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女生醉酒后被多名男生轮奸”校方:系谣言】9月28日,多名网友爆料称,27日凌晨,江西科技职业学院一女生被多名男生带进宿舍内轮奸。28日下午,江西科技职业学院发布声明称,网传消息系谣言,学校现已向属地公安机关报警。根据多名网友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网友称江西科技职业学院2020级两名女生出去喝酒后,被学校男生带去4栋宿舍,遭到六名男生轮奸。网传视频显示,学校宿舍内,一名女生坐在地上的床褥上,身旁站着一名身着黑色T恤的男生,门口有多名男生围观。28日下午,媒体就网传一事向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求证,值班老师称校方已经了解相关情况,网传消息系谣言,网传视频也是假的,后续会发布通报。记者询问视频里的学生是否为该校学生,该老师回复称,一切以学校通报为准。#南昌爆料##南昌身边事#
【蚂蚁链官方声明:反对一切形式的区块链数字藏品炒作】9月24日,蚂蚁链官方微信发布声明称,蚂蚁链与阿里拍卖联手下架一起涉嫌网络欺诈的交易。据了解,一位ID名为“街舞怪才”的用户在拍卖平台发布“亚运会火炬”的相关竞价处置信息,附以数字火炬藏品的详情图,混淆了数字藏品和实体火炬的差异,对买家造成误导,涉嫌欺诈。目前,平台已下架对应违规商品并对用户进行相应违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蚂蚁链粉丝粒目前仅支持数字藏品持有者、在持有180天后无偿转赠给符合条件的支付宝实名好友。按照法律要求,转赠功能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变相炒作。
蚂蚁链表示,“我们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数字藏品炒作,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藏品为名,实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商品价格恶意炒作,用技术手段确保商品价格反映市场合理需求;坚决抵制任何形式将数字藏品进行权益类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反对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 (证券日报网 张博)
值得注意的是,蚂蚁链粉丝粒目前仅支持数字藏品持有者、在持有180天后无偿转赠给符合条件的支付宝实名好友。按照法律要求,转赠功能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变相炒作。
蚂蚁链表示,“我们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数字藏品炒作,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藏品为名,实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商品价格恶意炒作,用技术手段确保商品价格反映市场合理需求;坚决抵制任何形式将数字藏品进行权益类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反对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 (证券日报网 张博)
“燕京啤酒”搞“旅游”:商标近似+服务类似≠侵权!
案情简介: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该案起因系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故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358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权利基础
一、燕京汇智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旅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旅游;旅游安排;旅游座位预定;旅行预订;导游”等,燕京智汇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受让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477049号。
二、燕京集团公司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啤酒YANJINGBEER”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姜汁淡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237144号。
图形商标(“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经续展延长至2028年1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40906号。
“燕京”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固体饮料;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99114号。
1997年4月9日,“燕京”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至2006年,燕京牌啤酒多次被授予北京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燕京啤酒”的图形商标荣获2001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调查统计燕京牌啤酒1996-2005年连续十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2016年,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予燕京股份公司“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2017年,燕京(燕京股份公司)连续两次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品牌价值品牌,有效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
案件争议焦点: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了燕京智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认定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考虑以下因素: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在被诉行为中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商标的核准注册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来源及其主观意图;被诉行为对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使用是否使公众将其与“燕京旅游”商标相混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首先,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中,“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关于“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举办的“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其根本目的固然是宣传燕京啤酒系列产品,但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言,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燕京啤酒相结合。旅游服务根据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多种类型,有的侧重对自然风光的欣赏,有的侧重对历史古迹的瞻仰,有的侧重对红色革命情怀的追忆,而“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至于“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针对的相关公众是否仅为啤酒爱好者的问题,因不同群体对旅游服务内容的需求亦不相同,即便啤酒爱好者在实际消费群体中占多数,亦不能否认其旅游服务的性质。故“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的观光旅游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最后,关于混淆可能性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虽然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燕京旅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但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判断二者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经过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商标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产品,而并非旅游服务本身。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而从“燕京旅游"的角度考察,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册等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相混淆。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有误,但结论正确,二审法院纠正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该案起因系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故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358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权利基础
一、燕京汇智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旅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旅游;旅游安排;旅游座位预定;旅行预订;导游”等,燕京智汇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受让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477049号。
二、燕京集团公司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啤酒YANJINGBEER”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姜汁淡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237144号。
图形商标(“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经续展延长至2028年1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40906号。
“燕京”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固体饮料;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99114号。
1997年4月9日,“燕京”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至2006年,燕京牌啤酒多次被授予北京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燕京啤酒”的图形商标荣获2001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调查统计燕京牌啤酒1996-2005年连续十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2016年,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予燕京股份公司“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2017年,燕京(燕京股份公司)连续两次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品牌价值品牌,有效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
案件争议焦点: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了燕京智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认定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考虑以下因素: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在被诉行为中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商标的核准注册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来源及其主观意图;被诉行为对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使用是否使公众将其与“燕京旅游”商标相混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首先,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中,“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关于“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举办的“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其根本目的固然是宣传燕京啤酒系列产品,但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言,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燕京啤酒相结合。旅游服务根据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多种类型,有的侧重对自然风光的欣赏,有的侧重对历史古迹的瞻仰,有的侧重对红色革命情怀的追忆,而“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至于“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针对的相关公众是否仅为啤酒爱好者的问题,因不同群体对旅游服务内容的需求亦不相同,即便啤酒爱好者在实际消费群体中占多数,亦不能否认其旅游服务的性质。故“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的观光旅游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最后,关于混淆可能性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虽然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燕京旅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但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判断二者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经过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商标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产品,而并非旅游服务本身。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而从“燕京旅游"的角度考察,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册等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相混淆。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有误,但结论正确,二审法院纠正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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