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竞争本质:斗争组织的竞争
最终被残酷历史筛选出来的,从来不是争取到软弱大众支持的舆论强者,而是组织斗争的强者——即那些能够成功争取到最具组织斗争潜能人群支持的势力。
原因很简单,权力是由刀剑决定,而不是口舌裁决的。而这,就是那些立宪党、社会革命党、社会民主党在斗争中不堪一击、徒有虚名的根本原因。毕竟,一百名组织严密的武士能够轻易碾碎一百万只会点赞的市民大众,这是千年不变的真理。
最终被残酷历史筛选出来的,从来不是争取到软弱大众支持的舆论强者,而是组织斗争的强者——即那些能够成功争取到最具组织斗争潜能人群支持的势力。
原因很简单,权力是由刀剑决定,而不是口舌裁决的。而这,就是那些立宪党、社会革命党、社会民主党在斗争中不堪一击、徒有虚名的根本原因。毕竟,一百名组织严密的武士能够轻易碾碎一百万只会点赞的市民大众,这是千年不变的真理。
【#安徽财经大学后勤集团一主任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前系安徽财经大学后勤集团经营性资产监管中心主任。9月30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姚某某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徽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安财)经营性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958581.7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408731.5元
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为控制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4号楼“悬空层”用于牟利,以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系姚某出资设立并实际经营)聘用人员李某的名义,与“安徽财经大学”签订租用该“悬空层”的协议,由姚某加盖安财公章,约定使用面积280平方米,并以李某名义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88268.5元,后姚某私自对该“悬空层”进行改造,隔离出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实际占用面积约650平方米。2014年4月至2020年5月,姚某安排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刘某某代表该学校,将其改造的教室、办公室先后出租给合肥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安徽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培训机构,并由刘某某收取该9家培训机构租金共计人民币1497000元。姚某某将其中的299400元交给刘某某当作酬劳,余款人民币1197600元被其占为己有。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312969.86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私自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号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秀宫造型理发店(负责人王某某),租金每年人民币74000元。同年9月至2019年12月,姚某通过王某收取王永军租金共计人民币516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以马某某的名义代表秀官造型理发店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203030.14歹元,余款312969.86元被其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110685.37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将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2号楼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水果店,租金每年人民币22000元。同年7月至2018年1月,姚某通过王某实际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13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先后以马某某、马某某妻子李某名义代表水果店经营户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1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姚某某为继续控制该经营性房屋,继续交纳租金。2012年7月至2019年12月,姚某某将收取的113000 元中52314.63元按合同约定用于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余款60685.37元被其占为己有。2020年3月,窦某承租该经营性房屋时,姚某为多收取房屋租金,以需要向原承租人补偿人民币50000元装修费用为由,通过其哥哥姚征向窦某收取50000元并占为己有。
(四)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126195元
2013年1月,安财后勤集团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186号2楼300平方米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给蚌埠市三人行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租期至2014年12月,每年租金人民币57132元。2014年6月,安财决定收回该经营性房屋,但叶某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被告人姚某某为帮助叶某某继续承租该房屋,同时也为能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帮助叶某某获得较高补偿,以安财后勤集团名义与叶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提前收回房屋的条件在原合同约定的退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的基础上,增加需向叶某某支付24个月租金。后叶某某依据上述虚假租赁合同,与安财后勤集团协商后达成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可获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为使网吧早日搬离,姚某先行向叶某某垫付150000元。2015年1月,姚某某申请安财后勤集团向叶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00元,叶某某在收款后即将该款转于姚某账户。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收取和管理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259063.39元用于营利性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某某将收取的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在上交安财后勤集团账户前,先后多次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或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6059063.39元。
(二)2010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与其舅舅张某某等人共同注册的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需交纳第三期注册资本,其中,张某某应交纳人民币1200000元;同年4月12日,姚某为帮助张某某交纳该注册资本,以“投资款”为由,从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挪用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用于注册资本验资。当月,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将该1200000元予以返还。
三、受贿罪
2018年和2020年,杭州文都国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希望姚某某帮助在其公司接受培训的五名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安财组织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并许诺成功录取后会给予感谢费。姚某某接受请托后,向安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行政秘书王某某打招呼,并将杜某某的具体请托事项告知王某某。上述五名考生被录取后,杜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委托刘某某送给姚某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徽财经大学(以下简称安财)经营性房屋出租、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等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958581.73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1408731.5元
2014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为控制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4号楼“悬空层”用于牟利,以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系姚某出资设立并实际经营)聘用人员李某的名义,与“安徽财经大学”签订租用该“悬空层”的协议,由姚某加盖安财公章,约定使用面积280平方米,并以李某名义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88268.5元,后姚某私自对该“悬空层”进行改造,隔离出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实际占用面积约650平方米。2014年4月至2020年5月,姚某安排蚌埠市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刘某某代表该学校,将其改造的教室、办公室先后出租给合肥某某教育培训学校、安徽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培训机构,并由刘某某收取该9家培训机构租金共计人民币1497000元。姚某某将其中的299400元交给刘某某当作酬劳,余款人民币1197600元被其占为己有。
(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312969.86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私自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号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秀宫造型理发店(负责人王某某),租金每年人民币74000元。同年9月至2019年12月,姚某通过王某收取王永军租金共计人民币516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以马某某的名义代表秀官造型理发店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合计人民币203030.14歹元,余款312969.86元被其占为己有。
(三)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110685.37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将安财东校区学生宿舍2号楼的一间经营性房屋经王某介绍出租给水果店,租金每年人民币22000元。同年7月至2018年1月,姚某通过王某实际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13000元。期间,姚某某为侵吞租金,先后以马某某、马某某妻子李某名义代表水果店经营户与安财后勤集团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1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姚某某为继续控制该经营性房屋,继续交纳租金。2012年7月至2019年12月,姚某某将收取的113000 元中52314.63元按合同约定用于向安财后勤集团交纳租金,余款60685.37元被其占为己有。2020年3月,窦某承租该经营性房屋时,姚某为多收取房屋租金,以需要向原承租人补偿人民币50000元装修费用为由,通过其哥哥姚征向窦某收取50000元并占为己有。
(四)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人民币126195元
2013年1月,安财后勤集团将安财位于蚌埠市交通路186号2楼300平方米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给蚌埠市三人行网吧(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租期至2014年12月,每年租金人民币57132元。2014年6月,安财决定收回该经营性房屋,但叶某某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被告人姚某某为帮助叶某某继续承租该房屋,同时也为能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帮助叶某某获得较高补偿,以安财后勤集团名义与叶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提前收回房屋的条件在原合同约定的退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的基础上,增加需向叶某某支付24个月租金。后叶某某依据上述虚假租赁合同,与安财后勤集团协商后达成一致,提前解除合同可获补偿款人民币150000元。为使网吧早日搬离,姚某先行向叶某某垫付150000元。2015年1月,姚某某申请安财后勤集团向叶某某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50000元,叶某某在收款后即将该款转于姚某账户。
二、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负责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收取和管理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和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259063.39元用于营利性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某某将收取的安财经营性房屋租金在上交安财后勤集团账户前,先后多次将该款用于购买股票或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6059063.39元。
(二)2010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与其舅舅张某某等人共同注册的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需交纳第三期注册资本,其中,张某某应交纳人民币1200000元;同年4月12日,姚某为帮助张某某交纳该注册资本,以“投资款”为由,从安财劳动服务公司、蚌埠市晨露源纯水有限公司、蚌埠市悦达百货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挪用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用于注册资本验资。当月,安徽省天皓食品有限公司将该1200000元予以返还。
三、受贿罪
2018年和2020年,杭州文都国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通过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姚某某,希望姚某某帮助在其公司接受培训的五名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安财组织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并许诺成功录取后会给予感谢费。姚某某接受请托后,向安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行政秘书王某某打招呼,并将杜某某的具体请托事项告知王某某。上述五名考生被录取后,杜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委托刘某某送给姚某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
#昆明发布COP15疫情防控提档升级通告#【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疫情防控实施提档升级措施的通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COP15)将于2021年10月11日至15日在昆明召开,为确保大会顺利举办,决定实施以下新冠疫情防控提档升级措施:
一、加强入境人员健康管理
强化入境人员闭环管理,点对点无缝衔接。对所有从国外入境人员(第一入境地为昆明市)隔离政策由“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7天”调整为一律实施“集中隔离21天”,核酸采样检测频率调整为1、2、3、7、14、17、19、21天;第一入境地为外市的,入境满21天方可来昆,到昆后实施“居家医学观察7天”,在1、4、7天开展核酸检测。
从10月18日起恢复原入境人员隔离政策,至10月17日在我市集中隔离已满14天、未满21天,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可转为居家隔离,居家隔离至入境后21天。
二、强化来(返)昆人员管控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非必要不得来昆,确需来昆的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凭证,从高风险地区来昆人员实施“集中隔离21天”(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开始计算),在1、2、3、7、14、17、19、21天开展核酸检测,第1、21天双采双检;中风险地区来昆人员实施“集中隔离14天”(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开始计算),在1、4、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第1、14天双采双检。
对有中高风险所在地级市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须向社区报备,并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开始计算),在1、4、7、14天开展核酸检测,第14天双采双检。不符合居家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对国内有疫情发生的外省来昆人员,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做好14天自我健康监测。
三、加强省内边境地区人员管控
来自瑞丽市等25个边境县(市)的人员非必要不入昆,确须入昆的,须由所在州市提前48小时将人员信息推送昆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推送内容包括入昆人员准确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到昆方式和时间、目的地、在昆停留时间等。到昆人员需持有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来昆证明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凭证,到昆后服从当地防控要求。
四、提高住宿场所防控要求
住宿场所严格落实入住人员、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状况监测,实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管理,实施每日发热人员“零报告”制度。
各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不得从事接待服务,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医。
五、严防境外疫情航空输入
严格落实航站楼分区管理硬隔离措施,入境人员从“机舱门”到“集中隔离酒店门”点对点转运落实到位,加强入境航班垃圾收运、贮放、转运、无害化处理检查,增加入境货物采样检测与预防性消毒频次,对机组、地勤、保洁等人员要督导检查到位。
六、加强公共场所防控
加强全市餐馆、茶室、酒吧、网吧、电影院、游戏室、体育馆、商场、超市、游泳场、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以上场所务必严格落实人员扫码测温、错峰限流、场所清洁通风消毒、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等防控措施。
做好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清洁、通风、消毒,入口处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测温及提醒佩戴口罩,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
七、强化公共交通疫情防控
全市火车、高铁、地铁、出租车、网约车、展会专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对搭乘人员做到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必验、体温必测、口罩必戴。增加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场的清洁消毒频次,每日2次以上。
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司机每日做好体温监测,司机对搭乘人员做到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口罩必戴。有发热等呼吸道症状的司机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排查。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八、强化大会场馆疫情防控
加强大会场馆清洁消毒,入口处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测温及提醒佩戴口罩,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严格控制大会场馆人流密度,通过分时、错峰、限流等措施控制大会场馆内的瞬时人流数量,场馆内瞬时人流不得超过场馆最大承载量的50%。
九、加强社区管控
广大市民要树立自己是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自觉遵守“扫码、测温、戴口罩”要求。继续做好社区管控工作,进出小区要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外地到昆人员要服从和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社区申报,社区要重点查验。
十、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驻昆的中央、省、市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在大会期间“管好人、管好物、管好场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服从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十一、严控大型聚集性活动
在国庆及COP15大会期间,各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聚集性活动,属地要做好宣传引导,倡导市民不扎堆、不聚集,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保持“一米线”,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十二、加强疫苗接种
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市民,应尽快到就近接种点完成免疫接种。
十三、本通告自10月1日0时起执行,10月17日24时终止。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9月30日
一、加强入境人员健康管理
强化入境人员闭环管理,点对点无缝衔接。对所有从国外入境人员(第一入境地为昆明市)隔离政策由“集中隔离14天+居家隔离7天”调整为一律实施“集中隔离21天”,核酸采样检测频率调整为1、2、3、7、14、17、19、21天;第一入境地为外市的,入境满21天方可来昆,到昆后实施“居家医学观察7天”,在1、4、7天开展核酸检测。
从10月18日起恢复原入境人员隔离政策,至10月17日在我市集中隔离已满14天、未满21天,且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可转为居家隔离,居家隔离至入境后21天。
二、强化来(返)昆人员管控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非必要不得来昆,确需来昆的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凭证,从高风险地区来昆人员实施“集中隔离21天”(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开始计算),在1、2、3、7、14、17、19、21天开展核酸检测,第1、21天双采双检;中风险地区来昆人员实施“集中隔离14天”(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开始计算),在1、4、7、10、14天开展核酸检测,第1、14天双采双检。
对有中高风险所在地级市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须向社区报备,并实施“居家医学观察14天”(时间从离开所在地级市开始计算),在1、4、7、14天开展核酸检测,第14天双采双检。不符合居家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
对国内有疫情发生的外省来昆人员,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做好14天自我健康监测。
三、加强省内边境地区人员管控
来自瑞丽市等25个边境县(市)的人员非必要不入昆,确须入昆的,须由所在州市提前48小时将人员信息推送昆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推送内容包括入昆人员准确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到昆方式和时间、目的地、在昆停留时间等。到昆人员需持有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来昆证明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凭证,到昆后服从当地防控要求。
四、提高住宿场所防控要求
住宿场所严格落实入住人员、从业人员的日常健康状况监测,实行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管理,实施每日发热人员“零报告”制度。
各住宿场所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不得从事接待服务,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医。
五、严防境外疫情航空输入
严格落实航站楼分区管理硬隔离措施,入境人员从“机舱门”到“集中隔离酒店门”点对点转运落实到位,加强入境航班垃圾收运、贮放、转运、无害化处理检查,增加入境货物采样检测与预防性消毒频次,对机组、地勤、保洁等人员要督导检查到位。
六、加强公共场所防控
加强全市餐馆、茶室、酒吧、网吧、电影院、游戏室、体育馆、商场、超市、游泳场、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以上场所务必严格落实人员扫码测温、错峰限流、场所清洁通风消毒、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等防控措施。
做好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清洁、通风、消毒,入口处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测温及提醒佩戴口罩,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
七、强化公共交通疫情防控
全市火车、高铁、地铁、出租车、网约车、展会专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对搭乘人员做到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必验、体温必测、口罩必戴。增加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场的清洁消毒频次,每日2次以上。
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司机每日做好体温监测,司机对搭乘人员做到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口罩必戴。有发热等呼吸道症状的司机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排查。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八、强化大会场馆疫情防控
加强大会场馆清洁消毒,入口处安排专人负责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查验、测温及提醒佩戴口罩,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严格控制大会场馆人流密度,通过分时、错峰、限流等措施控制大会场馆内的瞬时人流数量,场馆内瞬时人流不得超过场馆最大承载量的50%。
九、加强社区管控
广大市民要树立自己是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自觉遵守“扫码、测温、戴口罩”要求。继续做好社区管控工作,进出小区要查验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外地到昆人员要服从和配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向社区申报,社区要重点查验。
十、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驻昆的中央、省、市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谁派出、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在大会期间“管好人、管好物、管好场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服从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十一、严控大型聚集性活动
在国庆及COP15大会期间,各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聚集性活动,属地要做好宣传引导,倡导市民不扎堆、不聚集,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保持“一米线”,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十二、加强疫苗接种
符合新冠疫苗接种条件未完成全程接种的市民,应尽快到就近接种点完成免疫接种。
十三、本通告自10月1日0时起执行,10月17日24时终止。
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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