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 华为有句话是“茶壶里倒不出的饺子等于没饺子”,意思是员工学历、知识再厉害,没有业绩就像茶壶里的饺子倒不出来,就等于根本没有饺子。因此,在华为不以学历、知识确定收入,而是通过贡献和业绩评定薪酬。确实高学历员工更容易吸收新的技术和管理,但是并不意味着有知识的人一定有好的技能。因此在进行人才吸纳时一定不要陷入自嗨,认为招到高学历员工就是人才充盈,一切要落到成果上。#华为游学# #企业游学#
#教师资格证# 放假前再来背道简答题,压制一下即将放假的兴奋感。
※简述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第一,教师专业既包括学科专业性,也包括教育专业性,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二,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
第三,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教师专业化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师资格证笔试#
※简述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
第一,教师专业既包括学科专业性,也包括教育专业性,国家对教师任职既有规定的学历标准,也有必要的教育知识、教育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二,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
第三,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四,教师专业发展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教师专业化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师资格证笔试#
#罕见病患者没有药怎么办#
高中学历的父亲为了罕见病儿子而自学药理和病理及生物学等多学科知识,他通过参加罕见病专家论坛和自查资料来解决疑问 ,这样的自学医学质量是否可以达到合格药剂学标准呢?
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父亲为儿子治病而自制药,这种行为构不构成非法行医和制造假药法律事实呢?如果造成儿子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那么需要承担怎样法律责任。如果有药效,这种药被病友群私自流通进入临床,那么构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呢?
这位救子心切的父亲正在法律禁区和伦理两边彷徨着前进,没有法律保护的自助行为将承担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通过媒体报道材料对这个新闻进行梳理我们发现,国内缺少药厂对于罕见病进行药物研发,国内共享实验室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国内罕见病研究体系还处于搭建初期社会保障不健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父亲亲自实验配药救儿子情况。
那么,中国上亿带有罕见病基因的潜在患者身体健康该如何保障呢?中国什么时候可以出台自己《孤儿药法》呢?
1983年美国国会批准了《孤儿药法》,这部法律保障药企足够利润且兼顾社会公益,多方获益为美国罕见病患者治疗带来光明希望,至今美国二十万罕见病患者因此法而受益,当然资本主义体制下这个法律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孤儿药法案》中,有几项政策是直接推动药企研发孤儿药最重要的因素,并从根源上保障了药企的经济效益。
一是更低的临床要求。由于罕见病患者数量少,《孤儿药法案》中降低了对孤儿药的临床试验要求,很多临床试验可能有几十个病例就够了。在2015年FDA批准的新药中,分析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对应的孤儿药和非孤儿药的入组病例平均数可以发现,二期临床试验入组病例中,孤儿药人数约为非孤儿药人数的一半;三期临床试验八组病例中,孤儿药人数约为非孤儿药人数的14%。从总数来看,孤儿药临床试验人数约为非孤儿药的20%。而对于加速批准上市的孤儿药,FDA可以使用预测临床受益数据替代终点的临床数据批准新药上市,从而使这些药物能更早惠及患者;通过加速批准上市的药物在上市后再进行确认性试验。
二是垄断保护期。在美国,孤儿药有7年的市场垄断期,这一举措有效弥补了有些孤儿药的专利短板。此外,还有一个与之相呼应的规定也很重要——新药申请相同的适应证,如果不能被证明比原有的孤儿药更加有效,则FDA不能将其认定为孤儿药。对于孤儿药而言,由于大部分罕见病机理复杂,一旦药物上市后,竞争对手要想证明自己的药物更加有效,只能做头对头试验。在目前药物有良好效果的前提下,让一部分患者停药做临床试验的难度较大,所以,大部分孤儿药的竞争对手都很少,甚至没有。比如2011年被赛诺菲公司以200亿美元收购的专门从事孤儿药研发的公司健赞,其最为赚钱的孤儿药就是用于治疗戈谢病的Cerezyme。该药自1994年获批上市以来,一直是健赞的重磅药,到2016年,Cerezyme依旧有7.48亿欧元的销售收入。相对于传统药品专利到期后大幅降价的现象,孤儿药由于缺乏竞争或者竞争较小,其商业生命周期更长。
三是自由定价权。由于孤儿药的市场需求相对较小,唯有较高的定价才能使企业获得足够的投资回报。《孤儿药法案》规定孤儿药企业有很大的自主定价权。美国也曾试图规定,当药企达到2亿美元收入时,取消其孤儿药垄断保护期,以遏制孤儿药高昂的价格,但这一规定被认为可能会打击药企的积极性而没有通过。
美国《孤儿药法》在后续实施过程中面临大型药企垄断专利和市场的挑战,罕见病药物成为大型药企逐利场。中国后续探索罕见病立法需要吸取美国法案教训。
综合而言,罕见病只能由国家来立法推动科研和药物研发及医疗救济方案落地,社会能够做的是有能力企业机构可以设立公益基金救助罕见病患者。
高中学历的父亲为了罕见病儿子而自学药理和病理及生物学等多学科知识,他通过参加罕见病专家论坛和自查资料来解决疑问 ,这样的自学医学质量是否可以达到合格药剂学标准呢?
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父亲为儿子治病而自制药,这种行为构不构成非法行医和制造假药法律事实呢?如果造成儿子严重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那么需要承担怎样法律责任。如果有药效,这种药被病友群私自流通进入临床,那么构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呢?
这位救子心切的父亲正在法律禁区和伦理两边彷徨着前进,没有法律保护的自助行为将承担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通过媒体报道材料对这个新闻进行梳理我们发现,国内缺少药厂对于罕见病进行药物研发,国内共享实验室资源处于稀缺状态,国内罕见病研究体系还处于搭建初期社会保障不健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父亲亲自实验配药救儿子情况。
那么,中国上亿带有罕见病基因的潜在患者身体健康该如何保障呢?中国什么时候可以出台自己《孤儿药法》呢?
1983年美国国会批准了《孤儿药法》,这部法律保障药企足够利润且兼顾社会公益,多方获益为美国罕见病患者治疗带来光明希望,至今美国二十万罕见病患者因此法而受益,当然资本主义体制下这个法律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孤儿药法案》中,有几项政策是直接推动药企研发孤儿药最重要的因素,并从根源上保障了药企的经济效益。
一是更低的临床要求。由于罕见病患者数量少,《孤儿药法案》中降低了对孤儿药的临床试验要求,很多临床试验可能有几十个病例就够了。在2015年FDA批准的新药中,分析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对应的孤儿药和非孤儿药的入组病例平均数可以发现,二期临床试验入组病例中,孤儿药人数约为非孤儿药人数的一半;三期临床试验八组病例中,孤儿药人数约为非孤儿药人数的14%。从总数来看,孤儿药临床试验人数约为非孤儿药的20%。而对于加速批准上市的孤儿药,FDA可以使用预测临床受益数据替代终点的临床数据批准新药上市,从而使这些药物能更早惠及患者;通过加速批准上市的药物在上市后再进行确认性试验。
二是垄断保护期。在美国,孤儿药有7年的市场垄断期,这一举措有效弥补了有些孤儿药的专利短板。此外,还有一个与之相呼应的规定也很重要——新药申请相同的适应证,如果不能被证明比原有的孤儿药更加有效,则FDA不能将其认定为孤儿药。对于孤儿药而言,由于大部分罕见病机理复杂,一旦药物上市后,竞争对手要想证明自己的药物更加有效,只能做头对头试验。在目前药物有良好效果的前提下,让一部分患者停药做临床试验的难度较大,所以,大部分孤儿药的竞争对手都很少,甚至没有。比如2011年被赛诺菲公司以200亿美元收购的专门从事孤儿药研发的公司健赞,其最为赚钱的孤儿药就是用于治疗戈谢病的Cerezyme。该药自1994年获批上市以来,一直是健赞的重磅药,到2016年,Cerezyme依旧有7.48亿欧元的销售收入。相对于传统药品专利到期后大幅降价的现象,孤儿药由于缺乏竞争或者竞争较小,其商业生命周期更长。
三是自由定价权。由于孤儿药的市场需求相对较小,唯有较高的定价才能使企业获得足够的投资回报。《孤儿药法案》规定孤儿药企业有很大的自主定价权。美国也曾试图规定,当药企达到2亿美元收入时,取消其孤儿药垄断保护期,以遏制孤儿药高昂的价格,但这一规定被认为可能会打击药企的积极性而没有通过。
美国《孤儿药法》在后续实施过程中面临大型药企垄断专利和市场的挑战,罕见病药物成为大型药企逐利场。中国后续探索罕见病立法需要吸取美国法案教训。
综合而言,罕见病只能由国家来立法推动科研和药物研发及医疗救济方案落地,社会能够做的是有能力企业机构可以设立公益基金救助罕见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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