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作出之日已经实际地损害了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是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的,有权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可见,扣押虽然是临时性的行政强制行为,但是其对当事人的财物实施了物理性的控制,剥夺了对财物的占有和使用,属于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实质性损害,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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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一裁终局以外的案件,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条规定的是除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当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限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除一裁终局以外的案件,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条规定的是除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当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限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不到最后,永远不知道发生什么。
节前收到一审判决(法官就是不想让我们好好放假),判决很荒唐,家属、当事人及我都不服,一定要上诉的,节前特地电话看守所,看守所答复可以正常会见。于是办好手续计划今天去,结果今天一早驱车近两小时,大门关的死死的,特别愤懑,在门口跟保安说这事,非得要我联系告诉我可以正常会见的人,尼玛,我能正常联系上还跟你bb……
我就是不服,明明说可以凭什么变成这样…我就是不走,等到11点看到穿制服的几个人从里面出来,就跟他问了怎么回事,结果此人居然是所长…我告诉他我的诉求,大热天的他几个电话后告诉我可能是因为临检,值班人都去后面准备检查了………我说我怎么会搞错,结果这位好心的所长直接安排人把我准备好的上诉状拿进去了,还告诉我等当事人的签好了通知我们去拿……
幸好我的良知里从没有“放弃”二字,哼!
节前收到一审判决(法官就是不想让我们好好放假),判决很荒唐,家属、当事人及我都不服,一定要上诉的,节前特地电话看守所,看守所答复可以正常会见。于是办好手续计划今天去,结果今天一早驱车近两小时,大门关的死死的,特别愤懑,在门口跟保安说这事,非得要我联系告诉我可以正常会见的人,尼玛,我能正常联系上还跟你bb……
我就是不服,明明说可以凭什么变成这样…我就是不走,等到11点看到穿制服的几个人从里面出来,就跟他问了怎么回事,结果此人居然是所长…我告诉他我的诉求,大热天的他几个电话后告诉我可能是因为临检,值班人都去后面准备检查了………我说我怎么会搞错,结果这位好心的所长直接安排人把我准备好的上诉状拿进去了,还告诉我等当事人的签好了通知我们去拿……
幸好我的良知里从没有“放弃”二字,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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