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智者派”★★
(1)公元前5世纪后期,“智者”被用来专指以收费授徒为职业的巡回教师。
(2)智者派的共同思想特征
相对主义、个人主义、感觉主义和怀疑主义。口诀:对人感怀
(3)智者教育的目的
教人学会从事政治活动的本领,即训练公民和政治家。
(4)智者的教育贡献
①智者的出现标志着教育工作已经开始职业化。
②云游各地,授徒讲学。扩充了教育对象,促进了社会的流动,推动了文化的传播。
③适应了时代对辩论、演讲的广泛需要。
4首先确定了“七艺”中的“前三艺”,即文法、修辞学和证法。
⑤丰富了教育内容。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教育,即政治家或统治者的预备教育。
⑥直接促进了希腊教育实践的发展,推动了希腊教育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1)公元前5世纪后期,“智者”被用来专指以收费授徒为职业的巡回教师。
(2)智者派的共同思想特征
相对主义、个人主义、感觉主义和怀疑主义。口诀:对人感怀
(3)智者教育的目的
教人学会从事政治活动的本领,即训练公民和政治家。
(4)智者的教育贡献
①智者的出现标志着教育工作已经开始职业化。
②云游各地,授徒讲学。扩充了教育对象,促进了社会的流动,推动了文化的传播。
③适应了时代对辩论、演讲的广泛需要。
4首先确定了“七艺”中的“前三艺”,即文法、修辞学和证法。
⑤丰富了教育内容。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教育,即政治家或统治者的预备教育。
⑥直接促进了希腊教育实践的发展,推动了希腊教育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准备2021年评工程师申报条件专业论文专利已然是趋势
一.申报条件:1、助理工程师初级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
大学本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一年以上;
大学专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中专后担任技术员级职务5年以上。
中专后从事工作7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
研究生,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两年以上。 大学本,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专科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中专、高中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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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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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师申报专业: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检测、机械设备维修、机械电子工程、机电工程、机械工程、机械设备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车辆工程、机械制造与维修、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械自动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机械设备技术、机械制造及设计、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技术管理、包装工程、机械结构设计、制冷设备与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机械制造、化工机械、机械设计、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流体机械、机械设备安装、机械加工、机械工艺设计、机械工程管理、机械电子、机械电气、机电设备、化工机械制造、铸造设计、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安装与管理、汽车试验技术、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产品需求研究、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程机械、动力机械及工程、工业工程、工程设计、管道设计、汽车制造工艺、热加工工艺及设备、工艺技术、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设备管理与维修、焊接工艺及设备、生产控制与检测技术、检验技术、机械设备、焊接、工业设计、交通机械工程、营销技术支持、设备管理、产品设计、流体机械与工程、模具设计与制造、产品规划、精益生产技术、标注化技术、流体传动与控制、制造工艺设计、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设计、汽车标注化工程、汽车标注化管理
水利:水利工程施工与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水质化验、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农业水利工程、水文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水文水资源、水保、环评设计、水力机械、水土保持、勘测与设计
建设: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技术、工业与民用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防灾减灾工程与防护工程、工程招标、结构检测、市政公用工程、结构工程、水暖与暖风、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地基检测、钢结构、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空调、钢结构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结构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智能化、土地工程、装饰设计、装饰工程、水暖工程、水电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材料、室内装饰、给水排水、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管理、安装工程、水电安装、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电气、市政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施工、施工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环境与设备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学、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学)、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结构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结构(工民建)、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与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备、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施工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工程技术、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装修、弱电工程、焊接、文保修复、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室内设计、结构设计、古建、装饰装修、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混凝土技术工程、管道、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勘察、房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电气与自动化、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电气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安装、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安全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规划、工程审计、总图、机电工程、给排水、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管理
三、业绩问题:劝解大家,同时劝解那些还没有申报工程师的人,因为工程师业绩要求就比较高了,但是很多人才意识不到这个问题,等申报工程师的时候发现没法凑齐所有的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后耽误工程师申报通过,导致后工程师申报不通过的情况也占了不小的比例。
四、专可加分:
很多人认为工程师申报不需要专,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针对不同群体,专,对您评工程师加分、评优或晋,升职加薪都会有**的决定性的帮助。
对个人来说,是个人才智和创新能力的体现,拥有专的员工、ji术员容易被提拔重用,获得高薪和晋升。陕西益海教育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申报尚老师
一.申报条件:1、助理工程师初级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
大学本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一年以上;
大学专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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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后从事工作7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
研究生,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两年以上。 大学本,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专科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中专、高中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1、助理工程师初级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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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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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后从事工作7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
研究生,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两年以上。 大学本,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
专科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中专、高中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二.工程师申报专业: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检测、机械设备维修、机械电子工程、机电工程、机械工程、机械设备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车辆工程、机械制造与维修、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机械自动化、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机械设备技术、机械制造及设计、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技术管理、包装工程、机械结构设计、制冷设备与技术、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机械制造、化工机械、机械设计、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流体机械、机械设备安装、机械加工、机械工艺设计、机械工程管理、机械电子、机械电气、机电设备、化工机械制造、铸造设计、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安装与管理、汽车试验技术、汽车运用工程、汽车维修、产品需求研究、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程机械、动力机械及工程、工业工程、工程设计、管道设计、汽车制造工艺、热加工工艺及设备、工艺技术、热能动力机械与装置、设备管理与维修、焊接工艺及设备、生产控制与检测技术、检验技术、机械设备、焊接、工业设计、交通机械工程、营销技术支持、设备管理、产品设计、流体机械与工程、模具设计与制造、产品规划、精益生产技术、标注化技术、流体传动与控制、制造工艺设计、汽车服务工程、汽车设计、汽车标注化工程、汽车标注化管理
水利:水利工程施工与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水质化验、水利工程、农田水利、农业水利工程、水文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水文水资源、水保、环评设计、水力机械、水土保持、勘测与设计
建设: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技术、工业与民用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防灾减灾工程与防护工程、工程招标、结构检测、市政公用工程、结构工程、水暖与暖风、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地基检测、钢结构、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空调、钢结构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结构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智能化、土地工程、装饰设计、装饰工程、水暖工程、水电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材料、室内装饰、给水排水、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管理、安装工程、水电安装、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电气、市政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施工、施工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环境与设备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学、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学)、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结构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结构(工民建)、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计与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设备、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施工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工程技术、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装饰装修、弱电工程、焊接、文保修复、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室内设计、结构设计、古建、装饰装修、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混凝土技术工程、管道、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勘察、房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电气与自动化、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电气设计、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安装、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安全管理、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规划、工程审计、总图、机电工程、给排水、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工程管理
三、业绩问题:劝解大家,同时劝解那些还没有申报工程师的人,因为工程师业绩要求就比较高了,但是很多人才意识不到这个问题,等申报工程师的时候发现没法凑齐所有的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后耽误工程师申报通过,导致后工程师申报不通过的情况也占了不小的比例。
四、专可加分:
很多人认为工程师申报不需要专,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针对不同群体,专,对您评工程师加分、评优或晋,升职加薪都会有**的决定性的帮助。
对个人来说,是个人才智和创新能力的体现,拥有专的员工、ji术员容易被提拔重用,获得高薪和晋升。陕西益海教育换成词(一行一个),关键词删除格式:删除词(一行一个)申报尚老师
第一编总则
第二章自然人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二章自然人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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