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疫情# 【10月16日泰国疫情详情】据泰国媒体报道,10月16日泰国新增确诊10,648例,其中社会新增10,537例,监狱新增111例。累计病例1,772,838例,新增康复10,794例,累计康复1,647,255例。还在治疗中107,378例,其中重症2,845人,使用呼吸机668人,新增死亡82人,累计死亡18,205人。
新增病例中医疗系统发现 9,873 例、主动社区排查发现 650 例、监狱发现 111 例。入境检疫发现14例。
10月15日泰国单日新增七天移动平均数为10,393例。
10月16日,泰国新增确诊前 10 位的府是:1. 曼谷 1,077 例 2. 亚拉 664 例 3. 宋卡 621 例 4. 北大年 561 例 5. 春武里 470 例 6. 那拉提瓦 459 例 7. 北榄府 380 例 8. 洛坤府 369 例 9. 尖竹汶 350 例 10. 罗勇府 325 例
截止到10月15日,泰国累计接种疫苗为64,139,022剂,首剂接种人数为36,055,020人,接种第二剂疫苗的人数为25,287,543人,接种第三剂疫苗的人数为1,896,459人。
截止到10月13号,泰国接种过一剂疫苗的占人口50.31%,接种过两剂疫苗的占人口的34.01%。
10月15日,泰国疫苗接种总数816,099剂。其中第一剂接种524,670剂,第二剂接种275,163剂,第三剂接种16,266剂。
按照累计确诊人数,泰国以1,772,838人排名世界第24位。按照近七天累计新增人数,泰国以72,753人排名世界第10位。
新增病例中医疗系统发现 9,873 例、主动社区排查发现 650 例、监狱发现 111 例。入境检疫发现14例。
10月15日泰国单日新增七天移动平均数为10,393例。
10月16日,泰国新增确诊前 10 位的府是:1. 曼谷 1,077 例 2. 亚拉 664 例 3. 宋卡 621 例 4. 北大年 561 例 5. 春武里 470 例 6. 那拉提瓦 459 例 7. 北榄府 380 例 8. 洛坤府 369 例 9. 尖竹汶 350 例 10. 罗勇府 325 例
截止到10月15日,泰国累计接种疫苗为64,139,022剂,首剂接种人数为36,055,020人,接种第二剂疫苗的人数为25,287,543人,接种第三剂疫苗的人数为1,896,459人。
截止到10月13号,泰国接种过一剂疫苗的占人口50.31%,接种过两剂疫苗的占人口的34.01%。
10月15日,泰国疫苗接种总数816,099剂。其中第一剂接种524,670剂,第二剂接种275,163剂,第三剂接种16,266剂。
按照累计确诊人数,泰国以1,772,838人排名世界第24位。按照近七天累计新增人数,泰国以72,753人排名世界第10位。
【全省路况报道】#路况信息#截止10月16日14:30,①G45大广高速泰赣段,K2980公里处(汤村收费站附近、往广州方向)两辆货车追尾后导致其中一辆货车侧翻至护栏外事故,现场行车道和超车道通行。②G60沪昆高速梨温段K467公里处(玉山附近,往南昌方向)发生一起两辆货车追尾事故,现场缓慢通行。 ③G60沪昆高速梨温段K543公里处(上饶服务区附近,往南昌方向)路面车流量大,现场缓慢通行,玉山、广丰、上饶西、经开区站入口往南昌方向封闭。
#天天读案例[超话]# #天天读案例# 【打卡送好礼】
购房者买商住两用房,应倾向认定“系用于居住”
——考虑到不能排除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用于居住、生活,故不应轻易否定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系用于居住”。
标签:|执行|买受人优先权|用于居住|商住两用房
案情简介:2013年1月,梁某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但未办过户。同年4月,开发公司以前述房产向陈某抵押借款。2015年,陈某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案涉房产,梁某提执行异议。陈某以该房产系“商住两用”的商铺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要件,应作为认定消费者表征或特点。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案情判断购房者是否消费者,对于“用于居住”可适当从宽把握。考虑到不能排除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用于居住、生活,不应轻易否定商住两用房所具有的居住功能,以保护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合法权益。②当事人提交的土地房屋权证载明案涉房产用途为“商业、住宅”,与梁某所称购买该房屋为商住两用的陈述相互印证,应认定梁某系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梁某已实际支付购房款,并提交了房屋移交手续、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证据,证明开发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梁某占有使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相关规定,在审理涉及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案件中,应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权益予以优先保护,故梁某作为购买房屋消费者所享有权益可排除陈某对涉案房屋执行。无论陈某抵押权效力如何,均不影响梁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权益可排除陈某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认定。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执行。
实务要点:考虑到不能排除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用于居住、生活,不应轻易否定商住两用房所具有的居住功能,以保护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84号“陈庆忠与梁媛、三亚辉弘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见《公司实际控制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与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陈某忠与梁某、辉弘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高燕竹,审判员奚向阳、张颖新;编写人高燕竹、王晶晶;审核人胡夏冰),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43)。
购房者买商住两用房,应倾向认定“系用于居住”
——考虑到不能排除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用于居住、生活,故不应轻易否定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系用于居住”。
标签:|执行|买受人优先权|用于居住|商住两用房
案情简介:2013年1月,梁某购买开发公司商品房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但未办过户。同年4月,开发公司以前述房产向陈某抵押借款。2015年,陈某持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案涉房产,梁某提执行异议。陈某以该房产系“商住两用”的商铺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的“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要件,应作为认定消费者表征或特点。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案情判断购房者是否消费者,对于“用于居住”可适当从宽把握。考虑到不能排除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用于居住、生活,不应轻易否定商住两用房所具有的居住功能,以保护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合法权益。②当事人提交的土地房屋权证载明案涉房产用途为“商业、住宅”,与梁某所称购买该房屋为商住两用的陈述相互印证,应认定梁某系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梁某已实际支付购房款,并提交了房屋移交手续、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证据,证明开发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梁某占有使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相关规定,在审理涉及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案件中,应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权益予以优先保护,故梁某作为购买房屋消费者所享有权益可排除陈某对涉案房屋执行。无论陈某抵押权效力如何,均不影响梁某对涉案房屋所享有权益可排除陈某对涉案房屋执行的认定。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执行。
实务要点:考虑到不能排除购房者购买商住两用房用于居住、生活,不应轻易否定商住两用房所具有的居住功能,以保护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84号“陈庆忠与梁媛、三亚辉弘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见《公司实际控制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与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陈某忠与梁某、辉弘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高燕竹,审判员奚向阳、张颖新;编写人高燕竹、王晶晶;审核人胡夏冰),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第1卷)》(20200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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