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读案例[超话]##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土地依约现状交付,但历史遗留问题,仍构成违约
——土地虽依约现状交付,但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标签:|土地出让|违约责任|现状交付|历史遗留问题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5日,开发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当日现状交付土地。因该地上存在农民种植、迁坟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开发公司无法进场施工。2014年,国土局、开发公司、街道办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国土局、街道办须在2014年9月1日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4年11月19日,街道办作出移交函。2017年,开发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并主张其所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契税3.9亿元的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①双方在出让合同中并未对涉案土地现状作出明确约定,而是在竞买人参与竞买涉案土地的出让须知中载明土地现状。由此可见,涉案土地约定交付时间为签约日前,交付条件为按现状交付。涉案合同签订后不久,开发公司即在涉案土地上委派少量保安看管土地,国土局主张其已于合同签订当天将土地交付给开发公司。但是,开发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目的是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开发公司无法进场施工,开发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国土局并未按合同约定在2010年11月5日前以实现合同目的需要的方式和条件向开发公司交付土地,应承担违约责任。②补充协议签订后,国土局协调街道办对涉案土地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地上建筑物及青苗等开展了清理工作。根据本案事实,截至2014年11月19日,可认定涉案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已基本解决,开发公司进场施工条件已基本具备。开发公司主张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继续履行,国土局向开发公司赔偿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在2010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19日之间的利息损失。
实务要点:土地是否按约交付,属事实认定问题。合同约定按现状交付,但并未对土地现状作出约定,亦未对如何办理交接手续作出约定,在转让双方未办理土地交接手续情况下,案涉土地虽然按约交付,但交付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受让方无法进场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让方有权请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61号“广州市金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见《涉案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是否按约交付的认定——金政公司与增城区国规局、朱村街道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蕾,审判员奚向阳、江显和;编写人杨蕾、李娜;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74)。
土地依约现状交付,但历史遗留问题,仍构成违约
——土地虽依约现状交付,但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转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标签:|土地出让|违约责任|现状交付|历史遗留问题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5日,开发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当日现状交付土地。因该地上存在农民种植、迁坟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开发公司无法进场施工。2014年,国土局、开发公司、街道办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国土局、街道办须在2014年9月1日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4年11月19日,街道办作出移交函。2017年,开发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并主张其所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契税3.9亿元的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①双方在出让合同中并未对涉案土地现状作出明确约定,而是在竞买人参与竞买涉案土地的出让须知中载明土地现状。由此可见,涉案土地约定交付时间为签约日前,交付条件为按现状交付。涉案合同签订后不久,开发公司即在涉案土地上委派少量保安看管土地,国土局主张其已于合同签订当天将土地交付给开发公司。但是,开发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目的是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开发公司无法进场施工,开发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国土局并未按合同约定在2010年11月5日前以实现合同目的需要的方式和条件向开发公司交付土地,应承担违约责任。②补充协议签订后,国土局协调街道办对涉案土地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地上建筑物及青苗等开展了清理工作。根据本案事实,截至2014年11月19日,可认定涉案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已基本解决,开发公司进场施工条件已基本具备。开发公司主张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继续履行,国土局向开发公司赔偿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在2010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19日之间的利息损失。
实务要点:土地是否按约交付,属事实认定问题。合同约定按现状交付,但并未对土地现状作出约定,亦未对如何办理交接手续作出约定,在转让双方未办理土地交接手续情况下,案涉土地虽然按约交付,但交付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受让方无法进场施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受让方有权请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361号“广州市金政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见《涉案土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是否按约交付的认定——金政公司与增城区国规局、朱村街道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杨蕾,审判员奚向阳、江显和;编写人杨蕾、李娜;审核人张勇健),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74)。
#法王如意宝[超话]# |上师教言277
⚪️2019 年 10月2日
开极乐法会的原因是,依靠阿弥陀佛的发心发愿力,容易修成往生极乐的因,并能往生到彼国,具有最大的功德利益。因此主要考虑到广大信众,才打开了极乐法会的大门。
特别是,跟具有戒律的持藏大僧团一起共修,是非常殊胜的积资途径,是往生极乐净土捷径中的捷径。
——法王如意宝
⚪️2019 年 10月2日
开极乐法会的原因是,依靠阿弥陀佛的发心发愿力,容易修成往生极乐的因,并能往生到彼国,具有最大的功德利益。因此主要考虑到广大信众,才打开了极乐法会的大门。
特别是,跟具有戒律的持藏大僧团一起共修,是非常殊胜的积资途径,是往生极乐净土捷径中的捷径。
——法王如意宝
#索达吉堪布[超话]#
开极乐法会的原因是什么?
⚪️2019 年 10月2日
开极乐法会的原因是,依靠阿弥陀佛的发心发愿力,容易修成往生极乐的因,并能往生到彼国,具有最大的功德利益。因此主要考虑到广大信众,才打开了极乐法会的大门。
特别是,跟具有戒律的持藏大僧团一起共修,是非常殊胜的积资途径,是往生极乐净土捷径中的捷径。
——法王如意宝
开极乐法会的原因是什么?
⚪️2019 年 10月2日
开极乐法会的原因是,依靠阿弥陀佛的发心发愿力,容易修成往生极乐的因,并能往生到彼国,具有最大的功德利益。因此主要考虑到广大信众,才打开了极乐法会的大门。
特别是,跟具有戒律的持藏大僧团一起共修,是非常殊胜的积资途径,是往生极乐净土捷径中的捷径。
——法王如意宝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