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某小区门口多辆小车被罚#网友爆料,2021年9月25日13时许,在海丰县城南三环路正升华府门口附近路段,多辆小车因随意停放在路口、路边的位置,而被贴上罚 单。
从现场可以看到,交管部门已经在路边规划了一些公共停车位,在距离被开罚 单不远的地方,还有空出来的公共停车位。换言之,司机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多走几步路,就可以免 遭 处 罚。
实际上,在一些小区附近路段,即便是有公共停车位,有些人还是随意停车,以致于存在不等程度的交通乱序现象。小区的有些业主为了省钱,干脆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这使得公共停车位常常出现供不应求。有些司机为了贪图方便,虽有车位而不停,是交通乱序的罪 魁 祸 首。
图文来源:海丰微闻
从现场可以看到,交管部门已经在路边规划了一些公共停车位,在距离被开罚 单不远的地方,还有空出来的公共停车位。换言之,司机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多走几步路,就可以免 遭 处 罚。
实际上,在一些小区附近路段,即便是有公共停车位,有些人还是随意停车,以致于存在不等程度的交通乱序现象。小区的有些业主为了省钱,干脆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这使得公共停车位常常出现供不应求。有些司机为了贪图方便,虽有车位而不停,是交通乱序的罪 魁 祸 首。
图文来源:海丰微闻
虚云老和尚:道德高上,感动天龙鬼神,自然拥护
古人修行,道德高上,感动天龙鬼神,自然拥护,因为道德是世上最尊贵的。所以说:“道高龙虎伏,德重鬼神钦。”
鬼神和人,各有各的法界,各有所尊,何以诸天鬼神会尊敬人法界呢?
本来灵明妙性,不分彼此,同归一体的,因为无明不觉,昧了真源,则有四圣六凡十法界之分。
如果要从迷到悟,返本还源,则各法界的觉悟程度,亦各不相同。人法界中,有觉有不觉,知见有邪有正,诸天鬼神皆然。
人法界在六凡中,超过其他五法界,因为六欲天耽爱女色,忘记修行;四禅天单耽禅味,忘其明悟真心之路;四空天则落偏空,忘正知见。修罗耽嗔,地狱、鬼、畜,苦不堪言,皆无正念,哪能修行?人道苦乐不等,但比他界则易觉悟,能明心见性,超凡入圣。
诸天鬼神虽有神通,都尊重有道德的人,其神通福报大小不同,皆慕正道。
元圭禅师在中岳庞坞住茅庵,曾为岳神授戒,如《景德传灯录》所载。一日有异人者,峨冠衿褶而至,从者极多,轻步舒徐,称谒大师。
师睹其形貌,奇伟非常,乃谕之曰:“善来仁者,胡为而至?”彼曰:“师宁识我耶?”师曰:“我观佛与众生等,吾一目之,岂分别耶?”
彼曰:“我此岳神也,能生死于人,师安得一目我哉?”师曰:“吾本不生,汝焉能死?吾视身与空等,视吾与汝等,汝能坏空及汝乎?苟能坏空及坏汝,吾则不生不灭也。汝尚不能如是,又焉能生死吾耶?”
神稽首曰:“我亦聪明正直于余神,讵知师有广大之智辩乎?愿授以正戒,令我度也。”师曰:“汝既乞戒,即得戒也。所以者何?戒外无戒,又何戒哉?”神曰:“此理也,我闻茫昧,止求师戒我身为门弟子。”
师即张座、秉炉、正几,曰:“付汝五戒,若能奉持,即应曰能;不能,即曰否。”神曰:“谨受教。”
师曰:“汝能不淫乎?”曰:“亦娶也。”师曰:“非谓此也,谓无罗欲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盗乎?”曰:“何乏我也,焉有盗取哉?”师曰:“非谓此也,谓飨而福淫,不供而祸善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杀乎?”曰:“实司其柄,焉曰不杀?”师曰:“非谓此也,谓有滥误疑混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妄乎?”曰:“我正直,焉能有妄乎?”师曰:“非谓此也,谓先后不合天心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遭酒败乎?”曰:“能。”师曰:“如上是谓佛戒也。”
又言:“以有心奉持,而元心物执;以有心为物,而无心想身。能如是,则先天地生不为精,后天地死不为老,终日变化而不为动,毕尽寂默而不为休。悟此,则虽娶非妻也,虽飨非取也,虽柄非权也,虽作非故也,虽醉非昏也。若能无心于万物,则罗欲不为淫,福淫祸善不为盗,滥误疑混不为杀,先后违天不为妄,昏妄颠倒不为醉,是谓无心也。无心则无戒,无戒则无心,无佛无众生,无汝,及无我。无汝孰为戒哉?”
神曰:“我神通亚佛。”师曰:“汝神通十句,五能五不能;佛则十句,七能三不能。”神肃然避席跪启曰:“可得闻乎?”师曰:“汝能戾上帝东天行而西七曜乎?”曰:“不能。”师曰:“汝能夺地祗融五岳而结四海乎?”曰:“不能。”
师曰:“是谓五不能也。佛能空一切相成万法智,而不能灭定业;佛能知群有性穷亿劫事,而不能化导无缘;佛能度无量有情,而不能尽众生界,是谓三不能也。定业亦不牢久,无缘亦谓一期,众生界本无增减。且无一人能主有法,有法无主,是谓无法,无法无主,是谓无心。参如我解佛,亦无神通也,但能以无心通达一切法尔。”
神曰:“我诚浅昧,未闻空义,师所授戒,我当奉行。今愿报慈德,效我所能。”师曰:“吾观身无物,观法无常,块然更有何欲?”神曰:“师必命我为世间事,展我小神功,使已发心、初发心、未发心、不信心、必信心五等人,自我神踪知有佛、有神,有能、有不能,有自然、有非自然者。”师曰:“无为是,无为是。”
神曰:“佛亦使神护法,师宁隳叛佛耶?愿随意垂诲。”师不得已而言曰:“东岩寺之障,莽然无树,北岫有之,而背非屏拥,汝能移北树于东岭乎?”神曰:“已闻命矣,然昏夜间,必有喧动,愿师无骇。”
即作礼辞去,师门送而且观之,见仪卫逶迤,如王者之状,岚霭烟霞,纷纶间错,幢幡环佩,凌空隐没焉。其夕果有暴风吼雷,奔云震电,栋宇摇荡,宿鸟声喧。师谓众曰:“无怖,无怖,神与我契矣。”诘旦和霁,则北岩松栝,尽移东岭,森然行植。
师谓其徒曰:“吾殁后无令外知,若为口实,人将妖我。”观此,岳神虽有神通,还不及有道德的人,这就是德重鬼神钦。没有道德的人,要被鬼神管辖,受其祸害。要有道德,就要明心见性,自然就会感动鬼神了。
古来禅师大德,惊天动地,白鹿衔花,青猿献果,天魔外道,诸仙鬼神,都来归依。如真祖师归依观音,财神归依普贤,洞宾仙师归依黄龙,王灵官归依地藏,文昌归依释迦牟尼佛等。
所以宋朝仁宗皇帝的《赞僧赋》说:“夫世间最贵者,莫如舍俗出家。若得为僧,便受人天供养。作如来之弟子,为先圣之宗亲。出入于金门之下,行藏于宝殿之中。白鹿衔花,青猿献果。春听莺啼鸟语,妙乐天机;夏闻蝉噪高林,岂知炎热;秋睹清风明月,星灿光耀;冬观雪岭山川,蒲团暖坐。任他波涛浪起,振锡杖以腾空;假饶十大魔军,闻名而归正道。板响云堂赴供,钟鸣上殿诵经。般般如意,种种现成。生存为人天之师,末后定归于圣果矣。偈曰:空王佛弟子,如来亲眷属。身穿百衲衣,口吃千钟粟。夜坐无畏床,朝睹弥陀佛。朕若得如此,千足与万足。”
这篇赞文,我们要拿它来比照一下,看哪一点与我们相应,哪一点我们还做不到。如果每句话都与我相符,就能受鬼神尊重,假如“波涛浪起”,而不能“振锡杖以腾空”,无明一起,就闹到天翻地覆,那就惭愧极了。“十大魔军”在般般不如意、种种不现成处能降伏他,则五岳鬼神、天龙八部,都尊敬你了。
古人修行,道德高上,感动天龙鬼神,自然拥护,因为道德是世上最尊贵的。所以说:“道高龙虎伏,德重鬼神钦。”
鬼神和人,各有各的法界,各有所尊,何以诸天鬼神会尊敬人法界呢?
本来灵明妙性,不分彼此,同归一体的,因为无明不觉,昧了真源,则有四圣六凡十法界之分。
如果要从迷到悟,返本还源,则各法界的觉悟程度,亦各不相同。人法界中,有觉有不觉,知见有邪有正,诸天鬼神皆然。
人法界在六凡中,超过其他五法界,因为六欲天耽爱女色,忘记修行;四禅天单耽禅味,忘其明悟真心之路;四空天则落偏空,忘正知见。修罗耽嗔,地狱、鬼、畜,苦不堪言,皆无正念,哪能修行?人道苦乐不等,但比他界则易觉悟,能明心见性,超凡入圣。
诸天鬼神虽有神通,都尊重有道德的人,其神通福报大小不同,皆慕正道。
元圭禅师在中岳庞坞住茅庵,曾为岳神授戒,如《景德传灯录》所载。一日有异人者,峨冠衿褶而至,从者极多,轻步舒徐,称谒大师。
师睹其形貌,奇伟非常,乃谕之曰:“善来仁者,胡为而至?”彼曰:“师宁识我耶?”师曰:“我观佛与众生等,吾一目之,岂分别耶?”
彼曰:“我此岳神也,能生死于人,师安得一目我哉?”师曰:“吾本不生,汝焉能死?吾视身与空等,视吾与汝等,汝能坏空及汝乎?苟能坏空及坏汝,吾则不生不灭也。汝尚不能如是,又焉能生死吾耶?”
神稽首曰:“我亦聪明正直于余神,讵知师有广大之智辩乎?愿授以正戒,令我度也。”师曰:“汝既乞戒,即得戒也。所以者何?戒外无戒,又何戒哉?”神曰:“此理也,我闻茫昧,止求师戒我身为门弟子。”
师即张座、秉炉、正几,曰:“付汝五戒,若能奉持,即应曰能;不能,即曰否。”神曰:“谨受教。”
师曰:“汝能不淫乎?”曰:“亦娶也。”师曰:“非谓此也,谓无罗欲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盗乎?”曰:“何乏我也,焉有盗取哉?”师曰:“非谓此也,谓飨而福淫,不供而祸善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杀乎?”曰:“实司其柄,焉曰不杀?”师曰:“非谓此也,谓有滥误疑混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妄乎?”曰:“我正直,焉能有妄乎?”师曰:“非谓此也,谓先后不合天心也。”曰:“能。”
师曰:“汝能不遭酒败乎?”曰:“能。”师曰:“如上是谓佛戒也。”
又言:“以有心奉持,而元心物执;以有心为物,而无心想身。能如是,则先天地生不为精,后天地死不为老,终日变化而不为动,毕尽寂默而不为休。悟此,则虽娶非妻也,虽飨非取也,虽柄非权也,虽作非故也,虽醉非昏也。若能无心于万物,则罗欲不为淫,福淫祸善不为盗,滥误疑混不为杀,先后违天不为妄,昏妄颠倒不为醉,是谓无心也。无心则无戒,无戒则无心,无佛无众生,无汝,及无我。无汝孰为戒哉?”
神曰:“我神通亚佛。”师曰:“汝神通十句,五能五不能;佛则十句,七能三不能。”神肃然避席跪启曰:“可得闻乎?”师曰:“汝能戾上帝东天行而西七曜乎?”曰:“不能。”师曰:“汝能夺地祗融五岳而结四海乎?”曰:“不能。”
师曰:“是谓五不能也。佛能空一切相成万法智,而不能灭定业;佛能知群有性穷亿劫事,而不能化导无缘;佛能度无量有情,而不能尽众生界,是谓三不能也。定业亦不牢久,无缘亦谓一期,众生界本无增减。且无一人能主有法,有法无主,是谓无法,无法无主,是谓无心。参如我解佛,亦无神通也,但能以无心通达一切法尔。”
神曰:“我诚浅昧,未闻空义,师所授戒,我当奉行。今愿报慈德,效我所能。”师曰:“吾观身无物,观法无常,块然更有何欲?”神曰:“师必命我为世间事,展我小神功,使已发心、初发心、未发心、不信心、必信心五等人,自我神踪知有佛、有神,有能、有不能,有自然、有非自然者。”师曰:“无为是,无为是。”
神曰:“佛亦使神护法,师宁隳叛佛耶?愿随意垂诲。”师不得已而言曰:“东岩寺之障,莽然无树,北岫有之,而背非屏拥,汝能移北树于东岭乎?”神曰:“已闻命矣,然昏夜间,必有喧动,愿师无骇。”
即作礼辞去,师门送而且观之,见仪卫逶迤,如王者之状,岚霭烟霞,纷纶间错,幢幡环佩,凌空隐没焉。其夕果有暴风吼雷,奔云震电,栋宇摇荡,宿鸟声喧。师谓众曰:“无怖,无怖,神与我契矣。”诘旦和霁,则北岩松栝,尽移东岭,森然行植。
师谓其徒曰:“吾殁后无令外知,若为口实,人将妖我。”观此,岳神虽有神通,还不及有道德的人,这就是德重鬼神钦。没有道德的人,要被鬼神管辖,受其祸害。要有道德,就要明心见性,自然就会感动鬼神了。
古来禅师大德,惊天动地,白鹿衔花,青猿献果,天魔外道,诸仙鬼神,都来归依。如真祖师归依观音,财神归依普贤,洞宾仙师归依黄龙,王灵官归依地藏,文昌归依释迦牟尼佛等。
所以宋朝仁宗皇帝的《赞僧赋》说:“夫世间最贵者,莫如舍俗出家。若得为僧,便受人天供养。作如来之弟子,为先圣之宗亲。出入于金门之下,行藏于宝殿之中。白鹿衔花,青猿献果。春听莺啼鸟语,妙乐天机;夏闻蝉噪高林,岂知炎热;秋睹清风明月,星灿光耀;冬观雪岭山川,蒲团暖坐。任他波涛浪起,振锡杖以腾空;假饶十大魔军,闻名而归正道。板响云堂赴供,钟鸣上殿诵经。般般如意,种种现成。生存为人天之师,末后定归于圣果矣。偈曰:空王佛弟子,如来亲眷属。身穿百衲衣,口吃千钟粟。夜坐无畏床,朝睹弥陀佛。朕若得如此,千足与万足。”
这篇赞文,我们要拿它来比照一下,看哪一点与我们相应,哪一点我们还做不到。如果每句话都与我相符,就能受鬼神尊重,假如“波涛浪起”,而不能“振锡杖以腾空”,无明一起,就闹到天翻地覆,那就惭愧极了。“十大魔军”在般般不如意、种种不现成处能降伏他,则五岳鬼神、天龙八部,都尊敬你了。
#我为群众办实事# 【平南县镇隆镇恶势力集团领刑收监!】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文等10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黄某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文、林某海、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以及黄某新、凌某康、莫某彬、莫某松、莫某林、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并筹资购买作案刀具滋事,慢慢形成了以黄某文为首要分子,林某海以及黄某新、凌某康等人为重要成员,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以及莫某彬、莫某林、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有组织地以暴力等方式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
一、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文、林鑫海伙同凌某康经密谋教训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德,由凌某康驾驶电动车搭载黄某文、林某海到平南县镇隆镇某网吧找到李某德后,黄某文、林某海对李某德实施殴打,后林某海持刀将李某德划伤。
二、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彭某余、陈某林在大新镇看到由被害人张某乐、许某林(未成年)等人驾驶的疑似黄某文被偷的摩托车,被告人黄某文得知后遂纠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及同伙黄某新等人赶到现场,由于张某乐已离开现场,黄某文等人即持石头、木棍对被害人许某林实施殴打。许某林受威胁将张某乐约至大新镇某高速路桥底,被黄某新等人持石头实施殴打。
三、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文又以镇隆镇发现被害人李某超驾驶的摩托车疑似其被盗的摩托车为由,纠集苏某锋、咸某全以及同伙黄某新等人驾车将李某超逼停,逼迫李某超约疑似盗车的“二豹”出来,期间黄某文指使同伙去往大成某处取来刀具,约“二豹”未果后,黄某新持刀将被害人李某超砍伤。
四、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文应他人要求帮拦截在平南二桥与大成人打架的木圭人,遂纠集林某海、李某海、苏某锋等人持铁水管、砍刀在镇隆镇十字路口附近伏击,未成年被害人赖某良等人途经此处被黄某文等人开车追逐、拦截。其中,黄某文、李某海、苏某锋、彭某余伙同黄某新等人打砸了对方一辆摩托车;林某海等人拦停赖某良等人后持刀砍了对方一刀,后其余同伙亦持铁水管、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赖某良、覃某鸿、张某福进行殴打。
五、2020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文及其同伙以不许其他乡镇人员在镇隆飙车为由,召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等人准备好砍刀和辣椒水,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南站站前广场用辣椒水喷射、恐吓、驱赶骑改装摩托车在该处玩耍的被害人陆某才、李某洲、覃某林、何某、莫某颖等人,被害人李某洲等人骑车离开过程中,黄某文带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以及黄某新、莫某彬、凌某康、莫某胜、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分别持刀追逐、拦截、殴打被害人李某洲等人,导致李某洲受伤,财物受损。作案后黄某文等人集中到镇隆附近空地,部分作案人员向黄某文报告作案情况,黄某文指使同伙收集作案工具藏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文等10名被告人结伙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以黄某文为首要分子,以黄某新、凌某康以及林某海等人为重要成员,莫某彬、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莫某林、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经常在黄某文的纠集、组织、策划下,共同实施多次寻衅滋事的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平南县镇隆镇一带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内部存在较为明确的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规约,首要分子和其他成员之间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具备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以黄某文为首的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入常态化,长效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之年,平南法院紧密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此次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旨在巩固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贯彻打早打小方针,践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为全县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潘文华 覃成成)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黄某文等10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一审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黄某文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文、林某海、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以及黄某新、凌某康、莫某彬、莫某松、莫某林、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并筹资购买作案刀具滋事,慢慢形成了以黄某文为首要分子,林某海以及黄某新、凌某康等人为重要成员,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以及莫某彬、莫某林、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有组织地以暴力等方式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
一、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文、林鑫海伙同凌某康经密谋教训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德,由凌某康驾驶电动车搭载黄某文、林某海到平南县镇隆镇某网吧找到李某德后,黄某文、林某海对李某德实施殴打,后林某海持刀将李某德划伤。
二、2020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彭某余、陈某林在大新镇看到由被害人张某乐、许某林(未成年)等人驾驶的疑似黄某文被偷的摩托车,被告人黄某文得知后遂纠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及同伙黄某新等人赶到现场,由于张某乐已离开现场,黄某文等人即持石头、木棍对被害人许某林实施殴打。许某林受威胁将张某乐约至大新镇某高速路桥底,被黄某新等人持石头实施殴打。
三、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文又以镇隆镇发现被害人李某超驾驶的摩托车疑似其被盗的摩托车为由,纠集苏某锋、咸某全以及同伙黄某新等人驾车将李某超逼停,逼迫李某超约疑似盗车的“二豹”出来,期间黄某文指使同伙去往大成某处取来刀具,约“二豹”未果后,黄某新持刀将被害人李某超砍伤。
四、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文应他人要求帮拦截在平南二桥与大成人打架的木圭人,遂纠集林某海、李某海、苏某锋等人持铁水管、砍刀在镇隆镇十字路口附近伏击,未成年被害人赖某良等人途经此处被黄某文等人开车追逐、拦截。其中,黄某文、李某海、苏某锋、彭某余伙同黄某新等人打砸了对方一辆摩托车;林某海等人拦停赖某良等人后持刀砍了对方一刀,后其余同伙亦持铁水管、砍刀等工具对被害人赖某良、覃某鸿、张某福进行殴打。
五、2020年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文及其同伙以不许其他乡镇人员在镇隆飙车为由,召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等人准备好砍刀和辣椒水,驾驶摩托车到平南南站站前广场用辣椒水喷射、恐吓、驱赶骑改装摩托车在该处玩耍的被害人陆某才、李某洲、覃某林、何某、莫某颖等人,被害人李某洲等人骑车离开过程中,黄某文带领林某海、苏某锋、咸某全以及黄某新、莫某彬、凌某康、莫某胜、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分别持刀追逐、拦截、殴打被害人李某洲等人,导致李某洲受伤,财物受损。作案后黄某文等人集中到镇隆附近空地,部分作案人员向黄某文报告作案情况,黄某文指使同伙收集作案工具藏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文等10名被告人结伙持凶器随意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以黄某文为首要分子,以黄某新、凌某康以及林某海等人为重要成员,莫某彬、咸某全、李某海、莫某胜、苏某锋、莫某林、莫某松、陈某林、陈某义、彭某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组织,经常在黄某文的纠集、组织、策划下,共同实施多次寻衅滋事的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在平南县镇隆镇一带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内部存在较为明确的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规约,首要分子和其他成员之间存在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具备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以黄某文为首的组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步入常态化,长效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之年,平南法院紧密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此次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旨在巩固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贯彻打早打小方针,践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防范打击长效机制,为全县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潘文华 覃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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