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画】
像许多的大师一样,乔治·莫兰迪的画不追求真实性,那么他追求的是什么?真实客观的形而上表达?也许,又不也许。因为对于我们大脑里的形而上思维我们是拿捏不准的。我们能觉察到一些主意(idea),但这些主意只是我们形而上整体思维的部分而已。就此我们可以认为我们所表达的只是我们内心宏大宇宙的部分而已。
从一个宏观的概念层面来看,我们人类大脑思维的宏大程度与宇宙本身是等同的。
捷克诗人斯卡采儿的那句诗 - 诗人只是发现了诗而已,似乎也是对于我们上述言论的一个旁证。无论如何,我们所感受到并把之表达出来的东西,是一直都是存在的。假若如此,那么所谓的上帝与佛等诸神的存在并非没有道理。所谓的神与佛只是通晓了一切存在而已。
明白了这些,我们再来看莫兰迪的风景画,抑或未来创造出我们自己的画,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束缚我们的呢?我们只是要集中精力发现我们本应该发现而尚未发现的东西。
房屋如同盒子般的存在,给予我们一种别样的念想。当我们不把房子当作客观的可住的事物,但它同时又萦绕起我们关于居住的念头时,一种非同寻常有意义的东西出现了,我们发现了我们内心深处不易发觉的东西,那种无言莫名的东西在一个不经意的时刻感动了我们,抬头时,一缕阳光穿透了某个事物照在了我们的身上。这件事存在抑或不存在,对于我们而言重要吗?
乔治·莫兰迪《风景》未知
像许多的大师一样,乔治·莫兰迪的画不追求真实性,那么他追求的是什么?真实客观的形而上表达?也许,又不也许。因为对于我们大脑里的形而上思维我们是拿捏不准的。我们能觉察到一些主意(idea),但这些主意只是我们形而上整体思维的部分而已。就此我们可以认为我们所表达的只是我们内心宏大宇宙的部分而已。
从一个宏观的概念层面来看,我们人类大脑思维的宏大程度与宇宙本身是等同的。
捷克诗人斯卡采儿的那句诗 - 诗人只是发现了诗而已,似乎也是对于我们上述言论的一个旁证。无论如何,我们所感受到并把之表达出来的东西,是一直都是存在的。假若如此,那么所谓的上帝与佛等诸神的存在并非没有道理。所谓的神与佛只是通晓了一切存在而已。
明白了这些,我们再来看莫兰迪的风景画,抑或未来创造出我们自己的画,那么还有什么可以束缚我们的呢?我们只是要集中精力发现我们本应该发现而尚未发现的东西。
房屋如同盒子般的存在,给予我们一种别样的念想。当我们不把房子当作客观的可住的事物,但它同时又萦绕起我们关于居住的念头时,一种非同寻常有意义的东西出现了,我们发现了我们内心深处不易发觉的东西,那种无言莫名的东西在一个不经意的时刻感动了我们,抬头时,一缕阳光穿透了某个事物照在了我们的身上。这件事存在抑或不存在,对于我们而言重要吗?
乔治·莫兰迪《风景》未知
【兴化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多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起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236号
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9********,住址兴化市**镇**区**号**,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手机号码1865260****,系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7********,汉族,高中文化,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安排,由其员工被告人高某乙实际操作,将该公司生产螺丝过程中产生的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的渗坑中。经泰州市兴化环境监测站检测,排放的废水中锰含量为22.7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经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的行为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案发后,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营业执照、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兴化环境监测站、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染污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某乙明知其排放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接受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的雇佣实际操作清洗、排放工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云程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236号
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9********,住址兴化市**镇**区**号**,法定代表人周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8********,手机号码1865260****,系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7********,汉族,高中文化,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经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安排,由其员工被告人高某乙实际操作,将该公司生产螺丝过程中产生的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西侧的渗坑中。经泰州市兴化环境监测站检测,排放的废水中锰含量为22.7mg/L,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经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认定,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的行为属于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案发后,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调取的营业执照、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兴化环境监测站、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染污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某乙明知其排放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接受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的雇佣实际操作清洗、排放工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兴化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云程
2021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高某乙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补充材料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在《入中论》第六品的末端说到,因为思维空性反复观察的缘故,所以我们看一切的事物都并非像看到般那么真实客观具体的存在,如果真的如同看法般的是这么存在的话,就会有四应成的过患,也就是:一、应成圣者定灭事物之过患;二、应成世俗谛为理智所堪忍之过患;三、应成无遮胜义他生之过患;四、应成无自性为非自空之过患。这四个应成的过患的思维非常重要,也是我每一天都会去回忆和忆念的内容。 事物的存在,如同我们所见般这么具体真实的话,确实会有应成圣者定灭事物之过患,因为圣者在现证空性当中——现证诸法的究竟性为何的当中,应该要看到诸法的这个具体、客观的自性才对,可是看不到呀,因此就有应成圣者定灭事物之过患。 而且,还有应成世俗谛为理智所堪忍之过患,因为这一切的存在只是在世间通俗的说法当中合理的让他存在仅此而已,并不是在观察自性当中能够被堪忍的。以及应成无遮胜义他生之过患。 佛经里面说到,诸法皆无有自性,不因由色空而空,色乃空性故。在此已经说到了,我们觉得色是从他本身而形成了其作用——这是存在的最基本的准绳,这不能去破除;而去说到了另外一种的谛实有再去破斥,所以说到了不被无违害识损害的一个境上的不共存在,而说到了自性以外的一种谛实有再去破除,这种的破除之法是没有办法真正的去了解到性空的,所以而说到了应成无自性为非自空之过患。
~师《心经》
~师《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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