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俊哲[超话]#
宝们❗以此为戒啊❗很多人追星会关注一些大粉❗❗但是希望一定要有自己的分辨!不要被人利用❗虽然说的是gs和hs,但是我觉得大家都要警觉!cpf也有很多大粉,还有很多人是有本命的❗祸从口出,网络能挡住嘴脸,但是这不是护身符❗❗❗只能说cpf wf 里都有一些大粉,是别家的❗大家别什么都信。毕竟号都可以卖。大粉真的很难辨别属性的,皮下更是恐怖!所以一定要有自己的思想,不要被大粉带着走!你粉是俊哲,你可以信的也只有俊哲❗还有三思后行,要遵纪守法❗
关于俊俊和瀚瀚告黑一事,一个被明星发律师函的网友,在知乎上发帖求助,下面群嘲四起,很多被吸引了跑过去围观的。
提问的网友自己表述了重点“造谣”,明明自己什么都明白,做的时候是以什么为屏障?打字快?脑子没跟上?
带了脑子出门的基本上不参战,没带脑子的被人当qiang使了,也是自作自受,网络上的言行直接影响到现实生活。
和谐社会靠每个人构建,这不是假大空的虚话,是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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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是身边事# 结盟仅数日 西藏景源、安徽中战为何“分手”
内斗结束后,本以为皖通科技管理层会步入正轨,不过新的闹剧又开始了。在皖通科技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欲与安徽中战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结成同盟仅几天的时间后,西藏景源、安徽中战突然分手了。这背后,安徽中战正深陷假央企风波。
西藏景源与合作方“分手”
7月8日,皖通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收到股东西藏景源和安徽中战出具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于2021年7月6日签署,约定双方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自2021年7月6日解除。
短短几天时间,西藏景源与安徽中战之间的合作就黄了。
据皖通科技此前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拟将所持皖通科技6180.26万股股份转让给安徽中战,占总股本的15%。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西藏景源持股比例降至4.89%,安徽中战持股比例上升至15%。
根据公告,安徽中战需在7月5日前支付保证金5000万元,8月15日前支付预付款1亿元,9月15日前支付预付款1亿元,剩余股权对价款于11月10日前支付完毕。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保证金支付到账后,西藏景源将持有皖通科技4119.34万股股份(股权比例10%)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安徽中战;支付2亿元预付款后,将委托6180.2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
皖通科技公告还显示,西藏景源与安徽中战因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但事与愿违。皖通科技披露的公告显示,经西藏景源、安徽中战确认,截至协议签署日,《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尚未生效;双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即行解除,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均无需继续履行。安徽中战已支付给西藏景源的款项(即保证金2500万元),由西藏景源在该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无息退还给安徽中战。
对于双方解除协议的原因,北京商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皖通科技证券部进行采访,相关人士表示,“从目前披露的协议内容来看,是因为安徽中战只付了一半的保证金。因为我们不属于任何股东的一方,并不清楚股东方的真实想法,只能是股东给了什么资料,我们就按照实际信息进行披露”。
安徽中战陷假央企风波
实际上,在披露相关信息后,安徽中战就因假央企身份而受到争议。
根据企查查,安徽中战合伙人共2名,其中中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战投资”)持有合伙企业99%份额,杨彬持有1%份额。中财万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万泓”)通过四层结构间接持有中战投资100%股权。中财万泓共2名股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持有70%股权,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万弘”)持有30%股权。
随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发布《关于中财万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的再次声明和风险提示》称,中财万泓为嘉瑞万弘假借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作名义而成立的空壳公司。
这一点也引起交易所的关注。深交所指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徽中战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彬,但公告显示安徽中战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战投资。
在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中,要求皖通科技在函询安徽中战的基础上,说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声明是否属实,中财万泓是否系嘉瑞万弘假借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作名义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同时补充披露安徽中战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并结合合伙企业的协议安排、合伙人情况、决策机构等说明安徽中战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于交易所提出的问题,7月7日,皖通科技称,截至目前,由于关注函部分问题需要安徽中战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公司尚未完成关注函的全部回复工作,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延期回复很正常,一般情况下最后都是会进行回复的。因为不回复可能会面临包括交易所层面、证监会层面相对应的制约措施。
实际上,西藏景源筹划股权转让与表决权委托的动作,被市场解读为有退出之意。“对公司董事会格局目前没有什么影响,西藏景源后续计划方面,西藏景源目前没有什么需要披露的信息。”皖通科技证券部相关人士如是表示。
关于西藏景源与安徽中战合作等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联系了西藏景源方的相关人士,不过对方未给予回复。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谈到,此前因管理层结构长期僵局,皖通科技发展受到不利影响。数据显示,2020年皖通科技亏损约1.95亿元,今年一季度皖通科技归属净利润亏损约1440.73万元。
谈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的问题时,皖通科技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公司目前还没有董事长,所以相关事项需要公司董事会层面整个成员落地之后进行一个敲定。如果董事长人选落定,我们也会进行公告的。”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
内斗结束后,本以为皖通科技管理层会步入正轨,不过新的闹剧又开始了。在皖通科技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欲与安徽中战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结成同盟仅几天的时间后,西藏景源、安徽中战突然分手了。这背后,安徽中战正深陷假央企风波。
西藏景源与合作方“分手”
7月8日,皖通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收到股东西藏景源和安徽中战出具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于2021年7月6日签署,约定双方于2021年6月2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自2021年7月6日解除。
短短几天时间,西藏景源与安徽中战之间的合作就黄了。
据皖通科技此前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景源拟将所持皖通科技6180.26万股股份转让给安徽中战,占总股本的15%。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西藏景源持股比例降至4.89%,安徽中战持股比例上升至15%。
根据公告,安徽中战需在7月5日前支付保证金5000万元,8月15日前支付预付款1亿元,9月15日前支付预付款1亿元,剩余股权对价款于11月10日前支付完毕。
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并保证金支付到账后,西藏景源将持有皖通科技4119.34万股股份(股权比例10%)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安徽中战;支付2亿元预付款后,将委托6180.2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5%)。
皖通科技公告还显示,西藏景源与安徽中战因本次表决权委托事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但事与愿违。皖通科技披露的公告显示,经西藏景源、安徽中战确认,截至协议签署日,《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尚未生效;双方一致同意,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即行解除,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均无需继续履行。安徽中战已支付给西藏景源的款项(即保证金2500万元),由西藏景源在该协议生效之日起3日内无息退还给安徽中战。
对于双方解除协议的原因,北京商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皖通科技证券部进行采访,相关人士表示,“从目前披露的协议内容来看,是因为安徽中战只付了一半的保证金。因为我们不属于任何股东的一方,并不清楚股东方的真实想法,只能是股东给了什么资料,我们就按照实际信息进行披露”。
安徽中战陷假央企风波
实际上,在披露相关信息后,安徽中战就因假央企身份而受到争议。
根据企查查,安徽中战合伙人共2名,其中中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战投资”)持有合伙企业99%份额,杨彬持有1%份额。中财万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万泓”)通过四层结构间接持有中战投资100%股权。中财万泓共2名股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持有70%股权,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万弘”)持有30%股权。
随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发布《关于中财万泓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嘉瑞万弘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的再次声明和风险提示》称,中财万泓为嘉瑞万弘假借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作名义而成立的空壳公司。
这一点也引起交易所的关注。深交所指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安徽中战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杨彬,但公告显示安徽中战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战投资。
在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中,要求皖通科技在函询安徽中战的基础上,说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声明是否属实,中财万泓是否系嘉瑞万弘假借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合作名义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同时补充披露安徽中战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并结合合伙企业的协议安排、合伙人情况、决策机构等说明安徽中战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于交易所提出的问题,7月7日,皖通科技称,截至目前,由于关注函部分问题需要安徽中战进一步核实和完善,公司尚未完成关注函的全部回复工作,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延期回复很正常,一般情况下最后都是会进行回复的。因为不回复可能会面临包括交易所层面、证监会层面相对应的制约措施。
实际上,西藏景源筹划股权转让与表决权委托的动作,被市场解读为有退出之意。“对公司董事会格局目前没有什么影响,西藏景源后续计划方面,西藏景源目前没有什么需要披露的信息。”皖通科技证券部相关人士如是表示。
关于西藏景源与安徽中战合作等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联系了西藏景源方的相关人士,不过对方未给予回复。
投融资专家许小恒谈到,此前因管理层结构长期僵局,皖通科技发展受到不利影响。数据显示,2020年皖通科技亏损约1.95亿元,今年一季度皖通科技归属净利润亏损约1440.73万元。
谈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的问题时,皖通科技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公司目前还没有董事长,所以相关事项需要公司董事会层面整个成员落地之后进行一个敲定。如果董事长人选落定,我们也会进行公告的。”
北京商报记者 刘凤茹
#十堰# 【因长期拖欠物业费 60户业主被物业告上法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相当于主人和管家的关系,双方本应和睦相处。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少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却是对立面。张湾区恒融枫尚城小区的60户业主就因为各种原因长期未交物业费,被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60户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近日,家住恒融枫尚城小区10号楼的业主石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由于一些原因,他及小区的许多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据石先生介绍,2020年10月21日,他突然接到张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其在2020年11月30日到张湾区人民法院报到,传唤案由是涉及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记者从石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诉讼状》上看到,原告为十堰信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被告人为石先生,上面写着:石先生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进行公示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交纳。因此,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将石先生告上了法庭。
“我们不交物业费,主要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物业公司不作为。”石先生说。
记者从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了解到,该小区共有3期13栋居民楼1100余户业主,居民楼的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此次,物业公司共起诉了60户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拖欠物业费总金额为6万余元,拖欠物业费时间最长的为两年。
不交物业费原因多种多样
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是什么?记者实地进行了了解。
据石先生介绍,他是2017年买的恒融枫尚城小区的房子。入住一段时间后,他发现自家墙体出现开裂的情况,主卧一条,次卧两条。石先生说,发现这一问题后,他到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却让他通过“居宜通”手机 APP反映。他认为自己已当面向物业公司反映,没必要通过什么APP反映。随后,他一直等着物业公司上门查看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人上门。因此,他拒绝交纳物业费。
随后,记者采访了多位被起诉的业主,不少业主都是因为房屋墙体开裂问题未解决而拒绝交纳物业费,还有部分业主表示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而拒交物业费。
如业主纪先生和杨先生表示,他们不交物业费是由于物业公司擅自调低地暖温度;小区管理混乱,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卫生环境脏乱差、公共区域吊顶长期漏水、公共设施无人维修、维修资金等收支账目没有公示等问题。
“物业公司此次起诉的60户业主中,80%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交纳物业费。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有什么关系?”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负责人陈涛说,针对业主反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也履行责任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反馈给开发商和施工方。目前,很多业主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我们压根没有收到石先生的反映,而且在收集业主意见期间我们多次在每个楼栋进行公示,石先生一直没找我们反映,直到出庭时我们才知道石先生不交物业费的原因。”陈涛说。
物业起诉后,43户业主已补交物业费
石先生告诉记者,他拖欠物业费一案经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1月20日进行判决,法院判决他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此后,他也补交了相关费用,但截至目前仍没有人上门查看处理他家墙体开裂的事情,于是反映到十堰晚报。
记者从石先生拿到的判决书上看到,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石先生举证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原因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不同的两个法人,且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石先生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售方主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权利。综上,法院支持恒融枫尚城小区物业公司的诉求。
针对纪先生、杨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达标问题,法院认为,可依双方合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陈涛告诉记者,经过法院判决、调解及私下协商,截至目前,共有43户业主补交了物业费,尚未交纳的17户业主,物业公司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针对石先生的反映,他们会立即向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反映。
业主发现问题应找准诉求主体合法维权
针对恒融枫尚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费纠纷,记者咨询了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
朱延桢介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朱延桢说,针对恒融枫尚城业主提出的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正如法院判决一样,墙体开裂的责任方在开发商,建议这些业主向开发企业反映和沟通,不能以该理由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可向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朱延桢说,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二是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解聘后,仍然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业主也可拒交物业费。
60户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
近日,家住恒融枫尚城小区10号楼的业主石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反映,由于一些原因,他及小区的许多业主被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据石先生介绍,2020年10月21日,他突然接到张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要求其在2020年11月30日到张湾区人民法院报到,传唤案由是涉及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记者从石先生提供的一份《民事诉讼状》上看到,原告为十堰信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被告人为石先生,上面写着:石先生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未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进行公示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交纳。因此,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将石先生告上了法庭。
“我们不交物业费,主要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物业公司不作为。”石先生说。
记者从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了解到,该小区共有3期13栋居民楼1100余户业主,居民楼的物业费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此次,物业公司共起诉了60户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拖欠物业费总金额为6万余元,拖欠物业费时间最长的为两年。
不交物业费原因多种多样
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是什么?记者实地进行了了解。
据石先生介绍,他是2017年买的恒融枫尚城小区的房子。入住一段时间后,他发现自家墙体出现开裂的情况,主卧一条,次卧两条。石先生说,发现这一问题后,他到小区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却让他通过“居宜通”手机 APP反映。他认为自己已当面向物业公司反映,没必要通过什么APP反映。随后,他一直等着物业公司上门查看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人上门。因此,他拒绝交纳物业费。
随后,记者采访了多位被起诉的业主,不少业主都是因为房屋墙体开裂问题未解决而拒绝交纳物业费,还有部分业主表示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而拒交物业费。
如业主纪先生和杨先生表示,他们不交物业费是由于物业公司擅自调低地暖温度;小区管理混乱,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卫生环境脏乱差、公共区域吊顶长期漏水、公共设施无人维修、维修资金等收支账目没有公示等问题。
“物业公司此次起诉的60户业主中,80%是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交纳物业费。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与物业公司有什么关系?”恒融枫尚城物业公司负责人陈涛说,针对业主反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也履行责任对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并反馈给开发商和施工方。目前,很多业主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
“我们压根没有收到石先生的反映,而且在收集业主意见期间我们多次在每个楼栋进行公示,石先生一直没找我们反映,直到出庭时我们才知道石先生不交物业费的原因。”陈涛说。
物业起诉后,43户业主已补交物业费
石先生告诉记者,他拖欠物业费一案经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1月20日进行判决,法院判决他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此后,他也补交了相关费用,但截至目前仍没有人上门查看处理他家墙体开裂的事情,于是反映到十堰晚报。
记者从石先生拿到的判决书上看到,张湾区人民法院认为,石先生举证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原因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不同的两个法人,且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石先生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向出售方主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权利。综上,法院支持恒融枫尚城小区物业公司的诉求。
针对纪先生、杨先生提出的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达标问题,法院认为,可依双方合同“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定,另行主张权利。
陈涛告诉记者,经过法院判决、调解及私下协商,截至目前,共有43户业主补交了物业费,尚未交纳的17户业主,物业公司打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针对石先生的反映,他们会立即向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反映。
业主发现问题应找准诉求主体合法维权
针对恒融枫尚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费纠纷,记者咨询了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
朱延桢介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朱延桢说,针对恒融枫尚城业主提出的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正如法院判决一样,墙体开裂的责任方在开发商,建议这些业主向开发企业反映和沟通,不能以该理由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可向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朱延桢说,一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二是物业公司被业主大会解聘后,仍然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业主也可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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