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周筱赟等3人不批准逮捕# 【周筱赟律师获释报平安 辽宁检方还有打算】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公民记者程敏、郑崇生报道)律师周筱赟遭扣留超过两个月后,9月30日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罕见决定“不批准逮捕”。10月1日傍晚周筱赟证实,自己已暂获自由。在舆论高度关注下,周筱赟能获释,这是刑事诉讼与法治的进步吗?
但当时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局逮捕周筱赟的做法,已是“执法者犯法”,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属地警方“不得球员兼裁判”,不能逮捕自己正在办理案件的被告辩护方。
关注周筱赟案的一位四川刑事辩护律师就告诉记者,周筱赟重获自由,不代表司法有所长进,反而凸显中国法治制度的缺失:“最重要的是,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我国的刑事诉讼律师在发挥职责的时候受到很多限制,我们作为辩护人,在与公诉人对抗的时候,显得特别无力。”
这位律师基于人身安全考虑不愿具名受访,他认为,周筱赟的获释,是因为整个社会舆论的压力并与律师界的呼吁有关,而中国整体刑事辩护的大环境没有多大改变,“律师如果不是去法院的路上,也面临分分钟都有可能转条路就被关起来的压力”,检警的公权力和辩护者的权利是不平等的。https://t.cn/A6MJHd80
但当时盘锦市大洼区公安局逮捕周筱赟的做法,已是“执法者犯法”,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属地警方“不得球员兼裁判”,不能逮捕自己正在办理案件的被告辩护方。
关注周筱赟案的一位四川刑事辩护律师就告诉记者,周筱赟重获自由,不代表司法有所长进,反而凸显中国法治制度的缺失:“最重要的是,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我国的刑事诉讼律师在发挥职责的时候受到很多限制,我们作为辩护人,在与公诉人对抗的时候,显得特别无力。”
这位律师基于人身安全考虑不愿具名受访,他认为,周筱赟的获释,是因为整个社会舆论的压力并与律师界的呼吁有关,而中国整体刑事辩护的大环境没有多大改变,“律师如果不是去法院的路上,也面临分分钟都有可能转条路就被关起来的压力”,检警的公权力和辩护者的权利是不平等的。https://t.cn/A6MJHd80
西安高新:黑渣土倾倒点存在近一年 承诺“城管、交警全保!”
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未按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十四运刚刚闭幕,就有知情人向记者反映,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三星快速干道下口转盘西南角,长期存在一黑建筑垃圾倾倒点。该倾倒点一天24小时消纳各种建筑垃圾,并且承诺高新城管与高新交警都全保!气焰甚是嚣张。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位置,记者驱车前往。在距离三星快速干道下口处,向南就能看到一堆堆用绿色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垃圾。记者现场观察,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为白色疑似“环卫”车辆,并非绿色环保型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记者观察的一个小时里,前后共有10几辆清运车辆。
据了解,这个黑建筑垃圾倾倒点已经存在近一年之久,那么作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日程的巡查中为什么没有发现?该倾倒点所说的“下高速后,高新城管、高新交警全保”保的是什么?这其中是不是存在着某种钱权交易?是不是执法者在充当着违法倾倒的“保护伞”?
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未按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十四运刚刚闭幕,就有知情人向记者反映,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三星快速干道下口转盘西南角,长期存在一黑建筑垃圾倾倒点。该倾倒点一天24小时消纳各种建筑垃圾,并且承诺高新城管与高新交警都全保!气焰甚是嚣张。
根据知情人提供的位置,记者驱车前往。在距离三星快速干道下口处,向南就能看到一堆堆用绿色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垃圾。记者现场观察,清运建筑垃圾的车辆为白色疑似“环卫”车辆,并非绿色环保型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记者观察的一个小时里,前后共有10几辆清运车辆。
据了解,这个黑建筑垃圾倾倒点已经存在近一年之久,那么作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日程的巡查中为什么没有发现?该倾倒点所说的“下高速后,高新城管、高新交警全保”保的是什么?这其中是不是存在着某种钱权交易?是不是执法者在充当着违法倾倒的“保护伞”?
网传:西安高新:黑渣土倾倒点存在近一年 承诺“城管、交警全保!”
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未按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十四运刚刚闭幕,就有知情人向记者反映,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三星快速干道下口转盘西南角,长期存在一黑建筑垃圾倾倒点。该倾倒点一天24小时消纳各种建筑垃圾,并且承诺高新城管与高新交警都全保!气焰甚是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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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垃圾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未按规定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
十四运刚刚闭幕,就有知情人向记者反映,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三星快速干道下口转盘西南角,长期存在一黑建筑垃圾倾倒点。该倾倒点一天24小时消纳各种建筑垃圾,并且承诺高新城管与高新交警都全保!气焰甚是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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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个黑建筑垃圾倾倒点已经存在近一年之久,那么作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在日程的巡查中为什么没有发现?该倾倒点所说的“下高速后,高新城管、高新交警全保”保的是什么?这其中是不是存在着某种钱权交易?是不是执法者在充当着违法倾倒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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