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兼职】线上即可,薪酬60元/次。招聘头发免洗喷雾试用后填写线上问卷!
公司简介
欧陆科技集团于1997年在法国上市
是全球十六大化妆品临床检测中心之一
为全球知名化妆品公司提供试用数据
为志愿者提供安全规范的试用体验
招聘信息
①工作内容
邮寄头发免洗喷雾(无需付运费),试用后填写线上问卷
②填写问卷时间
10月15日填写4次问卷(使用产品后即刻、12小时、24小时、48小时)
10月29日填写1次问卷
③报名要求
1. 18-30岁亚洲健康女性;
2. 购买过头发免洗喷雾并且过去6个月内每周使用频率至少有2-3次;
3. 家庭平均收入12000元及以上;
4. 已经在所在城市里居住2年以上;
5. 不抗拒使用美涛Maestro品牌。
④项目酬金
60元,最后一次问卷填写后微信转账
⑤公司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创业投资中心408
报名方式
联系电话:199 2768 1693
【添加以下微信,即可直接咨询】
温馨提醒:请不要交钱缴费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公司简介
欧陆科技集团于1997年在法国上市
是全球十六大化妆品临床检测中心之一
为全球知名化妆品公司提供试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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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信息
①工作内容
邮寄头发免洗喷雾(无需付运费),试用后填写线上问卷
②填写问卷时间
10月15日填写4次问卷(使用产品后即刻、12小时、24小时、48小时)
10月29日填写1次问卷
③报名要求
1. 18-30岁亚洲健康女性;
2. 购买过头发免洗喷雾并且过去6个月内每周使用频率至少有2-3次;
3. 家庭平均收入12000元及以上;
4. 已经在所在城市里居住2年以上;
5. 不抗拒使用美涛Maestro品牌。
④项目酬金
60元,最后一次问卷填写后微信转账
⑤公司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创业投资中心408
报名方式
联系电话:199 2768 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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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超级富豪的八字长啥样?
乾造:乙未、丙戌、壬戌、乙巳
简介:天下第一大富,美国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资产 500多亿美元。
分析:壬水地支无根,生于戌月土当令。秋月之水得月令暗生,为有气。丙火透出坐库,乙木食伤也透出坐库。戌库刑开未库,财库与食伤库互开,官藏于财库中逢生自旺。日主被一片财官包围,而且是食伤库与财库,富可敌国的大财。怎么得到呢?日主顺从财势,为从势格。运喜木火土,忌金水。逢逆局的干支双体运(金水)变为身弱财旺的正格。逢行运地支逆局(金水)天干为喜用的大运破格(比如:丁丑)大凶。
命局中最旺的是财,食伤没有财旺。财主富,为大富豪。官得财生但不透,不主当官,只主名气大,利官近贵。#财运##事业##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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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壬水地支无根,生于戌月土当令。秋月之水得月令暗生,为有气。丙火透出坐库,乙木食伤也透出坐库。戌库刑开未库,财库与食伤库互开,官藏于财库中逢生自旺。日主被一片财官包围,而且是食伤库与财库,富可敌国的大财。怎么得到呢?日主顺从财势,为从势格。运喜木火土,忌金水。逢逆局的干支双体运(金水)变为身弱财旺的正格。逢行运地支逆局(金水)天干为喜用的大运破格(比如:丁丑)大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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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读案例[超话]##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平台公司作为实控人融资工具时,应适用人格否认
——实际控制人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完全同一性的平台公司,不因公司意思机关变更而反言。
标签:|公司人格否认|实际控制人|平台公司|股权转让|股权代持
案情简介:2012年,材料公司与谢某签订融资担保协议,约定后者以实控的投资公司名义将3亿元资金注入实业公司,谢某因此取得实业公司60%股权作为材料公司融资款担保。2013年5月,材料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名义持有协议,约定谢某实控、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投资公司系作为前述融资担保安排的名义持股主体。同年9月,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赵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投资公司系谢某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金系谢某安排人注入,公司无业务和收入。2014年,谢某将投资公司所持实业公司60%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2016年,材料公司诉请确认投资公司名义所持实业公司60%股权为其所有。控股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请确认其为实业公司持股60%股东。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相关法律并未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为是否及于公司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益往往并不完全同一。在涉及其他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情况下,要对实际控制人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弱势方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亦应谨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但针对设立目的即实际控制人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而言,其注册资本、股东、高管均系实际控制人安排,公司不经营其他业务,亦无其他任何经营收入,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故亦不存在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权益问题,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同一性。在具体商事交易行为中,公司全部交易资金为实际控制人转账注入,交易行为系按实际控制人意思表示实施。在该种情况下,可不再囿于商事外观主义,以及公司发起设立和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在查明实际控制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具有同一性情况下,认定实际控制人行为效力及于公司,并不得因公司意思机关或代表机关变更而反言。②本案系材料公司依融资担保协议、股权名义持有协议,请求确认投资公司因融资担保而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实业公司60%股权为材料公司所有,纠纷本质是材料公司与投资公司、谢某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并非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的纠纷。③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中,就公司设立目的而言,投资公司系谢云安排赵某为其设计金融方案而设立,注册资本金由谢某安排人员转入,该公司设立目的是为谢某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并未经营其他业务,亦无任何经营收入;公司股权均系赵某根据谢某要求安排其招聘员工代持。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融资担保协议由材料公司与谢某签订,后投资公司根据该协议约定向实业公司转账3亿元,出席实业公司有关增资决议的股东会等行为均表明在谢某与材料公司等形成交易合意后,投资公司是在谢某实际支配下,与材料公司订立合同并持有实业公司60%股权;而赵某及代持投资公司股权的股东,并非材料公司真正交易对象。虽然,投资公司曾更换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但案涉融资担保协议、股权名义持有协议均是在投资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前订立,说明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谢某是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确认投资公司所持实业公司60%股权为材料公司所有。
实务要点:在查明平台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同一性情况下,应认定实际控制人行为效力及于平台公司,并不得因公司意思机关或代表机关变更而反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783号“京安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承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恒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谢某合同纠纷案”,见《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同一性的平台公司——京安公司与宝恒公司、谢云、承彩公司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少阳,审判员高燕竹、肖芳;编写人刘少阳、张安成;审核人胡夏冰),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99)。
平台公司作为实控人融资工具时,应适用人格否认
——实际控制人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完全同一性的平台公司,不因公司意思机关变更而反言。
标签:|公司人格否认|实际控制人|平台公司|股权转让|股权代持
案情简介:2012年,材料公司与谢某签订融资担保协议,约定后者以实控的投资公司名义将3亿元资金注入实业公司,谢某因此取得实业公司60%股权作为材料公司融资款担保。2013年5月,材料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名义持有协议,约定谢某实控、马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投资公司系作为前述融资担保安排的名义持股主体。同年9月,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某。赵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投资公司系谢某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金系谢某安排人注入,公司无业务和收入。2014年,谢某将投资公司所持实业公司60%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2016年,材料公司诉请确认投资公司名义所持实业公司60%股权为其所有。控股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请确认其为实业公司持股60%股东。
法院认为:①《公司法》第216条第3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相关法律并未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为是否及于公司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益往往并不完全同一。在涉及其他中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情况下,要对实际控制人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弱势方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亦应谨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但针对设立目的即实际控制人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而言,其注册资本、股东、高管均系实际控制人安排,公司不经营其他业务,亦无其他任何经营收入,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故亦不存在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权益问题,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同一性。在具体商事交易行为中,公司全部交易资金为实际控制人转账注入,交易行为系按实际控制人意思表示实施。在该种情况下,可不再囿于商事外观主义,以及公司发起设立和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在查明实际控制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具有同一性情况下,认定实际控制人行为效力及于公司,并不得因公司意思机关或代表机关变更而反言。②本案系材料公司依融资担保协议、股权名义持有协议,请求确认投资公司因融资担保而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实业公司60%股权为材料公司所有,纠纷本质是材料公司与投资公司、谢某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并非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的纠纷。③根据查明事实,本案中,就公司设立目的而言,投资公司系谢云安排赵某为其设计金融方案而设立,注册资本金由谢某安排人员转入,该公司设立目的是为谢某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并未经营其他业务,亦无任何经营收入;公司股权均系赵某根据谢某要求安排其招聘员工代持。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来看,融资担保协议由材料公司与谢某签订,后投资公司根据该协议约定向实业公司转账3亿元,出席实业公司有关增资决议的股东会等行为均表明在谢某与材料公司等形成交易合意后,投资公司是在谢某实际支配下,与材料公司订立合同并持有实业公司60%股权;而赵某及代持投资公司股权的股东,并非材料公司真正交易对象。虽然,投资公司曾更换公司印章与法定代表人,但案涉融资担保协议、股权名义持有协议均是在投资公司前述事项变更前订立,说明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谢某是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判决确认投资公司所持实业公司60%股权为材料公司所有。
实务要点:在查明平台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同一性情况下,应认定实际控制人行为效力及于平台公司,并不得因公司意思机关或代表机关变更而反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783号“京安时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上海承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宝恒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谢某合同纠纷案”,见《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目标、利益与实际控制人具有完全同一性的平台公司——京安公司与宝恒公司、谢云、承彩公司合同纠纷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少阳,审判员高燕竹、肖芳;编写人刘少阳、张安成;审核人胡夏冰),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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