16日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关注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严格的程序标准上进行转让。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甚至农村宅基地房屋成了受人追捧的“香饽饽”。但与此同时,涉及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今天
菏检君就通过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办理的一个真实案例
提醒大家合理规避风险
案例
市民王先生3年前购买了城中村老李家的宅基地房屋,口头约定价格20万,并支付定金10万元。因王先生忙于生意未付清房款,房子也没有实际交付。2年后,老李家所在的城中村成为棚户区改造的热门地段,该村的宅基地房屋“身价倍增”。
这时老李的邻居老孙也看上老李出售给王先生那套房屋,于是就去与老李商谈买房事宜。老李看王先生一直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尾款,就又与老孙签订住房买卖协议,将房屋出售给了老孙。后王先生知晓此事要求向老李结清尾款、办理过户。但此时,老李已经与老孙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并办理完过户手续。协商无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老李履行约定、交付房屋。
这起案件经过多道诉讼程序后提交到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依法审查。经审查认定本案中王先生与老李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上述规定说明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具有身份性质,农村村民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房屋性质比较特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但土地归集体所有,一般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严格流转,不能随意买卖。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关键要看这一点。而王先生作为一名城镇居民,非本案中宅基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不具有购买宅基地房屋的资格。
国家一向对农村宅基地管控严格,无论是农民申请还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敬告广大消费者,在回迁房、宅基地小产权房买卖问题上,一定要保持理性态度,做足功课,避免法律风险。
小贴士
菏泽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等工作。承办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并检民(行)监1[0171010号,
申请人薛全香因与任元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法院已查明,薛全香在2005年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虽,未亲自到场,但介绍人现场打电话征求了薛全香的意见,多,位证人对于合同细节的表述也能够印证,证人王玉仙、证人,宋成福出庭时的证言也证明,薛全香出售房屋的想法是真,实的,委托宋成福、王玉仙出售房屋也是事实,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个案实际,本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个人工作、生活,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原则,妥善裁,断。该案中,一审法院向阳曲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诉争地,籍调查资料显示,地籍调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任元元,土地位于黄寨村黄兴路西4排1号,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和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5日给阳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原村民任元元购买薛全,香位于黄兴路西四排1号住宅两处,共计房六间,现土地使,用权归任元元。一审法院向阳曲县信用联社及其下属杨兴,信用社调取的借款抵押登记材料显示,抵押人薛全香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2005年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在先,抵押登记在,后,抵押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薛全香与任元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进行了房屋,交易,房屋交付后,任元元从2005年8月19日起居住至今;,任元元原本也是黄寨村村民,2002年因土地征用原因、同本,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一起转为非农业户口,至今仍生活,在黄寨村等因素,综合考量,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不支持薛全香的监督申请。,2020/1/914:00 https://t.cn/RJ2BoPz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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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严格的程序标准上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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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上述规定说明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具有身份性质,农村村民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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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并检民(行)监1[0171010号,
申请人薛全香因与任元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审法院已查明,薛全香在2005年1月17日签订合同时虽,未亲自到场,但介绍人现场打电话征求了薛全香的意见,多,位证人对于合同细节的表述也能够印证,证人王玉仙、证人,宋成福出庭时的证言也证明,薛全香出售房屋的想法是真,实的,委托宋成福、王玉仙出售房屋也是事实,关于《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到目,前为止,从国家立法层面并没有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结合个案实际,本着,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公民个人工作、生活,有利于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原则,妥善裁,断。该案中,一审法院向阳曲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诉争地,籍调查资料显示,地籍调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任元元,土地位于黄寨村黄兴路西4排1号,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和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5月5日给阳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原村民任元元购买薛全,香位于黄兴路西四排1号住宅两处,共计房六间,现土地使,用权归任元元。一审法院向阳曲县信用联社及其下属杨兴,信用社调取的借款抵押登记材料显示,抵押人薛全香于,2005年12月23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双方2005年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在先,抵押登记在,后,抵押不影响合同效力。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薛全香与任元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进行了房屋,交易,房屋交付后,任元元从2005年8月19日起居住至今;,任元元原本也是黄寨村村民,2002年因土地征用原因、同本,村第五村民小组的村民一起转为非农业户口,至今仍生活,在黄寨村等因素,综合考量,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 规定不支持薛全香的监督申请。,2020/1/914:00 https://t.cn/RJ2Bo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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