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定│河南省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管辖
自2019年9月1日起,河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本院豫高法〔2014〕197号、豫高法〔2015〕101号文件,以及其他推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文件不再执行。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本院豫高法〔2015〕103号、豫高法〔2017〕433号文件不再执行。原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五、原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省直厅局机关、中央驻豫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郑州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管辖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案件、以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记案件和以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公安类行政案件。
七、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继续管辖以洛阳市老城区、瀍河区、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5县市区行政机关为被告(县市区政府为被告的除外)的一审行政案件。
八、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原异地管辖法院对非本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管辖机制调整前已经开始审理但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九、依照本意见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后,行政相对人认为案件由当地法院管辖存在严重行政干预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受理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并报上级法院决定。
十、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一、本意见施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立案的规定(意见、通知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自2019年9月1日起,河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本院豫高法〔2014〕197号、豫高法〔2015〕101号文件,以及其他推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文件不再执行。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再实行“转圈式”异地交叉管辖制度。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按照《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三、本院豫高法〔2015〕103号、豫高法〔2017〕433号文件不再执行。原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对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
五、原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省直厅局机关、中央驻豫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郑州市有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管辖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案件、以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记案件和以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公安类行政案件。
七、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继续管辖以洛阳市老城区、瀍河区、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5县市区行政机关为被告(县市区政府为被告的除外)的一审行政案件。
八、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后,原异地管辖法院对非本辖区一审行政案件不再行使管辖权。在管辖机制调整前已经开始审理但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继续处理完毕。
九、依照本意见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调整后,行政相对人认为案件由当地法院管辖存在严重行政干预申请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的,受理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时审查并报上级法院决定。
十、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十一、本意见施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立案的规定(意见、通知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郑州大上海城多处房产被拍卖# 被拍卖房产隶属者系失信被执行人】10月28日,郑州大上海城有26处房产将被司法拍卖,起拍价4.173亿元。大上海城于2007年4月开业,2012年步入巅峰。
拍卖标的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号、36号、38号(大上海城)共26处房产。起拍价为41730.696万元,保证金4000万元,增价幅度50万元。
拍卖的是谁的不动产?据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这26处房产隶属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为42708.31 平方米,建成年份均为2007 年,分别位于大上海城的负二层、四层、五层、六层和七层。除了负二层部分外,其余均系商业用地。据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总估价为5.2亿元。
其中东太康路28 号-2 层用途为“其它”,实际用途为停车位,4-6 层用途均为商业服务,4 层现状为美食广场、狼人杀、米唱KTV 等,5 层为迷城、风云再起电玩城等,6 层为奥斯卡电影院; 东太康路36 号-2 层用途为商业服务,实际用途为停车位;东太康路36 号-2层与东太康路28 号-2 层打通使用。 东太康路38 号5 层用途为商业服务,现部分闲置,部分为KTV,部分为电竞酒 店,东太康路38 号7 层用途为商业服务,实际用途为办公,内部自由分割。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8018万元,系失信被执行人。自身风险达200条,关联风险323条,历史风险111条。裁判文书网显示,该企业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等多次被起诉。大股东为郑州嘉骏实业有限公司,占股超过81%。
据资料显示,华诚房地产在1997年成立,曾经多方持股,其中,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17%,浙江新钱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4.9433%,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股18.7075%,浙江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8.7075%,开封华美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2.4717%。
后来股东方多次变更或者退出。2014年时,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17%股权及16291.805541万元债权正在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为16291.805641万元。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17%股权对应挂牌价格仅为1元。 H(潇湘晨报)
拍卖标的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号、36号、38号(大上海城)共26处房产。起拍价为41730.696万元,保证金4000万元,增价幅度50万元。
拍卖的是谁的不动产?据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显示,这26处房产隶属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建筑面积为42708.31 平方米,建成年份均为2007 年,分别位于大上海城的负二层、四层、五层、六层和七层。除了负二层部分外,其余均系商业用地。据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总估价为5.2亿元。
其中东太康路28 号-2 层用途为“其它”,实际用途为停车位,4-6 层用途均为商业服务,4 层现状为美食广场、狼人杀、米唱KTV 等,5 层为迷城、风云再起电玩城等,6 层为奥斯卡电影院; 东太康路36 号-2 层用途为商业服务,实际用途为停车位;东太康路36 号-2层与东太康路28 号-2 层打通使用。 东太康路38 号5 层用途为商业服务,现部分闲置,部分为KTV,部分为电竞酒 店,东太康路38 号7 层用途为商业服务,实际用途为办公,内部自由分割。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8018万元,系失信被执行人。自身风险达200条,关联风险323条,历史风险111条。裁判文书网显示,该企业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等多次被起诉。大股东为郑州嘉骏实业有限公司,占股超过81%。
据资料显示,华诚房地产在1997年成立,曾经多方持股,其中,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5.17%,浙江新钱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24.9433%,上海珠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持股18.7075%,浙江元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8.7075%,开封华美家居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2.4717%。
后来股东方多次变更或者退出。2014年时,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17%股权及16291.805541万元债权正在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为16291.805641万元。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17%股权对应挂牌价格仅为1元。 H(潇湘晨报)
#关于郑州大上海城你有什么记忆#【起拍价4.173亿元!#郑州大上海城26处房产将被司法拍卖#】根据阿里拍卖公告显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28 号、36 号、38 号(大上海城)共 26 套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将于10月28日10时开始司法拍卖,至10月29日10时截止,总建筑面积为42708.31 平方米,起拍价4.173亿元,保证金4000万元。最初的大上海城,从业态组合、功能设置到经营思路,称得上当时郑州独一无二的综合性商业街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成为孕育郑州本土初创品牌的摇篮。(来源:大河报)https://t.cn/A6M92E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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