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召开《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一)
9月1日,唐山召开《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我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孙伟光。首先,我代表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对在百忙中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市立法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尤其是对《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2月2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已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希望各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力支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冰峰;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郭日新;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邢国军;
为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唐山市2021年立法计划》将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在2020年预备项目的基础上,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精诚协作、密切配合,经过近一年的共同努力,高质量地完成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
下面,首先请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王玉升主任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 王玉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质要求趋高,已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水源地生态安全直接关系饮用水安全,落实水源生态保护是建设美丽唐山非常重要的一项“生命线”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有效保障了市民喝上干净、安全的饮用水。为坚决打赢净水保卫战,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
一、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发展,是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期,《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为持续推进生态唐山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举。
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将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饮水有保障,群众有期待,政府想发力,市委、市政府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出台《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将我市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借鉴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先进省份经验,以上位法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增设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罚则,向全社会更强烈地宣示走绿色发展的决心,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绿色发展”理念。正是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
三、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市接连打出水污染防治“组合拳”,通过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工业生活污水整治,抓好渤海综合治理等方式,综合施策,全力推进净水保卫战,切实担当起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的唐山责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系水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群众心中的“净水”,我市尚有很多工作要做。因历史原因,目前,我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尚存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另外一些非绿色生产、生活行为和活动也直接或者间接威胁着饮用水水源环境。在环保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实际问亟须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出台《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必将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刚才,王玉升同志从更好地实现唐山高质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等三个层面,阐述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让大家对制定这部《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下面,请市司法局郭日新副局长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日新
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2018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9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经2020年2月13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并经3月1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成为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和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水源地立法起草组,在近两年调研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整理资料,研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部分企业的意见,起草了《条例》相关内容。2020年3月,立法起草组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8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唐山网站、司法局网站和生态环境局网站全文刊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截至5月10日,共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28条。之后,立法起草组集中一周时间,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体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作了专题汇报。
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和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家进行了三次集中研讨,对《条例(草案)》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于7月13日印发重点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
2021年7月28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6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议案。
2020年9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2020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围绕需要破解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了实地专题调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调研成果,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印发全市人大代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21年1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提请市人代会审议作了充分准备。
2021年2月2日,市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2021年5月31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五十号公告,《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刚才,郭日新同志从《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法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最后到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介绍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全过程,使大家对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
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邢国军副局长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邢国军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全市生态环境战线的各位同志向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长久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在今后对唐山生态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老百姓关注的环境问题加强监督。媒体的监督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里再次代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新闻媒体辛苦的工作表示感谢!
今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现在,我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做简要解读。《条例》共三十七条,内容涵盖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过程中,坚持全力保障群众利益、严格禁止污染行为、注重解决突出矛盾、切实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努力使《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主要有四方面特点:
9月1日,唐山召开《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全程如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尊敬的各位新闻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好!我是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持人,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孙伟光。首先,我代表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对在百忙中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市立法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尤其是对《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的关注,表示衷心的感谢!
《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2月2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已于今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是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希望各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力支持!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领导: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玉升;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冰峰;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郭日新;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邢国军;
为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唐山市2021年立法计划》将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列为年度立法正式项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对《条例》的制定工作高度重视,在2020年预备项目的基础上,多次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精诚协作、密切配合,经过近一年的共同努力,高质量地完成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
下面,首先请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王玉升主任介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 王玉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饮用水水质要求趋高,已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水源地生态安全直接关系饮用水安全,落实水源生态保护是建设美丽唐山非常重要的一项“生命线”工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治理措施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持续改善,有效保障了市民喝上干净、安全的饮用水。为坚决打赢净水保卫战,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
一、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更好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发展,是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是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关键期,《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为持续推进生态唐山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举。
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我们将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应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饮水有保障,群众有期待,政府想发力,市委、市政府反复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出台《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将我市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借鉴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先进省份经验,以上位法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增设针对威胁饮用水水源行为的罚则,向全社会更强烈地宣示走绿色发展的决心,用法律的形式固化“绿色发展”理念。正是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
三、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我市接连打出水污染防治“组合拳”,通过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工业生活污水整治,抓好渤海综合治理等方式,综合施策,全力推进净水保卫战,切实担当起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的唐山责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系水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群众心中的“净水”,我市尚有很多工作要做。因历史原因,目前,我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尚存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另外一些非绿色生产、生活行为和活动也直接或者间接威胁着饮用水水源环境。在环保执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实际问亟须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生态优先,出台《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必将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刚才,王玉升同志从更好地实现唐山高质量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等三个层面,阐述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让大家对制定这部《条例》的重要意义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
下面,请市司法局郭日新副局长介绍《条例》制定的主要过程。
唐山市司法局副局长 郭日新
制定《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是2018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2019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经2020年2月13日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并经3月1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成为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和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水源地立法起草组,在近两年调研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收集整理资料,研讨存在的主要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部分企业的意见,起草了《条例》相关内容。2020年3月,立法起草组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8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唐山网站、司法局网站和生态环境局网站全文刊发,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截至5月10日,共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28条。之后,立法起草组集中一周时间,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体研讨和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作了专题汇报。
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和河北唐仁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家进行了三次集中研讨,对《条例(草案)》初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于7月13日印发重点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后形成《条例(草案)》。
2021年7月28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十五届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16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议案。
2020年9月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2020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围绕需要破解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了实地专题调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调研成果,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印发全市人大代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21年1月,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提请市人代会审议作了充分准备。
2021年2月2日,市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2021年5月31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五十号公告,《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主持人:唐山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孙伟光
刚才,郭日新同志从《条例》列入正式立法项目、文本起草、征求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提交法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最后到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介绍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全过程,使大家对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
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邢国军副局长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邢国军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代表全市生态环境战线的各位同志向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长久以来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希望大家一如既往,在今后对唐山生态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特别是老百姓关注的环境问题加强监督。媒体的监督是我们工作的动力,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在这里再次代表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新闻媒体辛苦的工作表示感谢!
今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了《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现在,我对《条例》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做简要解读。《条例》共三十七条,内容涵盖总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过程中,坚持全力保障群众利益、严格禁止污染行为、注重解决突出矛盾、切实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思路,努力使《条例》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主要有四方面特点:
#以案说法# 【车辆进水 保险公司会赔吗?暴雨来袭 有法应对】
近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内多处地铁、医院等被大水漫灌,变成一片泽国。截至https://t.cn/A6ImqmuI .4万人受灾。目前,随着各级救援力量奔赴现场,受灾群众已逐步得到妥善安置。
无独有偶,我省近期也频繁遭遇暴雨天气,不少市民纷纷打入本报法治热线进行咨询。“我的车辆被水淹了怎么办?”“下班路上因为暴雨受伤能算工伤吗?”针对这些常见法律纠纷,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事件回顾
暴雨之后汽修店排起长龙
近日,河南持续遭遇大范围强降雨,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本报记者也辗转联系到了家住郑州市金水河的薛先生。
“当天我是六点半从单位回家,那时候水位已经淹到小腿肚了,整个路面已经完全被雨水覆盖,部分区域水流比较急,人行道上的共享单车也横七竖八倒得不成样子,平常只需要20分钟的路程硬生生走了一个半钟头。”回忆20日晚上的场景,薛先生仍然心有余悸。
薛先生告诉记者,当前郑州各居民小区水电网等供应正在逐渐恢复中,除了部分隧道仍然因积水禁止通行,大部分路面上的积水都已经排干,环卫工人正在清理淤泥等障碍物。而在暴雨过后的上班路上,薛先生注意到,相较于市内其他商铺百废待兴的局面,各家汽修店却早早排起了长龙,有车一族的他也犯起嘀咕:如果私家车因暴雨浸泡致损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车主们第一时间又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
●律师答疑
2020年9月19日后买的车损险发动机涉水可赔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表示,车险的理赔范围具体要以车主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一般而言,保险合同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且各大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条款内容也基本一致。在车损险部分,一般都会约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陈华中说。
2020年9月19日起,《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业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发动机涉水险便包含其中。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也基本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则包含了发动机涉水、自燃、盗抢等的损失,无需再单独购买涉水险、自燃险和盗抢险等。所以,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只要购买了车损险的,车主一般都可以主张发动机进水损失的理赔。而若是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购买的车险,根据保险公司普遍适用的保险合同文本,在车损险部分,一般都会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所以,未购买涉水险的,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理赔的。”陈华中告诉记者。
陈华中建议:“如遇暴雨,建议车主首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下车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同时也可以报警求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等,以固定证据。”
●热点问题链接
连日来,我省多地也备受暴雨困扰,在打进本报的法治热线中,亦有不少市民对暴雨中受伤是否算工伤、有商家借暴雨营销、如何防范诈捐等问题进行了咨询。
问题1下班路上因雨受伤算工伤吗?
20日,郑州一女子避雨时被大水冲倒飘走,慌乱之际抱树自救,社区志愿者见状立即冒险营救,女子这才成功脱险……暴雨期间,不少人在下班路上都遇到了类似的惊险一幕,甚至有人因此受伤。这种情况下,打工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源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在没有特殊情形出现的情况下,下班路上因暴雨受损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针对暴雨时在路上行走掉入没有窨井盖的下水道而受伤、被路旁树木砸伤等常见意外情况,何源表示,这些情况都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作为窨井盖、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将河南暴雨视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若因暴雨导致窨井盖缺失、树木倒塌造成了第三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主张免责。”何源解释说。
问题2灾难营销房地产公司违法吗?
此前,康桥集团发布了一张写有“入住高地,让风雨只是风景”的宣传海报,引发公愤。21日,康桥地产发布道歉声明称,已将广告画面删除,并对本事件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薪、降职等问责处理。
有批评者指出,此种借暴雨进行“灾难营销”的行为不应止步于内部处理、道德谴责,更需法律惩治。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分析称:“显然,康桥集团的宣传海报系广告行为。《广告法》对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中也提及,广告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王生忠认为,该广告词虽然并无《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词汇,但在灾情下,以此种广告词推广商品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作为企业,也应当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营利不应凌驾于道德之上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企业发布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王生忠说。
问题3想为灾区捐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暴雨无情人有情,近几日,有不少网友想通过线上募捐为河南尽一份爱心,又担心不法分子借此“骗捐”“诈捐”。对此,何源告诉记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慈善机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将可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中,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接收社会捐赠的主体共有公益性社团法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三类。”爱心人士在进行募捐的时候,应该严格审查公益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并选择财务情况、项目动态都公开透明的公益组织,避免上当受骗。
近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郑州市内多处地铁、医院等被大水漫灌,变成一片泽国。截至https://t.cn/A6ImqmuI .4万人受灾。目前,随着各级救援力量奔赴现场,受灾群众已逐步得到妥善安置。
无独有偶,我省近期也频繁遭遇暴雨天气,不少市民纷纷打入本报法治热线进行咨询。“我的车辆被水淹了怎么办?”“下班路上因为暴雨受伤能算工伤吗?”针对这些常见法律纠纷,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事件回顾
暴雨之后汽修店排起长龙
近日,河南持续遭遇大范围强降雨,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本报记者也辗转联系到了家住郑州市金水河的薛先生。
“当天我是六点半从单位回家,那时候水位已经淹到小腿肚了,整个路面已经完全被雨水覆盖,部分区域水流比较急,人行道上的共享单车也横七竖八倒得不成样子,平常只需要20分钟的路程硬生生走了一个半钟头。”回忆20日晚上的场景,薛先生仍然心有余悸。
薛先生告诉记者,当前郑州各居民小区水电网等供应正在逐渐恢复中,除了部分隧道仍然因积水禁止通行,大部分路面上的积水都已经排干,环卫工人正在清理淤泥等障碍物。而在暴雨过后的上班路上,薛先生注意到,相较于市内其他商铺百废待兴的局面,各家汽修店却早早排起了长龙,有车一族的他也犯起嘀咕:如果私家车因暴雨浸泡致损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车主们第一时间又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己的权利?
●律师答疑
2020年9月19日后买的车损险发动机涉水可赔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表示,车险的理赔范围具体要以车主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一般而言,保险合同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且各大保险公司的主要保险条款内容也基本一致。在车损险部分,一般都会约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陈华中说。
2020年9月19日起,《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业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发动机涉水险便包含其中。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也基本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车损险的理赔范围则包含了发动机涉水、自燃、盗抢等的损失,无需再单独购买涉水险、自燃险和盗抢险等。所以,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只要购买了车损险的,车主一般都可以主张发动机进水损失的理赔。而若是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购买的车险,根据保险公司普遍适用的保险合同文本,在车损险部分,一般都会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所以,未购买涉水险的,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理赔的。”陈华中告诉记者。
陈华中建议:“如遇暴雨,建议车主首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下车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同时也可以报警求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等,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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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我省多地也备受暴雨困扰,在打进本报的法治热线中,亦有不少市民对暴雨中受伤是否算工伤、有商家借暴雨营销、如何防范诈捐等问题进行了咨询。
问题1下班路上因雨受伤算工伤吗?
20日,郑州一女子避雨时被大水冲倒飘走,慌乱之际抱树自救,社区志愿者见状立即冒险营救,女子这才成功脱险……暴雨期间,不少人在下班路上都遇到了类似的惊险一幕,甚至有人因此受伤。这种情况下,打工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呢?
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源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而在没有特殊情形出现的情况下,下班路上因暴雨受损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针对暴雨时在路上行走掉入没有窨井盖的下水道而受伤、被路旁树木砸伤等常见意外情况,何源表示,这些情况都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作为窨井盖、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如果将河南暴雨视为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若因暴雨导致窨井盖缺失、树木倒塌造成了第三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主张免责。”何源解释说。
问题2灾难营销房地产公司违法吗?
此前,康桥集团发布了一张写有“入住高地,让风雨只是风景”的宣传海报,引发公愤。21日,康桥地产发布道歉声明称,已将广告画面删除,并对本事件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薪、降职等问责处理。
有批评者指出,此种借暴雨进行“灾难营销”的行为不应止步于内部处理、道德谴责,更需法律惩治。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分析称:“显然,康桥集团的宣传海报系广告行为。《广告法》对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规定中也提及,广告中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王生忠认为,该广告词虽然并无《广告法》明确禁止的词汇,但在灾情下,以此种广告词推广商品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作为企业,也应当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营利不应凌驾于道德之上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企业发布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传统美德,弘扬良好道德风尚。”王生忠说。
问题3想为灾区捐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暴雨无情人有情,近几日,有不少网友想通过线上募捐为河南尽一份爱心,又担心不法分子借此“骗捐”“诈捐”。对此,何源告诉记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慈善机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骗取公私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将可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中,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接收社会捐赠的主体共有公益性社团法人、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等三类。”爱心人士在进行募捐的时候,应该严格审查公益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并选择财务情况、项目动态都公开透明的公益组织,避免上当受骗。
来自SS官推。
【注意】现在,我们注意到有人在SNS上对转播画面进行录像、交易及交换等案例。如注意事项所述,对LV·转播画面等进行录像·录音并无授权在网络上进行贩卖、上传等行为侵害了著作权,属于绝对禁止事项。此类违法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可处以10年以下刑拘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金。希望大家能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绝对不要这么去做。
【注意】现在,我们注意到有人在SNS上对转播画面进行录像、交易及交换等案例。如注意事项所述,对LV·转播画面等进行录像·录音并无授权在网络上进行贩卖、上传等行为侵害了著作权,属于绝对禁止事项。此类违法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可处以10年以下刑拘或最高1000万日元的罚金。希望大家能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绝对不要这么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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