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气象局的全国降水量预报:在未来的 7 天之内,黄河、长江中下游都可能面临一场强降雨(下图,图片来源:中国气象局)。

更多的地区,可能都面临着暴雨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我们收集了网友们提出的大大小小各种问题,找专业人士准备了 60 条解答。

内容分为五大模块:

1⃣️ 洪涝到来前的预防
2⃣️ 来临时的紧急避险
3⃣️ 发生后的潜在危害
4⃣️ 特殊人群如何应对
5⃣️ 心理健康

希望能帮到每一个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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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洪涝到来前:做好准备

⚠️ 基本原则

在看以下内容之前,请先打开天气预报,了解你所在地区的气象信息。

如果你的地区有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家中建议配备应急避难包。

⭕ 准备应急避难包

1. 最重要的,要有可供所有家庭成员 3 天的食物和水。食物要以压缩饼干、方便面等不易腐败的为主。

2. 应急包还应该要有身份证、医保卡、户口本、保险等重要文件复印件,储存在防水袋中。关键时刻,能快速确认身份。

3. 洪涝几乎一定会给某些人带来腹泻症状,记得准备口服补液盐。

4. 准备一双带有鞋带的高帮运动鞋,可以避免在洪涝中被玻璃和碎渣划伤。不建议穿长靴,灌水后会导致行走困难;也不建议穿凉鞋,容易在洪涝中被划伤。

5. 能处理伤口的急救包,别忘记。包括医用绷带、创可贴、医用消毒剂(碘伏或苯扎氯铵)、生理盐水。

6. 虽然很多人觉得没必要,但在有洪涝风险的地区,务必给每位家庭成员准备一件救生衣。

7. 准备能够保温的急救毯或者铝箔保温毯,避免身体因浸湿出现失温。

8. 有条件的话可以准备一些泡腾消毒片(含氯消毒剂),没有干净水源的情况下,它可以帮上大忙。

9. 用含氯消毒剂时,浓度恰当才安全有效,记得按照说明书上的建议来。

2⃣️ 洪涝来临时:学会自救

⚠️ 基本原则

尽量远离洪水。洪水当中可能有排泄物、工业废物、玻璃残渣等,充满细菌、真菌等致病微生物。

不要去洪水中游泳。不论是否会游泳,洪水的水流和漂浮物都可能是致命的。

洪涝来临时,如果处于室内,应向高楼转移(除非需要紧急撤离);如果处于室外,应向地势高处转移,就近找地方避险,不要执着回家。

⭕ 在室内

10. 保持信息更新很重要。及时查看政务短信、收听来自当地气象局和收音机的消息,随时等待逃生撤离指令。

11. 关闭门窗,用胶带纸封住门窗,尽量减少进水。

12. 如果房间进水,立即关闭总电源,并远离进水的电器。

13. 一旦发现有人触电倒地,不要冒然上前施救。能关闭电源就关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体断绝接触再进行施救。

14. 有机会抓住脸盆、木板等一切能漂浮起来的物品。

15. 不要在封闭的阁楼内躲避,水漫进后可能难以逃出。

16. 如果穿着了救生衣,可以双手抱腿漂浮在水中,以尽量减少体温散失。

17. 如果有多个人,可以手牵手、双腿朝内围成圈,同样可以减少体温散失。

18. 在撤离时,记得带上应急避难包。

⭕ 在交通工具上

19. 洪水来袭时如果在开车,应尽可能向高处驾驶,不要盲目驶入桥下、隧道等容易积水的地方。

20. 隧道、桥洞有积水线,在驶入前应观察积水线。

21. 如果车辆抛锚,在周围没有湍急的水流情况下,应尽早弃车逃跑。

22. 如果周围已经有湍急的水流,建议留在车内。

⭕ 在室外

23. 如果洪水上涨过快,你正在步行路上,尽快向上坡、高地等地势高的地方转移。

24. 但山地是个例外,暴雨冲刷可能导致山洪。如果感觉土地变得松软,要尽快逃离。

25. 如果找不到地势高的地方,可以爬上屋顶、大树暂避风险。

26. 无法转移至高处时,尽可能利用手边的门板、木床等漂浮物。

27. 不要靠近桥梁,可能被水流毫无预兆地冲毁。还要远离河边或海岸边。

28. 尽量避开积水路面。如不得不涉水行走,应尽可能穿着高帮运动鞋,可以使用拐杖、木棍等工具探测前方的道路。

30. 远离高压线塔、变压器、配电设施、各种疑似有电的装置,尽量不要用手扶路边的电线杆。

31. 万一行进过程有脚麻的感觉,不要走回而应原路跳回。

3⃣️ 洪涝发生后:避免危害

⚠️ 基本原则

远离洪水,做好人、物的清洁和消毒;

注意饮食安全,确保食物烹熟;

注意蚊虫、动物的叮咬,及时、正确处理伤口;

小心触电。

⭕ 个人卫生

32. 在暴露于洪水后,应尽早彻底洗澡。使用沐浴露和大量洁净水冲洗全身,并更换干净的衣物。

33. 即使只是接触到了洪水,也需要尽快用肥皂和干净的水清洗干净。不便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含酒精湿巾或免洗洗手液。

⭕ 饮食卫生

34. 洪水携带大量细菌和微生物,不要用来洗菜、洗碗、洗手、洗漱、洗澡。

35. 洪涝情况下,自来水的卫生条件可能不过关,有条件就尽量喝瓶装饮用水。可参考当地自来水公司公告。

36. 没有瓶装水时,尽量把水煮沸后放凉饮用,不要喝生水。

37. 不要吃被洪水淹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切忌捡食死掉的鱼虾贝类。

38. 因腹泻或呕吐脱水,记得及时补充口服补液盐。

⭕ 避免叮咬

39. 许多昆虫可传播疾病,而洪灾可能会促进昆虫的过度繁殖和异常活动。使用含避蚊胺 (DEET) 或派卡瑞丁的驱蚊剂以减少蚊虫叮咬。

40. 洪灾可能破坏动物住所,导致动物出现在人类活动区域。在返回建筑物时,请小心蛇等动物。

41. 穿浅色和长袖衣服,以减少被蛇咬伤风险。

42. 如被野生动物或流浪动物咬伤,应立即用洗涤剂和大量水冲洗伤口、保持镇定并前往邻近的急诊室。如不确定动物是否有毒,应当作它们有毒。

⭕ 避免划伤及伤口感染

43. 穿着高帮运动鞋,可以尽量避免在洪涝中被划伤。

44. 如在洪涝中被划伤,可以用大量温热的无菌生理盐水冲洗伤口。

45. 如果既往有旧伤口,可以使用防水绷带覆盖,避免伤口直接接触污水从而导致感染。

46. 如果伤口严重污染,可以用碘伏、聚维酮碘、苯扎氯铵等医用消毒剂冲洗伤口。

⭕ 避免触电

47. 远离高压线塔、变压器、配电设施、各种疑似有电的装置。

48. 如果附近可能有漏电现象,要双腿并排着跳走——切忌大跨步地行走。

49. 不要着急挪动电瓶车,可能导致触电。等到积水褪去,确保电瓶车晾干以后再挪动。

4⃣️ 特殊人群

⭕ 孕妇

50. 孕妇需要呆在相对安全和干燥的地方,如果水位很高,找东西垫在脚下,尽量不要让水位超过屁股。

51. 如果下半身曾泡在过洪水中,从危险环境脱离后,及时用干净的水清洗外阴并及时擦干。

52. 如果孕妇肚子疼或「见红」不要慌张,这到正式的「生出孩子」还需要一段时间。首先稳定情绪,找到安全的地方,呼叫并等待急救人员到达,千万不要出门涉险。

⭕ 经期女性

53. 如果下半身曾泡在过洪水中,从危险环境脱离后,及时更换卫生巾或棉条。

54. 如果因为泡水而出现了外阴红肿、瘙痒、刺痛,不能到医院检查时,可以先用清水清洗外阴;待交通恢复正常后,再进行妇科检查。

⭕ 其他群体

55. 老人和残疾人如果行动不便,需要家人先抬至高处,然后拨打求救电话等待救援。

56. 聋哑人士不要着急出门求救。可以尝试通过「手之声」「音书」等软件通话求助。

5⃣️心理健康

57. 允许自己有一些负面情绪。面对突如其来的灾情,感到恐慌焦虑、陷入情绪漩涡是很正常的。

58. 控制自己关注相关信息的时间。极短时间内面对网上大量的灾情信息,容易给人带来「替代性创伤」。

59. 觉得精神紧张的时候,做做运动。运动可以促进人体催产素和多巴胺的分泌,起到缓解抑郁和焦虑情绪的作用。

60. 以祝福替代焦虑。当你正在为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人或事担心,不如尝试着用祈福来放下担心或恐惧情绪。

在灾情面前,团结和爱会让我们渡过难关。

让我们一起为河南祈福,加油~

#《中国给水排水》编委风采ǀ郝晓地:潜心教学、匠心育人、国际视野、本土拓新# https://t.cn/A6Z65rqd
编委简历:郝晓地,男,1960年4月生。北京建筑大学全职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污水处理教学与科研工作。2001年10月获得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TU Delft)博士(PhD)学位,导师为Mark van Loosdrecht教授。先后在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荷兰应用科学研究院(TNO)、法国农业环境工程研究院(CEMAGREF)、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美国奥本(Auburn)大学、日本歧阜(Gifu)大学等大学和研究机构从事长/短期合作研究7年。

主要研究方向:
(1)可持续污水处理技术;
(2)污水处理运行模拟优化技术;
(3)污水处理磷回收技术;
(4)污水处理碳中和运行技术。

学术成就:
2010年7月起担任Nature Index(自然指数)82种臻选期刊之一——Water Research(水研究,SCI影响因子=7.913)Editor(区域主编)至今,成为全球华人唯一长期担当该顶尖国际学术期刊的资深学者。

在30多年学术生涯中,担任Water Research特刊“中国之水”(Water in China,2020)国际主编、出版编著《Water Infrastructure for Sustainable Communities: China and the World》(IWA/国际水协出版公司,2010);出版专著《可持续污水-废物处理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磷危机概观与磷回收技术》(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污水处理碳中和运行技术》(科学出版社,2014)、《蓝色经济下的水技术策略》(科学出版社,2020);发表国际学术论文90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170篇。

因上述学术成就,被北京市教育工委授予“首都教育先锋科技创新个人”称号(2009年)、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自然科学)一等奖(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201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2014年)。

学术研究成果与技术应用依附于所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项目(1项)、“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2项)以及多项地方与企业技术研发项目。

基于“北京未来城市设计高精尖中心”项目支持,策划并成立了“中—荷未来污水处理技术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北京建筑大学地缘优势、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智力引进、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需求,创建了一种“学术国际化、技术社会化”的崭新产学研模式。

培养硕士毕业生中,其中6位优秀者被推荐至香港科技大学、爱尔兰都柏林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美国奥本大学攻读全额奖学金博士学位。在今后博士培养中,将与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Mark van Loosdrecht教授:荷兰皇家科学院/工程院、美国国家工程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合作,针对国内技术需求与储备,培养目标为荷兰代尔伏特理工大学与北京建筑大学双博士学位(2+2学制)。


支持期刊发展:
积极参与期刊审稿工作,为刊物撰写大量优质论文,并在《中国给水排水》主办的各类专题学术会议发表精彩演讲数十次,同时为《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的国际化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郝晓地教授近10年在《中国给水排水》发表的56篇论文:
1、可沉微藻对室外光照强度的适应性试验研究2020,36(5):20-25
2、低碳源污水的好氧颗粒污泥脱氮除磷中试研究2019,35(23):12-16
3、农村污水处理莫轻视“肥水”资源 2019,35(20):5-12
4、污水热能利用现状与潜在用途2019,35(18):15-22
5、剩余污泥中PPCPs量化评价方法研究2019,35(16):9-15
6、污泥焚烧无须顾虑尾气污染物2019,35(10):8-14
7、微塑料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演变与归宿 2019,35(8):20-26
8、污水处理环境综合效益评价方法及案例应用2019,35(6):6-15
9、污泥干化焚烧乃污泥处理/处置终极方式2019,35(4):35-42
10、探究污泥厌氧消化系统中蓝铁矿生成的干扰因子 2018,34(23):1-7
11、MBR工艺全球应用现状及趋势分析2018,34(20):7-12
12、蓝铁矿形成于污泥厌氧消化系统的验证与分析2018,34(13):7-13
13、CO2对可沉微藻油脂含量的影响2018,34(11):1-5
14、污水碳中和运行潜能分析2018,34(10):11-16
15、雾霾亦可诱发水体富营养化2018,34(6):12-15
16、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中的认识误区2018,34(4):10-15
17、污水有机物中化石碳排放CO2辨析2018,34(2):13-17
18、A2/O工艺用于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的适宜性探讨2017,33(21):18-24
19、污水碳源分离新概念——筛分纤维素2017,33(14):9-12
20、污水潜能开发取决于适时补贴政策 2017,33(12):12-18,23
21、不可小觑的化粪池甲烷碳排量2017,33(10):28-33
22、政策驱动欧洲磷回收与再利用2017,33(8):35-42
23、人工环境下军团菌滋生与控制技术2017,33(6):27-34
24、藻酸盐污水处理合成研究现状与应用前景2017,33(4):1-6
25、蓝色经济下的水技术变革2017,33(2):5-12
26、源分离生态效应及其资源化技术2016,32(24):20-27
27、人工湿地温室气体释放、影响及其控制 2016,32(22):39-47
28、北京聚水/排涝策略计算分析 2016,32(20):4-9
29、自然沉降藻-菌共生絮凝体研究进展2016,32(18):1-7
30、水国荷兰从围垦排涝到生态治水 2016,32(16):1-7
31、黑臭水治理程序辨析2016,32(14):1-4
32、污水处理碳中和运行需要污泥增量 2016,32(12):1-6
33、厌氧消化数学模拟技术发展历程与应用现状2016,32(10):1-10
34、北京给水水源的历史变迁与终极选择2016,32(8):1-7
35、MBR工艺可持续性能量化评价2016,32(7):14-23
36、污水处理的未来:回归原生态文明2015,31(20):1-7
37、热水器出水口H2S气体逸出现象探源 2015,31(2):14-17
38、新加坡再生水厂能耗目标及其技术发展方向 2014,30(24):7-11
39、美国碳中和运行成功案例———Sheboygan污水处理厂2014,30(24):1-6
40、德国可持续污水处理工程典范——Steinhof厂 2014,30(22):6-11
41、碳中和运行的国际先驱奥地利Strass污水厂案例剖析2014,30(22):1-5
42、荷兰未来污水处理新框架——NEWs及其实践2014,30(20):7-15
43、污水处理“碳中和”运行能耗赤字来源及潜能测算2014,30(20):1-6
44、微生物燃料电池处理污水并产能的潜力分析2014,30(18):8-14
45、剩余污泥转化能源的瓶颈与突破技术2014,30(18):1-7
46、污水处理厂“碳中和”评价方法创建与案例分析2014,30(2):1-7
47、悬浮填料强化污水生物处理的实际作用揭示2013,29(8):5-9
48、生物营养物去除工艺的数字化控制集成研究2013,29(3):93-98
49、强化低碳源污水生物除磷的技术方式探究2012,28(1):95-99
50、好氧颗粒污泥技术工程化进展一瞥2011,27(20):9-12
51、微污染物的影响评价及其去除技术2011,27(4):9-14
52、提高“未来的城市”可持续性的水与资源综合管理系统2011,27(2):9-15
53、污水处理低碳运行策略与技术导向2010,26(24):1-6
54、源分离技术的国内外研发进展及应用现状2010,26(12):1-7
55、北京某大型市政污水厂超负荷运行能力的模拟评估2010,26(9):5-12
56、氧化沟工艺脱氮除磷功效与能效的模拟评价2010,26(1):1-5

#1027权威发布# 【谌贻琴省长签署省政府令:公布贵州省电动车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谌贻琴省长签署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对《决定》予以公布,《决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全文如下: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将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将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八、删去第十五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或者拒绝现场交纳”。

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修订后的《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2013年3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销售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销售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及蓄电池销售商负责回收废旧蓄电池,并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购买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标识。对发放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补换号牌、行驶证。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七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二)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内和道路上骑行;
(六)制动器失效、夜间无有效照明条件的,不得骑行;
(七)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时,应当下车推行;
(八)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九)戴安全头盔;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禁止以下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载客营运;
(三)逆向行驶;
(四)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五)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
(六)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
(七)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罚款,驾驶人酒醒后方能驾驶;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4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退还电动自行车;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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