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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德加·斯诺著 董乐山译,人民文学出版社
这是一部从1937年初版以来,畅销至今的经典,真实记录了埃德加·斯诺自1936年6月至10月在中国西北革命根据地进行实地采访的所见所闻,向全世界报道了中国和中国工农红军以及许多红军领袖、红军将领的情况。
“冒险、探索、发现、勇气、胜利和狂喜、艰难困苦,英勇牺牲、忠心耿耿,这些千千万万青年人的经久不衰的热情,始终如一的希望,令人惊诧的革命乐观情绪,像一把火焰,贯穿着这一切。”正是这样的精神、这样的人们,拼起了山河破碎,拼出了新中国美好的明天。
埃德加·斯诺著 董乐山译,人民文学出版社
这是一部从1937年初版以来,畅销至今的经典,真实记录了埃德加·斯诺自1936年6月至10月在中国西北革命根据地进行实地采访的所见所闻,向全世界报道了中国和中国工农红军以及许多红军领袖、红军将领的情况。
“冒险、探索、发现、勇气、胜利和狂喜、艰难困苦,英勇牺牲、忠心耿耿,这些千千万万青年人的经久不衰的热情,始终如一的希望,令人惊诧的革命乐观情绪,像一把火焰,贯穿着这一切。”正是这样的精神、这样的人们,拼起了山河破碎,拼出了新中国美好的明天。
“伪装”的正义!公诉人做假口供法官枉法裁判谁能管?
——一则“查无此据”的伪证词把被告人送进了监狱
8月26日,震惊全国的“北大弑母案”宣判。历时5年时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谢宇判处死刑。
9月9日,国人密切关注的“劳荣枝”案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在这些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中,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到维护,可谓众望所归。但是,我们更不应该忘记,这几年来,“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大批冤假错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暴露出来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等的恶劣行径,更是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颗毒瘤。
那么,假如你或者你最亲近的人身陷一起冤案,甚至被法庭公诉人伪造口供,蒙冤入狱,你会怎么办呢?此时此刻,一起真实的公诉人伪造口供致人入狱冤案正在等待着正义的到来。
一、六年牢狱生涯,当事人始终“不服气”
事情要从2012年的一场经济纠纷说起。那时候,当事人陈某在河南许昌做生意,名下经营着一家公司(许昌市伟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与宁德人吴某产生经济纠纷,虽经多方调解却未见成效。后来,吴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送上法庭。其实,从经济纠纷转为诉讼案件,这并不奇怪。在事不可解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恰恰是值得鼓励的做法。就连被告人陈某也认为,法律是公平可信的,一定能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
然而,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陈某始料未及。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陈某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后一直被关押在宁德监狱。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陈某及其家人亲友万万不能接受。但是,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他虽然竭力否认,多次提出异议,法庭却并未采纳。整整六年的服刑期里,陈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常跟狱友和狱警们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是被冤枉的”。可具体怎么被冤枉,他自己也说不清。慢慢地,陈某心里只剩下一个念头:“刑满出狱之后,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给自己伸冤!”
二、刑满释放不回家,他要“自证清白”
六年的时光不短,对陈某来说尤其显得漫长。然而,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之后,陈某做得第一件事竟然不是和家人亲友团聚,也不是畅快地享受自由,而是跑去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阅卷调档。他提请阅卷的理由也很明确,就是怀疑有人伪造口供。然而,他的申请并为获得批准。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到宁德中院,再到福建省高院,他多次提请阅卷调档却始终未能如愿。
直到2021年6月份,事情终于迎来转机。经过差不多三年时间的奔波争取,在6月7-9日,陈某终于合法取得阅卷权,调阅了当年的档案。经过核对,证实了当时案件公诉人存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以下是一审判决书关键内容节选: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7段写有被告人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以下是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资料节选:
(一审第一次审理笔录第68页被告人供述(33-49页公安口供笔录)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审判长指着案卷问:被告你在公安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回答:没有。
第二次审判长又问了一遍: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低头没有回答。——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所记载的第二次审判长问话后“被告低头没有回答”这部分内容,陈某并不认同。他在对法庭审理笔录进行签字的时候就提出异议,并对相关内容手写更正为“没有”。这个明显违背当庭审理事实真相的环节,也是让陈某质疑司法公正,怀疑法庭徇私舞弊的重要原因。
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公诉人和审判长都认定陈某曾经在公安口供中宣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也是盗窃罪罪名成立的证据链关键的环节。然而陈某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明确记得,自己在审判长两次提问的时候都是回答“没有”。为了确认当初的说法,陈某还找到了案卷中多次提到的33-49页部分内容,但其中却从未发现过“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
三、公然伪造并隐匿销毁“口供”,这是谁的神通?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审判长手中的资料,都将关键证据指向公安系统提供的一份口供。但这份口供在陈某服刑期满之后再去查证的时候,却已经消失不见。那么,这份口供到底有没有真实出现过,它又是怎样消失的呢?陈某或许也给不出明确的答案。
但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庭审卷宗、口供档案、公安笔录,这都不是一般人随随便便就能接触到的。陈某作为当事人,仅仅是要获得阅卷调档的许可就耗费了差不多三年的时间,他的阅卷调档过程还要受到层层严密监控。外部人员想要做这件事,那是不可能的。只有案件的经办人,公诉人、审判员、审判长,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才有资格、有机会进行这项操作。
综上,我们可以梳理出关于本案的诸多疑点:
1.陈某在庭审及在押服刑期间多次对相关情节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求证误传”,却都遭到无视。
2.陈某在服刑期满后,通过正规合理途径申请进行阅卷调档,却遭遇层层阻挠拖延,用了将近三年时间才获得批准。
3.审判长在庭审中第二次向陈某求证的:是否有“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陈某的答案“没有”被篡改为“低头没有回答”。
4.案件审理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公安口供笔录33-49页“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现在在公安系统口供笔录中已经找不到了。
这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在案件审理、口供记录等过程中,存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伪造口供的情况。
陈某入狱服刑六年,不仅个人身心备受摧残,合法权益、公民财产、个人名誉遭受巨大损失,也给其家人朋友带来巨大的伤痛。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执法办案人员的徇私舞弊、有失公正。
法律可以是治国理政的利器,也可能会成为某些人营私舞弊的工具。难以想象,如果有人知法懂法,拥有足够的权力和便利,又刻意去犯法的话,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去保障?谁又能肯定,陈某的遭遇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
人情有冷暖,法律无远近。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需要社会大众齐心合力。借此机会,我们真诚呼吁社会各界行动起来,为当事人陈某出谋划策,助力维权,让徇私舞弊、知法犯法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一则“查无此据”的伪证词把被告人送进了监狱
8月26日,震惊全国的“北大弑母案”宣判。历时5年时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谢宇判处死刑。
9月9日,国人密切关注的“劳荣枝”案迎来一审判决,被告人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在这些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中,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到维护,可谓众望所归。但是,我们更不应该忘记,这几年来,“聂树斌案”、“赵作海案”、“呼格案”等大批冤假错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暴露出来的部分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徇私舞弊等的恶劣行径,更是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成为法治社会的一颗毒瘤。
那么,假如你或者你最亲近的人身陷一起冤案,甚至被法庭公诉人伪造口供,蒙冤入狱,你会怎么办呢?此时此刻,一起真实的公诉人伪造口供致人入狱冤案正在等待着正义的到来。
一、六年牢狱生涯,当事人始终“不服气”
事情要从2012年的一场经济纠纷说起。那时候,当事人陈某在河南许昌做生意,名下经营着一家公司(许昌市伟瑞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与宁德人吴某产生经济纠纷,虽经多方调解却未见成效。后来,吴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送上法庭。其实,从经济纠纷转为诉讼案件,这并不奇怪。在事不可解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恰恰是值得鼓励的做法。就连被告人陈某也认为,法律是公平可信的,一定能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
然而,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最终的判决结果却让陈某始料未及。根据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刑初字第307号判决书,陈某最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后一直被关押在宁德监狱。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陈某及其家人亲友万万不能接受。但是,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他虽然竭力否认,多次提出异议,法庭却并未采纳。整整六年的服刑期里,陈某始终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他常跟狱友和狱警们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是被冤枉的”。可具体怎么被冤枉,他自己也说不清。慢慢地,陈某心里只剩下一个念头:“刑满出狱之后,一定要查清事实真相,给自己伸冤!”
二、刑满释放不回家,他要“自证清白”
六年的时光不短,对陈某来说尤其显得漫长。然而,2018年8月8日刑满释放之后,陈某做得第一件事竟然不是和家人亲友团聚,也不是畅快地享受自由,而是跑去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要求阅卷调档。他提请阅卷的理由也很明确,就是怀疑有人伪造口供。然而,他的申请并为获得批准。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到宁德中院,再到福建省高院,他多次提请阅卷调档却始终未能如愿。
直到2021年6月份,事情终于迎来转机。经过差不多三年时间的奔波争取,在6月7-9日,陈某终于合法取得阅卷权,调阅了当年的档案。经过核对,证实了当时案件公诉人存在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以及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以下是一审判决书关键内容节选: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7段写有被告人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以下是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资料节选:
(一审第一次审理笔录第68页被告人供述(33-49页公安口供笔录)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
审判长指着案卷问:被告你在公安供述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回答:没有。
第二次审判长又问了一遍: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有没有?被告低头没有回答。——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第70页所记载的第二次审判长问话后“被告低头没有回答”这部分内容,陈某并不认同。他在对法庭审理笔录进行签字的时候就提出异议,并对相关内容手写更正为“没有”。这个明显违背当庭审理事实真相的环节,也是让陈某质疑司法公正,怀疑法庭徇私舞弊的重要原因。
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公诉人和审判长都认定陈某曾经在公安口供中宣称: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也是盗窃罪罪名成立的证据链关键的环节。然而陈某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他明确记得,自己在审判长两次提问的时候都是回答“没有”。为了确认当初的说法,陈某还找到了案卷中多次提到的33-49页部分内容,但其中却从未发现过“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
三、公然伪造并隐匿销毁“口供”,这是谁的神通?
在庭审中,公诉人和审判长手中的资料,都将关键证据指向公安系统提供的一份口供。但这份口供在陈某服刑期满之后再去查证的时候,却已经消失不见。那么,这份口供到底有没有真实出现过,它又是怎样消失的呢?陈某或许也给不出明确的答案。
但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庭审卷宗、口供档案、公安笔录,这都不是一般人随随便便就能接触到的。陈某作为当事人,仅仅是要获得阅卷调档的许可就耗费了差不多三年的时间,他的阅卷调档过程还要受到层层严密监控。外部人员想要做这件事,那是不可能的。只有案件的经办人,公诉人、审判员、审判长,或者相关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才有资格、有机会进行这项操作。
综上,我们可以梳理出关于本案的诸多疑点:
1.陈某在庭审及在押服刑期间多次对相关情节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求证误传”,却都遭到无视。
2.陈某在服刑期满后,通过正规合理途径申请进行阅卷调档,却遭遇层层阻挠拖延,用了将近三年时间才获得批准。
3.审判长在庭审中第二次向陈某求证的:是否有“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陈某的答案“没有”被篡改为“低头没有回答”。
4.案件审理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公安口供笔录33-49页“为了监管只给王某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的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的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这段文字,现在在公安系统口供笔录中已经找不到了。
这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在案件审理、口供记录等过程中,存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伪造口供的情况。
陈某入狱服刑六年,不仅个人身心备受摧残,合法权益、公民财产、个人名誉遭受巨大损失,也给其家人朋友带来巨大的伤痛。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执法办案人员的徇私舞弊、有失公正。
法律可以是治国理政的利器,也可能会成为某些人营私舞弊的工具。难以想象,如果有人知法懂法,拥有足够的权力和便利,又刻意去犯法的话,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去保障?谁又能肯定,陈某的遭遇不会出现在自己的身上?
人情有冷暖,法律无远近。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需要社会大众齐心合力。借此机会,我们真诚呼吁社会各界行动起来,为当事人陈某出谋划策,助力维权,让徇私舞弊、知法犯法者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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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从不消极抱怨⑵不会强人所难⑶传递真实信息⑷记录美好生活
与这样的人交朋友,踏实自在,放松安心。#国学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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