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字忌印星者的命理特征
1、印星为忌所表现性格特点为不讲信用
做事不讲良心,昧着良心去赚钱,与之合作,表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说的伟大,做的自私,自认为应该得到别人的尊重,没有把握的事情往往为了利益会给承诺,给一个很大的蛋糕,给一个很美好的未来,不切实际的未来,而且承诺不会做到,到最后还会反咬一口。#生辰八字命理感情##算八字看婚姻感情##生辰八字命理姻缘##婚姻感情##事业财运#
1、印星为忌所表现性格特点为不讲信用
做事不讲良心,昧着良心去赚钱,与之合作,表里不一,说一套,做一套,说的伟大,做的自私,自认为应该得到别人的尊重,没有把握的事情往往为了利益会给承诺,给一个很大的蛋糕,给一个很美好的未来,不切实际的未来,而且承诺不会做到,到最后还会反咬一口。#生辰八字命理感情##算八字看婚姻感情##生辰八字命理姻缘##婚姻感情##事业财运#
三刑、六害是什么?
一、相刑的问题
什么是相刑?刑就是刑罚、伤害之意,往往带来灾祸。其实刑有吉有凶、并非如古人说的见刑就凶。有的人遇到三刑确实会有灾难,但也有人遇到三刑并没有灾难,甚至有的还好事连连,升官发财,这是什么原因呢?
相刑有吉有凶,刑去了用神或刑旺忌神则凶;刑去忌神或刑旺用神则吉,为什么相刑有吉有凶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刑不过是五行生克制化的一种变相表现形式,我们都知道生克制化有吉有凶,对我有利的生克制化就吉,对我不利的生克制化就凶,自然相刑也有吉有凶了,是吉是凶一样是针对日干喜忌而言的。因此论相刑也离不开日干喜忌与生克制化。
掌握相刑吉凶的总原则应该把握两条:一是日干喜忌。比如日干忌申金,如果岁运刑去申金自然为吉。反过来,假若日干喜申金,如果岁运刑去申金就为凶了;二是五行平衡。比如子卯相刑,如果两者的力量平衡,自然是论刑吉,而不论刑凶。如果是三子刑一卯,这就为过,自然不吉了。
刑包括子卯相刑、寅申巳三刑、丑未戌三刑、辰午酉亥自刑,构成三刑的要素必须全备,缺一不可,才能发挥三刑的特殊效果与作用,如果缺一支,吉凶效果就不太明显。
1、子卯相刑
子卯相刑:古今命书大多认为子卯相刑以凶看,其实子卯虽然相生,但却是存在相刑,不过要区分是刑吉还是刑凶,判断的标准就是我上面说的刑吉刑凶总原则。子刑卯,是因为卯木不需要水时,而水很多,对卯木产生危害,称为子刑卯,比如三子刑一卯;卯刑子是因为在命局缺水的情况下,而卯木却将水吸干,给子水带来危害,称为卯刑子,比如三卯刑一子;在子卯两种五行都适量的情况下,
子卯论刑吉,不为刑凶。
例一,乾造:丙子,辛卯,壬子,癸卯
大运: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
这个八字《滴天髓阐微》一书的例子,此案例中子和卯的能量适度,所以反而是吉的作用。命主仕途平顺。
例二,乾造:癸卯,甲子,壬子,庚子
此八字命主得过肝病,这个八字就是子水太旺,卯木泄水为用神,但卯木太弱,卯木化不了众子水,此时论三子刑一卯,卯木受伤,卯木为肝,所以得肝病。
2、寅申巳三刑
寅申巳三刑:古今命书大多认为寅申巳相刑以凶看,其实寅申巳三刑虽然是应不吉的标志,但也不能谈虎色变。寅申巳相刑是三支中的藏干互相克战、相刑,其结果是支中余气均被刑去,只剩下本气决胜负。
寅申巳相刑有三刑全的看法,也有一对一的规则。下面我先着重讲一下寅申巳三字全时的具体情况,这三字的关键取决与巳申相合的结果,是合绊、还是合化,而是否合化的关键,又取决于巳申的盖头五行是什么?
1、寅申巳三刑,当申金巳火的盖头为戊己土时,巳申相刑以土生金论,申金为用神吉,申金为忌神凶。寅申以相冲之规来论吉凶,寅巳以相生论;
2、寅申巳三刑,当申金巳火的盖头为丙丁火时,巳申相刑,以巳火克申金论,申金为用凶,申金为忌吉。寅申以相冲论,寅巳相生论吉凶;
3。寅申巳三刑,当申金巳火的盖头为壬水时,巳申紧贴相刑,以申巳合而化水论,巳申二五行变成了水,这时,寅申不相冲,寅巳不相生,为水生寅木论,如果日干以水木为用,则此三刑为吉,如果日干以水木为凶,则此三刑为凶;
4、当申巳为甲申、乙巳、庚申、辛巳时,以寅申巳三刑混战论,一般申金、寅木受伤,巳火胜出,申金、寅木为用凶,申金、寅木为忌吉。
另外以寅申巳的喜忌来看刑吉刑凶也很关键,比如八字中以寅木为用,遇寅申巳三刑全,必不吉,申金、巳火同理。另外当寅申巳三刑出现一对一的组合时,以下面的方法来判断:
1、寅巳相刑为寅木生巳火,刑吉刑凶以寅巳对日干的喜忌为准,比如当巳火为用时,寅木生巳火为刑吉,当巳火为忌时,寅木生巳火为刑凶。寅木为用为忌时同理;
2、巳申相刑为相合,是一种合中带刑、刑中带合的特殊关系,这也是巳申合与其它六合的区别之一。巳申之间的刑吉刑凶,也以巳申对日干的喜忌为准,并按“合吉成功则吉、合凶成功则凶、合吉不成反凶、合凶不成反吉”的规则来论吉凶,比如申金为日干之用,不管申巳合化成功与否,都不吉。假若申金为日干之忌,也不管申巳合化成功与否,都为大吉。
3、寅申相刑为相冲,是一种冲中带刑、刑中带冲的特殊关系,这里我们以冲看,一般情况下,申胜寅败,但寅木得令又得势时,寅胜申败,是吉是凶,以日干对申寅的喜忌而定。
3、丑未戌三刑
丑未戌三刑:古今命书大多认为丑未戌相刑以凶看,其实丑未戌三刑虽然是引发不吉的标志,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样要看日干的喜忌来看,假若日干喜土,那么丑未戌三刑就为吉;假若日干忌土,那么丑未戌三刑就为凶了,因为丑未戌三刑的结果为土旺;假若以丑未戌中的余气、墓库藏干为用神,逢丑未戌三刑也不吉。
你只要把握以上三条,丑未戌三刑是吉是凶就一目了然了。丑未戌三刑为土旺,以天干透出戊己土的力量最大,吉凶也最明显,如果无戊己土透出天干,其三刑的效果就大减,吉凶的效果也不明显。
丑未戌三支在命局中同时出现为相刑成立,若在岁运出现任何一支或两支为岁运引发,重复之支为加力。假若命局、大运、流年各出现一支构成丑未戌三刑,吉凶最为明显。另外,丑未戌三刑之力大于其它三合局之力,但小于辰戌丑未四合局之力,凡与丑未戌共支的其它三合局均以三刑为准论吉凶。
除丑未戌三刑全外,还有丑戌刑,这个刑的力量不大,只是在原局紧邻的情况下发生相刑的作用,丑戌中的余气、墓根全被刑掉,只保留土的本气根,相刑的结果是土的力量得到了增强。丑未论冲,不论刑;未戌论相互帮扶,不论刑,因为它们都是燥土,没有相刑的内因,而丑戌相刑的内因就是它们一个是寒土、一个是燥土,故发生相刑。
二、相害的应用规律
什么是相害?就是相互妨害的意思,主孤独、妒忌、不利六亲、不利手足、不利婚姻、不利团结,有相互拆台之意。六害包括:子未害、丑午害、寅巳害、申亥害、卯辰害、酉戌害。六害的形成的原因与地支六合有关,比如子与丑合、未来冲散,午与未合、子来冲散,故子未害;
六害还是有些作用的,特别是丑午相害与卯辰相害屡屡应验、百发百中。六害的凶性,有时甚至会大过相冲。
其实地支六害也是地支生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分克害与生害两种。生害:丑午害、申亥害、寅巳害、酉戌害;克害有:子未害、卯辰害,它们一般都以日干喜忌论吉凶,比如卯辰害,辰为用神,卯来害之必凶;辰为忌神,卯来害之为吉。
其它相害吉凶同理。不过相害、相刑同其它生克合冲不同的是:它不仅论生克,也论一种代表不吉的信息标志,如果大家发现有这种标志,就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然后再根据日干与六亲的喜忌来推断相害相刑是否为吉还是为凶。
坤造:庚戌,己丑,甲午,乙亥
此八字丑害夫宫(丑午害)、劫财合杀,婚姻不顺的信息很明显,断她婚姻不顺,因夫破财引发矛盾,离婚再嫁。命主反馈正确。实际情况命主老公遭遇桃花劫破了大财、夫妻两产生矛盾导致离婚。
一、相刑的问题
什么是相刑?刑就是刑罚、伤害之意,往往带来灾祸。其实刑有吉有凶、并非如古人说的见刑就凶。有的人遇到三刑确实会有灾难,但也有人遇到三刑并没有灾难,甚至有的还好事连连,升官发财,这是什么原因呢?
相刑有吉有凶,刑去了用神或刑旺忌神则凶;刑去忌神或刑旺用神则吉,为什么相刑有吉有凶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刑不过是五行生克制化的一种变相表现形式,我们都知道生克制化有吉有凶,对我有利的生克制化就吉,对我不利的生克制化就凶,自然相刑也有吉有凶了,是吉是凶一样是针对日干喜忌而言的。因此论相刑也离不开日干喜忌与生克制化。
掌握相刑吉凶的总原则应该把握两条:一是日干喜忌。比如日干忌申金,如果岁运刑去申金自然为吉。反过来,假若日干喜申金,如果岁运刑去申金就为凶了;二是五行平衡。比如子卯相刑,如果两者的力量平衡,自然是论刑吉,而不论刑凶。如果是三子刑一卯,这就为过,自然不吉了。
刑包括子卯相刑、寅申巳三刑、丑未戌三刑、辰午酉亥自刑,构成三刑的要素必须全备,缺一不可,才能发挥三刑的特殊效果与作用,如果缺一支,吉凶效果就不太明显。
1、子卯相刑
子卯相刑:古今命书大多认为子卯相刑以凶看,其实子卯虽然相生,但却是存在相刑,不过要区分是刑吉还是刑凶,判断的标准就是我上面说的刑吉刑凶总原则。子刑卯,是因为卯木不需要水时,而水很多,对卯木产生危害,称为子刑卯,比如三子刑一卯;卯刑子是因为在命局缺水的情况下,而卯木却将水吸干,给子水带来危害,称为卯刑子,比如三卯刑一子;在子卯两种五行都适量的情况下,
子卯论刑吉,不为刑凶。
例一,乾造:丙子,辛卯,壬子,癸卯
大运: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
这个八字《滴天髓阐微》一书的例子,此案例中子和卯的能量适度,所以反而是吉的作用。命主仕途平顺。
例二,乾造:癸卯,甲子,壬子,庚子
此八字命主得过肝病,这个八字就是子水太旺,卯木泄水为用神,但卯木太弱,卯木化不了众子水,此时论三子刑一卯,卯木受伤,卯木为肝,所以得肝病。
2、寅申巳三刑
寅申巳三刑:古今命书大多认为寅申巳相刑以凶看,其实寅申巳三刑虽然是应不吉的标志,但也不能谈虎色变。寅申巳相刑是三支中的藏干互相克战、相刑,其结果是支中余气均被刑去,只剩下本气决胜负。
寅申巳相刑有三刑全的看法,也有一对一的规则。下面我先着重讲一下寅申巳三字全时的具体情况,这三字的关键取决与巳申相合的结果,是合绊、还是合化,而是否合化的关键,又取决于巳申的盖头五行是什么?
1、寅申巳三刑,当申金巳火的盖头为戊己土时,巳申相刑以土生金论,申金为用神吉,申金为忌神凶。寅申以相冲之规来论吉凶,寅巳以相生论;
2、寅申巳三刑,当申金巳火的盖头为丙丁火时,巳申相刑,以巳火克申金论,申金为用凶,申金为忌吉。寅申以相冲论,寅巳相生论吉凶;
3。寅申巳三刑,当申金巳火的盖头为壬水时,巳申紧贴相刑,以申巳合而化水论,巳申二五行变成了水,这时,寅申不相冲,寅巳不相生,为水生寅木论,如果日干以水木为用,则此三刑为吉,如果日干以水木为凶,则此三刑为凶;
4、当申巳为甲申、乙巳、庚申、辛巳时,以寅申巳三刑混战论,一般申金、寅木受伤,巳火胜出,申金、寅木为用凶,申金、寅木为忌吉。
另外以寅申巳的喜忌来看刑吉刑凶也很关键,比如八字中以寅木为用,遇寅申巳三刑全,必不吉,申金、巳火同理。另外当寅申巳三刑出现一对一的组合时,以下面的方法来判断:
1、寅巳相刑为寅木生巳火,刑吉刑凶以寅巳对日干的喜忌为准,比如当巳火为用时,寅木生巳火为刑吉,当巳火为忌时,寅木生巳火为刑凶。寅木为用为忌时同理;
2、巳申相刑为相合,是一种合中带刑、刑中带合的特殊关系,这也是巳申合与其它六合的区别之一。巳申之间的刑吉刑凶,也以巳申对日干的喜忌为准,并按“合吉成功则吉、合凶成功则凶、合吉不成反凶、合凶不成反吉”的规则来论吉凶,比如申金为日干之用,不管申巳合化成功与否,都不吉。假若申金为日干之忌,也不管申巳合化成功与否,都为大吉。
3、寅申相刑为相冲,是一种冲中带刑、刑中带冲的特殊关系,这里我们以冲看,一般情况下,申胜寅败,但寅木得令又得势时,寅胜申败,是吉是凶,以日干对申寅的喜忌而定。
3、丑未戌三刑
丑未戌三刑:古今命书大多认为丑未戌相刑以凶看,其实丑未戌三刑虽然是引发不吉的标志,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同样要看日干的喜忌来看,假若日干喜土,那么丑未戌三刑就为吉;假若日干忌土,那么丑未戌三刑就为凶了,因为丑未戌三刑的结果为土旺;假若以丑未戌中的余气、墓库藏干为用神,逢丑未戌三刑也不吉。
你只要把握以上三条,丑未戌三刑是吉是凶就一目了然了。丑未戌三刑为土旺,以天干透出戊己土的力量最大,吉凶也最明显,如果无戊己土透出天干,其三刑的效果就大减,吉凶的效果也不明显。
丑未戌三支在命局中同时出现为相刑成立,若在岁运出现任何一支或两支为岁运引发,重复之支为加力。假若命局、大运、流年各出现一支构成丑未戌三刑,吉凶最为明显。另外,丑未戌三刑之力大于其它三合局之力,但小于辰戌丑未四合局之力,凡与丑未戌共支的其它三合局均以三刑为准论吉凶。
除丑未戌三刑全外,还有丑戌刑,这个刑的力量不大,只是在原局紧邻的情况下发生相刑的作用,丑戌中的余气、墓根全被刑掉,只保留土的本气根,相刑的结果是土的力量得到了增强。丑未论冲,不论刑;未戌论相互帮扶,不论刑,因为它们都是燥土,没有相刑的内因,而丑戌相刑的内因就是它们一个是寒土、一个是燥土,故发生相刑。
二、相害的应用规律
什么是相害?就是相互妨害的意思,主孤独、妒忌、不利六亲、不利手足、不利婚姻、不利团结,有相互拆台之意。六害包括:子未害、丑午害、寅巳害、申亥害、卯辰害、酉戌害。六害的形成的原因与地支六合有关,比如子与丑合、未来冲散,午与未合、子来冲散,故子未害;
六害还是有些作用的,特别是丑午相害与卯辰相害屡屡应验、百发百中。六害的凶性,有时甚至会大过相冲。
其实地支六害也是地支生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分克害与生害两种。生害:丑午害、申亥害、寅巳害、酉戌害;克害有:子未害、卯辰害,它们一般都以日干喜忌论吉凶,比如卯辰害,辰为用神,卯来害之必凶;辰为忌神,卯来害之为吉。
其它相害吉凶同理。不过相害、相刑同其它生克合冲不同的是:它不仅论生克,也论一种代表不吉的信息标志,如果大家发现有这种标志,就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然后再根据日干与六亲的喜忌来推断相害相刑是否为吉还是为凶。
坤造:庚戌,己丑,甲午,乙亥
此八字丑害夫宫(丑午害)、劫财合杀,婚姻不顺的信息很明显,断她婚姻不顺,因夫破财引发矛盾,离婚再嫁。命主反馈正确。实际情况命主老公遭遇桃花劫破了大财、夫妻两产生矛盾导致离婚。
#法治# 【法律人必看!《九民会议纪要》的10个知识点(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1.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概念: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的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可在该协议中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相关权利。
效力审查: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审查对赌协议的效力。既要贯彻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原则,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并支持实际履行。但是如果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必须满足减资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减资的条件,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3. 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1)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履行期限,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及如何行使等问题,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2)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3)如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是,法院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才生效的,一般应认可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其股权变动的效力。
(2)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转让方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认定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混同、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住所混同。
7.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有: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8.资本显著不足与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联系
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9.人格否认案件中诉讼地位的确认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0.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1)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2)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https://t.cn/R2WxQOQ
1.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概念: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期权的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可在该协议中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相关权利。
效力审查: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有关强制性规定审查对赌协议的效力。既要贯彻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原则,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可对赌协议的效力,并支持实际履行。但是如果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目标公司必须满足减资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减资的条件,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条件
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公司破产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3. 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1)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履行期限,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及如何行使等问题,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2)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3)如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是,法院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才生效的,一般应认可已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其股权变动的效力。
(2)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转让方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认定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混同、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住所混同。
7.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有: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类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8.资本显著不足与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联系
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9.人格否认案件中诉讼地位的确认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0.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1)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2)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https://t.cn/R2WxQ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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